新修订标准化法对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标准体系的影响思考

2018-04-21 02:34黄德胡
传播与版权 2018年3期
关键词:推荐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黄德胡

《标准化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十八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最早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对于提高产品、服务等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修订前的标准化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很多条款都需要做出调整、修改。笔者作为《新标准化法比较释解》策划编辑,熟悉这部法律修订前后主要条款的重大变动,结合自己多年对新闻出版领域标准体系的学习和思考,提出本文下述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新旧标准化法重点条款变动比对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指出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措施,制定了分阶段的组织实施步骤,也为标准化法的修订指明了方向。本次新《标准化法》修订周期长,修改变动大,对涉及标准化的各行业、各领域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标准的分类,新《标准化法》有新的描述。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按制定的主体或层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而在1988年《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分类则没包括“团体标准”这项。这也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确认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是本次标准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在新法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是新增加的条款,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按执行的约束效力性质,新法中也做了调整,即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都是推荐性标准。根据1988年《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精减强制性标准也是本次《标准化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从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层级看,1988年《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县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标准化法》从两个层面规定了标准化管理体制,即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含省、市、县三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看,1988年《标准化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新《标准化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也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新《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这两条都是新增加的要求。

综合所述,新《标准化法》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减少标准间交叉重复和矛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统一市场体系,加强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二、我国现行新闻出版领域标准体系情况

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涉及面较宽,有数字、文字方面的,也有量和单位,书刊编号,纸张和印刷等方面的,下面通过列表的形式将该领域标准体系进行梳理(见表1)。

表1 :我国现行新闻出版领域标准体系(节选)

以上列举了新闻出版领域的部分主要标准,辞书编纂、语种及有关代码、纸张材料、印刷、数字出版等相关标准就不一一罗列。

三、关于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由于新修订《标准化法》的重大变化,势必会对我国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鉴于笔者对这部法律和新闻出版工作的理解,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

第一,加大数字出版等领域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开发力度,继续提升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活力,加强标准的基础引领作用。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数字出版与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相关,技术升级快,市场的需求也一直在变化之中。因此,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机构积极参与研制相关团体标准,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日新月异的技术更新,能有效提升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设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化创新工作奖,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积极投身新闻出版标准化事业,营造良好的标准研制氛围。

新修订《标准化法》明确鼓励各行业加强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标准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议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有关奖项申报,并在行业内制定新闻出版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力度。重视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制修订经费、人才、体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三,重视新闻出版相关标准的复审和技术评定,继续优化、完善本领域标准体系,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根据新修订《标准化法》要求,加强标准信息实施后的反馈、评估和复审,有利于不断提升新闻出版领域标准的衔接配套,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交叉,有利于各领域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在国际新闻出版领域的话语权。应继续鼓励新闻出版有关机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通过提升标准化水平来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新时代督促着新闻出版人开启新的征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使命,标准化是各行业提高发展质量的一种工具,希望对新闻出版事业也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李明刚.新标准化法比较释解[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2]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三版)[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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