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毅 汪波
【摘要】本文从“互联网+”的概念、“互联网+”对户外旅游发展的作用入手,随后总结分析当前“互联网+”在推动户外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最后在对现状问题深入剖析基础上,探索以“互联网+”推动户外旅游模式革新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户外旅游;旅游模式
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深化发展,以信息共享、方便快捷為特征的“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旅游作为第三产业经济支柱,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冲击。因此,如何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对传统旅游产业进行颠覆创新,从而实现旅游产业的突破性发展,成为经济界乃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互联网+”概念综述
“互联网+”是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并不是简单加和,而是泛指借助互联网信息科技平台,对传统产业进行更新升级、与之深度融合的过程。“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其理念普及应用可以推动各种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促使社会经济焕发源源不断的活力。
二、“互联网+”对户外旅游发展的意义
(一)为户外旅游业实现飞跃发展提供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游客出游不再满足于“上车睡觉、下车拍照、强制购物”的行程安排,而是更多地倾向于自助游,跳过门店直接通过线上平台预订旅游产品,并以此获得个性体验。在打破信息不对称性格局背景下,大部分游客会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搜索自己心仪的旅游景点,自制旅游攻略,游客的行程和目的地变得不再受限。大批原先知名度不高的旅游景点被挖掘,特色民居等相关产业也被带动提升,为户外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二)为户外旅游业实现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户外旅游活动以游览为中心,另外还必须在吃、住、行、购等方面进行消费。当前,依托网络信息科技,携程、途牛等旅游信息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通过电脑、手机等客户终端,游客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旅游心得和住宿、餐饮等消费体验。一方面可以为潜在客户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为旅游管理部门提供了必要信息,无形中强化了旅游业监管,为净化旅游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互联网+”推动户外旅游业发展现存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旅游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大多出台于20世纪末,更新修订工作比较滞后,针对“互联网+”旅游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更是匮乏。“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户外旅游模式,往往是以散客为主的小团体,行程自由、对成员的组织要求较低,这种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使旅游管理部门无法针对新兴旅游模式的特点对相关产业进行监管,甚至难以在事故发生时清楚界定各方责任,加大了户外旅游的管理难度。
(二)配套旅游设施不充足
“互联网+”旅游电子信息平台的迅猛发展,带来了酒店、餐饮等第三产业的繁荣,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然而,受错误政绩观影响,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意识“互联网+”户外旅游发展的深远影响,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景区内外部设施配套、引进相关技术人才上,一味发展“门票”经济,造成当地旅游设施难以应对旺季游客需求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短视行为成为“互联网+”户外旅游模式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另一主要桎梏。
(三)管理监管机制不完善
旅游产业社会面庞杂、影响区域较大,旅游管理涉及商务、文化、园林等多个政府部门,牵扯当地政府、景区集团企业等多方利益。随着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分离的运行体制改革,各方矛盾尤为突出,利益冲突积重难返。伴随“互联网+”户外旅游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旅游信息鱼目混珠、纷繁芜杂,同质性旅游产品恶性竞争屡禁不止,部门协调有力的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四、“互联网+”背景下户外旅游模式革新的途径
(一)构建“法治型”户外旅游模式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应牵头有关地方政府,在对“互联网+”户外旅游模式现状进行详尽调研的基础上,对《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修正,对问题空白管控地带的标准规范尽快进行制定,对因互联网散客随意性大、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而引起的隐患问题做到未雨绸缪,为“互联网+”户外旅游模式的管理工作提供扎实依据。
(二)构建“可持续型”户外旅游模式
各级地方政府应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吃老本”的错误做法,重新审视户外旅游相关行业的发展目标,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放在时代浪潮下进行重新定位。进一步完善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同步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旅游企业与对口专业高校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为户外旅游可持续发展畅通相关路径。
(三)构建“秩序型“户外旅游模式
针对当前户外旅游市场乱象,各行业政府部门应联手探索建立相关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信息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系统将户外旅游实时数据纳入监测范围,为管理旅游信息平台虚假信息等问题奠定基础;安全监管部门应着力建立公共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应对游客紧急求助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关经济运行部门则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整顿力度,鼓励特色旅游产品的研发创新,从而有效遏制同质旅游产品恶性竞争的局面。
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法治依据不足、设施配套不完善、监管不力等诸多困境,需要社会各界勠力同心,着力构建“法治型”“可持续型”“秩序型“户外旅游模式,为户外旅游业及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