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防暴控制路径研究

2018-04-14 17:18汤天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防暴暴徒集体行动

汤天峰



群体性事件处置防暴控制路径研究

汤天峰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暴力事件应当力求遵循最小暴力原则。快速处置应是防控集体暴力的基本要求。现场处置的首要目标是尽快疏散、驱散违法人群。严密的防暴队形及机动灵活的战术运用是确保防暴控制快速坚决、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降低处置成本的关键。公安机关防暴力量要装备齐全,强化针对性训练。

群体性事件;集体暴力;防暴控制

我国群体性事件仍然时有发生,部分群体性事件参与者选择、模仿以暴力违法犯罪的行为来表达诉求,发泄忧虑、愤怒或其他情绪和情感。众多处置案例证明,群体性事件中的集体暴力,无论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还是偶发的集体行为,都危害严重。作为现场处置主体的警方须迅速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公共秩序。我国大陆警方处置群体性事件以及群体性暴力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备,处置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导致各地防控、处置集体暴力行动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各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快速、低成本、高效率防控集体暴力,从防控理念到防暴技战术再到装备、训练等研究都刻不容缓。

一、防暴控制理念:防止事态扩张

(一)确保在“第一个地方”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暴力

防范为先,确保在“第一个地方”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群体性暴力是防暴控制的第一理念。以美国警方防暴控制为例,防控集体暴力的第一步就是确保在“第一个地方”不会发生暴乱,其本质是追求在任何地方都不要发生“暴乱”(集体暴力),以保障秩序这一公共利益最大化。集体暴力有突然性偶然性特点,但它们经常可能与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联系起来,如抗议性集会游行示威或罢工等形式的集体行动。当这些集体行动在警方备案时,警方就要预判集体行动会失控的可能性,就要提前联系要举行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与警方都明白不可以蔑视、刺激、挑衅任何和平集体行动,对话、沟通、谈判或可以预防、避免集体暴力的发生。

在我国,为防止集体表达异化为集体违法甚至是集体暴力,《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因为具体利益诉求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时,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有权推迟申请行动进行的时间,给解决具体诉求留出对话、沟通、谈判的时间、空间。集会游行示威不可避免时,行动者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尤其是抗议性集体行动的举行方案与注意事项报公安机关批准,并且此类抗议行为只能在警方指定的时段和区域进行。警方全程依法监督管理,保障每个参与者、相对方和旁观者都具有的表达与安全权利和秩序义务。一旦制定的方案被打破,警方将有权依法采取保障秩序的一切必要行动。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行动现场管理时,警方即使反对抗议者的观点,甚至当人群向警察发泄不满、言行不逊时,只要对方言行不违法、和平非暴力,就必须保持平时训练与战前动员要求保持的不偏不倚的态度。现场警察需要努力不把和平抗议者当作麻烦制造者,相反,警察必须意识到他们是多元社会的一部分,是警察保护和服务的公民。当然,实践证明,尽管警察努力地宣传、解释、疏导,尽管警察努力保持以平时训练的礼貌的态度克制地对待群情激奋的人群,尽力地不散发出迫使抗议人群屈服的“威慑”气息,尽力让每个人保持、恢复冷静与理性,这些努力与预防性举措往往不起作用,仍会有暴力发生。但无论如何,确保在“第一个地方”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群体性暴力仍然是防暴控制的第一理念。

(二)最小暴力原则

以暴制暴会激化事态。事实上,即使在欧美国家,也只是在过去几十年里才开始有有效地控制集体暴力直至暴乱的成熟策略。实践表明,以往许多被警方和相关参与处置的力量使用的控制集体暴力的方法往往简单粗暴,实际上反而使集体暴力变得更严重。美国警方反思过去的处置缺陷,他们发现既往参与处置集体暴力的防暴警察有浓厚的“警察对抗暴徒”的强硬心态,导致防暴队处置集体暴力就像在进行一场你死我活的战斗,防暴队倾向于警械击打甚至射击暴徒使暴徒就范。通常,他们会把暴徒逼入困境使他们无路可逃。这样的处置方法,富有气势也很专业,但在加深暴徒恐惧的同时也激发了其更大的愤怒,往往让集体暴力事态更严重。

以驱散为主,尽力降低伤亡应当是现代快速处置集体暴力的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很多处置集体暴力的案例表明,公共部门派来帮助警方调停集体暴力的人反而更同情暴徒,因为他们看到部分情况下,不仅是“暴徒”,无辜的和平参与的、甚至是旁观的人群也会受到警方的暴力对待,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自身被“暴徒化”了。当集体暴力违法犯罪与更占优势的警察暴力对抗时,简单的视觉感受或者是天然同情心使暴力占优者更容易被厌恶,而不论谁是暴力犯罪者谁是平暴者。

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处置,应当遵循最小暴力原则。如在美国,防暴警察队已经不叫防暴队,而叫“人群管理单位”,与在战斗中击败敌军不同,理论上人群管理单位只是尝试着让“暴徒”冷静下来,劝导他们离开现场,劝导他们最好自首或等待警察上门调查。我国警方强调谨慎使用武力。现场处置的防暴武力,即使是非致命性的武力,都应该是最终手段,避免事态激化才是首要的与最佳的选择,而预防、化解集体暴力的治理之道“在于政府同民众的沟通协作和良性互动”①。在我国华东某起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与警方面对示威请愿的民众,积极出面沟通,在遇到打砸等暴力行为甚至政府大院被占据时,仍然保持克制,引来网络舆论对“暴行”的批评,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在西部某个事件中,政府首先实施镇暴措施,虽然成功阻止了市民冲击政府大院,但没有得到舆论同情。

但最小暴力原则不是主张不用暴力。警方处置集体暴力时使用武力的类型与武力限度,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行。比如,美国警方致命性武力的使用,在美国联邦和州法律里有明确规定,致命性武力只有在防止人员尤其是参与处置的警察在被袭击时使用才是合法的。本质上,致命武力只有用来阻止暴徒杀害他人时才是正当的。一个正在砸抢物品的暴徒不会成为致命性武力的目标,但是一个人、一群人武力袭击警察,采取升级武力来阻止他就是合法的。这种规定与理念对我国的防暴处置也应该有所启迪,处置群体暴力首先必须保护警察自身安全与处置权力。

(三)威慑与“擒王”

防范集体行动的暴力演化,警方威慑是必要举措。如果预防措施不起作用,人群逐步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备案的举行方案,伴有暴力行为发生,那么警方有理由判断集体行动者有制造暴力争端的倾向。实际上大多数到场的人,要么是具有共同情感与诉求的同质性人群,要么是好奇谁将渐渐成为“暴徒”的看热闹旁观者。大多数人因为“群体是一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②,所以参与其中。参与其中就有可能与警察产生对抗并被抓捕,不同的参与者,包括部分核心与骨干人员,大多数人只想逃离或回家,因为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在现场与警方对抗会花费私人的成本,而收益却是集体共享,“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③于是,就防暴与事态控制而言,此时直接的威慑很有必要:防暴警察按照严格的编制、装备实施行动,表现出严密的专业素养和气势。形成行动梯队、配有武装甚至装甲的警察的战术动作的展示能使徒手的民众感到恐慌,相当比例的民众会在警察还未靠近展开进一步行动前就撤离现场,包括一定量的“暴徒”。

现场处置警察不要尝试着一蹴而就能现场控制每个暴徒。警方不要忽视的经验和事实,就是几乎所有的暴力、暴乱都是被煽动且由少数人领导、煽动、示范、实施的,只有这一小部分人强烈感觉到某些诉求能够从激烈的对抗中获得,或者认为只有通过激烈的对抗才能发泄某种情绪。警察的首要目标是集体暴力领导者,所谓擒贼先擒王。没有暴力化领导者的煽动、鼓励、指挥,人群就会相对容易散开。理论上,所有被发现违法犯罪的人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抓捕的目标,尤其在他们有打砸抢烧或者有其他严重暴力行为时。但即使是当事态发展到警察和暴徒发生冲突的地步,现场抓捕的目标只是少数领导者,现场处置的目标仍是尽快驱散人群,而不是扩大与升级暴力。

二、防暴控制关键:严密的防暴队形及机动灵活的战术

群体性事件防暴与事态控制,以确保指挥团队安全、防暴战术机动灵活、处置果断为特征的严密的防暴处置队形及战术选择是快速驱散人群和减少伤亡、降低成本的关键。适当的防暴控制战术队形是发挥人民警察防暴威慑力和战斗效应的基本依据,只有结合本地社情与工作实际进行完善、创新,现场处置真正做到既果断又灵活,进而不丧失战机,才能真正发挥出防暴队形、战术的作用。

(一)确保指挥团队安全

防暴控制战术队形的核心是其指挥团队。“安全是防暴控制基础。”④面对正在升级展开的集体暴力行为,在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下,警方现场处置队伍应当形成指挥团队在中央的方形处置队列。指挥团队受到周围警力的保护。同样,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抓捕组布置在方形队列之中。这种战术分队需要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当要进行进攻或者防御时各位置的人员都要协同配合。当暴力威胁突然出现在处置方队一侧,就近一侧的处置人员就要负责应对。如果遭到袭击,整个队伍需要配合有序移动。一边人员进行移动而其余的负责掩护或成为实质性的物理屏障(需要配备有盾牌)。整个队伍都要行动方向一致不能分散,也不能被冲散。整个过程必须保证队列中指挥团队的安全,同时确保与总指挥部特别是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因为一个战术队列只是整个现场处置力量的一个行动单元。

(二)防暴战术机动灵活

防暴战术机动灵活,必须做到“该说就说”、“该放就放”、“该抓就抓”、“该驱就驱”。“该说就说”,即宣传教育疏导,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与公众参与义务要求、介绍指引疏散通道等。“该放就放”,即形成战斗梯队并不意味着处置警力要构成坚不可摧的围堵之包围圈。无论在训练还是防暴处置中,为了快速处置,防暴队可以“放开”一条逃离的路线给“暴徒”,让他们能从包围中逃跑。警方可以采取“被动”的态度,以适当间隔展开队伍,简单地过滤暴徒。“该抓就抓”,即如果有特别暴力的群体向警察靠近,或发现警察需要抓捕的特定的暴徒,警察就可以迅速合拢形成紧逼队列,压点控制,变被动为主动。“该驱就驱”,即执行驱散任务的行动队负责将集体暴力人群、骚动群体推后、驱离一段距离。必须注意的是,防暴警察必须有多个支援的机动队。机动队的职责主要在于制服、抓捕暴徒。

(三)处置快速坚决

运用灵活战术以达到控制人群的目标,有效率地驱散暴徒及拘捕目标人物等,必须快速坚决。装备精良的防暴队伍以战术队形进入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会刺激集体暴力行为人以及部分继续滞留现场人员甚至是好奇的旁观者。如果他们仍拒绝服从警察离开、解散等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命令,防暴队伍应以驱散为目的继续推进,但是开路梯队应该绕过和平示威者,因为,如果纠缠和平示威者或强制驱离之,警察的行进就会受阻滞。正确的选择是,开路梯队继续推进,如遭遇需要抓捕的暴徒,前面的梯队进行位置变换负责警戒防护,抓捕组开始抓捕暴徒并在护卫下迅速撤离。处置队伍以此战术,继续前进。

警察推进路线和防暴器材的结合使用能引导人群向某个方向后撤或疏散。不要去封锁人群,包括暴徒们在内,如前所述,欲擒故纵,给予他们一个撤离路径,因为现场处置目的就是让他们离开。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是将人群有意驱赶到一个指定位置,并逐渐分散人群。当然,取证也是现场的重要任务,抓捕则是现场处置以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有备无患:防暴装备选择与日常训练的完善

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专门的经过严格训练的警察机构和力量,力求以最低的生命健康和经济与社会成本处置、追究集体暴力事件及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现实需要,我国警察装备保障有了明显强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以及集体暴力行为的警方相关装备日趋完备,防暴装备选择与日常训练的与时俱进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防暴控制装备

在美国,人群控制单位的警用装备组成通常包括防护性面罩头盔、防弹衣、保护盾牌以及防暴武器警械。我国的防暴警用装备也比较全面。但警用装备无论是身体防护罩还是面罩都不是为了阻止子弹,它只能防止抛洒物和燃烧爆炸装置的弹片。防暴警察配备的最基本的进攻型警械是警棍。大多数防暴控制单位用警棍代替枪支,毕竟携带使用枪支客观上限制、干扰较多,且容易造成误伤,更糟糕的是,若被人群夺取了警察的枪支,无论是使用、抛弃、砸毁还是携枪逃逸,结果都是严峻的。

当暴力人群失去控制时,非杀伤性攻击武器是控制集体暴力的最后一道防线,警方可运用非杀伤性(非致命)攻击武器来制服人群。警察驱散人群、对抗集体暴力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使用防暴枪弹。可供选择的弹种较多,常见的基本是造成疼痛但不会致命的防暴橡皮弹、豆袋弹等,通过造成足够的疼痛使其最终服从警察。还可以使用能对眼睛、鼻子、喉咙造成严重刺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皮肤灼伤的气体弹、烟雾弹,使暴徒失去行为能力。如“胡椒弹”,其对眼睛和鼻子的严重烧灼感使大多数人感到难以忍受,如可以像手榴弹一样抛掷到暴徒群的胡椒或催泪瓦斯活性金属罐。警方不要把这些装备扔向和平聚集人群,因为这样会引起恐慌。如果要穿透窗户或部分路障,冲散人群、摆脱路障和其他对峙情况,则可以选择发射驱逐弹。染料弹填充标记染料,用来标记人群中的一部分人,以便警察能辨认、抓捕那些侥幸逃离后的暴力违法等犯罪人员。

使用武力装备,是形势所迫的被动应对选择。防暴警察有权采用各种非致命性的武力措施。但非致命性只是相对概念,通常只是不太容易致命,因为每一次射击都存在致命的可能性,更何况现场人员当中有病患者本身容易发生生命健康意外。所以,警察平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伤害的风险为目的来训练使用非致命性防暴枪弹。

(二)控制人群的训练

伴随防暴装备的优势保障,用于控制集体暴力行为的策略与战术理论上是简单的:训练有素的警察果断运用战斗队形冲进人群驱散参与者、抓捕暴徒。但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联因素与参与人群的复杂性,这种可以想象的“简单的”战术往往不能果断运用,进而耽误战机,甚至导致警察受伤。由此,针对负责防暴、人群管理及道路管制等任务,全方位训练、培养、提升防暴人员处理集体暴力及现场危机的能力尤为重要。外警的相关经验可以借鉴。在美国,防暴警察,即前文的人群控制单位,平时特别注意通过模拟“暴乱”以及对抗处置来增进防暴警察处置技能,提升其处置信心。“人群控制单位”尽可能真地模拟暴乱,“在对抗训练过程中检验防暴队形结构合理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地改进充实训练内容。”⑤一队警察扮演不同场合及不同规模的暴徒,“暴徒们”向全副武装的警察同事投掷一切随手可得的攻击性物品;另一队防暴警察着重演练自我防护,实际的控制暴徒的行动必须从警察们开始保护自己开始。这种模拟演练具有很高的实战性价值。

我国防暴警察的训练内容通常包括较高要求的体能训练、排兵布阵、武装防暴操、射击训练、掩护及埋伏、接近可疑车辆及人士、人群管理、单个人员控制技巧、暴力人群控制等等,训练专业水平较高,但有待完善的方面仍然较多。相对于防暴警察专门机构,其他部门、其他警种警察的协同训练无论从频率上还是专业性上都有待提高。就完善训练而言,模拟演练时如果人员足够的话,除扮演警察自身外,还可以尽可能多地扮演其他诸如抗议者、旁观者、记者、医护人员等,以对所有可能出现的影响现场处置的情况进行充分归纳、评估与演练、应对。在城市,警方还要强化在重要单位、要害部位、重要道路、复杂场所周边展开足够的演练。

总之,就预防群体性事件向暴力型群体性事件的演变以及防暴控制而言,公安机关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排摸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须强化在“第一个地方”不会发生群体性暴力的理念。针对业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应当遵循最小暴力处置原则。平时要强化防暴训练,善于选择使用适当战术和装备,快速高效平复事态、保障街区安全和公共秩序。

① 吕梦晗:《浅析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地方政府和民众关系——以环境冲突为例》,《决策咨询》2018年第2期。

② 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③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页。

④ 高琦:《浅析我国警察防暴战术队形的创新与完善》,《法制博览》2015年第33期。

⑤ 唐瑞民:《防暴队形课程设计与训练》,《当代体育科技》2016年第5期。

Research on Control Path of Group Incident Management

TANG Tian-feng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minimal violence when dealing with mass violence. Rapid disposal should be the basic requirement to prevent and control collective violence. The primary goal of on-site disposal is to evacuate and disperse the crowd as soon as possible. Correct riot formation and maneuverable tactical application are the key to ensuring rapid and resolute riot control, minimizing casualties and reducing disposal costs. The riot control forc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ust be fully equipped and targeted training should be strengthened.

group events; collective violence; riot control

D631.43

A

1672-1020(2018)05-0070-05

2018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群体性事件处置之人群控制策略研究”(2018SJA0466);2018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江苏平安乡村建设研究”(18SYC-200);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助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PPZY2015C203)。

2018-08-10

汤天峰(1968-),男,江苏泰州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二级警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治安学,南京,210031。

[责任编辑:金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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