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中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变迁与反思

2018-04-14 17:06李立丰
江汉学术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学院苏格拉底任课教师

李立丰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一直以来,美国法学教育凭借其出色的教学质量与独树一帜的教学方法,二战以降便引领着世界法学教育的潮流。考察不同历史时期美国法学教学方法的特点,探求其发展规律,并对其加以理性反思,无疑将有助于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美国法学教学方法的历史演进

19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很少有律师或者法官受到过系统、正规的法律教育,主要通过自学或者跟师学徒的方式获得专业知识。后来,随着专业法学教育的逐渐成型,如何经济、高效且有针对性地完成法学专业教学,就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当时美国法学院系的教学方法与其他专业并无太大区别,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二者之间互动较少。学生最后往往要通过自己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见习才能掌握法律执业所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1]。例如,19世纪中期约翰·怀特·布罗肯布罗夫(John White Brockenbrough)筹建的列克星顿法学院,选用的就是此类“教义法学式问答法”(Catecheti⁃cal Method of Instruction)。与此相对,约翰·麦克斯(John Lomax)于1833年至1844年在弗莱德里斯可堡(Fredericksburg)创办的法学院以严格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著称[2]38。这种法学教学法上的对立一直持续到1870年,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感于法学教学方法的粗陋与简单,下决心采取措施提高法学教育的专业水平与学术地位,扭转当时还算新兴学科的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高等教育专业所处的劣势[3]。兰德尔认为,法学教育不应局限于法律技巧的培训,而应上升到法学理论培训,或者说法学科学的高度。因此,他推行了包括三年制法学专业教育、入学考试制度、专职教师制度、案例教学模式以及学分制度等一整套的法学教改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仍然属于美国法学院的基本运作模式[4]。在上述改革措施当中,教学方法的改革无疑最为复杂,也最为重要。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学教学方法一直被视为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与关键。

有鉴于此,在很大程度上,兰德尔摒弃了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当中学生与任课教师之间的互动。具体而言,学生课前需要认真预习教师事先布置的案例,同时任课教师需要提前归纳、整理这些案例中包括的事实与法律原则,设计相关问题,借此涵盖所有法律要点。授课过程当中任课教师随机选取一名或者几名学生,就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并且根据学生的回答进一步进行追问[5]。这种由“问”“答”构成的互动过程,对于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很高。换句话说,任课教师必须能够从具体个案出发,引导、控制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使其能够从零散的片段中抽离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在课程结束时将这些原则组合起来,获得对于法律的系统、全面认知。这种建立诘问模式的教学方式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Socratic Method)教学法[6]。但准确地说,这种教学法与苏格拉底本人所擅长的诡辩术关系不大。真正的苏格拉底哲学杂糅了哲学意味上的不确定性与特定方法论的确定性。事实上苏格拉底诡辩术是辨证的,也就是说,辩论双方都不知道事实真相,辩论的最终目的也不在于求证真相[7]。兰德尔所倡导的诘问式教学法与苏格拉底诡辩术存在根本性不同。任课教师作为互动的参与者,主导着互动进程,并且掌握问题的正确答案。法学课堂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也主要在于引导或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美国传统法学教学法,即所谓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8]、默诵教学法,乃至神学当中的应答教学法之间存在显著区别。虽然案例教学是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但二者其实并不属于同一位阶。案例教学准确地说并不属于方法论意义上的教学法,而属于一种课程设置模式。至于传统神学当中的应答教学法,主要指一种机械应答式的学习模式。应答教学法不属于互动教学,学生对于问题的回答与自身想法无关。例如,神父问:“上帝是谁?”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答案回答,“上帝是天堂与尘世的缔造者”[9]。

以“苏格拉底教学法”为核心的美国传统法学教学法,一直以来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批判与质疑,而其本身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如20世纪40年代出现的问题式教学法,以及20世纪80年代之后传统教师传授式教学法的回归等[10]。但不可否认,苏格拉底教学法在传统美国法学教育当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法学院对于一年级新生仍然使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时过境迁,近二十年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回归成为法学院的主流教学方法。根据一项调查,目前全美只有不到百分之三十的法学教授选择苏格拉底教学法作为自己主要的教学方式。即使在这一教学方法的发祥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也往往摒弃纯粹意义上的苏格拉底教学模式[11]。

二、美国传统法学教学法辨正

毫无疑问,苏格拉底教学法奠定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基础。更有学者认为,这种方法重新界定了教学关系,还为教育学、认识论、伦理、政治、哲学等领域奠定了方法论基础[12]。但时至今日,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已经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消逝,甚至在很多学者看来,这一教学法已经成为历史遗迹[13]。

导致苏格拉底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中日趋式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抨击主要集中于这种教学法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

首先,有些人认为这种教学法会对于学生的心理造成不当的负担与压力,甚至让学生产生某种被公然羞辱的感觉。一般而言,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任课老师往往会就某一问题对特定学生进行连续追问,通常最初的问题会较为概括,随后的问题会逐渐深入。随着问题的深入,难度的增加,学生往往会被问到哑口无言。根据笔者的亲身经验,在现实课堂教学实践当中,由于学生课前准备不足或者临场紧张,很少有学生会最终圆满地回答任课教师的连续诘问,而在上百名同学面前被质问得瞠目结舌,自然会感觉颜面扫地。有人就曾回忆起自己当年法学院一年级上侵权课时,任课教师常常拿着一只木尺在偌大的教室当中来回走动,尺子本身或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学生答错问题的时候老师的尺子重重敲击课桌的声音,直到现在,这位学生一想到这个尺子仍然会跳起来[14]。因此,批评意见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与法学院学生的心理或者精神需求相悖。大多数法学新生和普通人一样,渴望确定感,渴望对于事物的控制能力,但是苏格拉底教学法往往使得学生陷入迷局,从而无法体会把握正确答案的感觉。与此同时,针对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学效果的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男生的课堂表现总体上优于女生,而在某些学者看来,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教学方法本身的攻击性与其对于女生心理造成的伤害。而随着法学院学生构成中女性所占比例的逐年增加,这一观点也愈发显得颇具说服力[15]。

其次,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效率与教学效果也受到质疑。对于绝大多数刚刚迈进法学院的新生来说,刚刚开始法律专业学习时似乎满怀憧憬与激情。但很快,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严苛就使得这种感觉逐渐消退,甚至心生厌倦。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是,课堂上教授往往仅仅针对一位或者少数几位同学发问,而其余的同学往往会走神溜号,无所事事。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学生会认为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老师是在故弄玄虚,因为在这个对话过程当中,任课教师是知道问题答案的,但是被追问的同学却对于问题的答案一无所知,更为重要的是,判断答案正确与否的标准看起来似乎仅仅是任课教师的主观判断或者喜好[16]。因此不难理解,我的很多学生在经历过苏格拉底教学法之后都认为这种教学法仅仅是一种噱头,因为上课的时候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的时间,学生都在聆听教授与某位同学的对话,但是不知所云。这种连续追问所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任课教师无法在既定的课时内完成所有的教学任务,因此,往往会对于那些所谓不太重要的内容一带而过,使得学生对于整个知识框架的掌握有所欠缺。与此同时,律师实务界也抱怨,法学院毕业生并不了解如何解决日常法律实务所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如在面对可能的对象或者听众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化地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这种矛盾与困难是无法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解决的,相反,小组讨论的方式似乎更具有针对性。[17]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包括上述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持诟病意见的批评者也承认这一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育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苏格拉底教学法对于法学院学生学习态度与思维方式的影响与重塑。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任课教师在课前都会给学生布置需要复习的教学范围,从作者本人的经验来看,基本上预习量为精读五十页左右。学生需要对于这一范围之内的案例进行研读、分析、总结与概括。由于每个学生每周各科总体的精读量高达五百页以上,因此强迫学生尽可能高效准确地掌握案例研读技能,并掌握从案例中抽取法律原则,继而适用法律推理与分析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其他事实情况之上,进行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辩,理解案件判决的内在机理的能力。另外,教师通过运用此种教学方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的自主思维,鼓励学生进行课前准备并且积极参与课堂辩论。在这一过程当中,学生可以锻炼司法实践当中至关重要的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同时,有些学者还提出苏格拉底教学法有助于促使学生建构自己独立的法律价值观与判断能力,而不是刻板地记忆或者重复书本上的相关知识点,而这对于培养学生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意识来说相当重要。

另一方面,由于法学院一年级新生的必修课往往相同,因此会出现美国课堂上较为少见的大班授课情况,一般的学生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而苏格拉底教学法可以使任课教师在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与学生保持互动,提升学生的参与兴趣与主动思维,同时较为经济高效地完成基础课程,如侵权法、刑法、合同法等复杂法学专业的授课任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适用这种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对于法律现实复杂性的认识,使学生摆脱任何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错误认识。从现实层面来看,大班授课制意味着可以不考虑传统教学模式重视的师生比,从而降低教学成本,让办学者获得巨大的吸金能力。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意味着放弃死记硬背与小型测验,而这两者,都是传统法学院讲授式教学模式的支柱与根基[2]62。

三、美国法学教学方法的理性反思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本身无疑都存在着优长与劣势,因此对于特定法学教学方法的反思不应局限于其本身教学效果的优劣,而应从一个更为宏大的话语背景当中,围绕其产生发展的前提进行理性反思,从而把握其与现实法学教育要求的契合程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美国法学教育中教学方法的历史演进当中不难看出,兰德尔最初设计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有其更为深入的功利主义考量。一方面这种教学方法有其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可以在大班授课的基础上维持一定的教学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在19世纪70年代,法学刚刚从一种职业教育升格为高等教育。因此如何将偏向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包装成为一种“显学”,成为当时法学教育改革者的当务之急。除了将教学内容改为晦涩的案例,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采用这种鼓吹先贤旗号的教学方法。因此之所以将这种和苏格拉底本来没有太大关系的教学法冠以苏格拉底名号,也是兰德尔教学改革行销的重要举措。从这个角度来看,兰德尔的举措被历史证明是成功的。美国目前人均律师比例位居全世界之首,且杰出政要与精英人士大多数出身于传统的常青藤高校联盟的法学院。

笔者同时认为,导致苏格拉底教学法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逐渐没落的原因与其说是其本身劣势的凸显,还不如说是美国整体社会文化环境与价值观念等社会变量的流转与变迁。

首先,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冲击。美国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对于整个美国社会所产生的冲击与颠覆是深远而近乎彻底的。大量法学院学生参与的各种学生运动颠覆了既有的法学院内部相关秩序,而传统师生关系的倾覆也使得要求较高、同时十分严苛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失去了推行的保证。

其次,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法学院数目急剧扩展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冲击。这次扩张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方面,法学院数目的增加意味着法学教师需求的增加,这直接催生了新晋教师对于不同教学方法进行尝试的浪潮。而这些新设的法学院往往也会在教学方法方面力求创新,从而本能性地放弃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另外,法学院数目的增加也意味着学生录取比例的增加,而随着越来越多少数族裔、女性、同性恋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文化标签背景的人进入到法学院,法学院内部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而这种多元价值和传统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独大与对于学生尊严的忽视形成了剧烈的碰撞。

再次,美国主流文化变迁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目前美国主流文化当中的消费主义也侵入了法学课堂,成为主导法学院行政管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核心架构。在这种理念的作用下,法学院与法学教育被认为是一种服务机构,而学生是消费者,从而应该以学生的喜好为中心选择相应的教育产品与服务。其所导致的具体结果,一方面是法学教育将学位获得作为核心要务,而其他教学目标等需要服务于这一目标,同时也还要考量学生的满足感与幸福感等心理感受。作者本人在每个学期末都会接到学校组织的对于任课教师的匿名考评,而考评的绝大多数问题都与学生本人的主观评价与感受相关。可以想见,除了少数固执的资深教授之外,很多教授都会很慎重地思考是否需要适用严苛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来让学生讨厌自己。

最后,全球化与信息时代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法的挑战。最近,哈佛法学院的教师投票决定对于一年级法学课程进行调整,尽管这些新生仍将学习《合同法》《侵权法》和《刑法》,但是这些传统基础课的课时将减少,与此同时新增加的课程包括《国际法》《立法学》《行政法》以及《法律问题解析》等。在《法律问题解析》课程当中,学生们将不再学习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寻求对于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告诉《纽约时报》,时代在变,而哈佛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变化反映了法学教育对于这种全球化时代的自然反应[18]。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对于不同学习方法的尝试也日趋平常。而对于学生自主学习方式的所谓尊重与考量也成为部分法学教师遴选教学方法的根据。

从上述意义而言,美国法学教育中传统教学方法的前途与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的变迁。作为宏大文化背景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模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发生变化实属正常,而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式微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其自身适应能力的不佳与自我变革能力的缺失。

四、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中国适用

早在20世纪末,便有学者在反思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时候,提出借鉴国外相关经验[19]。这种呼声虽然并未引发太多关注,但其正确之处在于明确承认了和其他专业相比,法科在教育与学习方面的特殊性,其不仅涉及繁复知识点的识记,还特别重视方法论的确立与能力的培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试图向学生教授全部法学知识的办法行不通,必须让学生掌握自主学习、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0]。正因如此,结合前文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利弊的分析,讨论其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的正确适用,就具有了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包括法科在内的高等教育普遍强调应试教育,为了考试过关,学生往往仅仅关注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习惯寻找标准答案,从而丧失了学术自由的内在追求,成了被考试牵着走的“拉线木偶”[21]。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进一步固化了我国司法人员的职业身份,使得我国法学院的学术性与职业性,相较于美国更易失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教育职业化而非学术化培养的倾向性,已经变得十分明显[22]。在这一大的趋势当中,有学者主张应扩大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从而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学效果,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23]。的确,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超越案例教学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迎来了“第三次浪潮”[24]。作为学徒制和学院制的斗争的产物,在法律现实主义的呼声下,“现代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25]将在极大程度上扭转“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异化倾向,即避免高度集权的单向问答模式,恢复其“对话模式”的精髓[26]。通过强调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可以避免传统教授式或案例评析课程无法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等实际动手能力的弊端。通过推广法律诊所教育,乃至更大规模的“模拟法庭”教育[27],培养高素质的法学职业教育队伍,使其能够结合具体教学科目,设定问题、设计对话,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诊所教育以及模拟法庭的互动关系,对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分析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让学生学会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视角去反思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产生学习法律、解决问题的兴趣与热情,最大程度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与法律职业市场需求之间的对接关系。

五、结 语

目前,美国法学教育正在面临新的挑战与变革。根据一项历时六年的法学教育现状调查,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学院毕业生抱怨自己在学校期间没有接受到充分的法律执业教育,从而无法胜任其所面临的现实[28]。造成这种教育质量滑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对于传统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忽视。作为与案例教学结构性契合的教学模式,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已经被历史证明。但与此同时,面对多元价值与文化的挑战,尤其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种美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也需要进行完善与革新,特别是目前多媒体与网络教学让苏格拉底教学法面对新的挑战与发展空间,如何最大化发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优长,如何尽可能减少其对于时代发展的不适应,就成为目前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攻方向,而这种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无疑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调整,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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