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广超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 716000)
提 要 在新修辞学中,佩雷尔曼的普遍听众在本质上充当了评估论证好坏的标准或规范。借鉴约翰逊、布莱尔提出的RSA标准以及黑斯廷斯提出的“批判性问题评估法”,普遍听众作为评估论证的标准可以具体化为听众对前提以及前提对结论支持关系的遵从,这种遵从体现为与每一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一个合情理的论证就是与其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获得普遍听众的遵从;一个不合情理的论证就是与其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至少有一个没有获得普遍听众的遵从。
一个完整的论证理论除了包括论证概念及其相关要素分析,还应包括论证评估部分,这是任何一个论证理论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实际上,论证评估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评估的目的是区分好的和坏的论证(蔡广超2009:20)。也有学者认为,论证评估是非形式逻辑的落脚点,也是核心(武宏志、周建武、唐坚2009:563)。但是,在新修辞学中,佩雷尔曼没有直接涉及论证的评估问题,而是着重从修辞学视角来论述听众和各种各样的论证技术(techniques of argumentation)或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有鉴于其对听众之重视、对论证目的和论证理论目的之阐述,依本文之见,普遍听众(the universal audience)在本质上充当了评判论证好坏的标准或规范。为了完善佩雷尔曼所倡导论证理论,本文试图重构其论证理论评估部分,在阐述论证评估标准嬗变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普遍听众何以成为佩雷尔曼评估论证的标准或规范;在借鉴约翰逊、布莱尔提出的RSA标准及黑丝廷斯所倡导“批判性问题评估方法”基础上,将普遍听众作为评估论证的标准具体化为与每一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并通过对具体论证案例之分析来彰显上述评估方法的可行性。
论证评估是论证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何谓“论证评估”?依据《逻辑学大辞典》的解释,论证评估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的逻辑要求,对论证理由的真实性、理由对推断的支持关系及论证语言的可理解性等所作出的判定(彭漪涟、马钦荣2004:704)。依戈维尔(Trudy Govier)之见,论证评估就是评估论证的前提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方式。在其看来,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合理可接受(rationally acceptable),前提为结论提供合理的支持,则这个论证令人信服(cogent)(2010:87)。在约翰逊(R.H Johnson)看来,论证评估理论需要回答是什么品质或特性使得一个论证成为一个好的论证?(2000:180)依本文之见,虽然以上论述阐述“论证评估”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论证评估都是由论证评估标准和论证评估方法两个方面构成。具体来说,论证评估标准是判断论证的品质进而区分其好坏的依据,论证评估方法是说明如何运用评估标准来评估论证。鉴于论证理论有形式逻辑论证理论与非形式逻辑论证理论,相应地,人们对论证评估标准的探寻也经历由可靠性标准到RSA标准的变化过程。
首先,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把有效性以及以其为核心的可靠性作为论证评估的标准,在论证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逻辑是研究好推理(好论证)和坏推理(坏论证)之区分的规范性学科,它必须基于一定标准对论证进行评估。①在形式逻辑中,论证评估的方法被深深嵌入形式化的烙印,首先将论证翻译为形式语言,然后借助可靠性标准加以评估。人们通常认为,一个好的(good)论证就是一个可靠的(sound)的论证,而论证达到可靠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前提真实且推理形式在演绎上有效(晋荣东2015:22)。在形式逻辑中,“前提真实”或者说“论据应当是真实命题”(《普通逻辑》编写组2010:362)涉及各门具体学科,逻辑学通常无法判定具体命题的真假。也就是说,形式逻辑评估论证就是判断论证形式有效与否。但是,有效性作为论证评估的标准存在很大局限性,一是有效性作为论证评估标准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一方面,有效的论证不一定是好的论证,如乞题或循环论证。另一方面,无效的论证不一定就是错误的论证,如归纳论证或假定论证;二是有效的论证在实践中很容易达到;三是有效性很难解释,在实际论证中,针对某一观点往往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它的好论证。②
其次,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不满局限于用逻辑形式来理解论证结构、用有效性及以其为核心的可靠性来评估论证,为此,学者开启了对于论证评估的多元方法的探求。1970年,汉布林(C.L Hamblin)提出了论证评估的真值的(alethic)、认识的(epistemic)和辩证的(dialectical)标准(1970:224-252)。1977年,约翰逊和布莱尔(J. A Blair)在分析谬误时提出了RSA标准——相关性(relevance)、充分性(sufficiency)和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1992年,戈维尔在接受RSA标准基础上提出了ARG标准——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相关性(relevance)和好的根据(good grounds)(1992:68-69)。2000年,约翰逊在《展示理性》(ManifestRationality)一书中,重新将真(truth)作为论证评估标准之一,进而将RSA标准变更为RSAT四个标准。可以看出,用于评估实际论证的评估标准在不断发展中得到逐步完善。武宏志(2009:563)认为,非形式逻辑在论证评估标准上的转变,就是从去语境的、理想化的标准即正确性(有效+真前提)标准,转到语境的、现实的日常论辩的标准。
作为非形式逻辑理论先驱之一,佩雷尔曼在新修辞学中没有明确论及论证评估问题,但在阐明论证(argumentation)③的目的和听众的意义时,已对判断一个论证能否实现促成或强化听众遵从(adherence)④论题应该满足的条件有所涉及,因而,在一定程度也论及论证评估问题。
在新修辞学中,佩雷尔曼从修辞学角度来论述论证问题,所以论辩技术的实效性是核心,这是修辞学的本质所决定的。依其之见,论证理论的目的是研究促成或强化心灵对于那些寻求同意之论题遵从的推论技术(discursive techniques),论证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或强化听众对论题的遵从(1969)。在这里,对论证、论证理论目的之描述包含三个关键词:论证、听众和遵从。其中,“听众”作为论证主体之一居于核心,包括普遍听众和特殊听众(the particular audience);遵从是听众对论题置信程度的体现,论证的说服力(persuading)和确信力(convincing)彰显了不同类型听众对论题的遵从。对特殊听众有效力的论证具有说服力,获得普遍听众遵从的论证具有确信力。对于那些有意激励人们行动的人来说,说服力比确信力更重要,这是因为论证具有确信力仅仅是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一个个体更为关心遵从论证涉及的理性特征,则论证具有确信力更重要(Perelman 1969:27)。在《展示理性》中,约翰逊表达了相同观点,“一个好论证是达到其目标的论证,其目标……是理性说服(rational persuasion)。相应地,一个好论证就是理性地说服他者(the other)接受其结论的论证”(2000:190)。
在新修辞学视域下,论证和听众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论证的目的为了听众,论证的品质取决于听众,听众的特性也会影响论证者的行为和所采取的论证技术或型式(Perelman1969:23-26)。听众如何影响到论证者对前提的选择、表述以及论证技术的使用,其实已经涉及论证的评估问题。例如,论证的前提由关于实在和偏好的共识构成,它们不是总在论证之初就被明确地陈述出来。在很多时候,它们是在论证过程中才被提出来,或者是在事后对论证过程进行仔细检查时才会被发现。无论这些前提是否在事前被明确陈述出来,如果听众没有对它们达成共识或者不遵从这些前提,论证都不可能取得成功。根据爱默伦(F.H.van Eemeren)、加里森(B. Garssen)等人的分析概括,对论证的前提缺乏共识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前提的地位缺乏共识,说的是论证者提出一个事实但听众希望看到它是如何被证明的,或者论证者假定了一个价值位阶但听众认为它不存在;二是对前提的选择缺乏共识,指的是论证者提出了一个事实但听众认为与论证不相关或者更愿意看到该事实没有被提及;三是对前提的语言表述缺乏共识,则是说论证者带有偏见地或用其内涵不为听众所接受的语词来表述某些事实——被承认是事实或对其与论证的相关性有共识(2014:269-270)。质言之,对论证前提以及三种对论证前提缺乏共识的情况就从反面说明一个好论证、一个想达致其目的的论证,其前提应该为听众所认可;或者说,其论证者与听众应该就前提达成共识。这其实就涉及对论证前提的评估问题。那么,佩雷尔曼是否讨论了论证技术/型式的选择与听众共识之间的关系,即论证技术/型式的评估呢?他是否论及一个实现其目的的论证,其论证技术/型式应该为听众所认可?
依赫里克(Herrick)之见,佩雷尔曼的听众非常重要,能可靠地检验论证的理性品质(1997:197)。佩雷尔曼自己也意识到,论证的价值不可能取决于任何一个偶然遇到论证之人。为此,他不仅给出了“听众”定义,也区分了听众的不同类型,希望克服没有独立标准来衡量论证价值的缺点。在他看来,听众不仅是由那些明确针对的对象或阅读论证的人组成,也包括论证者希望通过论证影响的人(1969:19)。可以看出,听众是佩雷尔曼新修辞学论证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听众对于论题的遵从强度是判断论证成功与否的标准,从而与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对论证所进行的那种非此即彼的评估——要么是有效的好论证,要么是无效的、坏论证——区别开来。在佩雷尔曼观念中,评估一个论证的好坏的判断标准是普遍听众的遵从强度,或者说新修辞学最为重要的论证评估标准是普遍听众(蔡广超2014:14-18)。福斯(S.K.Foss)、特拉普(R.Trapp)等曾经直言不讳地指出,普遍听众是区分论证好坏的标准或规范(2002:89)。在这里,普遍听众是由全人类或者至少是所有正常的成人组成(Perelman 1969:30)。在《修辞王国》中,佩雷尔曼对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其是由全体人类或者至少是所有有能力和理性的人组成(1982:14)。普遍听众的思想来源可追溯到古典西方修辞传统,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是其建立的基础(Golden 1986:288)。作为演说者内心构建的理想概念,普遍听众具有历史的偶然性,随演说者和文化不同而发生变化。依米歇尔·梅耶(Michel Meyer)之见,普遍听众是理想听众,原则上为每一个人所共享,但不在任何特定个人之中,它是传统哲学所称之为理性的对应物(2010:405)。⑤⑥
在新修辞学视域下,一个为普遍听众遵从的论证是成功实现了目的的论证,因而是合情理的(reasonable)论证;反之,则是未能实现目的的论证,因而是不合情理的(unreasonable)论证。⑦很明显,佩雷尔曼以听众为核心的论证理论的评估标准与传统论证理论评估标准相去甚远。它不仅恢复了为传统论证理论忽略的听众要素,而且把听众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普遍听众作为评估论证好坏的标准与规范。尽管如此,在如何运用这个标准来评估论证方面,佩雷尔曼没有给出可行的操作方法,而且普遍听众作为评估论证的标准和规范非常抽象,具有相对性,过于笼统且在实践中难于操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听众概念不能作为背景因素在提出论证评估标准时发挥作用,为了规避听众因素作为评估论证标准具有的相对性与坚持逻辑标准普遍性之间的内在冲突,约翰逊、布莱尔(1987:41-56)提出“模范对话者”(model interlocutor)概念来重新解释RSA 标准。在这里,“模范对话者”概念与彰显佩雷尔曼将理性、合理标准引入修辞学的“普遍听众”概念具有同样作用,与逻辑更为接近,因此,可将论证评估的RSA标准视为普遍听众作为评估论证标准的具体化。由于论证评估主要是论证技术/型式的评估,这种评估进一步展开为对前提的评估和对前提与结论之间支持关系的评估,可将普遍听众的遵从具体化为对前提的遵从以及对前提与结论支持关系的遵从两个方面——A用于评估前提,R和S用于评估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依本文之见,由于论证技术/型式具有不同类型,加之听众在论证评估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将RSA标准作为普遍听众标准的具体化来重构新修辞学论证评估理论,还需要借助批判性问题(critical questions)的策略将RSA标准以及听众的意义进一步具体化,也就是说,为每一种论证型式匹配相应的批判性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来判断相应的论证型式或者说使用这些型式的具体论证的好坏。
在《从公理到对话》(FromAxiomtoDialogue)一书中,巴斯(E. Barth)和克雷伯(E. Krabbe)(1982:14-19)区分了“形式”一词的三种含义:形式1来源于柏拉图所说的form(相/型相/理念);形式2指现代逻辑系统中所理解的句子或命题的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逻辑形式;形式3最初指那些依据某些规则被调整或系统化了的程序,尤其是那些有助于区分一个讨论之胜负的言语论辩术的形式。由于论证型式是从形式3的角度对论证技术之结构的刻画,它不同于形式2意义上的逻辑形式,因而不能按照形式逻辑对推理形式之有效性的判定来加以评估。在新修辞学视域下,论证不同于演证,它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即论证是论证者促成或强化听众对论题之遵从的活动及其产品。另一方面,听众的遵从既是论证的目的,也具有评估论证成功与否、能否达到其目的的功能。鉴于此,黑斯廷斯(Arthur Hastings)(1962)在论证研究领域第一次实践了被后人称作“批判性问题评估法”的方法来评估论证型式,他在博士论文中讨论了9种论证型式、相应的实例以及与每一种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迄今为止,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已成为非形式逻辑学家评估论证型式的标准方法。
在分析非形式逻辑的核心概念“论证型式”时,武宏志、张志敏(2008:6)具体说明了如何运用批判性问题评估法来评估论证型式。简单来说,就是给出每一论证型式及其批判性问题集,将论证型式用于对话语境中的具体论证,运用与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来评估双方证据分量。实际上,适合论证型式的论证评估方法就是一旦支持者提出一个论证,如果回应者提出一个恰当的批判性问题而支持者未能回答,论证型式则不合理(Walton et al.2008:3)。为判定新修辞学描述论证型式合理与否,可以将RSA标准作为普遍听众遵从的具体化,它们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批判性问题,而不同的批判性问题承担不同的评估功能。其中,R是评估前提与结论是否具有相关性,S是评估前提与结论支持关系是否充分,A是评估前提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由于佩雷尔曼提出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听众对论题之遵从,作为RSA标准具体化的批判性问题提出者就是普遍听众,回应者就是论证者。在特定对话语境中,为了使听众对前提的遵从转移到结论,或者增强听众对论题的遵从强度,论证者会使用一定的论证技巧或论证型式,与论证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或制约条件能否得到满足是衡量论证合理与否的依据。就此而言,如果论证者对与论证型式相匹配批判性问题给出肯定回答,论证就会获得普遍听众的遵从,其论证就会因为对普遍听众具有确信力而得以成功。如果论证者对与论证型式相匹配批判性问题之一或多个给出否定回答,论证就无法获得普遍听众的遵从,其论证就会因对普遍听众不具有确信力而难以成功。
与形式逻辑对演证的评估相比,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评估论证方面具有以下特点:在形式逻辑中,对演证的评估结果具有普遍性和非此即彼的性质,就前者来说,它是超时空的,一个推理有效与否与这个推理所处的时空没有关系;就后者来说,它要么有效要么无效,没有程度的区分。在非形式逻辑中,运用批判性问题评估法评估论证的结果具有情境性且存在程度区分。就前者来说,它与论证所处的时空条件、与论证的主体均有关系,同一种论证在不同的条件下其评估结果很可能不同。就后者来说,听众对结论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遵从—不遵从两种情况,而是存在遵从强度的变化。
基于以上论述,借助黑丝廷斯的“批判性问题评估法”,新修辞学的论证型式可以运用与其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进行评估。在这里,我们对具体论证型式的分析、评估无意穷尽新修辞学所描述全部论证型式,而是以分离论证为例,在概述新修辞学所描述分离论证的基础上,抽象出分离论证的形式结构,并辅之以与其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然后给出实例,最后依据论证评估的标准,运用批判性问题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而评估论证的合理与否。
分离论证是新修辞学考察论证技术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分离论证技术在古代修辞理论中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Perelman1982:52)但是,这种论证技术在实践中的价值不容忽视。何为分离?一般来说,“分离”一词意味着分开(separation)。《柯林斯英文词典》中说到,如果你想使自己与某事或某人分离,你应表明与他们没有联系;如果你要把某事与其他事情分离,开始时就应将两者视为彼此分开。在论述新修辞学的论证型式时,沃尼克(Barbara Warnick)和克莱恩(Susan L.Kline)(1992:10)对“分离”作了阐述,不同于类比把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分离是将原来的不相容概念予以分解进而修改概念的结构。在佩雷尔曼看来,分离就是把听众本来认为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分成两个新的概念,每一个概念仅仅包含原始概念的一部分。其中,一个概念包含原始概念中属于表象的部分,另一概念包含原始概念中属于实在的部分。在实践层面,概念的分离意味着妥协;在理论层面,概念的分离可以带来一种对未来而言仍将有效的解决办法,因为通过重塑我们关于实在的概念,它将相同的不相容情形再次出现(1969:413)。丽丝(van Rees)在深入分析佩雷尔曼关于分离的论述后,给出了一个综合性定义,即“分离是一种论证技巧,它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或不一致,把由一个语词表达的统一概念分成两个新的、价值不等的概念。一个从属于一个新的语词,另一个或者从属于原有的语词——它经过重新定义被用来指称一个内容减少了的概念,或者根据自己的定义从属于另一个新的语词,同时放弃原有的语词”⑧(2009:9)。
基于上述分析,分离论证的结构可以重建为如下论证型式:
前提1:在语境C中,概念S与事实矛盾或不相容,
结论:S1(S概念中表象部分)、S2(S概念中实在部分)
CQ1:在语境C中,概念S真的与事实矛盾或不相容吗?
CQ2:如果S与事实矛盾或不相容,是否有理由表明S1是S的表象部分、S2是S的实在部分?
依据佩雷尔曼的观察,法律是最喜欢妥协的领域。在法律解释中,分离技巧在“强奸”一词定义的争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最初,“强奸”一词的法律意义是指婚姻关系以外非自愿的异性性行为。在婚姻中,强奸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一个妻子同意嫁给她的丈夫时,就会认为她是无条件的同意。夏帕(Schiappa)指出,妇女权力运动成功地挑战了男性性特权的理论基础定义,目前,“强奸”的法律定义不再包含婚姻关系之外的必要限定条件。现在,“强奸”一词是指通过威胁、使用武力或受害人不同意的所有性行为(Rees 2009:23)。
分离论证的确信力可以用相应的两个批判性问题进行评估。在上面案例中,夏帕使用分离技巧来说明“强奸”一词含义的变化,原来婚姻关系以外非自愿的异性性行为属于强奸,现在强奸的法律定义不再包含婚姻关系之外的必要限定条件,只要是通过威胁、使用武力或受害人不同意的所有性行为都属于强奸。听众可以对夏帕就“强奸”一词含义的变化给出的分离论证提出如下质疑:CQ1:在语境C中,“强奸”一词真的与事实矛盾或不相容吗?CQ2:如果“强奸”一词与事实矛盾或不相容,是否有理由表明原来的强奸概念是表象部分、现在的强奸概念是实在部分?如果论证者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对CQ1、CQ2给出肯定回答,那么,夏帕提出的分离论证就能够使普遍听众确信,为其所接受,从而使这个论证成为具有确信力的论证。反之,如果不能对这两个批判性问题中的任何一个给出肯定回答,其论证就会因对普遍听众不具有确信力而难以成功。
在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中,普遍听众构成了论证评估的核心,尽管约翰逊、布莱尔提出的RSA标准以及黑丝廷斯倡导的批判性问题评估方法使得抽象的普遍听众作为论证评估的标准更为具体,对具体分离论证的分析、评估则彰显了上述评估方法的可行性。然而,在理论实践中,普遍听众概念不仅受到责难,也受到众多学者的曲解和误解。但不管怎样,佩雷尔曼导入的普遍听众给修辞学注入了相对客观的理性标准,既拒斥了笛卡尔的唯理性主义,也排斥了后现代放弃合理性的偏激立场(蔡广超2014:14-18)。有鉴于此,重构新修辞学论证的评估理论,完善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不仅是使普遍听众理解、遵从“普遍听众”概念的过程,也是使普遍听众确信“普遍听众”作为论证的评估标准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注释
① 论证评估的标准有三种生成方法。一是先验方法。比如汉布林弱化或降低由FDL生成的标准,但该方法似乎不太可能生成可行的评估理论。二是经验方法。从辨识许多好论证的标本开始,然后通过反思这些例子,形成评估理论,可能是由于对心理主义的畏惧,形式逻辑家从未尝试过这个方法。三是语用方法。从按照论证的目标条件对论证的反思开始(武宏志、周建武、唐坚2009:563)。
② 本文在引用时作了修改(孙岩2006:9)。
③ 在国内,“argumentation”一词有三种译法:辩论(沈宗灵1992:387-402)、论辩(爱默伦、荷罗顿道斯特1991;爱默伦、汉克曼斯2006)和论证(廖义铭1993:32;武宏志、周建武、唐坚2009:98、99、101、102、136、148)。其中,“辩论”的译法较少使用,且易与普通的口语辩论(debate)相混淆;在爱默伦、赫罗敦道斯特等看来,“argumentation”一定是在现实的两个主体之间展开(Eemeren et al1996:1-15),故译为“论辩”;依佩雷尔曼之见,“argumentation”不仅包括在现实两个主体之间或论证者与想象听众之间展开的“argumentation”,也包括书写的“argumentation”(佩雷尔曼1969:6-7)。有鉴于新修辞学中“argumentation”的含义包含但不限于爱默伦等人的理解,本文采取“论证”的译法。
④ 在学术界,“adherence”一词有三种译法:遵从(廖义铭1993:35-36)、确信(佩雷尔曼2004)和认同(罗伯特·阿列克西2002:200)。对于该词的翻译,阿诺德(Carroll Arnold)在《修辞王国》序言中已给出清晰说明,他说在讨论每一个论证者修辞情况方面,佩雷尔曼给出了很好的术语选择,相对于“接受”或“拒绝”主张,论证者致力于“引发和增加听众的adherence”,“adherence” 提醒我们它要好于诸如“同意—不同意”、“接受—拒绝”或者“赞同—不赞同”之类的术语,有鉴于此,本文主张“adherence”应译为“遵从”。
⑤ 本文在引用时参考中文翻译(米歇尔·梅耶、史忠义译,赵国军校2013:31),并做了修改。
⑥ 在这里,我们对作为本文的核心概念“普遍听众”作了清晰界定和论证,并阐述其来龙去脉,得益于审稿专家建议。谨致谢忱!
⑦ 新修辞学试图描述人们在实践中使用的论证技巧,以赢得他人对论点的赞同。用于评估论证的合情理性标准是听众,如果论证能成功影响它针对的听众,论证是可靠的(或是argumentatively valid)。新修辞学提供了对不同类型听众的描述,区分了“特殊”听众和“普遍”听众,其中特殊听众由实际人组成,他们是论证者或作者在特殊事例中言说对象;普遍听众是合情理性的代表(Eemeren et al.2004:47)。
⑧ 这个定义包含的各种要素,可以在其他作者给出的定义中发现,他们给出的定义以佩雷尔曼的工作为基础。爱默伦、何罗敦道斯特等(1978:284)把分离定义为“论证者在旧的概念之外引入一个新的概念,旧的概念不能包括所有差别,用这种方法完成分离以服务于论证目标”。舍伦斯(1985:59)视分离为“在一个概念中引入分化,类似于概念结构的活动”。爱默伦、何罗敦道斯特和汉克曼斯(1996:144)说分离包含“在先前听众视为统一体的要素中引入分离,在实践中,一个概念与先前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概念相区分”。格赖斯(1997:72)把分离描述为“通过声称,听众认为属于某个概念的某些因素不再属于那个概念,表述那个概念语词的意义减少:分离引起对一个术语的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