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七)

2018-04-11 13:18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5期
关键词:裁量预案罚款

第五章 事故和应急管理类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一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档,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档,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档次: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二档,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三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处罚档次:一档,迟报、漏报事故;二档,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档,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

裁量幅度:一档,迟报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人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的40%至6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至10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三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人100%的罚款。

第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处罚档次:一档,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二档,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三档,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裁量幅度:一档,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二档,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三档,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处罚档次:一档,谎报或者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轻微影响事故调查的;二档,谎报或者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导致事故调查结论错误定性或无法进行的。

裁量幅度:一档,对事故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对事故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涉及处罚档次划分: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至90%的罚款;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人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档: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三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改正,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改正,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二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已无法正常运转的;三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裁量幅度:同第七条裁量幅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二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三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同时未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

裁量幅度:同第七条裁量幅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的;二档,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裁量幅度:同第七条裁量幅度。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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