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刑事治理探析

2018-04-10 06:13
民主与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集资网贷证据

◎ 胡 涛

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发展迅速。据P2P知名网站“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8年8月份,全国网贷平台有6398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根据成交量分析,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的网贷金额占了全国的93.37%;从网贷平台资本类型看,“风投系”占了大部分,其次是“民营系”“上市系”“银行系”“国资系”。“网贷之家”选取部分有统计数据的网贷平台进行情况统计:2018年8月,风投系123家,成交648.02亿元,当月借款人数163.87万人;民营系1193家,成交463.49亿元,当月借款人数117.21万人;上市系90家,成交446.39亿元,当月借款人数112.88万人;银行系15家,成交208.78亿元,当月借款人数52.8万人;国资系174家,成交68.91亿元,当月借款人数17.43万人。另据媒体报道,当前P2P网络借贷的成交规模已超7万亿元。

P2P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背后是高度的系统性法律风险。据“网贷之家”网站统计,从2011年开始,累计问题平台已有2373家,2018年8月新增问题平台62家,2018年全年累计问题平台401家。这仅是“网贷之家”网站所统计的问题平台情况,非全国所有P2P问题平台的情况。据另一P2P知名网站“网贷天眼”统计,从2015年1月开始至2018年9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有4691家,其中2018年8月,问题平台115家,2018年全年问题平台1036家。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也使相关媒体感到不安,纷纷以“‘爆雷潮’之后P2P行业走向何方”“P2P再爆雷” “P2P‘雷潮’仍未停息,上海杭州成涉刑重灾区”等进行报道。

针对严峻形势,P2P网络借贷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如何探索创新与安全两者的有效平衡,如何确立严格清晰而又富有生机活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治理规则,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积累的过程。目前在法律方面,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涉及内部管理、数据加密备份、客户信息保密等内容,同年6月27日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将“金融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作为发展目标之一,确定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增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能力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金融业落实网络安全法。P2P平台非法集资刑事治理作为推进金融业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一环,应充分考量创新与安全的要求,在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趋势、公众承受力等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更好发挥刑事治理的综合效用,促进P2P网贷业健康发展。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与保护并重

一方面,毫不动摇坚持严打方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造成重大损失的P2P网贷非法集资问题反应强烈。国家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工作,2016年4月开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整治以P2P网贷为重点的互联网金融,原计划开展一年。目前根据央行等九部委共同编制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已经被纳入三年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框架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甄别并打击以各类合作金融组织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司法机关必须在专项整治中积极主动作为,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应依法从严打击。笔者认为,应从重打击“三类人员”,即:发起人员,包括犯意发起者、发起股东和出资者;主要实施人员,包括犯罪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业务主管;犯罪方法传授者。一方面,对这类罪犯的从重打击,特别是适度提高自由刑刑期,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既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又实现预防犯罪、防止再犯,才能打出声威、形成震慑,促进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坚持审慎谦抑善意司法理念,控制打击范围。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理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这主要包括“四类人员”,即:犯罪业绩较小人员,参与程度较轻人员,认罪悔罪较好人员,以及受雇佣、受胁迫实施犯罪、获利较小的帮助犯。对于不具有主观明知、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办公室文员、后勤人员等一般参与人员,可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扩大打击面不是严打的初衷,不是依法治理这类新型犯罪的治本之策。

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加强取证固证工作

一是强化司法、执法取证协作。重点是加强检警协作,对于重大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应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逮捕、起诉的证据要求,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公安机关因为没有及时收集证据而导致证据灭失,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除了依法、适时、适度外,还可以提前协调好案件定性、审判管辖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介入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政查处环节机制,用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引导行政执法规范取证。

二是完善提升证据收集效率的机制。从近期来看,要打破投资者和融资者、P2P平台的时空隔离导致的侦查效率不高、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在现行的证据规则体系下,通过涉案P2P平台数据库中查找受害人投资时所留下的个人信息,联系受害人,用视频网络向远地受害群众做视频调查,开展被害人询问工作。从长期来看,证据规则必须适应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对该类案件审查要逐步建立基于审计报告的电子数据+银行明细审查模式,但要建立在严格的电子数据和银行明细核对的基础上,要剔除为平台增信、制造氛围而恶意刷数据的金额。该模式可以减少异地取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对资金来源及去向的侦查效率。

三是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规则。电子数据在认定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在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规则上下功夫,围绕网贷平台组织架构、集资金额、作案手段等关键性要素,完善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的程序规则,保证“由设备到人,由人到证”的关联性以及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并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综合判断;应加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电子数据可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金融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三、依法准确定性,严把法律适用关

一是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是伴随信息化社会发展而滋生的新型犯罪,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复杂而敏感。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P2P平台犯罪特点,加强研究分析,严格把握金融创新与经济犯罪、民事欺诈、刑事诈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意见,避免将一般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等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二是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点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着重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审查。对于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围绕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把它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区别。此外,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中,案犯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有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分别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是准确把握一罪与数罪的关系。P2P网贷犯罪手段和犯罪环节可能涉及不同关联罪名,属于牵连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宜从一重罪论处。

四、改进司法方式方法,提升综治维稳能力水平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P2P平台信息留存于电信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等多个领域,打击此类犯罪,仅靠司法机关往往事倍功半。刑事治理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注重与政府金融办、市场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工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快速反应、情报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合作机制,全面深入掌握发案、犯罪手段、获赃渠道等信息,协调完善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机制,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政策把握,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整体合力。

二是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P2P平台犯罪区别于现实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犯罪分子普遍以高新技术手段为依靠,犯罪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加上网络虚拟环境的不稳定性,其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仅难以防范,而且难以调查取证,更难以审查固定。为此,司法机关应积极推进专门化团队、专业化办案,积极成立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门办案组。同时,应注重与专业人士合作,构建电子证据生成、运行和储存的可靠环境,有条件的司法机关可组建网络技术、金融财务等专家辅助团队,对办案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解读、统计核算等专门性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支持,保证办案质量。

三是把调处维权贯穿办案始终。克服就案办案思维,坚持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应修复、受侵害的权益应维护,加强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矛盾疏导化解、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工作。对案件处理,加强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释疑沟通,充分阐明适用法律的事实和依据,防止因为不理解法律适用而激化社会矛盾;积极做好追赃、退赃、退赔等工作,切实维护被害人权益。对涉案人数众多、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案件,积极主动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畅通、说理疏导、多元调解、强化维权的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方面资源,把矛盾化解工作做到位。如德赛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网贷平台负责人徐某,系拥有百年老字号光环的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设立网贷平台融资目的就是为该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关系的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以及影响面、危害程度等因素,主动把刑事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确保办案的社会政治效果。

在网贷行业专项整治强化时期,加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刑事治理正当其时。守土有责,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当争当P2P平台治理的先锋,为国家层面的监管调整作出有益的探索和经验积累。通过外部的监管、规制,保障以互联网借贷为引领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不偏离正轨,既能够活跃金融市场,又能保持金融稳定,并服务于实业经济。互联网金融不管如何突破、创新,其本质依然是金融,其依附于实体经济的天然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经济繁荣,是虚拟经济的繁荣,但绝不是虚假经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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