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秀萍,樊帅兵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是这样定义伦理学的,“伦理学,是对于‘什么是善的’而作的一般探究[1]11。毫无疑问,善观念既是备受道德哲学关注的研究对象,又是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同时对善的不断思索与探究,构成了伦理学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麦金太尔的学术主旨并非是对“何者为善”的理论思索,但善观念是其伦理思想的解说背景和理论基础,所以具有极其重要的思想地位。但当前学界针对麦金太尔善观念的学术研究侧重于善观念的思想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较少地关注其与麦金太尔启蒙筹划批判的辩证关系,忽视了善观念对品德教育的价值启示。因而,本文以善观念在启蒙筹划中的理论困境为切入点,围绕其理论局限而详细阐述麦金太尔善观念的基本内容及其阐释路径,说明了麦金太尔善观念对于我国开展实践教育、理想教育和集体教育的价值启示。
麦金太尔对善观念的理论探究开始于这样一个问题:当代哲学面对“什么是善”时所给出的答案广泛存在分歧该作何解释?这些分歧在当代哲学中长期存在且没有被终结的兆头。正如麦金太尔所言:“不仅无休无止,而且显然不可能得出结论。”[2]17无疑,在善观念上难以达成价值共识亦然成为制约当代伦理学向前发展的理论顽疾。与之相反的是因启蒙运动而兴盛的近代哲学,笃信客观真理在道德领域的存在并致力于善观念的规范化和普遍化,但在近代学者的努力之下,善观念非但没有成为普遍必然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反而陷入了不可公度的理论困境。因而,善观念的理论困境与近代学者的启蒙筹划存在密切关系,笔者认为需从近代哲学的研究范式出发去探究善观念深陷困境的理论成因。
近代哲学以“抽象人”假设去探究善观念的主体基础,坚信每个人都具有某种普遍相同的人性特征,认为人的存在状态可以被压缩或置换成拥有该特征的存在者,而善是关于人性的某一属性的概括描述。正如麦金太尔所言:“这种论证(道德合理化论证)的关键前提将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会被解释和证明为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能够具有这样一类人性存在着所接受的规则。”[2]66但这样的人性设计着眼于个人的类存在而没有看到具体而鲜活的现实人格。与此同时,用人性的某一个特征或部分特征去概括个人整体的生存状态,因其“以偏概全”的逻辑谬误而难以具有充分说服力。而且抽象的人性设计忽视了历史文化、社会身份和人际关系等外在因素对善观念的重要影响,更难以解释个人在价值观念方面的差异性。因而,麦金太尔使用基于叙事逻辑的“人格”而非抽象概括的“人性”作为善观念的主体基础。因为人格作为一个复合概念,不仅能够兼顾社群和文化在自我塑造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能说明人与人之间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的多样性。
现代哲学立足于归纳推理的研究范式去论证善观念的合理性,试图为人类的善观念寻求现实依据。如狄德罗和休谟以激情为人性本质去说明善观念的合理性,康德将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的理性规则作为人的本质规定去论证价值哲学的合理性。无疑,这是由于启蒙运动以来,基于事实的经验推理和数理演绎成为探究知识的主流范式,所有领域的知识,特别是道德领域,只有效仿科学才能成为普世真理从而证明自身的合理性,否则就会被视为偏见或迷信而予以祛除。但以事实为依据的价值哲学是难以回应事实何以能够推导价值理论的理论诘难。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在一个试图从事实性前提推出道德的或评价性结论的论证中,道德或评价性因素仅会出现在结论中,所以任何这样的论证都必然失败。”[2]72故“休谟难题”始终是当代道德哲学迈向价值科学的 “阿克琉斯之踵”。道德作为一套观念体系,固然有其现实的维度,但更重要是具有内在超越的理论向度。只有将基于本质规定的人性应然状态作为理论基础,道德的全部筹划才能变得可被理解,但这需要我们脱离于事实归纳的本质规定和价值预设。因而,麦金太尔秉持本质主义态度,以实现其本质而是其所是的理想状态为善观念的理论依据,恢复善观念作为价值指涉的基本功能,破解当代哲学面临的事实与价值处于割裂状态的学术困境。
现代道德哲学以行为正当性为理论关切,侧重探究外在规范对价值判断的辩证关系,认为善观念是与外在规范紧密相关的价值范畴,类似于普遍概括所表明的价值规律。例如,现代规范伦理学立足于社会科学所揭示的普遍规律,强调社会规范对价值选择的重要作用,认为功利和效率是道德生活的限定性和决定性因素。在此视域下,由非道德的社会控制因素推导具有道德色彩的善观念面临着自然主义谬论的窘境。同时,当代道德哲学对价值规范的极致追求,背离了生活的多样性和现实的复杂性,规范的实现只能建立在抽象的人性假设和理念生活之上,但对实践的道德实践却于事无补。此外,善观念表现为“禁止/不许XXX”的否定形式,造成了以善为价值意蕴的外在规范与内在动机关系割裂。正如姚大志教授所言:“动机和义务都是方向的权威。问题在于,这两个权威通常都是不同的。它(道德主体)应该听从哪一个权威的话?”[3]因而善观念固然具有外在规范的效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善观念是道德主体在价值追求与自我完善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体系。所以,现代哲学将善观念定义为行为的外在规范并认为内在价值依附于外在规范的学术主张,违背了善观念由内及外的发展逻辑,犯了本末倒置的思想错误。
近代哲学立足于人性的某一特征或部分特征,试图将善观念外化为普遍而理性的行为准则,以此希望能够平息一切道德分歧。但遗憾的是,近代伦理学没有在普遍的道德法则达成类似于公理般的价值共识,反而不同的哲学流派提出了不同的普遍准则,并认为诸流派都提出了自己的普遍准则,并且声称自己的规则才是真正普遍的正确法则,指责对方的理论则是虚假错误的。所以,以某种人性和可普遍化为内容的启蒙筹划是善观念陷入理论困境的重要原因。正如李义天教授所言:“启蒙筹划的失败是因其内在缺陷所致,它没有准确把握道德生活事实,对道德生活缺乏有效的解释力和洞察力,只专注于在理论上建造某种刚硬的普遍规则,尤其是,它专注于具有局限性和特殊性的‘人’作为发现规则的稳定依据。”[4]麦金太尔正是因对近代哲学启蒙筹划视域下善观念的反思和对当前道德哲学理论困境的不满,致力于构建一种既能兼顾丰富多样的生活事实,又能保留善观念的价值指涉功能,同时可被人们共享而兼具价值共识的善观念。
启蒙学者将道德规则视为伦理学的首要问题,认为善观念是关于 “我们应该遵循什么规则?我们为什么应该服从规则”等系列问题的标准答案。麦金太尔对这种“规则中心论”的学术立场给予了严厉批评,如其所言:“道德与各种规则不可能来源于某个更根本的善的概念,也不应该根据这种概念来证明其合理性。”[2]150因而麦金太尔强调道德哲学的中心是人而非规则,“我们应当成为何种人?”才是伦理学的首要问题。麦金太尔的善观念紧扣首要问题,是指由人性本质所规定的人生目的。一方面,善观念立足于古典人性观,区别于偶然所是的现实状态,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应然状态才是人类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善观念植根于传统目的论,即世界万物都有取向其本性目的的趋向,善就是人类本性所趋向的目的(telos)。善观念是个人道德生活的目的体系,可根据行为的角度、人生的角度和社群的角度分为不同的价值层次。
内在善(亦叫“卓越善”),作为善观念的微观层面,只有澄清实践概念之后才能得以说明。在麦金太尔看来,并非所有活动都是实践,只有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履行特定社会角色的行为活动才能称为实践。他说:“实践是意指任何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通过它(实践),试图获得那些既适合于这种形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这种活动形式的优秀标准的过程中,内在于那种活动的利益就得以实现。”[2]238实践依托特定的标准而产生相应的结果,可根据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外在利益和内在利益,前者为实践所带来的诸如金钱、权利和名声等利益,后者是在实践中培育的卓越优秀的品质。
麦金太尔高扬内在利益而贬低外在利益。这是由于外在利益是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而外在地依附于实践活动的利益形式,一方面,外在利益会随外在机缘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外在利益(如金钱)的获得并不依赖实践活动的特定样式。但与之相反,内在利益(如棋技的优秀)只有在某种相应的实践活动(下棋)中才能获得,同时实践活动所包含的诸多要素统一于实践的内在利益,并以实现内在利益为目的。实践所蕴含的内在利益是善在行为层面的具体表现。因为,内在利益所蕴含的卓越标准是实践活动的目标导向,并且内在利益的获得有益于参与实践的整个共同体,增进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此外,内在利益也是美德旨在实现的目的。麦金太尔认为:“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是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严重地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2]238因此,实践的内在利益是善观念在行为活动层面的具体表现。
以实践为基础的内在善阐明了行为的价值意蕴及其在道德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对实践利益的内外划分论证了善与共同善的正和关系,驳斥了日常生活中关于人际关系的“零和博弈论”。但是由于实践依赖于社会角色,社会角色的冲突会造成内在善的冲突,并且,不同行为间的冲突也会造成善观念之间的冲突。善观念在实践活动的层面上仍然无法摆脱相互冲突的宿命。因而,麦金太尔认为,有必要从整体人生的角度对善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价值阐释。
至高善作为善观念在个人整体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从时间维度上所确立的人生目的。以整体目的为形式的至善是个人生活的终极追求,并在追求至高善的过程中对生活的性质予以规定。诚如麦金太尔所言:“对人来说善的生活,是在寻求对人来说善的生活的过程中所度过的那种生活,而这种寻求所必须的美德,则是使我们能够更为广泛地理解对人来说善的生活的那些美德。”[2]279因而,至高善是以个人生活为基础的单数形式的善观念。这种单数形式的个人善为人生追求确立标准,以判定何者为善,何者非善,并以此标准为基础为各种行为实践所产生的内在善确立优先秩序,以消解由不同实践造成的善观念间的内在冲突。同时,至高善以整体生活的目的为形式将各种行为产生的内在善统一起来,形成一套和谐一致的善观念体系。
至高善是以叙事自我为内在逻辑。首先,麦金太尔以辩证叙事的方式来探究生活事实的内在联系。不同于以普遍必然为特征的知识逻辑,辩证叙事以整体目的论为理论预设,用它来形容人在追求并实现至高善的历史性过程。在叙事逻辑的背景下,人生犹如故事,我们将人生的故事实现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按照实现出来的故事来解释自己。其次,通过辩证叙事,麦金太尔将自我概念的建构是基于目的而确立的历史性主体。“自我概念的统一性存在于一种将出生、生活于死亡作为叙事的开端、中间与结尾连接起来之叙事的统一性中。”[2]260多数哲学家在使用自我概念时,都会忽视时间对于自我的影响。无论是密尔、康德等近代学者,还是罗尔斯、诺奇克等现代大师,在他们笔下价值主体始终是脱离时间的现实存在,但事实上,时间是构成自我的重要因素。而麦金太尔通过叙事揭示出自我概念的时间性要素,并认为叙事自我是一个朝向某一目的(至高善)的运动,所以,从绵延的叙事自我中解释和说明至高善。
以叙事自我为核心的至高善将善观念整合为单一的人生目标,并在对其追求的过程中为实践活动的善观念确立起价值序列,缓解因不同行为所造成的价值冲突。但是,因善观念植根于个人的生活叙事而陷入主观主义的困境,为此需要从社群的角度探寻善观念的第三层含义。
麦金太尔认为善观念的理论探寻应当兼顾个人的社群生活。这是由于以个人生活为核心的善观念不仅无法摆脱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宿命,而且割裂了善观念与个人生活环境的密切关系,同时违背了个人作为社群成员参与实践和生活的基本事实。诚如麦金太尔所言:“我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个体去追寻善或践行美德,这部分是由于过善的生活要随具体的环境的变化……而且,我们都是作为特定社会身份的承担者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打交道。”[2]279因此,我们有必要以社群生活为视角探究善观念的具体内涵。
善观念在社群生活中表现为共同善。尽管功利主义者也有“共同善”的概论,但涵义各不相同。功利主义将共同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而得出的“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麦金太尔的共同善是由社群提供并被社群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目的。这种价值目的不是个人善的总和,也不由个人的善构成,而是以传统话语为背景所设定的社群旨在实现的价值目的。因而,共有共享是社群视域下善观念的最大特征,“对我来说是善的东西对于那些处于这些角色中的任何人来说也都是善的”[2]220。但值得注意的是,共享共有会受制于历史和文化而具有鲜明的地方性色彩,换言之,共同善只能被共同体内的成员所发现和认可。
共同善是以社群的成员身份为理论基础。麦金太尔坚信成员资格是个人的存在方式,如其所言:“我是某个人的儿子或女儿,又是另外某个人的表兄或叔叔,我是这个城邦或那个城邦的公民,又是这个或那个行会的成员;我属于这个家庭,那个部落,这个民族。”所以,道德主体是在特定的社群成员基础之上进行实践和生活。同时,成员资格是共同善的现实基础。因为,自我在共同体的生活实践中确立人生目的,依托于成员资格发现自己的道德身份,没有社群角色,对善和美德的追寻就无从谈起。诚如万俊人教授所言:“我们生活在历史和传统之中,生活在各自不同的文化共同体中,离开我们自身所属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共同体,不仅我们的道德生活变得无法理解,而且我们的整个人性和人生也变得匪夷所思。”[5]此外,共同善作为社群所共同拥有的价值目标,可以整合社群成员间各种特殊实践和人生样式的善观念,使之成为一个统一有序的观念体系,并最终起到维持成员共同生活的重要作用。没有共同善的共同体,其成员的社群关系因缺乏共同目标而陷入相互冲突的处境。因此,共同善是维持共同体成员共同生活的重要力量。
麦金太尔立足于人类群体生活的特征而建构的共同善,有力地批驳了现代学者对善观念进行主观化、相对化和情感化的错误解读,为人们在善观念上达成价值共识提供了充分的学理说明。总之,麦金太尔的善观念分为实践活动的内在善、整体人生的至高善和社群生活的共同善三个层次,它们形成一个有机的价值系统,在麦金太尔阐发美德观、正义观和国家观等思想中扮演重要角色。因而,麦金太尔道德哲学以其善观念为解说背景和理论基础。
品德教育关乎个人幸福、社会发展和国家未来。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无论选择哪种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都认为公民的品德教育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起到巨大作用。但令人痛心的是,当前我国的品德教育却是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佳,德育的形式要么是植根于成功学的心灵鸡汤,或者是政治性的宣传标语,亦或是空洞乏味的老生常谈。这样的德育形式远远落后于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因而破除当下德育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麦金太尔坚信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对人性的教化和品德的培育,其立足于行为实践、叙事自我和社群生活的善观念具有深刻的德育思想和教育智慧。因而,本文从实践教育、理想教育和集体教育三个层面阐述善观念的德育启示。
实践教育,是关于行为活动之价值和意义的教育,以培育正确的实践观,养成向上向善的实践追求为内容,是品德教育的基础环节。但当前的实践教育由于植根于功利主义,将行为的意义归纳为对财富、权力和名誉的追求与实现;将美德的价值概括为谋求世俗成功的必要捷径。如市面上充斥着成功学课程,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夜暴富、一举成名的错误观点。这种急功近利的实践教育观既背离了教育的基本初衷,又使德育的价值和意义只有依附于外在利益和世俗成功才具有合理性。同时,唯利是图的实践观也使我们陷入了一种人人互争的冲突型社会。但麦金太尔在阐述善观念时,强调实践产生的价值利益存在内外之别,认为由实践带来的外在利益是社会环境外在机缘依附于实践的结果,而以追求卓越和提升品格的内在利益则是实践活动的独特价值,以及对内在利益的高扬和外在利益的贬低,极大地提升了我们对实践的认识水平。因而,实践教育不是在传授攫取权力和财富的独家秘笈,而是旨在提升实践活动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树立向上向善的行为追求。
理想教育,旨在以教育的方式帮助个人确立人生追求的价值信念和奋斗目标。但当前我国的理想教育存在着内容陈旧,形式单一和方法滞后等问题。具体而言,同质化的人性设计、标准化的目标设定和单向灌输的教育方式,使理想教育脱离现实生活,背离时代发展,成为空洞乏味的“政治标语”和“鸡汤散文”,这严重破坏了理想教育的“信度”和“效度”。如部分党员干部把理想教育看成是“听听汇报念念稿”,而网络用语“别跟我谈理想,我把它戒了”也反映出部分民众对当前理想教育之空洞乏味的不满心态。当前理论教育的困境,究其实质,在于对个体人格差异性和人生经历多样性的简单忽视,使理想教育成为没有“自我”的信念教育。事实上,自我是理想教育的关键因素。麦金太尔在建构善观念时强调以叙事自我为理论前提,认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植根于个人的整体生活与人生阅历。所以,理想教育应立足于受教育者的人格特质、贴近个人的生活状态,尊重主体的人生阅历,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集体教育,是以集体为载体作用于集体成员的身心发展,使其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品格的德性教育,如责任感、荣誉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等品质。尽管集体教育在德性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但集体教育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受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影响的民众,过分看重个人价值而漠视甚至无视集体价值的存在,坚信个人利益绝对优先于集体利益的价值理念,认为集体只是攫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工具,把集体看作是角逐个人利益的竞技场。例如,部分公职人员公款吃喝、公款消费,一些高管利用职权侵吞企业财产,甚至有些人认为以权谋私是合理的、假公济私是合情的。无疑,这类观点割裂了个人与集体的紧密联系,其广泛流行必然会恶化集体成员的人际关系,损害美德培育的群体环境,削弱集体教育的权威和公信。同时,乱象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民众对集体价值之正确认识的不足与匮乏。麦金太尔在说明善观念时,强调社群生活是人的存在方式并且是自我认同的价值根源,认为基于社群传统的共同善是社群的价值追求和本质规定。所以,我们需要树立全新的集体教育理念,把集体主义价值观放在集体教育中的首要地位,以集体目标统摄成员的集体生活,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提升个人对集体的认知水平,澄清在共同的集体价值观下,各成员间的价值追求并非是“零和博弈”的竞争关系,而是“正向相关”的促进关系,个人向善向好的发展,能够增进整个其他成员和集体的内在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6]麦金太尔的善观念以克服价值上的不断分歧和概念上的不可公度为理论关切,其缜密的逻辑演绎和详尽的事实推理论证了共同价值的学术合理性,同时,其所意蕴的理论观点和思想方法有助于提升理想信念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的品质和效力。因而,麦金太尔的善观念,作为构建现代道德治理体系的学术资源,可以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荣誉意识和奉献意识,可以促进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可以不断地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凝聚起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