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企业商标权保护文献综述

2018-04-04 05:26: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稻香村字号商标权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西藏 拉萨 850000)

一、 我国老字号企业的现状及目前的主要特征

所谓老字号应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历史性,少则数十年,多则上百年;二是优质性,产品的质量经得起考验;三是信誉性,其信誉卓越,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四是民族性和文化性,她是中国民族文化的结晶,往往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老字号的商标价值不言而喻,十分巨大。

老字号的商标价值巨大,但是对于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来说一直比较困难,以下是目前存在的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点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老字号一般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长期发展中对老字号的商标保护产生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冠生园”这个老字号由冼冠生于 1918 年在上海创立的,1949 年以前冼冠生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家冠生园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南京冠生园、重庆冠生园和武汉冠生园等。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的冠生园收归国有,昔日的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被拆成了许多家没有任何资产关系的独立的企业,因此对如何保护中华老字号“冠生园”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为“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导致“冠生园”系列企业全线崩盘埋下了隐患,而这个隐患最终竟也成为现实,令人感叹天意弄人之余,不得不思考如何解决在保护老字号及其商标权方面所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2.权利意识方面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不善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字号及商标权;二是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老字号企业在经营品牌、不断创新的过程中理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其品牌及创新成果,但遗憾的是,不少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字号及商标权。例如,天津正宗“泥人张”诉北京“泥人张”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与上案相反的是,某些老字号企业对于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尊重,甚至恶意侵犯。例如,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曾因知识产权侵权被告上法庭。

3.在国外被抢注的问题

老字号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以天津为例,其众多的老字号和驰名商标享誉海内外,但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了新麻烦,原因在于其老字号和驰名商标在海外频遭抢注。

上述几点问题极大的影响了老字号在中国的延续,使老字号在中国越来越少。不仅如此,在商标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也并不健全,在实际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1. 老字号在商标注册方面存在问题

一方面,很多老字号经营形式是以小作坊式经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没有商标注册意识,只明白老字号是一个品牌,一个代号,而未去注册商标,结果商标被恶意注册后追悔莫及;另一方面,老字号中商标假冒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知名品牌被假冒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较为出名的老北京布鞋品牌是内联升,一般人尤其是外地人都会误以为品牌是老北京。

2. 老字号的产权归属不清

建国初期的公私合营及一系列改革,现存的许多老字号品牌产权归属已经不是那么清楚,继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企业之间产生矛盾,法院也很难做出评判。例如稻香村南北之争。这一“商标马拉松诉讼案”已经延续8年。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现有稻香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经过复审最终确定不予准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苏州稻香村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并将北京稻香村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是在把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应准予注册。

3. 现行法律保护不足

(1)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老字号字号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对子号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没有对字号权出台专门的规定,更谈不上有效的保护。

(2) 我国对字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的立法和管理制度,造成字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频繁发生。在立法上,商标权规定在我国《商标法》中,而关于字号的立法,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管理方面,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字号登记则由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工商部门管理,条块分割模式直接导致商标字号权的冲突。

二、 我国现有的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及救济手段

虽然我国在商标保护的规定上有不足,但是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上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款,只要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注册登记,同样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对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禁止性条款。该条款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未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可以视为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的重要组成

部分。而我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如果老字号企业的名称或未注册商标遭到侵害的话,相关企业可以援引该条款加以保护。

三、 现有文献中提出对老字号的商标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中华老字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

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主要规定中华老字号认定程序及条件等方面内容,并未规定如何对中华老字号进行保护及侵犯中华老字号权利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且其性质仍属行政规章,效力不及法律法规。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应借此机会,将中华老字号正式纳入到商标法中进行调整从而加以保护。

2. 对中华老字号的登记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完善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看一下这件衣服是怎么回事。众所周知,汉族人从“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到清朝入关前都是穿着汉服的。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汉服也用实力证明了什么叫作大气端庄风流灵巧。但这么美丽的衣服究竟有没有口袋呢?恐怕很多人不够了解。

(1) 放宽中华老字号的登记条件

中华老字号是字号的一种特殊形式,现阶段其仍需要依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我国企业名称是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这就使得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受到了限制。中华老字号经历了百年的历史,其经营者在其发展之初不可能进行中华老字号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因而,应将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条件与普通字号的登记主义相区别,对中华老字号应采取使用主义的原则。即使没有登记,也应承认其中华老字号的权利,防止一系列侵权的发生。

(2)对中华老字号进行全国统一登记管理

目前中华老字号的登记还只依附于企业名称登记,而企业名称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这样老字号也只在其登记的区域内受到保护。如若对中华老字号进行全国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中华老字号则具有唯一性。

3. 明确将中华老字号可注册成为驰名商标

目前一些中华老字号经营者已经有了法律维权意识,将自己的中华老字号应经注册为商标,如“王致和”、“六必居”等。但全国仍有不少中华老字号的企业还没有将自己的中华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因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全面保护。而《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高于普通商标。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当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便可获得在类似商品上的全面保护。如果老字号是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充分运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对抗商标抢注行为夺回商标。建议放宽老字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如果在一个国家尚未注册便有人抢先注册,则可以排除抢先者,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其次,若是在只给与注册商标保护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相应的保护。另外,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案中,认定被告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现有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比例仅占驰名商标总数的百分之十。老字号有着其特殊性,若被评为驰名商标更有利于其在国外获得较好的保护。

四、总结

本文从几位学者的文章中大概了解了老字号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做出的相关对策,接下来我将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对老字号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做出一个相对全面相对体系的一个论述。

[1]郭明瑞著: 《侵权行为法》,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王锋著:《“中华老字号”中山“沙溪凉茶”国外遏“李鬼”》,载《广州日报》2008年6月1()日。

[3]刘帆著:《中华老字号品牌文化研究》.载《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9年9月,第5-8页。

[4]方惠,乞建勋著: 《连锁企业规模扩张机理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5年2月,第91-95页。

[5]向欣著: 《连锁经营的国际化趋势及对策》.载《管理世界》1996年5月,第100-104页。

[6]周殿昆著: 《商业连锁公司快速成长机理分析》,载《财贸经济》2006年3月,第66-71页。

[7]张召国著:《扛起民族品牌大旗——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维权案的国际诉讼始末》,载《中国审判》2009年05期。

[8]虞海升著: 《商品未动商标先行》,载《法律风险观察》2007年1月22日。

[9]陶鑫良著:《权利冲突·利益平衡——上海召开“张小泉”案专题研讨会》,载《中国商标》1995第5期,第11-12页。

[10]胡浩立著: 《泥人张、张小泉谁真谁假“老字号”保护路在何方》,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期,第47页。

[11]郑思成著: 《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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