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權法院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守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和相关“稻香村”扇形标识等涉案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