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蔚
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关于企业字号权及其保护的法律思考
王 蔚
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增强,对字号权保护立法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字号权法律保护缺失而引发的问题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从字号权的产生、性质和内涵着手,基于现有字号权法律保护有所脱节的现状,对字号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一孔之见,希望能为我国字号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尽微薄之力。
字号权;法律性质;立法建言
字号权是一种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利润的无形财产,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日益显著,对企业发展日益显示出“品牌效应”。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字号尤其是知名企业字号遭遇侵权的现象亦日趋增多。本文通过比较企业字号与字号权的联系与不同,对字号权的产生及其内涵提出了较新的见解,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字号权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字号权立法保护的建议,以期对字号权的立法保护或能有所裨益。
(一)字号、字号权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表述(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之外的,彰显企业主体身份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主体在进行商品活动中用于标示自己并与其他商业主体相区分的识别性标记。①字号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即受法律保护,字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市场价值,能给企业带来商誉和利润。由此可知,字号与字号权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字号由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字号权则非肇始于登记而是企业长期精心经营,形成较高知名度后而产生的。这种无形财产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也应有法律法规来保护,才能维护企业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二)字号权的概念
字号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权利,是企业通过长期使用其“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与其“字号”发生了独一无二、具有广泛市场效应,为大众所熟知的关联后而产生的,是一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笔者认为字号权可以界定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产生了市场认知度而形成的企业对该字号在认知市场内、超出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使用权的保护基础是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在市场上获得广泛认可,是广大客户对该企业字号的广泛熟知,是该企业商誉和知名度所具有的广泛社会性。
(一)我国字号权的法律保护存在脱节
国家现行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内容侧重于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并非专门针对企业字号保护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字号,也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是将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整体保护。当前字号管理与保护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其一,并不严格区分企业名称权和字号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表述(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将企业名称与字号区别了开来。但是,对于在字号之上是否还附着不同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即相对独立的字号权,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其二,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其好处是就近方便、提高效率。但其弊端也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区域的日益广泛而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它对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限制为愈演愈烈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字号权被侵犯的主要形式
字号权被侵犯两种主要形式如下:
其一,利用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两个不同管理系统的缝隙,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或将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申请登记,引起字号与商标之间发生混淆或误解。如著名的相关案件,上海某知名缝纫机厂的注册商标为,用于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信誉良好。嗣后,便有人注册成立了以该公司商号为公司名称的有限公司,并注册了该商标,用于相同产品,恶意混淆,损害了上海某知名缝纫机厂产品信誉,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②
其二,利用企业名称权受地域性限制的特点,在异地注册含本地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在本地注册含异地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在异地注册含本地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后,再通过开设分支机构和特许经营等方式返回本地,在本地引起混淆或误解,损害知名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谋取不当利益。如涉众面极广的全国知名超市案③。上海超市零售业的龙头企业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上千家的门店,遍及长三角区域。随后,有几个自然人分别在安徽霍丘县、岳西县和江苏金湖县成立了以该超市商号为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店招外观的颜色和图案仿冒该知名超市,并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在上海大肆开展加盟活动,以极低的价格售卖商号牌匾,收取巨额加盟费,在对外宣传上也进行了误导,牟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全国知名连锁超市的声誉。④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直接法律依据来处理纷争,只能依靠相关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缺乏对知名字号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遭致不能及时定纷止争,处理相关权利冲突问题。
(一)立法确认字号权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字号权作严格界定,涉及到字号权的保护也只是零星地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仅立法层次低且内容上脱节,甚至相互矛盾,致使我国字号权法律保护实践呈现薄弱的现状。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字号权,统一界定字号权概念,对字号权的内涵、形成、取得、评估、转让及侵权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将字号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一同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享受同等水平的保护。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确立字号权,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界定字号权的性质。明确字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从而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框架之内,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享受同等水平的保护。
第二、字号权争议处理原则。市场认可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市场混淆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字号权侵权责任。明确字号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字号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字号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字号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等。
第四、知名字号保护。明确知名字号的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时遵循的原则,同时对知名字号跨地区、跨行业给予保护、并且将对知名字号的保护延及商标、域名等商业性标识。
(二)相关制度建言
1.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予以保护,原则上不得重复使用相同的有字号权的字号。因为字号的使用与企业名称不同。字号是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的词组,并不出现行政区域、行业性质和组织形式,只是独立使用具体的文字组合,如“正广和”、“全聚德”、“吴良才”等。如果在上海地区非饮料企业以“正广和”为字号,在北京地区非餐饮企业使用“全聚德”为字号,即使该字号不是全国性字号,在本地区也会造成误导,误解,有侵权之嫌。因此笔者主张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中尽量避免重复使用已在先使用的字号,特别是知名字号。
2.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同一行业中应予以保护,不得使用有字号权的字号。为保护市场活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竞争,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同一行业中对字号权要给予坚决保护,以防止造成经济生活的混乱,杜绝假冒伪劣的现象存在。
3.在不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不同行业中,对知名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应予以跨区域跨行业的法律保护。对于知名字号企业而言,其字号的知名度扩大了该名称的影响力,因此对其企业的字号权尤其要给予严格的保护。对与知名字号字形相似或主要字段相同的字号均可以认定为“近似”——如“怏客”和“快客”应认定为近似,“新康师傅”和“康师傅”应认定为近似。严格禁止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或者其他行业使用与知名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4.在技术上建立全国和全省、直辖市范围内的知名字号数据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对已有的知名字号即时在数据中予以公布和备案,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保证数据准确性。
[ 注 释 ]
①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90.
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刊登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知名法官精品案栏目[EB/OL],http://www.shezfy.com/spyj/fgjpa/detail_flws.aspx?id=70.
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载<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第39号案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④陈乃蔚.保护企业字号,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J].上海商业,2010,4,10(总第301期):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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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119-02
王蔚(1980-),女,汉族,河北辛集人,法律硕士,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