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赋税征收机构探析

2018-04-04 02:13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赋税纳税机构

樊 颖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有宋一代,县级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赋税征收,“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1]。换言之,县级机构赋税征收为整个国家的有序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县级的赋税征收,所谓“县者,财赋之根柢也”[1]。在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赋税征收体系。除此之外,县一级的地方财政在宋代有其独特之处,按照现代财政学的一般原理,一个级别的地方行政对应着一级的地方财政。宋代的地方行政,暂时不讨论路级的性质,分为州县两级,州是一个完整的地方财政管理级别,但是县级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地方财政管理级别,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县级的地方财政无法独立,还是得由州级管理。

依据史料的记载,县级共分为两类:内县与外县。所谓内县,就是倚郭县,即州、路治所所在的县。内县,顾名思义,没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因此无论是赋税课利等收入,还是日常的经费开支,都由州直接管理。至于外县,自然是指除了倚郭县之外的属县。受地理因素的影响,外县与州军治所相距较远,导致州军不得不下放一些权力给外县,由其自己经办本县内的财政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县享有独立的财政权,其仅为州军的代管机构。

一、官方赋税征收机构

县级机构税赋征收的实际情况,通过《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可以总结出,县级赋税征收主要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民户—乡都役人—县令佐、公吏—州。乡都役人向民户征收赋税并上缴与县,县将赋税交由州磨勘。可见,在县一级的赋税征收过程中,涉及众多官吏,其中包括税赋的实际征收者,这一系列的官员、公吏组成了一套完整的县级赋税征收体系。

宋代县级机构的赋税征收主要是由县级官员、吏人、公人共同合作完成的。具体来看,县级机构主要负责赋税征收的官员是县令、县丞和主簿。县令“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县丞主要是辅佐并监督县令的工作,罢设无常;主簿负责“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凡县不置丞,则簿兼丞之事”[2]。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宋代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又加以改造,在县级官府中分设了各案公吏,主要负责辅佐官员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或者供官员驱使。《庆元条法事类》中提到的公人、吏人名目,指的就是为了协助官员处理具体事务的各案公吏。在县级官方赋税征收过程中,具有赋税征收职能的官吏较多,具体包括押录、手力、弓手、杂职、所由等。除了以上吏人具有征收赋税的职能外,公人中的拦头与专副也具有相应的职能。拦头在地方赋税征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拦纳商税及缉私。所谓专副,即负责征收专卖收入的公人,常常被设置在酒务等处,负责征收酒税等。

二、揽户

在宋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军需的日益增长,各级政府都加强了赋税征收的力度,唯财赋是瞻,在赋税征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在民间,揽户的产生,就是这一特殊时期下的产物。所谓揽户,即揽纳户,是民间交纳税赋的一种方式,根据资料记载,揽户最早可追溯于唐代中晚期。依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这种包揽代交赋税的人在宋代被称作“揽纳人”。揽户虽然在赋税征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就其自身社会地位而言,相对较低,因为在宋代,充当揽户的人主要以商人、牙侩居多。

尽管如此,在宋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揽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官府征收夏秋二税期间,揽纳活动尤为频繁,导致乡间民户纳税的方式主要就是依靠揽户揽纳。这种模式长期的存续势必会出现很多弊端:弊端之一,揽户存续于纳税人与县级机构之间,便于中间盘剥。南宋初期,“秀州海盐县受纳米斛据揽人送纳,每硕于人户处讨米一硕六斗五升或一硕七斗”[3]。揽户从民户手中揽纳税赋之后,经常出现不上缴官府的情形,使得官府在短缺官物的情况下必须向民户重新征税,加重了民户的负担,也浪费了官府的资源,可谓官民俱受其弊。弊端之二,在利益的驱使下,州县公吏违反法令规定,充当揽户。《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州县吏人、乡书手、专、斗揽纳税租而受乞财物者,加受乞监临罪三等。杖罪,邻州编管;徒以上,配本州。许人告”,一旦告获,将给予“杖罪,钱五十贯。徒以上罪,钱一百贯”[4]的奖励。可见,南宋时期,禁止州县公吏充当揽户。弊端之三,揽户与官府负责赋税征收的公吏勾结,侵害百姓。民户面对官吏的苛取,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揽户代缴赋税,正如宋高宗所说:“夏税秋苗,若郡守不得其人,受纳官多取量,则民必归之揽户。”[5]

三、乡司

乡司是宋朝职役之一,处于宋代赋税征收的最前线,又称作乡胥、乡书手、乡吏等。北宋初期,乡司并未取得县乡征税总管的地位,其职责主要是辅佐里正、户长催督赋税,如马端临所记载:“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6]北宋中期以后,乡司的地位逐渐上升,直至南宋时期,乡司由最初的乡役上升为县役,其在赋税征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知首末乡胥”是宋代对乡司的称谓,可见,宋代基层的赋税征收完全掌握在乡司的手中,乡司在赋税征收中的职权贯穿于赋税征收体制的始终,承揽了县乡赋税征收的全过程,最终成为大权独揽的县乡的征税总管。具体而言,乡司在赋税征收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征税的依据

宋朝基层赋税的征收主要有两个环节:首先要确定赋税征收的依据,即“民户定税”。征税依据确定之后,进行第二环节,即“乡里催督”[7],这一环节主要是由承担催督赋税职责的乡里役人在一定期限内督促民户交纳赋税。赋税征收的依据,主要是指官府根据民户的人、户、物产的实际情况编制簿籍,需要编制的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项,编制、推排五等版籍。宋代的乡村户籍资产总账,即五等版籍,又被称作五等丁产簿,简称版籍、丁产簿。五等版籍是宋代县乡基层赋税的依据,也是用来划分民户纳税等级的依据,其编制与推排对于赋税的征收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乡司最主要的职责。

(二)编制二税版籍

五等版籍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乡村税户田产物力的升降增减适时修改,因此乡司除了负责编制五等版籍之外,还要负责五等版籍的“推排”。推排实际上是对五等版籍的修订,每逢闰年,负责编制五等版籍的乡司对民户的人户物产进行重新核实,有些情况需要重新登记,并登记到官司版籍薄帐上,需要重新登记的情况主要包括人丁的变化,即新进与病退,民户资产的增加与减少等。之所以每隔三年举行一次推排,是为了准确掌握纳税民户的人户物产的实际情况,根据民户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来准确划分纳税民户的等级,据此重新摊派税役,最终保障国家赋税征收的准确性。特别是南宋时期,战争造成土地关系的频繁变动,更加显现出推排的重要性。这一时期,推排不仅能保障赋税征收的及时与准确,更能稳定乡村基层的统治。五等版籍的制定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可以称得上是整个赋税征收环节的起点,显然,乡司在这一起点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谓二税版籍,指的是县以乡为单位编制的会计账簿,在宋代称作税租簿或者税租帐,之所以被称作二税版籍,是因为税租簿是县乡征收夏秋二税的主要依据。税租簿主要记录所辖各乡主客户丁数、税租总额、各税户税租额等税额的会计帐册。有宋一代,乡司被赋予县下各乡税租簿帐编制的职权。税租簿帐编制完毕后,由负责编制的乡司签名画押,交由县令佐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县令佐押字用印并送交州审查,全部审查通过后,最终由县令佐保管税租簿帐。税租簿帐所记载的内容,主要涵盖本县及县下各乡上一年原纳税总额,当年新增收税额以及逃绝户应开阁减放税额,当年实纳税总额,以及各税户应纳税额等。税租簿帐作为基层赋税征收的依据,其内容的准确性极其重要。同时,税租簿帐的编制是以五等版籍为基础的,因此乡司完全掌握着民户纳税的等级及金额。

(三)推割税租

推收税租又称“推割”。有宋一代,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就是土地。因此,只要百姓典卖土地,依附于此的赋税也要随着土地的转移而转移,这样才能保障赋税征收的准确性与公平性。所谓的推割税租,就是指民户因典卖田产而发生私有财产转移时,转移田产所需缴纳的赋税也应一并推割,同时在官方的税租簿上加以过户。

依据宋代的法令,民户典卖田产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逐步进行:第一步,典卖双方就田产价格进行协定,完成交付之后订立契书;第二步,民户向州县“投税请契”[8],从而取得官方的认证;第三步,由乡司办理推割手续,将典卖方的田产及所带赋税转移到买方名下。以上三步完成后,典卖契书才产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推割不同于前文所介绍的推排。每隔三年举行一次推排,是为了准确掌握纳税民户的人户物产的实际情况,从而准确划分纳税民户的等级,据此重新摊派税役。而推割的产生是因为典卖田产而发生私有财产的转移,因此推割不同于推排的定期举行,而是不定时不定期地进行。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推割是准确推排的前提条件,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即推割的时效性与推排的滞后性。

推割与推排之所以存在矛盾,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一方面,为了准确掌握纳税民户的人户物产的实际情况,作为宋代县乡基层赋税的依据的五等版籍每隔三年举行一次推排,即“三年一推排”[9];而人户物产的推割,没有固定的期限,只要双方定立契约,并按照推割的程序进行,就可以完成推割。不难看出,“三年一推排”的推排相较于推割而言,明显具有滞后性,这一矛盾也将成为赋税征收弊端的主要原因。

(四)注销税租钞。注销税租钞,是乡司的一个基本职权,也是证明税户完税的必经程序。所谓税租钞,是每一税季征税的原始依据,具体税租钞的形成,是在准备征收赋税之前的一段时间,提前将上个税季的征税帐簿以及变动情况一并从县里送至州里,经过州的审核后,再返送至县里,作为征税的依据。

(五)催督赋税

乡司处于县衙征税与民户纳税的枢纽地位,因此催督赋税可以说是乡司所有职权中最基础的权力。从完整的一套纳税制度来看,税租钞的制定是纳税的开端,起征前的两个月将“凭由”分发给各税户[10],做好充足的准备后开始征收赋税。不难看出,乡司控制了县乡赋税征收的全部过程,每一过程,乡司都发挥着其催督赋税的作用,“知首末乡胥”[11]可谓名副其实。

(六)清理存档

乡司在法定纳税期限之后,还需完成清理存档等后续工作,包括清理核实税户的缴税状况、统计本乡所有税户的纳税总额以及未及时纳税的总额。将所有统计结果存档之后,需将县乡的税租钞上报至本州。至此,本税季的所有程序才算完成。

四、宋代赋税征收机构的历史地位

夏商西周时期,赋税征收机构还处在萌芽阶段。夏、商两代处在国家形成的初期,社会各因素发展较缓慢的情况下导致机构的设置尚不健全,在夏商两代还没有出现独立的赋税征收机构。到了西周时期,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国家机构设置也逐渐完善起来,赋税征收机构也日趋正规化。根据《周礼》的记载,周一共设置六个官位,冢辛为六官之首,总揽已过的财计。国家赋税征收机构一共分为两大系统:第一大系统是掌管财税的“天官”系统,专门负责制定与财政相关的法规等;第二大系统是负责掌管财税收入的“地官”系统。总之,西周赋税征收机构的设立为封建国家赋税征收机构的建立及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赋税机构初步发展的阶段。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各国的赋税征收机构尚未独立出来,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到了秦代,国家财税与皇室财税分设官职,分别管理。田租及口赋构成国家主要财税收入,由治粟内史负责征收与管理。地方国税征收机构,各郡由太守掌权,各县则由县令总揽大权,乡中的三老、由啬夫、乡佐负责征税。皇室财税的构成主要包括山泽税、盐铁之课、酒税、关市税以及市租,其征收与管理由少府负责。汉代,整个赋税征收体制没有太大的变化,国家财税与皇室财税依旧分开征收与管理。只是武帝在位时,将主管国家财税的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负责一切财税事项。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赋税征收机构演变的一个阶段。三国时期赋税征收机构基本上沿袭了汉代的制度,但连年的战争使得赋税机构的改革也具有临时性与地域性。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央职官制度由三公九卿向三省六部制过渡。其中尚书省下设六部尚书,掌管国家赋税的最高官员就是六部尚书中的度支尚书。这一阶段,最大的变革就是大司农由度支尚书所取代,管理全国的赋税事务。这一体制,直到北周发生了变化,确立了六官之制,设置司赋,专门负责国家赋税法令和政策的制定。

隋唐宋时期,是赋税征收机构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北周创设的六官之制被隋文帝废除,最终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尚书省下设六部,包括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等六部,隋代最高的赋税征收机构就是位于六部之一的度支部。地方由原来的州、郡、县三级演变为州、县两级。刺史和县令分别掌管州县两级的财政。到了唐代,中央政府依旧采用三省六部制,三省包括中书、门下和尚书,而六部不同于隋代,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全国最高的赋税征收机构是六部中的户部。户部下设四部,包括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安史之乱前后,为了加强赋税征收的力度,中央又在地方设置了盐铁使、转运使、度支使等。由此,户部统领四司逐渐演变为度支、转运、户部三司的新体制[12]。除此之外,还针对盐、茶、酒等赋税收入设立场、监、院等机构管理。宋代的赋税机构历经了数次变革,既有前朝赋税征收机构的痕迹,也有自己独创的地方。赋税机构发展至此,已相对成熟,并朝着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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