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昕培 和明杰 王晓娅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三权分置”思想的提出和推广,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浮现。
国家相关鼓励政策使土地流转盛行。钱钟好等对2006-2013年江苏,广西,湖北,黑龙江四省104个村的农地流转情况进行调查得到:样本村土地流转率不高;农地流转率省际差异大。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一是农户对土地流转认知度低,农户间阶层分化。二是过分强调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利益角逐,使得转入者和转出者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土地流转效果。三是农户土地转出,安全感缺失。
我国农地强制性流转政策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性:一是我国农地流转的创新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创新。二是在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上我们还是无法摆脱地方政府对农地流转政策的计划指导。因此,我国农地流转的路径创新主要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推行。
农户本身的特点使得土地需求市场和供给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无法满足,潜在的供给也无法实现。而且政策优惠吸引大批工商资本涌入农村土地市场,农户自发性产权衍生,转入户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但非农化现象加剧,且一旦村集体干预,转入户可能面临较大的“沉没成本”;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稀缺性决定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方法是农地流转定价由政府指导进行,或直接定价。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村集体在进入土地市场时,扮演的不是中立的政府,而是中介机构,通过土地的流转或者流转中的链条连接处赚取超额利润。由此村集体强制产权和农户自发衍生的产权发生冲突,集体农户内部之间也发生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严格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应予支持。农民的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上逐渐趋于稳定,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规定进入土地市场,通过制度门槛的建立和完善,规避了一部分因强买强卖的土地风险,有利于保护农户土地产权,发挥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由于农民了解信息途径受限、农民本身缺乏维权意识使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国家需要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户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发挥主体作用。
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过分强调了土地的价值,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网络或咨询等方式提高土地流转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土地投资及流转收益。
村集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在指导农户定价的过程中承担一定风险,使得农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能够规范行为并从中获利。
参考文献:
[1]钱钟好,冀县卿.中国农地流转现状及其对策改进[J].管理世界,2016,2.
[2]马贤磊,仇童伟,钱钟好.农地产权安全性与农地流转市场的农户参与[J].中国农村经济,2015,2.
[3]李菁,欧良锋.买方市场、农地产权冲突与大规模农地流转困境[J].农村经济,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