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足怎么处理
在实际中,农户承包地减少的原因大致有3种:一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造成农户承包地流失的,如洪水、河道变迁等,这属于自然现象;二是承包期内,国家、集体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造成农户承包地减少,这属于改变承包耕地用途,分有合法手续和违法修建2种情形;三是在承包时,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不足的,这属于“先天”面积不足。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查田勘界时,能使农户承包地的面积、利用现状等情况一目了然。如果面积减少了,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登记:属于合法改变承包耕地用途的,只对剩余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属于非法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3项规定,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按纠正后的面积或原承包面积确权;如果因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承包地面积不足的,可按原有承包地块位置确权登记;对“先天”面积不足的,如其四至明晰,按“先天”不足的面积确权,不另补足。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