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琳
(三明学院 教育与音乐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
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是主要的教育机构,以教育教学为主要职责,并且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教育和教学:教育活动包含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教学活动包括知识的传授和考核、作业的布置和批改等内容。而家庭教育则以品德、人格教育为主要内容,道德教育和书本学习的经验准备是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1]家庭教育应以教育孩子学会生活和做人为主,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主要目标。也就是说,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明确的分工和界限,尤其教学应当是学校教育的内容,不应由家庭代替学校进行教学。然而,当前全国各地越来越多地出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错位,家长会变成了通报表扬批评会,家长过多地介入到教学中,学校要求家长负责检查、批改作业早已是常态,甚至由家长出题以及代课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这就是学校教育家庭化或者家庭教育学校化。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是有其自身边界的,在孩子的成长中,家长与老师分饰两角,家长主家庭教育,家风养成;老师则主学校教育,学风塑造,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学校教育应以老师为主,布置的作业需以学生能够自主完成为前提,而不能把作业转移给家长。[2]然而事实上,学校教育正在取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成了学校教育的附庸,似乎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独特价值。[3](P43)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二者边界关系模糊引发的,它们的相互僭越带来了越来越明显的危害:
一是家庭教育的重点错位,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自主性。家庭教育被束缚在没完没了的作业中,家长们疲于应付教师提出的种种要求,导致家长无法专注在子女的品德、人格教育上。学校、教师越来越多地让家长承担教育教学的任务,从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到家长出题、代课,这些不该家长承担的任务耗费了家长本不需要付出的时间与精力。由于教育教学专业能力的缺乏,家长们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未必能取得成效,更重要的是心力交瘁之后家长再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子女进行品德和人格方面的教育,品德和人格的缺失无疑是可怕的,这种本末倒置的颠倒状态对教育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家庭教育学校化,将一部分学校应当完成的教学任务交给了家长,加重了家庭的教育压力,同时也削弱了教学过程的专业性,部分在家庭进行的活动性课程没有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成果评估。[4](P11)
二是学校、教师将专业的教育教学职责转移到家长身上,影响了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专业性要求所有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前必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统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即持证上岗,并且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在从事教师职业前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这说明教育教学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共分为7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对于专业性要求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的家长而言,并不具备进行教育教学的专业能力,让家长过多地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必将严重降低教育教学的质量,对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父母不是“编外教师”,打着“家校共育”的旗帜,教师将一部分职责转嫁给家长,使家庭教育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这是对正常家校关系的扭曲和异化,是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5]
三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一致导致学生思维混乱,甚至影响到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学校让家长做业余“助教”“监工”,陪伴和监督学生学习的做法,至少有两个危害:首先,教师向学生传递了不信任的信息,进而造成学生也不信任老师,厌学的后果;其次,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管理能力,使学生产生依赖性。由于大多数家长并非专业教师,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极有可能与专业的学校教育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导致学生无所适从,尤其对于年纪小的学生来说,缺乏判断能力极易产生思维的混乱;对于大一些的学生而言,可能产生两种极端——不信任学校教育和排斥家庭教育。同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一致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使亲子关系恶化,严重的可能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这也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界关系模糊可能产生的最大危害。
为探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界关系模糊错位的原因,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包括公务员、教师、商人、自由职业者、农民、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发放51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497份,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很关注教育的比例达到65.15%,不关注的仅0.51%。第二,对目前的学校教育相当满意的仅占7.58%,不满意的达到21.72%,大多数的人感觉一般,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让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出题等。第三,认为当前学校有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的只有34.85%,大多数认为学校并未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或者不知道是否有进行指导。第四,完全不认同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出题甚至代课的比例达到了64.14%,完全认同的只有15.15%。第五,在教育问题上,关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58.57%的人认为应当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配合,只有3.54%的人认为应以家庭教育为主,学校教育配合。
对本次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大多数的人关注教育,但是对于目前学校教育满意度并不高,而主要就是因为普遍存在学校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及出题等行为。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界关系及相关教育法律的看法,选择几位调查对象进行了深度访谈,通过访谈发现,大多数受访对象不明白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究竟如何,更不了解具体教育法律如何规定及其内涵如何理解,不理解怎样才算学校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正确指导。虽然普遍不认同由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等行为,但却认为这是正常现象,甚至认为这是来自于法律或政策的规定。显而易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教育理念的杂乱、唯分数论的大肆泛滥、教师转移教育压力等等,但是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根本在于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对已有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执行不到位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缺失等法律问题。
根据修订后于2016年施行的 《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项规定说明了教育基本关系应当以学校教育为主导,家庭教育配合。但令人遗憾的是:首先,法律规定仅止于此,并未进一步明确家长如何配合学校,以及学校如何指导家长。也就是说,在教育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边界关系,导致其无法可依,这是二者边界关系模糊的首要原因。其次,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家长“应当”配合学校,配合学校是家长的教育义务之一,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并未对家长的教育权利做出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家长有承担教育义务,而没有教育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学校和家庭的关系如何界定,父母与教师的教育权限如何划分,已成为权利研究的关键问题。[6](P12)再次,学校“可以”指导家长,意味着“指导”是一项权利,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没有学校的专业指导,家长如何做到很好地配合学校教育呢?因为缺乏立法明确的标准,这种指导权极易被滥用,造成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的僭越。最后,现行教育法律并未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越界”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致执法司法无法可依。
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发现,大多数人并不了解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边界关系的规定,法律普及程度不高造成了公众并没有意识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已经出现越界,反而认为是正常现象。同时,教育行政机关及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阻止这种越界行为的发生,教育执法不到位可能在表面上为越界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误以为越界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变相助长了学校将教育教学职责日渐转嫁给家庭教育的行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执行不到位,使原本就不完善的立法更加虚弱无力,无法发挥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以至于出现愈加严重的越界现象。有法可依是前提,但也需要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相配合,否则,依法治教只能是一纸空谈。
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结果表明,大多数的人并不认同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等行为,那么为什么越界行为越来越多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责任的缺失,几乎所有的受访对象都没有想过越界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上没有追究越界行为的法律责任,意味着越界行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和家庭在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几乎可以不加思索地进行越界。司法活动通常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体现,法律责任的缺失无疑让越界行为更加严重。
在越来越强调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不管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必须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意味着对所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了相同的标准,保证了基本的公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决定了法律比其他社会规范有更高的权威性,一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就意味着越界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从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执法到教育司法,每一个环节对明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其他手段措施相比,法律措施具有自身较为明显的先天优势:第一,通过教育立法界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可以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引明确的方向;第二,教育法律规定家庭教育如何配合学校教育、学校如何指导家长等内容限定学校和家庭的权利义务范围,能够有效避免学校教育家庭化、家庭教育学校化等现象;第三,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使得法律具有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可以更好地对学校教育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其对家庭教育的僭越;第四,由于法律本身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普适性,它可以有效避免因教育政策改变造成的不稳定、教育政策不一导致做法不统一等不利后果,有利于执法行为及效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第五,采取法律措施不是简单地抑制某一种社会现象,而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力求消除某一类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并保护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7](P120)
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能够有效避免关系僭越带来的各种危害,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教育的发展和进步。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就是要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机制。完备教育法律机制的构建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执法和教育司法,三者缺一不可。
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同样要有法可依。因此,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第一步就应当从立法着手,制定并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内涵、分工及相应的违法责任,使二者边界关系的界定有法可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具体规定家长如何配合学校以及学校如何对家长进行指导。要明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首先就要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使二者关系界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更好地规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避免二者相互僭越。
二是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权利,尤其是明确家长在学校应有的基本权利,如了解学校教育各项内容、制度和信息的权利,参与学校教育决策的权利和监督学校教育的权利等。在现代社会,家庭教育的公育性质以及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并加强了政策制定与法律保障。[8]只有赋予家庭教育法定权利,才能真正提高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使家庭教育不再单方面 “听命”于学校教育,从而明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实现家校平等合作。
三是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同时包含“权”“责”两方面内涵。由于大多数家长不具备教育教学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亟需学校给予明确的指导,实现家校最佳的合作状态,同时为了避免指导权的滥用,应当在教育立法中明确学校指导权行使的范围和内容,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学校教育越界行为的出现。
四是明确越界行为的法律责任。“行为成本”最初来源于经济学,现在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其他领域,简单来说就是实施某一种行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通常代价越大,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要有效遏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越界行为”,除了要在立法上明确界定二者边界外,还必须将越界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越界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制定并完善立法后,要使教育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效,首先要做好教育普法宣传工作,使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了解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遵守,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边界关系,按照立法确定的边界进行教育,知晓什么可为、什么不为,有意识地避免实施越界行为;其次教育执法要到位,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必须把好关,守住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越界行为的产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将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普及执行到教育实践中,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能够在各守边界的前提下分工合作。
法律运行过程不仅包括立法、守法和执法,还包括司法。严格司法,充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能够为遭受越界行为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救济,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违法必究,对于超越边界将学校教育家庭化、家庭教育学校化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越界行为侵犯了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依据越界行为的情节对行为主体进行相应的处分或处罚;对于越界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各个违法行为主体一视同仁地根据其越界行为的具体违法情况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以保证教育法律适用的公平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合理有效遏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越界行为。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界关系模糊错位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对教育的整体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从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执法和教育司法等方面多环节、全方位地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边界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使教育普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教育普法宣传,使学校、教师、家长乃至全社会都能了解并遵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关系,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重视教育执法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越界行为的出现;最后要做到违法必究,严格司法行为,依法追究越界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够警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行为,有效避免越界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只有构建完备的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能够更好地分工和合作,各司其职,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系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