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原始氏族社会的考证

2018-04-03 12:55杨文圣乔宇煊
关键词:原始社会氏族家族

杨文圣,乔宇煊

(天津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222)

由于历史材料的限制,在19世纪60时代以前,马克思只认识到亚细亚公社、古典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等这些氏族演化而来的公社形式,且这些公社不是最原始的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著作中仍然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当作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阶段。人类学的大发现,特别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的出版,以无可辩驳的史料,说明了亚细亚公社、古典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是从父权制氏族解体发展而来的,而父权制氏族又是由母权制氏族发展来的。这为人们正确认识原始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根据和翔实的史料,也为马克思最终完成五种经济社会形态理论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事实依据。正因为这一缘故,恩格斯对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把确定父权制氏族是由母权制氏族发展而来的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的意义,与进化论对于生物学、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相提并论。

随着史前社会研究资料的被发现,马克思晚年逐渐把研究重心转移到原始社会上。目前学术界关于马克思晚年史前社会、原始社会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在研究中普遍存在一种倾向,即缺失从文本的视角说明马克思的相关思想或者以恩格斯的文本思想替代马克思的文本思想。本文试图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揭示他关于原始社会的思想。当然,由于马克思主要是在《古代史笔记》中阐述这一思想,故而这里的“文本”就包括马克思完全摘录摩尔根等人的观点、马克思改造和整理摩尔根等人的观点后形成的观点和马克思本人的评论。

一、史前时期社会组织基本单位的揭示

长期以来,家庭与氏族的关系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甚至混乱的问题。诸如:是先有家庭后有氏族,还是先有氏族后有家庭?是家庭构成氏族,还是氏族构成家庭?家庭和氏族哪一个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这些问题在《古代社会》发表以前一直是困扰史学界的“哑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认为家庭是部落所有制生产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部落是复杂的扩大的家庭。同时,他们指出:“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1]532这种认识是否准确?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第一次揭示了家庭与氏族的关系。在书中,摩尔根用“家族”指代“家庭”,马克思摘录时用的是“家庭”(即中文译本用的是“家庭”,在德语中“familie”既有“家庭”又有“家族”的含义)。摩尔根认为可以把家族分为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父权制→专偶制。马克思认为,这五种家庭形式的后四种一直延续到有史时期,即只有血缘制家庭消亡了。

根据摩尔根的研究和马克思的摘录,这五种家族形态的亲属关系的特征分别为:第一种家族形态是血缘制家族,它出现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其特征为一群兄弟姐妹互相通婚,这种形态已不存在历史的实例,但是可以从马来亚式亲属制度推论出来。第二种家庭形态是伙婚制家族(即群婚制家族),它存在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其特征为排除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它在历史上的实例是澳洲与波利尼西亚群岛的某些土著部落。第三种家族形态是偶婚制家族,它存在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其特征为以一男一女的婚配为基础,但不是独占同居,离合比较自由,它在历史上的实例是北美印第安人的某些部落。第四种家族形态是父权制家族,它存在于野蛮时代中、高级阶段,它这一制度没有普遍流行,对人类的影响也不大,它以一男数女的婚姻为基础,它在历史上的实例是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等。第五种家族形态是专偶制家族,它出现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存在于文明时代,它以一男和一女实行独占同居的婚姻为特征,它在历史上的实例是荷马时代希腊人和王政时代的家族、雅利安人的家族。马克思认为这五种家庭的出现和更替都是源于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和发展,可见马克思研究原始社会时比较自觉地运用了唯物史观。

在研究家族形态的发展中,摩尔根探讨了家庭概念的起源。根据摩尔根、蒙森、傅立叶等人的论述,马克思提出,“familia”一词的原意是指“从事劳动以维持家庭并处于家庭之父(pater familias)的权力支配下的奴隶和仆役的团体”。[2]366这个概念与成婚的配偶或他们的子女是没有关系的。在这里,马克思改变了自己从前对家庭概念的理解,认为现代家庭这一概念是在父权制时期才出现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父权制家庭时期,原来淹没于氏族之中个人的个性开始上升到氏族之上,因而强烈地要求建立专偶制家庭。同时,马克思认为现代家庭包含奴役的含义,他指出:“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2]366也就是说,现代家庭制度是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分离以后,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之后才出现的。马克思这一观点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奴隶制是文明时代的产物的观点是有出入的,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依据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奴隶制应当贯穿“人类史前时期”(指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到了“真正的人类历史时期”(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才会彻底消亡。

摩尔根也阐明了氏族的起源问题。他认为氏族的起源时间与伙婚家族大致同时,但是它不是建立在任何一种家族基础上的,因为氏族不以任何形态的家族为其构成要素。恰恰相反,每一个家族都是丈夫在一个氏族,妻子在另一个氏族。摩尔根认为“家族之产生与氏族无关,它从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完全不受氏族的影响,而氏族则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3]227马克思赞同摩尔根的观点,他进一步指出家庭比氏族古老,它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形式,但不是基本单位,因为它不是氏族—胞组—部落—民族有机系列的一个环节,也不是社会制度有机系列的一个环节。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马克思概括道:“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2]500

二、 史前时期社会结构的实证考察

社会结构是从静态中考察社会形态问题。在《古代社会史笔记》之前,马克思主要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特别资产阶级社会的结构及其基本矛盾问题。19世纪60年代以前,关于史前时期这种特殊的社会,还是个“哑谜”。特别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阶级社会结构的“骨架”及其关系,能否也适用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这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理论难题。

我们首先探讨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在《古代社会》中,摩尔根非常重视生产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写道:“人类能不能征服地球,完全取决于他们生存技术之巧拙。”[3]18在摩尔根看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每一个重要的新纪元都与生活资源的扩大有着直接的联系。正是由于人类对食物的品种和数量的生产取得了绝对控制权,她们才繁衍为许多人口稠密的民族。马克思在摘录这段文字时对“生存技术”“食物生产”等术语加了着重号,以示对摩尔根论述表示赞同和肯定。马克思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提出,人类生存的各种技术都必须经历长期的积累、间隔而先后出现,生产工具的发明和发现是一个接一个先后相继出现的,“人类的工具经过用燧石和石头制造的阶段才达到用铁制造的阶段。社会制度也是如此。”[2]378在这里,摩尔根看到了生活资料的扩充,特别是生产工具的革新与人类自身的繁殖的对应关系,意识到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摩尔根的表达虽然不尽准确,但是他以自己的方式发现和证实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思想。

同时,摩尔根还研究了人自身的生产问题。人自身的生产就是繁殖。摩尔根多次强调婚级是以性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而氏族是随后较高级的按亲属关系组织起来的,并且这些伟大的社会运动是顺乎人类天性所趋的原理自发创造出来的。他不但看到人自身的生产在婚姻家族形态演变中的作用,而且还意识到这种生产对各种制度、发明、思想的决定作用,即各种制度、发明和思想是一个“纯种的历史”[3]18,并且这些是依靠个体传流下来并在经验基础上不断得到发展。马克思在笔记中承认人自身的生产和婚姻在氏族产生中的决定作用,他提出“氏族必然从杂交集团中产生”[2]499,也就是一旦这个集团内部开始禁止兄弟与姊妹之间通婚时,氏族就会从这样的集团里面生长出来。而随着氏族产生,并且成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时,家庭就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家庭不是氏族的单位。这样借助摩尔根的实证研究,马克思重新阐释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人自身的生产问题。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进行了概括,认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有两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它们决定着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制度。

综上可见,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是指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包括生活资料和人自身的生产两方面的现实能力。

我们再来讨论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问题。借鉴摩尔根的考察,马克思认为氏族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家庭形式和亲属关系,而氏族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亲属制度,家庭形式和亲属关系决定着亲属制度的产生和性质、变化和发展,这就相当于在阐述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在《古代社会》中,摩尔根写道:“各种亲属制与各种家族形态有直接的关系。”[3]433作为原始社会经济基础的家族是一种能动的要素,它是活跃易失的,而不是静止不动的,它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从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发展,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较高的形态飞跃。反之,作为原始社会上层建筑的亲属制却是被动的,它往往保持很长一段时间不变,只有在家族发生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会发生急剧的变化。马克思在笔记中肯定了摩尔根的观点,同时补充到:“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2]354

摩尔根还特别强调财产在人类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与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功能,他指出:“无论怎样高度估量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它是使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力量。人类头脑中的财产观念的发展,开始时十分微弱,最终却成为其最主要的欲望。政府与法律的建立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使用财产。是它导致了人类奴隶制的产生,使奴隶制成为产生财产的工具。”[3]511在这里,摩尔根意识到经济基础对政治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和政治上层建筑维护经济基础的作用。同时,摩尔根论证了“原始的思想”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他认为,“原始的思想胚胎”关系到政治、家族、语言、宗教、财产等因素,它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摩尔根的表达虽不尽准确,但是却以自己的方式论证了马克思关于思想上层建筑功能的原理。马克思对这些观点基本是赞同的。还有,马克思驳斥了格罗特先生把血缘关系看作观念的观点,他指出:“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是物质的,用德语说是肉欲的!”[2]503马克思认为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关系,而亲属制度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可见,氏族社会的社会结构也可以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及相互关系的原理来加以说明。

三、原始社会发展演变的探究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对史前社会知之甚少,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的批判以及其暂时性的论断,除了经济学的论证外,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停留在道德意义上,这一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认为,生存的技能对于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意义。人类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与生存资料的扩大有直接联系,据此,他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时代和七个阶段:蒙昧时代,它又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个小的阶段;野蛮时代,它也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个小的阶段;文明时代。前两个时代都属于原始社会。同时,摩尔根认为生存技术、政治观念、家族制度、财产观念这四种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马克思虽然接受了摩尔根的分期法,但也看到了这种分期在唯物主义上的不彻底性和机械性。故而,马克思在笔记中改变了原书的结构和顺序,按照生产技术和家庭形式到财产观念和管理观念的发展顺序描述社会的发展,从而克服了摩尔根的不彻底性。后来,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言中,恩格斯分别对这三个时代的基本特征作了简要的概括。

前文提到,摩尔根把家族分为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父权制→专偶制。在摘录时,马克思特别关注了这些家族形态中人们的生活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他摘录的几处如下: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对偶制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并在家户中实行共产制。[2]344

在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中,都必然流行生活上的共产制,因为这是他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共产制现在仍普遍流行于蒙昧和野蛮部落中。[2]347

共产制生活方式看来是起源于血缘家庭的需要,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继续存在,而在美洲土著中继续存在于对偶制家庭中。[2]359

几个这样的对偶制家庭常常居住在一座房子里,在生活中实行共产制的原则。[2]360

以上材料可见,马克思根据摩尔根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血缘制、伙婚制、偶婚制家族都是共产制的生活方式,而且这是他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因为这些时代家族还是一个力量过于薄弱的组织,没有能力单独去克服生活上的困难。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人们必须靠联合的力量向自然界争得生存的必需品。在这里,马克思关于共产制或者共产主义的摘录有八处之多,而且内容多是重复,由此可见他对发现史前社会的共有制的重视和喜悦之情。因为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从形式上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对原始社会“共产制”的回归与重复。

但是,“由于武器的改良和战争的诱因增强,野蛮人的战争比蒙昧人的战争要毁灭更多人的生命;总是由男人承担战斗的任务;这就使女人过剩;这就加强了群婚所造成的婚姻制度,阻碍了对偶制家庭的发展。”[2]363这样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包括栽培玉蜀黍和其他植物而来的食物的改善),加上战争的特别需要,男人在家族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家庭的个体性得到发展,这样父权制家族逐渐取代偶婚制家族。而到了父权制家族阶段,逐渐出现了父亲对财产的占有权。马克思认为,罗马的家庭就是处于父权完全支配之下,父亲构成了家庭的核心,并使家庭得名,他对其子女、后裔和奴隶、仆役都操有生杀大权,父亲对家庭创造出来的一切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他写道:“虽不是实行多偶制,但是罗马的家庭之父就是家长,而他的家庭就是父权制家庭。希腊各部落的古代家庭在较小的程度上也具有这种性质。”[2]365到了专偶制家族阶段,即“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占有形式有两种倾向,即国家占有和私人占有。在希腊人那里,土地有些仍为部落共同占有,有些为胞族共同占有供宗教之用,还有一些为氏族共同占有,但大部分土地都已归个人占有了。在梭伦时代,雅典社会还是氏族社会,土地一般已被个人占有,人们已学会了抵押土地”[2]390。

马克思认为,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贵族分子在社会中日益得势,这成为雅典社会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同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阶级和阶级斗争也不可避免了。马克思指出:“和摩尔根相反,显然表明氏族酋长等人由于财富等已经和氏族的群众处于内部冲突之中,这种情况,在存在着与专偶制家庭相联系的房屋、土地、畜群的私有制的条件下,乃是不可避免的。”[2]517同样,阶级斗争和对抗的根源就在于经济利益的对立,“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2]522

综上,马克思在摘录和评述摩尔根的著作过程中逐一揭示了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经济原因、历史过程,说明了私有制和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进而真正揭开了原始社会之迷。通过我们对马克思研究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历史演变的梳理,也证明了马克思是从社会形态划分、社会形态演进、社会形态结构等三个主要方面研究社会形态问题的。按照马克思研究社会形态的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人类社会必然按照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有序程度低到有序程度高不断向前发展的,由此我们应当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充满自信。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 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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