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 永 丹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的理论争执经久不衰,甚至愈演愈烈。一方面,人们认为马克思是在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正义一词的,马克思的思想中不包含成熟的正义理论,仅有对正义的嘲讽和拒斥。另一方面,人们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异化理论、类概念、人的发展以及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视角挖掘其正义思想,以期从学理上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辩护。实际上,当马克思对资本剥削发起强烈批判的时候,他无时无刻不对正义充满热情。虽然马克思没有专论正义的著作,但他的一生无不充满对实质正义的求索,他的著作无不包含对不正义的抗议和挞伐。一直以来,尽管否定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呼声持续不断,但在马克思的思想视野中,他的正义是在“批判—重构—实践”的三重逻辑下推演和运行的。马克思不仅有正义理论,而且他的正义理论是批判的正义理论。
正义与剥削的关系是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绕不开的话题。人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必然会对资本主义的剥削作出正义或不正义的辩护和评价,似乎正义与资本剥削有着难以割断的联系。而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恰恰给资本剥削蒙上了一层细细的面纱,因为他并没有直接断言资本剥削的不正义性,而是在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双重维度下构建了自己的批判性正义话语体系。
剥削是否正义的问题是研究马克思正义思想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众多思想家为破解这个难题进行了正义理论的重思和重构。伍德坚决认为:“无论资本主义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不正义的。”[1]244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对剥削的评判具有矛盾性,“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但他却忍住不说资本主义不正义。”[2]56罗尔斯也强调:“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他自己是在这么做。”[3]349马克思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评判剥削?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事实性评价中寻找答案。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剥削一词有特殊的指称。剥削特指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连续的不平等交换关系以及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榨取,其最本质的寓意就是马克思笔下所描述的“盗窃”或“抢劫”。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4]640这种所有权和劳动之间的分离,映射了剥削的不平等交换属性。不平等交换作为剥削的一个解释性概念,它意味着权利的违背和侵犯。在经济意义上,经济权利的违背与“盗窃”有一定的关联,所以,“剥削是不平等交换的描述已经表明,它是一种盗窃行为。”[5]264剥削还意味着工人的无偿劳动是被迫而非自愿执行的,无偿劳动已经违背了所有权,它意味着工人不可能得其应得,这在形式上也是不正义的。马克思经常以“盗窃”来描述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但在“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反对的一方总是以马克思所论述的“交易正义”来推断资本主义的正义性,以资本主义的法权正义衡量社会道德规范。其实,资本主义交换在表面的正义性掩盖了劳动力在使用中的“抢劫”。
从表面上看,资本主义的工资交易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出售,而在本质上却是劳动力价格的出售。如果工资交易就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出售,那么,只要交换成立,工人获得的就是自己创造的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义的。事实上,工人不可能获得与资本家同等的价值。当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没有权利获得由自己体力和脑力所创造的所有产品的价值,他们仅仅有权得到他们自己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工人拿到了与价值增值之前的劳动力价格相等的价值,资本家获得的价值增值是交换以后产生的,所以工人并没有遭到不正义。[5]131但是,资本主义的工资关系“表面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不相一致,因为资本主义的工资交易是劳动力价格的出售,工人不可能得到与他所创造的价值相等的工资。这种劳资关系被表面的公平掩盖了。
所以,马克思不断地这样论述,“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6]619,工人“每周为自己劳动3天,又为资本家白白地劳动3天”[6]273,资本家“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并使劳动力“不断地提供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6]714。很明显,“对他人的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7]433。马克思并没有轻而易举地认为资本主义工资关系的正义性,他更多把对这种关系的描述深入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事实中。对马克思来说,剥削本身就是被限定在资本主义标准范围内的一个资产阶级的概念,对资本主义剥削事实的评价本身是一种不能脱离资本主义经济事实的评价。从资本主义内在的法权来看,资本家不仅用钱购买了劳动力,而且劳动产品也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资本家有权利使用劳动力和劳动产品。但是,正义的本质不仅仅解决谁有权利占有什么和使用什么,它更多涉及如何分配权利本身。因此,“马克思把工资关系看作既是也不是等价交换。”[5]276它在表面有正义的一面,但本质是剥削的。柯亨认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在某种适当的非相对主义的意义上,资本剥削就是“偷窃”,“偷窃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者的东西,偷窃是做不正义的事情,而‘基于盗窃’的体系就是基于不正义。”[5]158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运转的功能性解释,只能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着手;当他找到资本主义自身的弊病并要对之进行理性评价的时候,只能用他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正义标准。也就是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解释是基于事实作出的评判,而对资本主义的评价更多是基于道德伦理的价值评判。他不可能以资本主义的法权评价资本主义,他顶多在资本主义的法权范围内通过展示其观念与实践的悖谬而对其进行批判。
对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无偿占有剩余劳动所造成的不正义分配,人们一般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古典正义原则来看,要评判资本主义是否正义,就要看劳动者在这种制度当中是否“得其应得”。如果得其应得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的应得之物究竟是什么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方认为,工人应得之物应该与他们的劳动相等价,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并没有得其应得,仅仅得到了工资,因而是不正义的。另一方认为,工人应得之物应该与他们的劳动力相等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不仅得到了工资,而且是得其应得,因而是正义的。从“等价交换”原则来理解,要评判资本主义是否正义,就要看劳动者在这种制度当中的付出和回报是否相称。一方认为,工人付出的是劳动,得到的是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工资,工人的这种“劳动”付出没有等价交换,因而是不正义的;另一方认为,工人付出的是劳动力,得到的是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工资,工人的付出与回报相称,因而是正义的。不管是“应得原则”还是“等价交换”原则,二者殊途同归,最终都落脚在“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上,也就是说人们得出资本主义正义与不正义的结论与“劳动”和“劳动力”这两个大前提有关。但是,马克思在蔑视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抢劫”和“盗窃”的时候,往往把它们和“无酬占有剩余劳动”联系起来。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家通过无酬占有剩余劳动来实现利益。资本家使劳动者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被迫参与劳动过程,而剩余价值就是在劳动者劳动的过程中产生并被榨取的。工人既没有应得其全部劳动的价值,也没有使自己的劳动与最终的结果“等价交换”,这样的交换是否是正义的呢?马克思认为只要工资与劳动力的价值相等,就完全有权利获得剩余价值。并且马克思也认为,即便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劳动者也不可能完全获得其劳动的全部价值。也就是说,劳动等价交换不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能使“劳动力”实现等价交换。马克思不是资本主义法权的代言人,而是无产阶级正义的代言人。他始终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界和无产阶级的立场考虑资本主义的正义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确确实实盗窃了剩余劳动,但他并没有因此指认资本主义就是不正义的。他始终刨根揭底,沿着“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生产正义”的路径,指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的根源在生产领域,要实现超越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必须推翻剥削制度。
资本主义的剥削既是一种市场现象,也是一种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它通过一种无声的经济强制使工人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皇冠砸得粉碎。在马克思那里,剥削往往和“掠夺”以及“抢劫”发生勾连,从根本上违背了贡献原则。然而,就资本主义内在运转来看,“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8]558。马克思甚至也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7]994。以马克思的历史发展阶段论和社会形态论的视野理解资本主义及其法权制度,并不是将其一概否定。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马克思一直把社会历史看作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演进和接续发展的历史,他既承认古代奴隶主的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必然性,也承认中世纪封建主的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必然性,更承认剥削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每一种社会形态相对于前一种社会形态来说,它是在辩证否定的基础上不断进步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与以往的剥削社会相比,它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史无前例的,“要达到这一点,以前的一切社会形式都太薄弱了。”[9]87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它把封建社会的形形色色的羁绊无情地斩断了;它使生产工具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推进生产关系发生变更;它把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卷入世界市场并促进了全球化的发展;它使农村和落后的国家屈服于城市和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它使生产力以惊人的速度空前发展——“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10]36这一切也预示着资产阶级“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0]37,资本主义潜藏的内在矛盾预示着它的灭亡将是历史的必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剥削关系,这种剥削不限于劳动关系本身,是剥削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像利用工具一样去利用他人。“马克思的批判不仅仅是说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是剥削的,他的批判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彻头彻尾都是剥削的。”[2]42
正义是历史长河中飘荡的浮萍,随着历史前进的波浪向前推移;正义是最广大人民孜孜以求的理想,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不断释放光芒。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正义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具有历史性、意识形态性和非形式性。马克思在对正义进行激进批判的同时,也将它置于共产主义的理想中加以描述。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正义将不断实现,甚至不断超越,达到与现实的完满统一。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讨论正义理念的时候,曾把它置于共产主义的理想中加以描述。麦克莱伦实事求是地指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特征的描述“极为粗略”,“他说得更多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11]439。尽管如此,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还是留下了关于共产主义正义的深邃思想。
在理论形态上,共产主义是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和谐统一,它不是单纯追求物的占有,而是追求人的彻底解放。因为人只有彻底解放了,才能真正占有他的对象世界。对于私有制条件下的人来说,共产主义是超越私有财产并最终达到人的解放的一种形式。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匮乏不能消除,社会充裕不能实现,正义不可能真正彰显其首要价值,“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435—436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短缺和匮乏将彻底克服,社会分工和差别将彻底消失,任何劳动强制将不复存在,按劳分配已被扬弃,人们由“得其应得”直接跨越到“得其想得”,“这个社会既是完全正义的,同时也是超越正义的”。[12]共产主义是超越法权的社会形态,并不意味着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正义。对马克思来说,尽管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上飘扬着“按需分配”原则,但是他并没有因此否认正义存在的社会环境。我们知道,马克思视界中的正义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内在贯通的,正义总是依附于社会的物质关系。当我们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理解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这个社会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前进和上升的。即便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各尽所能”,人们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生产力也会向前发展,社会的物质基础会不断变更,与之相对应的正义原则也会不断调整。只要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社会的物质条件总会发生改变。纵然人类发展达到很高的阶段,真正的正义既不可求,也不可能。如果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那么,正义将不会在共产主义社会终结,因为共产主义本身就不可能终结。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断言,共产主义肯定是一个超越法权的正义的社会。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个原则,分别是物质匮乏和物质充裕条件下的两个差别原则。实际上,这两个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正义批判的根据。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时勾勒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图景和轮廓,他明确指出,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的胎胞里生产出来,还带有旧社会的种种遗迹,因而对个人消费品只能采取按劳分配原则,认为每一个生产者提供劳动并从社会领回的劳动产品的数量和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即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原则以公有制为基础,否定了剥削制度,实现了劳动平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标准来讲,这个原则是历史的进步,而且更具有优越性。这个原则使得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9]434。但是,这在本质上没有摆脱“资产阶级的权利”,它默认人们的自然禀赋以及需求的差异,因而和其他权利一样仍然是相对平等和相对正义的。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进行控诉的根由在于,这个原则在一定程度或一定阶段仍然带来了无法回避的不平等,把这种不平等建立在了个人能力大小的基础之上。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在缺陷会在更高的阶段被按需分配原则所取代。在马克思那里,这两个原则实际上构成一个等级序列,按劳分配原则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前提条件,并随着历史发展不断更新。
马克思基于需要原则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正义批判。需要原则是马克思的高阶正义原则,它以实现“人类社会”和“人的自我实现”为根本追求,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适应并位于正义观念的最高层次。从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都存在缺陷,因而是不正义的。但是,在历史的序列中,它们都是通往“按需分配”正义原则得以实现的理想社会的必经之路。事实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并没有全盘否定,也并没有因为它在道义上错误而加以机械抛弃,他有时候指出资本主义分配不公在“匮乏”的社会条件下不可避免。如果以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来衡量这种制度本身,即使它的制度在形式上运行良好,但也满足不了它对正义的要求,不正义也会经常发生,原因是这种制度违背了按需分配的原则和要求。资本主义之所以不正义,不是因为它的生产力和物质技术基础违背了正义的原则,这不仅在理论上很难疏通,而且在实践层面也难以证明。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造成的社会缺陷,但是他不会反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对人类文明进程生产的影响。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是生产关系造成的,马克思反对的正是运用于生产力的社会方式,尤其是产品的占有和分配关系。资本主义的正义与否不能由资本主义的自身标准去衡量,因为它自己的标准当然符合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只能以代表整个社会绝大多数的阶级的利益以及由他们所创造形成的新社会的正义标准去衡量,这样的结果证明,资本主义在自己的技术基础上无法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需求,资本主义的剥削违背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并无法与共产主义的正义标准相一致,因而不利于人的自我实现,最终使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成为泡影。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链条上理解正义,它毫无疑问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更确切地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都有自己不同的正义追求。于马克思而言,他既坚持在批判资本主义中发现正义,也坚持在勾绘未来理想社会中追求正义,而连接正义批判和正义构建的线索就是阶级斗争或社会革命。这源于“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9]602。正因为如此,他极力挞伐资本主义的正义范例,并站在无产阶级的利益立场,揭示了实现正义的历史连续性过程。
马克思多次声称,阶级斗争推动阶级社会向前发展,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向前迈进不是英雄人物的自我断决,不能仅仅诉诸于思想观念,而是使被压迫者形成阶级意识并指导阶级斗争,以革命的方式推翻已有的旧制度。人类社会由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状态逐步跨越到共产主义的正义状态是一个历史的接续过程。这个过程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无产阶级的不断觉醒。资本主义的物质条件和无产阶级的力量壮大为社会正义的完全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能够为生产的社会化、交往的世界性以及私有制的消灭和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剥削的加剧,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不断增强,队伍不断壮大,革命力量不断凝聚,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正义要求,为实现社会正义准备阶级基础。如果把历史唯物主义贯穿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全部论域,那么,每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都是相对的,也是维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正义将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消逝,而是沿着历史必然性逻辑不断实现并达到更高级层次。毋庸讳言,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作为依附于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的范畴,在无产阶级斗争中不起革命动机作用。正义总是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阶级利益的调整而不断实现,它是历史接续的,也是逻辑相连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变革总是遵循“瓜熟蒂落”和“水到渠成”的一般规律,不能仅仅因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而用暴力革命直接推翻它,而是在追问这种制度为什么不正义的根由之后,再用暴力革命将它连根拔除并加以埋葬。无论从社会发展“五种形态”或人的发展“三种形态”的视角来拷量正义,还是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逻辑演进的历史规律中追寻正义,作为历史漩涡中的正义总是与历史的洪流如影随形。正义不可能超越历史的条件,它总是在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与人自觉追求自我实现的矛盾和张力中不断实现。
马克思之所以指认资本主义的正义理念是“虚无飘缈的幻想”,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就是不正义的,它不可能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也不可能关照广大人民的利益。马克思甚至以“按需分配”原则构建未来社会的正义图景,原因在于这种正义原则是基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并在超越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实现的,是立足于社会现实运动并以人的发展和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的高阶正义原则。它不再是人们用虚假的言语掩盖起来的幻想,而是立足于社会发展规律并关照社会现实的实践性原则。在马克思一生的革命生涯中,“正义的概念将不是被理解成超历史的正义的假定,而是被看作一个‘实践’的概念。”[13]无论马克思所提出的资本主义基于权利原则的正义,还是基于贡献原则的正义,亦或是基于需要原则的正义,这些正义原则都没有脱离社会的现实物质条件,而是在逻辑和现实的统一中由低到高不断被替代。所以,马克思既用贡献原则否定资本主义的法权正义,也用需要原则批判社会主义按贡献分配的历史缺陷,这构成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内在逻辑线索。当然,也有学者误解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意图,机械地认为马克思的高阶正义陷入了“乌托邦”和“抽象的善”。其实,一个把正义从精神王国罢黜并把它抛在历史唯物主义“下线”的理论家绝对不可能让正义再次在精神世界耸立,这位旷世奇才不可能“在套被子的时候把自己套了进去[14],认为共产主义的高阶正义是抽象原则的一厢情愿的想法,根本没有厘清马克思正义批判所秉持的历史主义方法。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10]161斗争对于变革社会来说是完全必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可以破坏资产阶级政府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无产阶级斗争本身的正义取向和正义概念是否充当了革命的因素,这在马克思那里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有人因此认为,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存在“革命的妥协”,甚至认为马克思是拒斥正义的。马克思确实很少在正面的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甚至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以及《协会临时章程》中不情愿地指出,对正义等词汇作了“妥善安排”,使之“不足为害”。虽然马克思对当时流行的正义呓语做出让步,但是他并没有以正义来消解无产阶级斗争,也没有以遮蔽正义来厘定社会革命。事实证明,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正义话语,一个是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性话语,这是对正义的批判和解构,另一个是对共产主义两个阶段所需要的正义原则的建构性话语,这是对正义的批判性重构,两种正义是处在对立面上的。马克思所批判的正是资本主义的改良正义,因为这种正义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会以虚假的承诺和主张消极的社会改良来弱化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马克思推崇的隐匿在阶级斗争背后的正义原则可以释放无产阶级革命的精神力量,以助推社会正义在新的阶段开显和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一方面认为要妥善处理资产阶级正义,使之不足为害,另一方面认为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9]113。只要我们明白这两种不同的正义话语,我们就会发现,资产阶级的正义会消解无产阶级斗争,这是革命的马克思极力排斥的;未来理想社会的正义或者说马克思自己的正义追求,不仅没有被马克思抛弃,而且与无产阶级斗争内在贯通,正义能够成为无产阶级的“至高无上的准则”,无产阶级的斗争也能够助推正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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