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及其解决途径

2018-04-03 08:57董雪林姜小慧
关键词:复杂性工程师义务

董雪林,姜小慧

(东北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辽宁 沈阳 110619)

伦理学研究中著名的思想实验“有轨电车难题”和“定时炸弹”揭示的都是典型的伦理困境问题。在这些困境中,无论道德主体出于何种道德理由作出选择,结果都不是完全符合道德的,或者说任何一种选择都有不道德的成分。工程活动中的伦理困境虽然不如思想实验那么极端,但却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工程实践中,涉及到的现实情况更加复杂,道德理由、道德价值也更加多样,伦理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常会陷入困境。伦理主体可以依据的伦理原则既包括义务论、结果论和美德论等传统伦理理论,也包括责任伦理、底线伦理等现代伦理理论;对工程共同体中的工程师而言,还可以把职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选择的依据。因此,伦理准则的多元性及其不同的适用范围所造成的冲突,也是导致伦理困境的一个根源。另外,以规范伦理学为基础的底线伦理观也不足以正确指导工程实践,美德伦理应该成为指导工程实践的更高标准。

一、工程实践中伦理困境的类型

我们把伦理主体在工程活动过程中进行相关道德选择时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称为工程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工程活动的主体既包括个体主体,也包括团体主体,由于主体形式的复杂性,不同的主体又有着不同的道德依据和利益诉求,因此也就导致不同类型的伦理困境。本文将从三个层面探讨工程伦理困境的类型:个体困境、群体困境和责任困境。

1.个体困境

个体困境又可以分为两种:个体利益与内心道德律之间的冲突;双重身份所导致的伦理困境。

(1)个体利益与内心道德律之间的冲突。个体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权力、名誉等,这个“个体”既可以是工程师,也可以是工程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以工程师为例,无论是为企业工作的工程师还是为政府工作的工程师,抑或是独立从业的工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总会遇到一些伦理难题,这些难题的一方是由于经济原因、权力压力或者对名誉的追求而要做出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另一方是内心的道德律要求做出遵守伦理原则的行为。这类伦理困境是工程师最常遇到的,也是最难得到正确解决的。比如,管理者利用权力施加压力让工程师提供不符合事实的专业意见(工程师面临对雇主忠诚还是对公众负责的两难境地,如果选择后者将面临失去工作,无法对家庭负责的情况);那些由于政治原因甚至是人道主义的原因,参与核武器、化学武器研究的工程人员也同样面临这类伦理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师往往要面对内心道德律的审判,但如果完全按照道德律令去做,自己的切身利益就无法保证甚至是遭到损害;如果违背内心的道德律令,虽然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证,但却往往会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两难的选择。正如M.邦格(Mario Bunge)指出的:“诚然,大多数工程技术专家是有矛盾心理的,只有少数人本质上是恶的。但是,所有工程技术专家最终是受经营者或政治家控制,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支配的……技术是工程技术专家所做所为的事,而他们的作为则是听人吩咐的。”[1]

(2)双重身份所导致的伦理困境,也可以称为角色困境。在现代工程活动的项目组织中,工程师相比共同体其他成员有着特殊的身份情况,一些工程师会兼任管理者,在提供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做出管理决策。由于专业判断和管理决策并不总能保持一致,尤其是管理决策需要在违背专业判断的条件下做出的时候,工程师的双重身份就会使他(她)陷入“义务冲突”。义务冲突是指“某一身兼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角色的主体,在无法同时满足两组(或两组以上)职业义务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冲突”[2]。在工程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工程师和管理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分工,工程师要保证工程价值的实现,管理者要保证商业价值的实现。伦克(Hans Lenk)曾指出:“工程的价值是技术可行性、安全导向、功能和运行情况、技术方案的完整;而商业的价值是盈利性、可市场性、时机、投资能力。”[3]由于工程师角色和管理者角色所追求的价值不同,所以二者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同,工程技术人员要保质保量,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原则,而管理人员需要考虑组织或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声誉,这两方面通常是不冲突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就会发生矛盾,特别是两种角色集合在一个人身上时。

以“挑战者号”航天事故为例。1986年1月28日,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在升空73秒后爆炸,7名宇航员全部遇难。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胶皮圈上的O型环破裂。然而遗憾的是,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就在发射的前一天,负责O型环的总工程师就提出延迟发射的建议,因为O型环存在在低温条件下断裂的风险。然而此时,航天公司的管理者们正急需一次成功的发射来争取更多的业务。作为该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部副主任罗伯特·伦德(Robert Lund)在面对他的工程师同事所提出的推迟发射建议时,先是出于专业判断拒绝签署发射令,而后被他的上司要求“摘掉你工程师的帽子,带上管理者的帽子”[4],然后他便做出了支持按时发射的决定,于是悲剧就发生了。所以说,两个“帽子”该如何带,何时带,对作为管理者的工程师来说确实是个难题。

2.群体困境

群体困境是指工程活动中的各个利益群体在利益取舍过程中所面对的伦理困境。李伯聪教授认为,工程师、工人、管理者、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构成工程活动共同体,即“异质成员共同体”。[5]王建教授则按照知识背景是否相同,价值诉求是否一致把工程活动的主体分为同质主体和异质主体。[6]李伯聪教授对工程共同体的定义是从参与工程活动的人员分工角度来谈的,王健教授的分类则同时顾及到了专业背景和价值追求方面,而我们希望从工程活动的利益分配角度来谈工程共同体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问题,因为这也是造成伦理困境的一个根源。

我们仅按照利益诉求是否一致将工程活动主体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比如工程的投资方、承包商、施工方甚至还有工人,都可以认为是一个利益群体的,因为他们都希望及早完工,及早收益。但工程活动中的利益群体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工程进展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组合,比如当投资方拖欠资金时,承包商与施工方就会另外构成一个利益群体与投资方形成对立的利益群体。正是由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以及利益群体内部的不稳定性,使得利益权衡问题成为工程活动中造成伦理困境的一个主要根源。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一定的利益,而问题就出在利益获得方与利益受损方往往并不是同一群体。因此,工程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也就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利益获得方(比如投资者)和利益受损方(因工程项目而搬迁的原住民);二者之间也会有重叠的部分,这是因为利益受损方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可能是暂时的,经过补偿就会变成利益获得方(比如因搬迁而致富的原住民)。但仍旧有一部分人受损的利益是难以补偿的,比如新规划的铁路线、飞机场附近的居民,本来宁静的生活将被打破,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利益分配在利益获得方与利益受损方之间的分配是不对称的。

如此以来,受损的利益如何补偿就成为问题的核心。如果仅仅把利益受损方限定在人的范围内,那么受损的利益包括有形的损失和无形的损失。有形的利益损失容易补偿,比如搬迁中按照一定的协商标准对征地进行补偿;而无形的损失该不该补偿、该如何补偿?比如新建铁路线带来的噪音污染,兴建化工厂对空气、水源、以及土壤的污染,新建高层建筑遮蔽原住户的阳光等;也包括工程移民对世代生活环境的情感依赖,对新环境的适应困难,谋求新的生存方式的困难;还包括对历史遗迹的破坏,对文化风俗的改变等。进一步,如果把利益受损方扩大到其他生物以及生态的层面,那么问题将更加困难。工程项目对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的破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该如何衡量?如何补偿?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哪个更重要?有形的利益和无形的利益哪个更重要?人的利益和其他物种的利益哪个更重要?当代的利益和后世的利益哪个更重要?

3.责任困境

责任主体缺失所导致的伦理困境,也可以称为责任困境。在现代工程系统中,大规模的合作与分工使得个人行为被集体行为所淹没,个人的贡献被限制在系统的节点层面,整个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是由众多的人和物的因素所共同决定的,因此责任主体也由个人扩展到集体。技术与个人的个体对应关系被整体对整体的关系所取代。然而这一转变往往意味着责任主体的缺失,也就是格鲁恩瓦尔德所说的“技术发展的匿名性和无主体性”[7]。造成责任主体缺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工程系统中因果关系复杂,使得从因果力的角度归咎责任变得不可能;另一方面,个人负责任的能力有限,难以对大工程系统负责,例如让一个工程师对一栋倒塌的大楼负责是不现实的。

仍旧以挑战者号事故为例。由于在发射决策作出的过程中,涉及到了众多的管理者和工程师,不管过程是什么样的,但最终结果是集体作出了这个决定,也就是整个集体应该对事故负责,但也就是到此为止,集体中每一个成员都逃脱了责任。所以我们看到,当责任的主体由个体变成集体,直觉告诉我们集体责任应该通过制度规章的转换,最终由集体中的个体成员来承担,然而结果却是责任被分解消失了,集体中的个体成员无需负责,集体责任无法还原。关于集体责任该如何分配有三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认为集体的责任就应该由“集体”来承担,与集体的成员无关。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的责任应该由集体的成员平均分摊。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责任应该由参与到造成不良后果的合作行为中的那部分成员来承担,即集体中的具体团体来承担。但无论哪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中都无法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集体责任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工程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

通过上文对工程伦理困境类型的划分,我们会发现在工程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维度都会出现伦理困境问题。究其根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1.工程系统的复杂性是造成伦理困境的根本原因

当代工程的组织方式已经超越了个人、单个企业组织甚至是几个合作方的形式而进入“大工程”时代。工程关系也由简单的工程师、雇主和人工物之间的关系转变成由各种异质性要素构成的社会技术系统。工程系统是由大量异质要素所组成的共同体,工程不仅需要科学和技术知识,还需要物质资源、金融资源、社会资源等,一个工程系统就是一个复杂的行动者网络。在各种复杂性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在一些网络节点上就形成了价值观的冲突,进而造成道德实践的困境。深入认识工程系统的复杂性有助于厘清工程伦理困境形成的根源。工程系统的复杂性包括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复杂性两个层面,内部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技术集成的复杂性。技术因素是工程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各种技术要素通过集成的方式来实现工程目标。然而,集成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以系统论为指导的思想和方法,系统复杂性就是技术集成的根本属性[8]。技术要素的集成体现在两个方面,整合性的集成和创新性的集成。在这两种集成方式中都包含诸多的复杂性问题:技术类别的复杂性;集成方式的复杂性;集成后果的复杂性。此外,还包括成熟技术之间耦合的恰当性,新技术应用的试验和风险性,以及新旧技术之间衔接的合理性等复杂性问题。

(2)伦理主体的复杂性。工程活动共同体是异质共同体,其人员组成复杂,包括投资者、政府、工程师、工人、用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中投资者和政府是权力主体,工程师和工人是实施主体,用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使用和承担主体。在各种类型主体间,存在利益分配的复杂性、责任分配的复杂性以及管理协调的复杂性。

(3)工程后果的复杂性。朱葆伟教授将工程活动的后果分为三种可能性,分别是现实的可能性、假设的(或理论的)可能和隐蔽的可能性[9]。工程活动的后果还表现为其他的可能性——近期的还是长期的、局部的还是全球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些可能性之间还存在交叉演变的可能性,因此工程后果的多种可能性就意味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存在,也就面临失控的危险,同时也导致了选择与决策的困境。“正像美国国家工程院院长沃尔(W.A.Wuif)所指出的,当代工程实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带来了过去未曾考虑的针对工程共同体而言的宏观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导源于人类越来越难以预见自己构建的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灾难性的后果。”[2]

此外工程活动还涉及外部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文化因素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在实践层面,内部复杂性与外部复杂性之间不仅没有明显的界限,而且常常是交织在一起起作用,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就使得工程在决策、实施、评估以及维护各个阶段都有可能面临伦理困境。

2.伦理原则的多元性也是导致工程伦理困境的一个根源

工程活动中伦理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的时候可以依据的伦理原则包括义务论、结果论和美德论等传统伦理理论,以及责任伦理、底线伦理等现代伦理理论;对工程师而言,还可以把职业伦理规范作为道德选择的依据。我们要指出的是,伦理原则的多元性及其不同的适用范围也是导致伦理困境的一个根源。

(1)美德论、义务论和结果论。这三种伦理理论是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最常诉诸的理论依据。他们分别对应于人类行为的三个结构要素:行动者(Agent)、行为(Action)和结果(Results)[11]。其中,结果论被认为是在当今高度技术化社会中最普遍采用的伦理理论[10]。结果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依赖于它所产生的结果:只要它能产生好的结果,那就应该做;只要它产生了不好的结果,那就不应该做。当既会产生好的结果也会产生坏的结果的时候,就将各种结果(好的、坏的;收益、成本)赋予权重,进行加和。当计算结果为正的时候,就应该做;当计算结果为负的时候不应该做。结果论的代表理论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信条是“最大幸福原则”,即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追求的不是个体的幸福,而是共同体中所有人的幸福。因此,从理论层面看,功利主义的理念是好的,问题在于从理念向实践的转化。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功利主义往往就被转变成以“结果证明手段”(ends-justifies-the-means)的行为原则,并进一步将问题转变为纯粹的成本-收益分析,至此也就将伦理问题还原成了经济问题。在功利主义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化过程中到底忽视了什么呢?米切姆教授认为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不同的人对什么是能带来幸福的东西有非常不同的理解。②行为的结果会有多种可能性和发展途径,不容易预测。③功利主义把伦理问题还原成经济问题,即纯粹的成本收益分析,而问题在于在一些成本和收益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即成本和收益不能使用同一标准衡量[10]。而我们从福特汽车公司的“斑马汽车”案例[11]就可以看到功利主义在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相比于结果论以结果为行为辩护的立场,义务论认为至少有某些行为本身就是错的,而且永远不能被它所导致的好的结果证明为对的(比如撒谎和杀人)。义务论认为道德意味着遵守准则。某些行为被判定是正当的,因为他们遵守正当的准则,因此就有义务去遵循这些准则。康德还提出了最普遍的义务原则:第一,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第二,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成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也就是说只有能成为普遍规律的行为原则才是正当的,并且在道德实践中不能以人为工具或者手段,要尊重人。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义务论和结果论是不冲突的,二者通常会给出一致的道德判断。比如,对是否应该盗窃的判断。但在某些情况下,结论将是相互冲突的。比如在“电车难题”中,根据义务论“不能把人当做手段”的规则,我们是不应该扳动道闸牺牲另一轨道上的一个人而拯救原先轨道上的5个人的;而根据结果论或功利主义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则应该转换电车轨道牺牲一个人而拯救5个人的。米切姆教授认为义务论的问题在于:①行为者不能在每个行为之前都自觉地把他的意图表达成规则并检验其能否被普遍化。②我们的意图不可能总是明确的。③行动的动机总是混合的。④伦理生活中包括感觉与情绪。[10]

所以,在结果论和义务论相互冲突的地方道德困境就出现了。那么,美德论能不能给出满意的答案呢?一个人的美德是在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包括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感觉以及直觉。所以我们并不是在每一次面对道德选择的时候,都要分别从结果论或义务论的角度分别加以考察,大多数时候我们会很自然的依据以往的经验直接作出判断。对于职业人员(包括工程师)来说,情况也是类似的:对于常规性的事项主要依据长期的工作习惯来进行,在某些重大的或者全新的项目中,可能会审慎地运用结果论或者义务论的视角进行判断。此时,习惯反映的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职业人员的美德。一个具有美德的人自然会在其习惯的支配下做出既符合义务论又照顾到行为结果的决策。米切姆教授认为,美德不仅是人类本性的展现(就像打喷嚏的习惯),更是对人类本性的实现或者完善(就像阅读的习惯);拥有美德不仅是个人本性的完善,也是对人类共同体的本性的完善,也是为人类和宇宙秩序之间建立起和谐关系[10]。但是,美德论的问题在于,美德不是一天形成的,美德是私人的不是公共的,美德本身无法判断。

(2)职业伦理规范。在工程共同体中,职业伦理规范作为传统伦理理论的补充,也提供了一种道德选择的依据。职业伦理规范是传统理论的整合和转化,中心为责任(义务)伦理,具有合理性,但是其适用对象过于局限(只限于工程师群体),对共同体其他成员没有约束力。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建立在高于普通道德的标准之上,是在存在多种道德选择的前提下产生的,“把道德上不确定的问题变成有确定答案的职业伦理问题”[12]182。伦理规范是所有职业人员都应遵守的约定。“伦理规范不只是好的忠告或愿望的陈述,它还是一种行为的标准,如果在一种职业中能普遍实现,那么它将对每一个职业成员在其相应的行为上施加道德义务。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建立一个标准,并确保每一个职业成员都能遵守这一标准。”[12]183“伦理规范只有在被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在实际上指导行为。因为规范必须建立在高于普通道德的标准之上,因此,在不知道什么是规范所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是一个遵守道德的人也不太可能做到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像学习其他的工程标准一样学习规范。”[12]184也就是说,职业伦理规范对工程师的要求高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这使工程师时常陷入矛盾之中,不知如何是好。在工程共同体中,工程师按照职业伦理规范进行选择,其他成员的道德依据则具有随意性:张三看重义务论,李四看重结果论,王五认为美德论才最根本。最终该如何选择,却又往往被权力所左右。虽然说,工程伦理研究已达成共识:要把管理决策和工程决策分开,以保障工程师能够作出符合行为规范的选择;但这种划分还是忽略了管理者作出管理决策的随意性,即使决策是完全管理性的,不涉及技术问题,也有可能出现理论工具的冲突,比如持有义务论和持有结果论的管理者就完全可能做出冲突的管理决策。

所以说,伦理原则的多元性也是导致伦理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美德论虽然是比较理想的伦理原则,但是却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一个具有美德习惯的工程师需要长时间的培养,而且更像是一种个人的修行,不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结果论和义务论虽然可操作却往往导向相互冲突的结论;职业规范对职业人员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是在工程共同体中,它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工程师群体,对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缺乏效力,这进一步导致选择的矛盾。

(3)底线伦理观的局限。方化基等指出工程伦理是“工程活动中人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就是工程师等工程主体的责任伦理。”这种提倡规范的责任伦理观实际就是底线伦理,它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是相对于较高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来讲的。“底线伦理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人之为人的义务,比如说不伤害和侮辱生命、不欺诈他人,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制度、法律密切相关的公民义务,比如说奉公守法,捍卫法律尊严,抵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也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各种行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的道德,比如说官员道德、教师道德、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网络伦理。”[13]

底线伦理观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与工程价值观不相匹配。底线伦理相对于传统道德而言,它不关注理想、信念和价值,它只禁止。伦理章程也好,法律法规也好,主要表现为一些基本的禁令。底线伦理近似于法律[13]。规范是对行为而言,不约束思想。而工程伦理应该有更丰富的内涵,应该超越底线伦理。何怀宏教授曾指出底线伦理说的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社会的平等多元化趋向于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13]。而当代工程又要求在满足人类当下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对环境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生态负责,这其中不仅包含着基本的义务,还包含了理想、信念和价值的追求。这是底线伦理或者规范伦理力所不及的。应该说,当代工程需要的是一种新的伦理精神,它不仅强调基本的行为规范,它还强调全新意义上的责任观念,这一种“单向的面向未来的主动责任”[14],而这种责任伦理观念最需要美德的支撑。

三、解决伦理困境的途径

工程伦理问题相比一般伦理问题,它的主体是复杂的,它的客体是复杂的,它的根源是复杂的。因此,在面对工程伦理问题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不要希望通过单一的伦理工具来解决所有问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充分发挥各种理论的优势。比如,对企业而言,要强调义务论(社会责任)伦理观;对个体而言要制定适当的行为规范(包括工程师和其他职业者),同时加强美德教育(长期的);在满足前两点的基础上,适当运用结果主义伦理观。

鉴于造成工程伦理困境的几点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分别从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提出如下的解决途径:

第一,从认识论视角出发,运用系统思维充分认识工程的复杂性。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对工程系统中的复杂要素、复杂结构以及复杂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认识,从观念上放弃对简单性的追求以及线性因果观念。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正视工程系统的复杂性特点,不能一味地试图简化问题;其次要找出能正确认识其复杂性的方法。

第二,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对现有伦理规则进行汇集整合,在统一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制定详细的规范制度,明确责任观念,完善监察评估制度。由于“工程伦理是一种实践伦理”[2],所以工程伦理原则需要通过实践推理获得,而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协商以及博弈。“实践的推理是综合的、创造性的,它把普遍的原则与当下的特殊情境、事实与价值、目的与手段等结合起来,在诸多可能性中做出抉择,在冲突和对抗中做出明智的权衡与协调……当代许多伦理学家都十分强调对话,不同的社会角色、各种价值和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广大公众)的参与、对话并力求达到共识,是解决工程伦理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2]王键教授也提出通过在同质主体间采取协商的方法,在异质主体间采取博弈的方式以达成主体间的共识[6]。当代工程伦理已经从个人伦理转变为共同体伦理,伦理主体也就从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从责任义务的角度来说,也就是从个体责任转变成集体责任。用以指导个人行为的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在面对复杂的网络关系时,已经力不从心。多元化的工程共同体伦理需要通过集体责任制度、工程法律法规重构工程伦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充分发掘美德伦理的作用,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注重传统伦理的教育功能,使工程师等主体在参与工程活动之前先成为有良心的人、品格高尚的人、有崇高理想的人。比如,对工程师而言,仅使其工作停留在不违背职业规范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即使能做到“合理关照(Reasonable care)”也还是不够的,他本身必须是一个时刻愿意做出“善举(Good Work)”的人。在高尚的价值观指引下,工程主体就会主动突破底线伦理局限,追求卓越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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