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海,鞠 秀,孙博阳,甄小莹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44)
共享单车的发展是“互联网+”思维的典型体现。这一模式使得共享单车押金具备了超出传统押金“一般保证”功能,具有金融层面的特殊价值。其特殊性表现在:
1.一物多押,一人一押
实践当中我们所熟知的押金大多以保证对象数量为标准收取,即传统的“一物一押”。而目前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大多采用用户首次注册缴纳押金后方可用车的模式,也就是押金按人头收取,即“一人一押”。这种押金收取模式结合“单车用户数与投放量的倍数关系”,不难想象,每一辆共享单车上都可能存在着多笔押金,这就形成了“一物多押”的现象。
对于“一物多押”,《物权法》虽没有关于押金的规定,但对于抵押却有类似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然而这一规定与共享单车“一物多押”现象有着两点明显不同:第一,目的不同。该规定意在充分实现担保物的价值,促进市场资金融通;共享单车则是针对具体用户行为进行保障,同时也实现了囤积资金的金融价值。第二,性质不同。该法律规定是对担保物权的规定,而共享单车押金则呈现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属性。
“一物多押、一人一押”是共享单车押金最显著的特殊性,由此,我们还可推及其具有的另一重要区别,即债权设定的担保价值总额远远超出债权标的总额。
2.担保价值高于担保标的价值
担保的设立在于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而在设立担保时,担保物的价值以满足债权的价值为准。根据《2018中国移动互联网春季报告》显示:OFO 2018年3月份的活跃用户数量达到了2600多万,而根据OFO 2018年4月发布的“声明”,其共享单车的市场投放量在1000万辆左右。也就是说,平均每一辆单车在同时享受2.6位用户的押金保证。OFO的制造成本约在200元左右,现行的押金收取标准为99元/人,一辆共享单车所受担保为300元左右,且随着共享单车不断成熟,其制造成本不断降低,也就是说每一辆共享单车的投放者都正在享受着远超于其自身价值的担保,并且该差距在未来依然会增大[1]。
3.共享单车的押金退还与租赁业务具有分离性
传统押金往往与基础交易保持着从属性,即一旦基础交易停止,收押人则不再具有占有押金的合法理由,而应当及时退还押金。但是,在共享单车模式下,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租赁关系呈现间断性的租赁模式,有着单次租赁时间短、租赁频率高的特点,所以,按次交付押金的方式并不符合共享单车出行模式应有的效率考量。因而,共享单车采用会员制,从押金覆盖的时间来看就是,从客户签订“用户协议”、注册单车账户起,到注销账户止。押金担保的是长期交易,而非用户一次性地使用单车的行为。这样的押金与租赁业务的分离模式也更好地适应了共享单车的短期、多次租赁的模式[2]。
如前文论述,共享单车的三个特性使得它具有了金融层面的重要价值。综观共享单车,无论是押金还是预付资金都远远高于用户的单次租赁使用费用,且押金和预付资金的庞大和稳定性,使得我们能够自然地将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与普通提供租赁服务的公司区别开来。巨额资金沉淀使我们可以自然地联想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
1.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客户备付金
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3],以最具代表性的支付宝为例,同时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三者之间保持中立的地位,并根据与买卖双方的服务协议以及对交易信息的知悉而享有一定的自由裁断权。卖方、支付宝与买方三者之间类似于一种居间行为。
第三方支付机构采用的是“信用担保,二次结算”模式,实质上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设立过渡账户,使收支款项在支付平台上实现可控性停顿,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再决定资金的去留[4]。这一独特的支付系统必然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上,即形成了“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在途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为了实现上文所述的交易安全,资金无论如何都会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上作一定时间的停留,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沉淀资金”,如支付宝。
(2)支付工具吸存资金
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便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会提供账户充值服务。通俗来讲,很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储值卡——消费者提前购买充值过的购物卡,卡内余额可在每一次消费时完成结算。
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
(1)收取商户服务的佣金及服务费
以支付宝为例,根据《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其对通过它的平台完成的转账、快速提现、信用卡支付等7项服务进行收费,并根据“交易流量”对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支付宝作为占有网络支付半壁江山的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每秒有近百万的交易发生,可观的交易流量对于支付宝来说就是可观的佣金和服务费的收入。
(2)沉淀资金的高额利息
根据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现场实时数据显示:活动开场后55秒,活动支付宝交易额破1亿,到38分零5秒,突破50亿元。姑且假设日交易额为50亿元,按照资金沉淀时间为7日计算,沉淀资金规模为350亿元,若按照存款利率0.36%计算,其一年的利息收益为1.26亿元。虽然支付宝始终声称其从不打客户备付金的主意,但是在没有备付金利息返还给用户的规则的情况下,它仍然难以摆脱“吃备付金利息”和“挪用备付金投资”的嫌疑。
3.共享单车押金和客户备付金的异同
根据客户备付金的定义,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判断出共享单车押金和客户备付金的差别。首先,在法律关系方面,客户备付金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担保、二次结算”[5]模式的居间行为,既存在居间合同又存在买方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保管关系,而共享单车押金则源于租赁法律关系的债权性担保;其次,在法律主体数量方面,客户备付金存在着卖方、买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三个平等的法律主体,而共享单车押金则仅有用户和平台两个法律关系主体。
虽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共享单车押金的“巨额性”和“稳定性”又使得人们在思考单车公司的盈利模式时,可以轻易联想到类似于“沉淀资金”的额外收益即银行利息及风险投资收益,这才是单车公司真正的赢利点所在,而绝非“1元/ 半小时”的租金。这便是共享单车押金在发挥着其“担保用户合理用车”的基本作用外,给共享单车公司带来的重要的特殊价值。并且酷骑单车等6家单车企业倒闭后出现的“押金退还难”问题也更加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
“互联网金融思维+押金”使共享单车押金超出了传统押金一般担保的作用。如果共享单车企业能够将巨额用户押金合理、稳健地用于单车生产和维护、公司运营、技术研发等活动上,并且辅以有效监管,共享单车企业就能够实现新模式下的健康发展。
1.风险种类
在通常的交易行为当中,交付押金一方所面临的押金风险来自于押金收取标准以及何时可以请求返还押金上,而共享单车用户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押金退还程序问题,二是公司倒闭后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
(1)押金退还程序
目前市面上的单车公司基本都对押金退还规定了“到账期限”。在技术能够做到押金“及时到账”的情况下,单车公司保留此规定,不仅给众多的用户带来了不便,也欠缺法律上的合理性。
押金的缴纳作为用户在注册后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妥善使用单车的保证是具备合理性的,但如果用户通过平台解除用户协议,去除“使用者”的身份后,单车企业对于用户押金的占有则是缺乏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应当属于非法占有。如若企业挪用押金进行投资取得收益,则产生了不当得利的问题。
(2)押金安全
2017年共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均引发了用户押金难以收回的问题。不断上演的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和消费者押金无法退回的事件,给整个共享单车市场敲响了警钟。
目前,共享单车投资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而庞大且稳定的押金储备给共享单车企业提供了风险投资的资本。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高度的风险性使得用户押金处于一个不稳定的危险状态,一旦共享单车企业投资出现问题或者投资资金链出现问题,则必然会导致用户押金难以退还的结果。
2.风险来源
目前,针对共享单车,仅有2007年交通部联合十部委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从鼓励企业提供免押金服务、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完善押金退还制度几个角度对押金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并未对押金的使用边界、平台的权利义务等直接影响用户押金安全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用户对于自己的押金去向一概不知,只有当申请退回时,才可获悉自己的押金是否安全,在用户和平台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且这种不对等,没有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信息获悉权利来缓解。
综上,共享单车目前所暴露的风险可以归结为两大原因:第一,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尚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健全有效的法律规制;第二,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使得用户无法对单车平台进行社会监督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共享单车押金风险集中在企业对用户押金的利用缺乏边界限制和监管上,所以在考量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时,应当通过特殊的规则设计,来实现共享单车用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以下目的追求:第一,允许共享单车公司创新押金收取模式,安全、稳健地利用押金,培育共享单车行业;第二,在支持创新的基础上,避免系统性风险,保护用户利益,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因而,笔者比照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有着相似点的支付宝的管理方法,提出以下几点规则:
长期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中摸索着前进,埋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与经济安全隐患,广泛的市场应用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了可观的资金沉淀。直至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才正式结束其“原始成长期”[5],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对于客户备付金,历经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以及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加强对沉淀资金的严格监管。
在上文,我们讨论了共享单车押金及客户备付金之间的差异和本质上的相似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客户备付金也经历了长时间的原始成长期,自产生以来,始终面临着“沉淀资金”安全的质疑。共享单车作为新型业态,也正处于规范体系不完善的初始成长阶段。因而,我们认为,在思考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办法时,不妨借鉴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方式。
1.央行举措: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7年1月13日下发《通知》,文件第一、二条分别规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央行认为,就数据统计来看,客户备付金已经形成庞大的规模,但分散存放使得备付金具有很大风险,体现在:一是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挪用,进行理财产品购买和高风险投资上;二是许多支付机构利用规模巨大的客户备付金来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其主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而对客户备付金进行集中监管则能够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降低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维护市场竞争和金融秩序。同时,按一定比例实施集中监管,也给了支付机构自由地妥善运用客户备付金的空间,有利于盘活资金,促进支付机构的发展。
2.客服备付金在共享单车中的具体办法
通过“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政府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拿出与所收的押金成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备付金,用于及时满足需要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同时,允许共享单车企业对比例外的押金进行合理投资,避免大量资金沉淀丧失应有效率,同时又能够使共享单车企业的闲置押金合理、稳健地用于单车生产和维护、公司日常运营、技术研发与创新。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置怎样的备付金比例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通知》明确列明了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类业务的各个机构应当交付的比例,《管理办法》对三种业务类型也做了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虽然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业务没法与这三种服务严格地对应,但是它确实基于相同的金融原理,即在收取环节形成了他人可以请求返还的巨额资金沉淀,且一定程度上满足“网络服务”中的“互联网支付”的形态。因此,我们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收取备付金的比例应当参照《通知》中对“网络支付”的规定,即对共享单车行业的不同企业,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范、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六大指标进行评级,根据级别,交付备付金。
依照上文的分析,共享单车公司就客户支付的押金,最大程度上也仅需按照20%的比例支付,那么对剩余80%的客户押金,共享单车公司依然享有很大的自主性。那么对这部分押金,该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管,确保其安全?我们认为,应当让共享单车企业负有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同金融机构一样,通过外部监督,实现对资金的监管。
1.披露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思考让共享单车负有披露义务时,应当是立足于其具有金融性质,在营业模式上具有金融的特点,而这种营业模式上的金融性质是共享单车没有对外公开的部分,那就不得不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问题。如同商业秘密的定义,虽然公众大体知悉押金对共享单车公司的重要价值,但其内在究竟如何运作,仍是企业内部未经公开的信息,所以,共享单车押金对单车公司而言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披露义务一方面要实现押金具体情况的公开,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对共享单车公司的保护。
2.披露义务的范围
参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的规定,金融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向公众就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项目信息等信息进行公布。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要求尽可能公开透明,以便利投资人了解项目信息和进展。
我们认为,共享单车公司介于租赁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之间,应当使其负有高于支付宝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现有用户情况、押金储备总额以及账户现有的稳定押金储备,使用户能够依据这些信息,自主决定是否应当申请账户注销,从而取回自己的押金。此外,鉴于用户知识水平不一、判断能力不同,不宜要求共享单车公司向用户披露其押金的具体用途,以免引起用户不必要的不安,从而造成用户押金沉淀的波动。
共享单车用户最为关心、与用户利益最为紧密的问题,就是用户想要取回押金时能否取回押金以及能否及时取回押金。共享单车现有的押金退还规则,普遍规定共享单车用户申请押金退还后“1-3”或“3-7”个工作日押金返还原账户。在目前的互联网支付机制完全可以实现“退款即时到帐”的情况下,各家共享单车公司依然规定了延迟退款,容易让人与前文提到过的押金池相联系。也就是说,用户的押金存在于共享单车公司的账户每一天,都会给共享单车公司带来收益。这种额外的收入是建立在用户的返还请求权无法实现的基础上的,然而基于前文对普通押金出押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时间的分析,在用户注销账户的那一刻起,用户即享有了要求共享单车公司返还押金的请求权,所以,单车公司的延迟退款无疑是对用户返还请求权的侵害。我们认为,应当推动行业协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以《指导意见》为原则,制定关于规范押金返还机制的实施细则,押金退还时间不应过长,这样会剥夺用户处分这笔返还押金来取得收益的权利;也无需要求即时到帐,应当给共享单车公司一定的反应时间来处理全国范围内的用户退款。
押金作为当今经济交往中重要的担保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对于共享单车而言,结合了商业模式的押金使其具有了区别于一般押金的特殊性,包括“一物多押,一人一押”、担保价值高于担保标的价值、押金退还与租赁业务相分离等,这些特殊性成就了共享单车押金特殊的商业价值,给共享单车企业带来了金融方面的特殊价值,同时也显现出高于一般押金的特殊风险,产生了押金安全方面的诸多问题。基于对其特殊性和风险的分析,笔者从“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制度、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退还程序三个方面提出我们的考量和建议,希望能够以此为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当然,对于一项仍处于“原始成长期”的新型业态,还应当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为共享单车行业内部营造一个自由、公平、开放、非垄断的竞争环境,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调整押金模式,进而实现共享单车行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