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丽娜 刘全礼
(1.泰国西那瓦大学国际学院 泰国曼谷 10700;2.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北京 10000)
(一)特殊教育历史。在过去,泰国的教育主要围绕着两个机构:宗教和皇室。佛教僧侣在寺庙中教授宗教知识和其他学科,教育对象只有男孩。另外一种教育是为皇室的家庭和上层家庭的孩子提供的,让他们接受教育,以便在国家、各省单位任职。在拉玛五世国王统治时期(1863-1910),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需要受过教育的人来迎合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普通人家的孩子逐渐开始接受教育。泰国的第一所盲人学校创办于1939年,其他类型残疾儿童仍被拒绝校门之外,当时只有非政府组织为特殊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直到上世纪50年代政府才开始为视力、听力、肢体和智力障碍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从那时起,特殊儿童开始进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有特殊教育服务需求的特殊儿童数量增多,对政府加强力度支持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力作用。发展至今,泰国政府已经转向对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更具包容性的实践。
(二)特殊儿童父母态度。泰国是佛教国家,佛教徒占泰国人口95%以上[1],佛教文化自然也渗透到了特殊教育中。佛教徒相信:如果一个人善良地对待生活,那么未来日子将有好事发生。一个家庭如果出生了特殊儿童则被认为是该家庭过去犯错误的象征,因此,一些特殊儿童的家长把他们拥有一个特殊孩子认作是正在接受自己以前犯的错误的惩罚。但是,一些泰国华裔家庭认为,拥有一个唐氏综合征孩子是家庭幸运的信号,会给他们未来会带来好运。
(三)特殊教育立法。受1898年英国《教育宣言》的强烈影响,泰国的教育制度不断发展,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泰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特殊教育的相关立法也在推陈出新。
1991年通过了《残疾人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 for DisabledPersons)[2],这是泰国首个专门针对提高残疾人参与程度和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了残疾人有资格接受适当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基于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1995年《国家特殊教育计划》(National Special Education Plan)[7](P126),提及提高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以及为了促进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服务,颁布了非歧视的教育举措。
1997年,泰国政府在修改《宪法》时加入了一条新的法律条款:“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3]。
1999 年的《国家教育法》(National Education Act)[4]加强和扩大了残疾人的权利。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泰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可以享受至少12年由政府提供的免费优质教育。公立学校被授权为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从幼儿园到高中)。这项规定使泰国的“全民教育”成为可能。该法案也明确提到了特殊儿童也享有该权利,规定了每所学校都为特殊儿童(无论严重程度)提供入学机会并纳入普通学校课程。此外,泰国政府宣布1999年为“特殊儿童教育年”。政府强制要求将特殊学生纳入正规教育计划。根据政府的政策,每一所学校都要求有一个标语张贴在学校门前:“任何想上学的特殊儿童都有权利上学”,以保证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利。
2002年,第二版《国家教育法》(Second National Education Act)[5],规定要求无一例外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基础教育。
2007版《宪法》在1997版《宪法》第43条的基础上又追加了一条规定: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
2008年初,泰国通过了首部《残疾人教育法》(The First Education forDisabilitiesAct)[6],这项法案满足了特殊儿童从出生时起或者初次诊断为特殊儿童的时候的教育需求。根据这一法案,特殊儿童享有与非特殊儿童相同的教育权利,包括教育材料,设施,辅助用具和免费的家庭教育。如果孩子年龄在七岁以上,父母不给孩子登记入学视为违法。在这个法案中,还首次提出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与法案的融合教育相联系。为落实这一政策的实施,2004年,教育部启动了“融合示范性学校”项目,全国共有390所示范性融合学校。第二年,融合示范学校的数量增加到2000个[7](P123)。2009 -2010年学校数量增加到5000所,为33000多名各类特殊儿童提供服务。
(四)特殊教育对象。泰国目前存在9种不同的残疾类别:视觉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肢体残疾和健康障碍、学习障碍、语言交流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自闭症和多重障碍[8](P1)。泰国的教育体系包括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6年基础教育和6年中等教育,基础教育的招生从6岁开始,公立学校已实现幼儿园至高中(15年)的免费教育[9]。此外,教育机构以及由个人,家庭,社区或私人团体,地方行政组织,专业团体,宗教机构,福利机构组织的学习中心,还有其他社会组织等也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
(五)特殊教育安置方式。泰国教育部是确保向泰国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的主要组织,其特殊教育管理局(BSEA)负责为全国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服务。自2004年开始接受全纳的想法得到认可以来,教育部已经为特殊儿童提供了多种类型的学校,包括融合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福利学校。如今,BSEA逐渐扩大了特殊儿童安置范围,有更多种类型的学校和机构服务特殊儿童,包括融合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福利学校、家庭学校、社区、私人机构、医院和非官方特殊教育中心等[8](P2)。
1.融合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教师的支持下与健全儿童一起参与学校活动。学校的教师培训,教材和管理系统方面均由特殊学校和特殊教育中心提供协助。泰国一直都在发展融合教育,自1995年以来,全国77个省每个省至少有一所公立学校为这些儿童提供一个融合教育的班级,截止2013年,全国共有18,618所融合教育的学校。旨在让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和融合环境中尽可能广泛地促进与健全儿童的学习与交流。此外,通过家长,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倡导者的努力,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儿童和青少年残疾人数显着增加。
2.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普及幼儿园到高中,分为四类:智力障碍儿童学校、盲校、聋校和肢体残疾学校。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学校接受所有类型的特殊儿童。2004年,教育部在全国77个省内建设共有43所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肢体残疾、智力落后,视、听觉障碍儿童和自闭症儿童。截止到2017年,泰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19所智力障碍儿童学校(分布在19个省),21所聋校(分布在20个省),2所盲校(分布在2个省),4所肢体残疾学校(分布在4个省)。
3.特殊教育中心。泰国77个省每个省都设有特殊教育中心,共77所特殊教育中心(SEC)。SEC负责所有特殊教育服务并受教育部监督,服务项目包括诊断社区特殊儿童,与家长协作,儿童评估,IEP发展,学校安置,转介服务以及家庭教育或在特教中心进行干预。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特殊儿童都可以在父母的要求下在普通学校接受普通课程的教育。学校必须根据孩子情况出具一个IEP,或者把孩子转交给SEC评估。只有在IEP获得批准后,特殊教育局(BSEA)才会向学校提供资助,让该特殊孩子入学。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都可以获得BSEA的相关服务,如助听器,轮椅和通讯电子设备。SEC不仅负责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在校服务,还为校外的残疾儿童寻找适当的服务,并为其家长提供为期15天的培训课程。
4.福利学校。43个省份建立了51所福利学校。其中在22个省中建立了25所Rajaprajanugroh[10]福利学校。
5.家庭学校。父母可以在学校网站上或是特殊教育中心注册,获取帮助和建议,实现在家辅导孩子。
6.社区或私人机构。社区团体或个人可以通过与特殊教育中心的合作,建立自己的特殊教育单位(如早期干预班),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
7.医院。医院专注于支持有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和精神障碍的儿童。满足一定条件的孩子可以在医院里学习,并有一位特殊教育老师来教他们,该老师还会与他们以前的学校联系,获得学生以往信息以及告知学校孩子目前进展。
8.非正式教育中心和庇护工场。特殊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可以选择最适合学生自己的课程,例如,他们可以远程大学学习或选择短程课程学习,这是终身学习的系统。庇护工场为在校学生和已经离校的学生提供。
(一)中、泰两国特殊教育立法异同。中、泰两国的《宪法》都对特殊教育有所涉及,两国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受教育方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1982年,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泰国政府在1997年修改《宪法》,增设“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2007年在97版《宪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一条“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1990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1年泰国《残疾人康复法》都是保障本国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方面: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普及全民九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35年泰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全民享受12年义务教育”,1999年泰国《国家教育法》要求“所有泰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可以享受至少12年由政府提供的免费优质教育”以及2002年二次修改泰国《国家教育法》,提出“无一例外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基础教育”;1994年中国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2008年泰国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两者都是本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
泰国颁布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相比我国较为频繁。两国的《宪法》《残疾人保障/康复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法》是相同性质的涉及到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泰国在1995年颁布了《国家特殊教育计划》,促进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服务,并颁布了非歧视的教育举措;1999年颁布了《国家教育法》,再次强调了所有泰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加强和扩大了残疾人的权利,使泰国的“全民教育”成为可能;受该法律影响,1999年被教育部指定为“残疾人教育年”,强制要求所有学校为特殊儿童提供机会,成为常规教育项目中的一员,通过促进学校环境中的融合教育,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机会,提高泰国特殊儿童的生活质量和泰国社会人民的意识;2002年二次修改《国家教育法》,提出“无一例外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基础教育”等等。
泰国特殊教育的相关立法面向的群体范围相比我国较为广泛。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倾向于面向盲、聋、智力落后儿童和其他残疾,相关法律条例会突出“盲、聋、智力落后和其他残疾”,但对于“其他残疾”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主要群体还是盲、聋和智力落后,如1982年《宪法》和1986年《义务教育法》提及的内容。泰国相关法律使用“全民”、“所有泰国公民”的指代,是面向的全体公民,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类型残疾人群。如1999年泰国《国家教育法》和2007年修改《宪法》提及内容。
(二)中、泰两国特殊教育教育对象异同。中、泰两国特殊教育对象大致相同,泰国特殊教育对象类型相比我国更为明确、统一。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于“其他残疾”没有明确的界定。在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差别,特殊教育对象类型也有所不同。一些发达省市,如上海市,对特殊教育对象类型就有所扩展。1997年上海市教委颁布的《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提到:“随班就读的对象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包括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泰国《残疾人康复法》明确规定9种特殊教育对象:视觉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肢体残疾和健康障碍、学习障碍、语言交流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自闭症和多重障碍。
(三)中、泰两国特殊教育安置方式异同。中、泰两国特殊儿童安置方式相似,但泰国设有肢体残疾儿童专门学校。目前我国主要的特殊儿童安置方式是普通班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是盲校、聋校、培智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班,另外还有医院、家庭、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训练机构等等。泰国主要特殊儿童安置方式为融合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校、智力落后儿童学校、肢体残疾儿童学校)、特殊教育中心、福利学校等等。两国的安置方式都是根据本国需求设置特殊教育机构,且开设的领域也比较相近,不同之处在于泰国有盲校、聋校、智力落后儿童学校、肢体残疾儿童学校四大类特殊教育学校,我国的特殊学校目前仅包括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三大类,未能为肢体残疾儿童的提供专门教育。
中、泰两国在特殊教育发展历程中有众多相似的地方,两国的特殊教育发展经历也可以互为参考。经过对泰国特殊教育立法、教育对象和教育安置方式的对比研究发现,泰国特殊教育有以下几点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参考借鉴。
第一,加大特殊教育立法的力度,立法保障全体残疾人的权利。泰国颁布了较多涉及教育的相关法律,有《宪法》《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法》以及二次修改《宪法》和《国家教育法》等,这些法律也都涉及对特殊教育的要求,另外还颁布了特殊教育专门法律,有《残疾人康复法》《国家特殊教育计划》《残疾人教育法》等,颁布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数量较多,力度较大,重视程度较高。其次,在这些法律中反复提及“全民”“所有泰国公民”“无一例外的公民”等整体的概念,体现了泰国法律重视全体残疾人,确保残疾人参与平等、机会平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而我国的法律条例内容更倾向于面向盲、聋、智力落后儿童和其他残疾,在法律普及全体残疾人这一方面还稍有欠缺。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全球融合教育意识的提高,我国制定法律和政策也应加大立法的力度,逐步实现保障全体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全民教育意识,最终实现“全民教育”。
第二,明确、统一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泰国法律明确规定9类特殊教育对象,中国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尚未清晰,诸多法规提到特殊教育对象包括“其他残疾”,但对这一概念无准确定义。各省市间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也有一定差异。不明确与不统一的特殊教育对象,将不利于保障有特殊需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可能对其成长与发展造成不便。
第三,普及学前和高中教育,最大范围地让特殊儿童接受教育。泰国所有公民可以享受至少12年由政府提供的免费优质的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提供幼儿园到高中的免费教育,这能帮助特殊儿童尽早进入学校接受干预。我国目前还是普及9年义务教育,有待向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以上扩展,从而在特殊儿童幼儿期提供关键性早期干预以及在特殊儿童即将步入社会期间帮助他们完成学校向社会转衔。此外,泰国自1995年以来,全国77个省每个省至少有一所公立学校为这些儿童提供一个融合教育的班级,截止2013年,全国各省共有18,618所融合教育的学校,融合教育学校地区分布均匀,数量多,保证每个地区的特殊儿童都能进入所在地区的融合教育学校学习。我国在扩大融合教育学校数量、分布以及完善随班就读机制上,也应兼顾各地区需求,避免出现地区不平衡,保证每个地区的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的融合机会。
第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为特殊儿童提供合适的专业的支持。泰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有盲校、聋校、智力障碍儿童学校和肢体残疾儿童学校,我国目前只有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还没有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专门的学校教育,大部分肢体残疾的学生都在普通学校中学习,普通学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还需不断完善。因此,我国应加大经费投入,建设和完善普通学校的无障碍建设,为肢体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创造更便利条件。此外,我国培智学校目前承担着招收精神障碍儿童的工作,建议设立专门为精神残疾儿童准备的特殊学校,为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合适的专业的支持。
[1]Wikipedia.Thailand[DB/OL].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B0%E5%9B%BD,2008-03-21.
[2]Royal Thai Government Gazette.Rehabilitation Act for Disabled Persons of B.E.2534[EB/OL].http://www.ilo.org/dyn/natlex/natlex4.detail?p_lang=en&p_isn=28874,1991-10-10.
[3]Jeffrey B.Kritzer.A Four Country Comparison:Speci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China,India and Thailand[J].British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Technology,2014(4):3375.
[4]Office of National Education Commission.N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B.E.2542[EB/OL].http://asean.org/storage/2016/08/Thailand184.pdf,1999-07-01.
[5]Office of the Prime Minister.Second National Education Act B.E.2545[EB/OL].http://www.spr.ac.th/web/ebook/pdf/law25 45/pdf,2002-07-23.
[6]Office of the Council of State.The First Education for Disabilities Act B.E.2551[EB/OL].http://kormor.obec.go.th/act/act062.pdf,2008-12-01.
[7]Doris Adams Hill,Sasipin Sukbunpant.The Comparison of Special Education Between the Thai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Inclusion and Support for Children with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2013(28):123-126.
[8]Bureau of 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Educational Manangement Development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DisadvantagedGroup[EB/OL].http://www.special.obec.go.th/,2008-06-05.
[9]Office of the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Education.Mission and Responsibility[EB/OL].http://www.obec.go.th/,2018-03-24.
[10]Rajaprajanugroh Foundation.About Rajaprajanugroh[EB/OL].http://www.rajaprajanugroh.org/,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