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明
徽州土地契约文书词语校考
赵永明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含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疑难性词语。本文选取部分词语进行考释,并对部分学界已经考证的词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为徽学研究提供相关参考。
徽州文书;词汇;校考
“徽州文书是徽州所属歙、休宁、祁门、黔、绩溪、婺源六县遗存的民间历史档案。”“具有原始性、系统性、连续性、归户性的特点,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系统,是研究中国封建后期社会史和经济史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1]徽州文书真实记录了古代徽州社会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于徽州文书,诸多专家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特别是从历史学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的研究仍然十分薄弱。然而语言的障碍不破除,势必影响我们对徽州文书进行正确的解读。方孝坤、黑维强、储小旵、张丽等专家对徽州文书中疑难性的词语进行了考释,为学界正确解读徽州文书作出了贡献。但是徽州文书数量庞大,徽州文书中仍然含有大量有待考释的疑难性词语。今不揣浅陋,择释数条以求教于方家。
《元至大二年(1309年)徽州吴永吉卖山白契》:“三都吴永吉承祖吴朝瑞户下土名六公坑父字六号方四坞尚(上)山九亩。其山东止降,西止坑,南北止垄,分水为界。其山合得一半,计四亩二角。”明代景泰四年(1453)《休宁县陈以成等卖田赤契》:“休宁县三十一都陈以成、同弟陈以漩,承祖父共有田二号,坐落祁门县十一都四保,土名查木段,系商字九十九号,计亩一亩三角半步,计田二地其田东西四至自有经理该载。”
按:《汉语大词典》“角”字条义项22:“量词。面积单位。古代一角为四分之一亩。”并引清钱泳《履园丛话·陵墓·水邱太夫人坟》“《坟庙记》云:在锦南乡上钱王堡,计一十四亩一角,四面有高石塘,坟客李承礼”为例证。《汉语大词典》对“角”的注释没有错误,但是《汉语大词典》的书证严重滞后,从汉语史的角度看,“角”作为土地使用单位早已有之,但是一般性文献中较为罕见,徽州土地文书中则较为习见。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的“角”,作为土地量词有一定的独特之处。“徽州亩积宋元明时期,一般以六十步为一角,四角为一亩。但各县并不一致。如休宁县,上田以一百九十步、中田以二百二十步、下田以三百步为一亩。”[2]533从用例来看,最早在宋代徽州土地契约文献中已经出现,如《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录白附产户吴拱,祖伸户,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贰拾七号,尚山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参角,今将出卖于朱元兴。”元代以后的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亦有用例。如明初洪武三十年《祁门县谢愿郎等卖山赤契》:“十西都谢愿郎同弟谢辛源,共有山一片,坐落七保,土名唐坑,系经理唐字七百四十七号,一亩二角四十五步,其山东至田,西至降,南至唐坑口,北至田厂石充上降”,等等。
《王兴保卖田契》(万历六年四月十一日):“三处共四亩七分,出卖与洪六房名下,当得粪草纹银四两二钱正,在手前去。”
按:“粪草纹银”当为“用于购买粪肥的纹银”之义。“粪草”当为“粪肥”之义。《天下郡国利病书》:“盖贫民种田,牛力粪草,不时有塘池不能浚,而深堤不能筑,而固一遇水旱,则付之天年而已矣。”今天的方言中仍普遍使用,如四川成都话“每家每户都不喂大猪,没得粪草,田里还出产粮食?”现代的农村,粪草仍然作为肥料使用,如张一弓《赵镢头的遗嘱》:“使李保感到火烧眉毛的是,由于他的责任田只锄了两垄便摔了锄杆儿,粪草只担了两担就扔了扁担……他发现自己已经不可挽回地变成了枣园沟一队仅有的五个减产户的五分之一。”
《同治元年郑继昌租田文约》:“秋收之日送至上门,车扇清楚,不得欠少仔粒,如有欠少,听凭起业另召,不得留难。”
按:“起业”一词的释义较有争议,储小旵等人认为该词语的意义为“收回产业”[3]。对于该释义,王年年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词语当为“管理产业”之义[4]。该词语究竟如何解释,结合徽州文书的语言材料,我们赞同储小旵等的观点。徽州文书中有一批以“起”为语素而形成的词语,如“起业”“起割”“起推”等,形成了“起X”形式的词语构成模式,这一类词语中“起”的意义都是相同的,“起”有“领取、索取”义。如《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公子谢了主考,辞了提学。坟前祭扫了,起了文书。”《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八:“我每不如将计就计哄他,与了他些甜头,便起他一主大银子。”“起”的这一语义在今天的安徽方言中仍然广泛使用,如每年年末,许多地方都有为贫困户而进行的募集活动,这种活动称为“起钱”,很显然其中的“起”就是“收集、索取钱财”。
“起业”在近代汉语中广泛使用,如《郭公案•霸占改契霸占田产》:“叶之蕃青衣小帽,上堂诉曰:‘小的父虽早丧,先母治家,颇有薄田三百余亩。食用粗饶,卖田作甚原故?既是先母卖田,彼时就该起业,怎么直到如今一十八年,方来过产?’”例中的“起业”与“过产”相对应,语义相同,“起业”当作“办理手续,收回产业”之义。又如《5H10H10H10H醉醒石•6H11H11H11H等不得重新羞墓穷不了连掇巍科》:“韩提控挈家占了住屋;蒋大郎将田地尽行起业收租,还吵岳母、小姨道,内囊都是他母子藏过,要拿出均分。”该例中,蒋大郎将田地占为已有,然后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收租。
《南宋保佑三年祁门县周文贵卖山地契》:“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其契后更不批领。”
按:“批领”,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解释为:“为领契价而批注于契约后面的文字。”[2]537我们认为该词语释义不妥。“批领”当为“领帖”,即另外的领受凭证,而不能是“另外的文字”之义。最具说服力的当为《南宋保佑三年祁门县徐胜宗卖山地契》:“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更不契后立领帖,只凭契为明。”这一地契与《南宋保佑三年祁门县周文贵卖山地契》格式相同,语义相同,但是在这一地契中关于“批领”的表达却换成了“更不契后立领帖”。近代汉语中与土地有关的“帖”常常做“证券,单据,凭证”之义。如《宋史·食货志上二》:“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批领”在明清时代广为使用,如《7H12H12H12H皇朝经世文编》8H13H13H13H卷二十七:“见浙江抚臣陈应泰钱粮交盘不清一疏。奉旨据奏乌程等县。节年未获批领,侵冒银米,共至三十余万,非常可恶。”《9H14H14H14H大明会典》10H15H15H15H卷之四十二:“成化十九年令南京各衙门关支食盐,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并锦衣卫,俱派仪真批验所。其余卫所、并五城兵马指挥,俱派淮安批验所。务要办验批领帖文引目无伪、方令正数正支,运回给散。”《11H16H16H16H州县事宜》:“然有批领未交,而前官称系解过某项,支过某项者,则当详明所解衙门。”《12H17H17H17H清实录乾隆朝实录》13H18H18H18H卷之二百八十七:“查各属有应征税契杂税等项,应准照数动支,出具批领。”
《南宋景定元年祁门县徐胜宗卖山地契》:“三面评议价钱拾捌界官会叁拾叁贯文省。”《南宋景定元年祁门县项永和卖山地契》:“并山地尽行出卖与同宗人项永高,三面评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伍拾贯文省。”
按:“省”,应该是“省陌钱”,就是“不足数的钱”。与“省陌钱”相对的是“足陌钱”,古代制钱每贯十足为百枚,称“足陌钱”。陌,通“佰”。《梁书·武帝纪下》:“顷闻外间多用九陌钱,陌减则物贵,陌足则物贱……自今可通用足陌钱。”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缓解财政困难,转移财政危机,常常印制不足额的货币充当足额货币使用,这样就把财政危机转移到人民的头上了。欧阳修《归田录》卷二:“用钱之法,自五代以来,以七十七为百,谓之‘省陌’。”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八九:“旧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容斋三笔》卷四《省钱百陌》:“太平兴国二年,始诏民间缗钱定以七十七为百。自是以来,天下承用,公私出纳皆然,故名省钱。”
由此可见,“省陌钱”是封建政府为了搜刮人民而发行的不足额的货币。
元延祐二年祁门县务付李教谕买山田税给。
按:“税给”就是交税后官方给予的凭证。如《宋会要辑稿》:“乞并邓州南阳县民有田无税及税少地多,立限一年自陈,据顷亩立税给帖,听为永业。”“税给”一词较易理解,这里主要探讨“税给”一词 的成词理据。徽州文书中的“税给”当属于多音节词组凝缩而成的词语。“税给”当为“抽税给票”“纳税给票”“立税给帖”“纳税给引”“验税给照”的凝缩词。董志翘指出:“由词组的凝缩进而词化,这是汉语词汇发展中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现象伴随着词的双音化而产生,故由来已久。”[5]近代汉语中,这类词语很多,如“住种”由“居住耕种”“居住种田”等词组凝缩而成;“题知”由“具题而使…… 知”凝缩而成;“体实”由“体访情实”“体访虚实”凝缩而成[6],如此等等。
《元延祐六年徽州汪润翁卖山地契》:“其山地即系润翁梯己产业,他人并无分籍。”
按:“梯己”,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释义为:“梯己,同体己,自己的私房钱”,并引(清)翟浩《通俗编》二三《货财·梯己》引(宋)郑思肖《心史》:“元人谓自己物,则曰梯己物。”[2]555实际上,《中国历代契约汇编》对于“梯己”的解释是错误的,郑思肖《心史》对于“梯己物”的解释却是正确的。《元延祐六年徽州汪润翁卖山地契》中的“梯己”解释为“自己的私房钱”则实为不通,从语义的搭配上看,“土地”怎么会是“私房钱”呢?当为“家庭成员中个人私存的财物、财产”之义。清俞樾《茶香室续钞·梯己》:“汴人语,如藏物于内,不为外用,或人不知之者,皆曰梯己。”近代汉语中“梯己”作为“家庭成员中个人私存的财物、财产”的用例很多,如《14H19H19H19H三刻拍案惊奇》15H20H20H20H第四回:“今日这家送什点心来,明日那家送什果子来;掌珠也只得身边拿些梯己钱,不敢叫家中小厮阿寿,仅央及杨三嫂儿子长孙,或是徐媒婆家小厮来定买些什果子点心回答。”《醒世姻缘传》第二五回:“家人又要小包,儿子又要梯己。”
《南宋嘉定八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录白附产戶吴拱,祖伸戶,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贰拾柒号,尚(上)山在坟后高山。”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校释“坞”:“四面高中间较低的地方。”[2]533《慧琳意义》卷九十“石梁坞”注:“坞者,堆崇峻两丘中间名之为坞。”徽州多山、多丘陵,自古以来,许多民间的土地多以自然形成的地势为分界线,其中的“坞”亦为重要的分界线。如《元至元二十七年徽州郑思通卖地红契》:“小坞夏(下)山柒亩,东止□□□□□弯心,直上止降;西止坑□□□□□弯里小垄直心,上止□□官家山□□。”[2]545徽州文书中有许多与“坞”相关的词语。如《后至元四年郑定郎等卖山地契》:“□(东)至林家山坞心,抵郑思聪山,进直至坳。”[7]10其中的“坞心”义为“坞”的最低部分,即地势的中心点。又如“坞口”。《建文四年休宁胡四卖田赤契》:“西至汪子常等田,南至汪彦伦山,北至路,土名引江铎木坞口。”[7]22“坞口”即为进入地势较低中心点的入口。文书中还有许多以“坞”命名的地名,折射出当时徽州人的命名理据。如“石塘坞”“坞头山”“双口坞”等等,这些地方都是地势相对较为低洼之处。
《南宋淳祐十二年徽州李从致卖山田契》:“其山东至胡文质地,西至垄,南至坞口自众田,北至降。”[2]535《元至元二六年徽州汪周孙卖地契》:“南止路及田,经西止江元壍分为界,北止降。”[2]543
按:徽州文书中习见“降”字,表示土地的界限。究竟何为“降”?“降”本指从高处往下走。《说文》:“降,下也。”《诗·大雅·公刘》:“陟则在巘,复降在原。”郑玄笺:“陟,升;降,下也。”徽州文书中引申指山坡至平地交界处。徽州地区多山地丘陵,故多以“降”表示土地的分界点。
[1]翟屯建.徽州文书的由来、发现、收藏与整理[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1):110.
[2]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3]储小旵,张丽.明清徽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考释十则 [J].中国农史,2011(4):125.
[4]王年年.徽州契约文书词语“起业”释义[J].榆林学院学报,2016(5):73.
[5]董志翘.《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词汇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07.
[6]赵永明.《吏文》词汇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96.
[7]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018-04-07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AHSKYG2017D17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现代汉语词典》的词长与词语功能的关系研究”(16BYY141)。
赵永明(1972- )男,安徽灵壁人,文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汉语史。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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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310(2018)04-00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