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8年8月通过施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实施办法》,法学本科毕业生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必须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就业的资格,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否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对于其将来能否从事法律实务就具有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地方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因为其绝大部分将来都是要直接从事法律实务的。而与之对应的残酷现实却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10%。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一直比较稳定且居高不下:在目前600分的总分中,刑法学部分的内容一直稳居总分值的1/6~1/7,以至于流传着“得民刑者得司考”的说法,这充分说明刑法学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但现实却是刑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如何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形成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对学生刑法学知识运用考查的良性互动,是每一位刑法学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目标是为国家选拔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司法考试侧重于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包括刑法学在内首先注重的是对学生进行比较完整的理论知识的传授,以课堂讲授为主甚至为唯一的方式,往往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因此司法考试侧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传统刑法学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从历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来看,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知识在卷二和卷四中。卷二中刑法学试题的题型包括三类:单项选题、多项选题、不定项选择题。一个单项选择题就等于是一个小案例;一个多选题就等于是四个小案例;一个不定项选择题一般就相当于是一个中型的案例。卷四中的题型即为标准的案例分析。所有这些刑法学的试题都要求考生能够灵活运用刑法学理论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且有些案例就是来源于当年或上年的现实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真实案例,经过编辑而成为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真题的。如曾经发生的许霆案、刘涌案、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事件等等。
司法考试中不少刑法学的试题中都融入了刑法典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条文,有些试题实际上就是借用选择题的方式直接考查考生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和记忆。学生如果没有看到该条文,即使理论知识学得再全面完整,也很难答对题目。从涉及到的条文来看,有些是比较细化的,有些甚至是比较偏僻的,尤其是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条文时更是如此。但是刑法学教学中教师一般都不会要求学生去记忆法律条文,更不会涉及一些比较偏僻的刑法条文。
刑法学知识体系以严密而著称。尽管严密的体系起到了对知识点的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是体系本身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当实践中出现问题需要解决时,往往需要将各知识点超越体系或跨越体系进行有机结合。因此,司法考试中刑法学往往是同时将总论和分论各具体罪名交织在一起对考生进行考查。其要求考生不论是做选择题还是做案例分析题,尤其是案例分析题,不能顾此失彼,一定要有总论分论一体的理念,要将总论和分论综合运用起来进行问题分析,总论中涉及到分论的知识点,分论中又结合着总论的知识点。
尽管近几年高校从指导思想上一直强调“双师型”教师的培育,但是由于大气候的影响,评判一个高校的综合实力,首先是看其科研实力。因此,高校在招聘法学专业教师包括刑法学教师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应聘者的科研能力(尤其是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篇数)、学历及学位(原则上都要求博士)、毕业学校(甚至包括应聘者硕士就读的学校是否是211或985高校)。按照这样的标准的应聘者,绝大多数都是一直从本科读到博士,从学校到学校,毕业后直接从学生身份转变为教师身份的。由于职称评审、科研考核等方面的压力,使得这些教师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中。一些刑法学教师很少甚至都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如果教师实践能力缺乏,在讲授过程中自然地会倾向于概念的解释和理论的阐述,即使学生比较好地理解掌握了,但是一到实践中他们往往会发现所学理论对于实践问题解决的尴尬。这就意味着尽管学生较好地掌握了理论知识,而其实践能力却很难得到有效提升,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割裂。
刑法学内容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和分论。总论又主要包括犯罪论和刑罚论,分论包括十类犯罪,有近480个罪名。国内目前大多数的刑法学教材体系总体上与刑法典的体系相类似,其章节的逻辑顺序与刑法典基本是一致的。教材的编写追求内容及逻辑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是作为教学而言,要想在有限的课时内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逻辑体系进行讲解,往往会发现一是课时不够用,二是学生学习了后面的内容,往往会忘记了前面的理论,而在学习分论的具体罪名时,又往往会将一些相似的罪名或关联罪名混淆起来。这是因为教师在追求体系理论完整性的同时忽略了实用性,忽略了如何将教材体系转变成教学体系、将教材内容转变成教学内容、将教材语言转变为教学语言。
目前,多数地方高校在刑法学教学中仍然沿袭传统的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注重刑法学的理论知识的完整性和追求其逻辑的完美性。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辅之以其他的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等,但是因为刑法学知识体系的严密和内容的系统性,尤其是总论部分,再加上很多的刑法学知识点对于初学者难以把握,因此在课堂上主要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有时几乎就是一言堂,学生仅仅成了被动的听课对象。尽管教师也会经常将案例讨论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但很多场合仅仅是作为对一个理论的印证,学生仍旧处于被动的听的角色,很难有效地参与到案例的分析中去。因此,“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就无法有效落实。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别是面对司法考试的冲击,更是显得招架无力。
当前刑法学考核方式主要还是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一般为选择题、简答题或问答题、案例分析题,但是案例题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40%。也就是说考查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内容比例小,题型比较单一,而考查记忆性的内容则偏多。一些学生将老师上课的PPT内容进行整理记忆,有的可能是全班用一份统一整理的笔记内容,就能顺利通过期末考试,一部分学生甚至还能获得较高的分数。而一旦学生需要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时,他们就会发现无从下手。因为这种单一的考试方式及偏重于记忆的考核并没有达到促进、提升刑法学教学的目标,更别说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有效提升。
刑法学的内容无论是犯罪论、刑罚论还是分论,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教师在授课中不但要能使课程内容形象生动,使学生愿意听、愿意思考,更要使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综合能力得到提升。而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老师恰恰满足了这一要求,而一支理论知识扎实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刑法学教学团队则更能够发挥各自特长,形成合力。一般来说,刑法学教学团队可以由3名左右的专职教师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人员组成,专职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搭配合理。例如笔者所在学校的刑法学队伍有三名教师,其中中年教师一名,青年教师两名;博士学历一名,硕士学历两名,副教授两名,讲师一名。团队的每位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两名教师属于“双师型”教师培养对象,在司法实务部门挂职;一名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而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主要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的开展以及一些实务性很强的课程。通过这样的教学团队,既能使学生形成比较系统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又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司法考试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
基于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的特点,我们就应该在不违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前提下探索其规律并在授课中加以解决。刑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犯罪与刑罚,而对这两个基本问题,刑法典又以总则和分则加以规定。在司法考试中,总则部分一直是司法考试的核心,分则部分的重点内容及一些重点法律条文也不容忽视,在考题中这些方面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重在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刑法学教学中把握了以上的命题导向,结合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教学中就要积极思考解决如何实现教材内容、法典规定、单行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经典真题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在教学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大量的刑法典之外的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刑法不是仅有较为全面、集中的解释或者意见,涉及到刑法问题的立法、司法解释也十分繁多。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释许多就是针对刑法典某一条文而作出的,甚至是针对某个小制度或罪名而作出的,并非系统地针对刑法典全文的解释。对于学生而言,弄清这么繁多而又十分零散的立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是何关系、是否都要掌握、如何掌握、掌握到什么程度以及司法考试的考查角度等都是棘手的难题,而这又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繁多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加以取舍,并将其与刑法典一起穿插于各相关知识点之间而不单独零散介绍。
立足于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的规律,力争在授课过程中详略得当。对司法考试中不涉及而又非基础的理论知识、非重点内容简单讲授即可,而对司法考试涉及的重点知识点而且又是理论知识中的重点,如何详细讲解都不为过。如在分则部分,对一些常见的重点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不厌其烦,并且尽量细致入微;而对其他司法考试中很少涉及到的章节条文内容则删繁就简、略作提醒,如分则第一章、第七章、第十章60多个法条近80个罪名可以简单地讲授。
同时,在讲授分则内容时,可以有意识地将分则各章罪名进行合理调整而非局限于传统的类罪之下的讲授,以适应于司法考试灵活运用的需要。例如:讲授抢劫罪时,在系统讲授我国刑法典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基础上联系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进行讲解。之后,再进一步将抢劫罪与抢夺罪、索财型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进行对比讲授。因此,围绕一个典型罪名,可以将许多相关罪名进行联系讲授,使学生能够有效地掌握相关罪名,加深其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统刑法学授课的优势是能够系统讲解刑法学的知识点,能够使学生形成刑法学知识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不足之处是将学生作为教学的客体,不能与学生形成有效的课堂互动。尽管这些年对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做了很大的改革,但是由于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教师在课堂上更多的仍是一言堂,注重刑法学理论知识的阐述,缺少与学生的互动 (尤其是一个班级的人数达到80人以上的),更无法提升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中运用的案例教学法,一些高校的刑法学教师也在课堂上运用。但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案例教学法是在美国特殊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应该改革完善案例教学,但不是案例教学法。笔者在刑法学的教学中的做法是:借鉴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选取经典案例(但案例的选取要少而精),既可以是司法考试真题,也可以是其他来源的典型案例(如 《今日说法》)。在授课过程中灵活运用所选案例,根据不同的需要,案例既可以课前给学生,让学生准备课堂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笔者进行引导和总结;也可以课堂上在讲解某个知识点后给学生,让学生对所学的理论进行验证。在课堂讲授中将课外的资料阅读、热点案件追踪、两高法律文本的学习与课堂讲授结合起来,强化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和理论性。
培养方案中构建从大一到大四的不间断的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例如:大一开设专业认识实习;大二开设社会调查;大三开设学年论文撰写、专业实习;大四开设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每年的“3·15”和“12·4”国家宪法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假期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及法院进行社会实践。
考试具有检测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导向的双重作用。为了使考试的功能有效的发挥,教师需要精心设计刑法学考试的内容与方式。就考试内容来说,教师要能够将总论内容和分论内容有机结合,考试试题一部分可以直接来源于司法考试真题,一部分参考司法考试真题做一些修改,一部分借鉴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真题及法学硕士真题,最后一部分则是教师根据授课实际及学生实际灵活出题。这样一来,既能使学生关注司法考试,也同时关注课堂老师的讲解。就考核方式来说,适当改革以闭卷考试为唯一的方式,有些案例分析题可以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合理确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的比例。就考试题型来说,减少简答题和问答题,增加不定项选择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题的分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