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2021-11-12 08:26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7期
关键词:单行刑法典法典

周光权:我国宜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

在法典化过程中,刑法立法模式(刑法的结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总体而言,刑法立法模式有两种:多元立法模式(即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类)、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刑法典)。

张明楷教授最近对统一刑法典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模式,其主要理由是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肢解了刑法规范,不利于刑法适用。但是,这两个理由都是有疑问的。任何刑法规范都由禁止(命令)规范和制裁规范两部分组成,多元立法模式确实是将禁止(命令)规范、制裁规范均规定在行政法中,但也并非一体规定,通常是在许可、禁止某类行为部分就相关举止进行规定,再在法律责任部分“有选择地”设置包含刑罚处罚在内的惩处措施,二者也可以说是割裂和肢解的。统一刑法典从形式上是将禁止(命令)规范规定在行政法中,将处罚问题规定在刑法中,但其与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差异可以说仅为形式上的,即把关于行为指引的规定置于何处的问题,只要在适用上参考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对于行政犯的处罚就与多元刑法立法模式没有实质差异。

至于就统一刑法典对刑法规范的肢解导致行刑衔接相当困难,不利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这一点而言,其并未击中要害。行刑衔接确实困难,但其与相关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典还是行政法中关联性很弱,而是由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复杂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行政犯和自然犯的竞合关系对于行刑衔接带来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下,理论上对于行政犯违法性判断采取一元论、相对论与多元论也会影响行政犯的认定和处罚,即便采用多元立法模式,把所有行政犯都规定在行政法中,行刑衔接的难题也丝毫不会降低。

从实现妥当处罚的角度、满足司法实务需要、刑法与行政违法分立的立法格局、我国社会治理和法律文化传统使统一刑法典被赋予特殊使命等角度看,我国宜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统一刑法典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长期立法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出来的,有其现实意义,也符合中国国情。

刑法典的本意是要对该领域的法律规范尽量全面、统一作出规定。但是,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法典难以绝对实现那一目标。法典的弱点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变化,可能阻碍法律问题的解决,法律修订数量大而且很频繁的倾向也很明显。

因此,刑法典的编纂要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尽可能兼顾规范集成和问题解决两大目标。未来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并不排斥通过修正案立法;此外,也还需要制定单行刑法。

高铭暄:特别刑法的全方位审视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确实有着诸多优点,如灵活、及时、专业性强等,但根据对立统一辩证法,缺点常与优点并存。这些优点能否弥补修正案的不足,优势与劣势如何衡量,值得仔细斟酌与探讨。

一方面,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至今,我国只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单行刑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同属刑法规范,过于频繁地制定、颁行单行刑法,会破坏刑法整体的稳定性,尤其在风险社会中,刑法以对抗风险为己任,保护触角由法益侵害阶段前移至危险形成阶段,若不能准确把握犯罪化的“度”,单行刑法的灵活性就会掩盖被滥用的可能,易沦为象征性刑法。同时,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适用、规定的罪名与法定刑等方面不易协调。在脱离刑法典之后,单行刑法容易自行其是而“因例生例”,损害了刑法典的权威,导致刑法典“空心化”。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所谓的附属刑法只有宣示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罪状与法定刑。附属刑法的确存在一些优点,但同时附属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的衔接、附属刑法立法分散,辐射面较窄,不便于公众知法、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附属刑法规范淹没在非刑事法律中,起不到刑事法治的教育作用,何况依照非刑事法律的条文来定罪量刑,也不符合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犯罪是“触犯刑律”的历史传统。

张明楷:倡导刑事立法的分散性

理想主义法典观主张,法典必须像《罗马法大全》那样完整,否则就不如没有法典。但理想主义法典观,也是边沁的法典观,虽然可谓理想,但也可谓幻想。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不可能由一部法典规定全部法律内容。现在所称的法典,只能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法典,即使按部门法从事法典编纂,一部法典也不可能包括该部门法的全部内容。

就刑法典而言,有一些刑法规范应当规定在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之中,有一些刑法规范(尤其是允许规范与豁免规范)的内容不可能在刑法典中作出完整规定,因而各国普遍承认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从1999年开始,我国走上了刑法典单轨立法模式的道路,这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所独有。这种刑法典单轨模式也被称为统一刑法典模式或单一刑法典模式,刑法典几乎成为刑法规范的总和。这虽然是事实(实然),但并不意味着刑法典必须是刑法规范的总和(应然)。

换言之,刑法典不应当是刑法规范的总和。一方面,刑法典之外完全可以存在包括单行刑法(狭义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在内的特别刑法(多元立法模式);应倡导刑法立法的分散性,刑法典是中心(树干),既可以且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刑法,也可以且应当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属于刑法但不是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定变易性较大的行政犯,而刑法典主要规定自然犯。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必须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的关系。刑法典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多元立法模式只是将规定具体的罪刑规范分散在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按照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予以适用,可以使刑法的适用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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