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21-11-12 08:26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7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城中村争议

1 论司法的人民性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该论断系统阐明了司法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必须贯彻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应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人民参与机制,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借力现代科技推进司法现代化,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

2 促进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向公共卫生法治体系转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陈云良:

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使建立系统、科学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任务迫在眉睫。从各国公共卫生立法史看,法律是确立国家主导公共卫生治理的政治承诺;从公共卫生理念的发展看,公共卫生法是制度化的卫生技术手段和权利化的公共健康保障;从公共卫生法与医事法的关系看,公共卫生法是以保障和促进公共健康为主要职责的法律制度。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已不能仅从单一的逻辑进路去思考,通过复合嵌套式逻辑构建网格式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更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求;公共卫生治理也不能仅着眼于静态的法律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向动态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转化,以公共卫生法治实施体系贯彻落实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效力,以公共卫生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稳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之发展,由此形成不断自我完善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卫生科学高效治理。

(《法学》2021年第9期)

3 “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

4 企业数据权益原论:从财产到控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

企业数据权益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和保护是当前互联网法学面临的理论难题。既有的理论主张主要从信息私权和财产权角度试图将数据纳入实体权利的框架中,参照传统私权规则来对企业数据进行调整。信息私权中的“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企业数据保护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利益形态和涵盖范围上有根本差别,由此导致“信息内容保护”导向的失败。企业数据保护问题源于互联网的普及,只在数字技术语境中才有意义,故必须在区分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类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由此企业数据权益应在整体上作为一个纯粹的数据问题予以讨论,企业数据财产理论因其客体无法确定很难成立。企业数据在利益形态上表现为对现实数据的有限自我控制,这种事实控制所含法律利益本质上体现为信息自由。基于此,企业数据的保护应当以维护数据的控制为基础,可通过侵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围绕数据控制的争夺可能涉及的各种实际利益进行保护。

(《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5 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作出,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过滤、分流、转处机制和对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机制,以便从司法上缩小犯罪圈, 提高司法效率。并且,应通过构建前科消灭等制度来降低轻罪案件的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这些配套措施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体系性要求, 因行政拘留入刑而更显必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

6 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平:

城中村在法律属性上是城市而非农村。我国法上的城市并非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其是指行政建制意义上的城镇。不论是一般农村还是城市郊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主导,国家所有制仅是例外和少数。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实质上为“城市私人所有土地的公有化”,其效力并不及于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造前的城中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改造后其应转制为国家所有,将城中村土地继续保留为集体所有不具有合宪性基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并无冲突。城中村土地国有化的唯一路径是征收,概括国有化、成建制地“农转非”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成片征收在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搭建起了制度纽带,其公益目的性不容否认。城中村宅基地的征收与村民住宅的征收同属于征地程序的内容,对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执行。

(《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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