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浅析

2018-04-02 17:58: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玩游戏著作权法动态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游戏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猛的娱乐产业,其对全球经济指标的增长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亦经历了高速增长阶段,网络游戏市场呈现繁荣发展的势头。2017年1-6月份,我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787.5亿元,同比增长30.1%;游戏用户的数量达到4.89亿人,同比增长6.7%。

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经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目前最为吸引人的经营模式为网络游戏直播模式。从司法实践来看,因网络游戏直播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电子竞技游戏领域里的直播。与之相应,电竞游戏经营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2017年,我国电竞游戏直播的市场规模达到269.1亿元,电竞游戏的用户规模为1.2亿人。预计2018年,我国电竞游戏直播的市场规模达到307.7亿,电竞游戏的用户规模为1.7亿。在该产业模式背景下,电子游戏竞技俱乐部快速发展并不断壮大,电竞职业选手交易市场火爆,优秀选手交易费高达上百万元。电子竞技游戏直播模式,均涉及游戏生产商及运营商、游戏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当网络游戏直播经营者未经许可实施直播行为时,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可能会对这些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此时,会涉及以下复杂的著作权问题:是让游戏的著作权人选择以分解后的某一个或几个网络游戏元素作为作品来碎片化式地主张权利,还是赋予游戏的著作权人将网络游戏的各个元素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从而提供一揽子的保护?网络游戏用户(游戏玩家)玩游戏时是在创作作品吗?或者其是在表演游戏作品吗?网络游戏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上该如何进行定性?如何对未经许可实施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进行规制?网络游戏平台直播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吗?这些问题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其中的观点分歧非常大。鉴于此,认真探讨网络游戏直播所引发的上述著作权问题,着实有必要。

二、网络游戏作品的属性与权利归属

所谓网络游戏直播,是指将游戏玩家操作各类电子游戏的过程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向公众进行同步传播,使公众实时了解该玩家使用的游戏策略和在游戏中的进展。研究网络游戏直播之著作权侵权问题,弄清楚网络游戏相关作品的属性及著作权归属是前提。

(一)网络游戏固有的作品与相应著作权的归属

游戏的研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计算机编程人员会将软件中的各种游戏元素,比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设计组成一个游戏资源库,并以写成代码的形式存在,此时,这些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元素被转换成了数字形式。从网络游戏的研发过程来看,网络游戏其实是多种作品的复合。

(二)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的整体内容的可作品性与相应著作权的归属

在网络游戏运行的过程中,网络游戏显示界面会呈现动态的视频和音频组合而成的游戏画面,这些游戏运行过程中展现的动态内容,并非是上述游戏资源库中已预先设置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元素的简单呈现,而是这些元素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与早期网络游戏简单的程序、人物和情节不同,现代网络游戏为适应当代快节奏的生活和对年轻人时尚生活需求的回应,游戏的程序、人物和情节日益复杂化。有些网络游戏就是对当时比较流行的电影或小说进行改编开发而成。网络游戏在动态运行中呈现的画面,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互动性增强。由于许多网络游戏注重网络用户之间的联动性和对抗性,所以网络游戏显示界面呈现的内容多为游戏用户操作游戏而呈现的动态画面。但应当明确,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用户操作的游戏界面存在着不同的内容,但这些动态画面之间总是存在着实质性相同的表达部分,比如人物形象、音乐、背景画面、故事情节等,如此一来,不同游戏用户之间操作的游戏界面所显示的内容在核心表达方面是相同的。

三、网络游戏玩家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网络游戏动态画面呈现在显示界面上,是由游戏玩家操作游戏而获得的结果。网络游戏生产商研发出网络游戏后,通常每一次游戏玩家玩游戏时所显示的动态画面都会有所不同,换句话说,网络游戏的生产商研发出的游戏是以静态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存在,其并不直接创作出游戏的动态画面。动态游戏画面的呈现在一定意义上融入了游戏玩家的智慧与贡献,既然游戏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贡献,那么玩家玩游戏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吗?本文认为,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可能要分游戏的类别而定。通常对于一些完全不以竞技为目的的游戏,游戏的生产商研发游戏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实用,而是为游戏玩家提供一个表达个性特点的创作平台,玩家玩游戏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在游戏中获得玩游戏的快感,其玩游戏的行为可能会体现出明显的美学目的。因此,在这类游戏中玩家玩游戏的过程,实际上是创作美术作品的过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创作作品的游戏玩家享有。对于现代竞技类的网络游戏而言,游戏的互动性增强、情节复杂,玩家玩游戏时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此时,是否就可以得出该类网络游戏玩家的行为亦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呢?本文认为,很难说玩家玩游戏的行为是在从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原因在于,游戏生产商研发竞技类网络游戏时,已通过计算机的海量算法预设了游戏运行的无数种操作选择和与之相应的操作结果画面,通过高超的游戏操作技术来展现其玩游戏的技巧,但基于游戏开发的实用性和效率性,在游戏生产商预设的各种玩游戏的空间中,游戏玩家操作游戏出现的每一种选择均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个性表达,游戏玩家运行游戏程序而出现的画面均是程序预先设定好的,并没有给游戏作品的内容增添任何新的表达形式,即并没有创作出有别于原有作品的新的作品。换句话说,游戏玩家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

综上,电竞游戏平台、游戏主播应征得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才可实施网络游戏的个人直播行为,否则,将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沈熙菱.网络游戏赛事中玩家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

[2]王迁著.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3]王迁,袁锋著.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中国版权,2016年第4期.

[4]崔智伟著.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公民与法,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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