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山安达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8-04-02 16:46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修理费留置权安达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修船公司)承修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委修人)交付的名为“琼洋浦F8132”船舶。在修船期间,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船舶所有人)派20余人手持铁棍、钢管、刀具,开着一艘拖船,强行将系泊在修船公司码头的涉案船舶拖走。委修人立即以涉案船舶被盗抢为由报案。后来,派出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此案。修船公司与委修人对涉案船舶已修理项目的费用进行结算,确认修理费为2369875元。但委修人以涉案船舶被船舶所有人强行拖走并占有为由,至今未付上述修理费。修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是委修人向修船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费2369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是修船公司对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在前项款项范围内享有留置权,并有权以该舶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舶舶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审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1.租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修船公司船舶修理费236987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修船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对涉案船舶享有船舶留置权,并有权优先受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本案相关争议焦点问题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修船公司能否基于委修人合同违约主张其支付船舶修理费,以及修船公司丧失船舶占有后是否享有船舶留置权,下面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修船公司能否基于委修人合同违约主张其支付船舶修理费?

判决书中写到本案系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园山公司与安达公司就涉案船舶签订的修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但对于涉案船舶已修理项目修理费,安达公司作为修船合同委托方,理应在与修船人园山公司核实结算时一次性付清,至今拖欠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园山公司要求安达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修船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第一,修船厂对船舶存在保管义务。本案系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从合同性质来讲是一个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知,修船厂对被修理的船舶应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船舶发生损坏、消失或沉没,则修船厂应依照此法规定,对修理船舶予以相应的赔偿。因此,修船厂的责任心和义务的履行尤为重要。修船厂对船舶的保管义务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考虑:(1)保障船舶应有的安全,即修船厂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船舶应有的基本安全,因为当被修理船舶发生损坏或其他危险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修理人将负将负一定的责任来赔偿债务人的损失,得不偿失。(2)保障船舶的正常利益的赚取。对于船舶的孽息和产生的其他效益,修船厂应当予以基本的保障,这种对利益的保管是必要的。若没有尽到此义务,没有及时收取效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第二,按约定返还被修理船舶的义务。修船厂占有船舶的权利来自于对委修人的委托,正是由于船舶所有人从修理厂处强行拖走涉案船舶,委修人与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所有权归属上因一些原因有一定纠纷的情况下,致使已经实际占有控制船舶的委修人失去对船舶的占有,致使委修人利益收到损害。因此,当船舶的占有因一些原因而发生变动,修船厂无法按约定返还被修理船舶的时候,修船厂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而在修理厂没有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况下,委修人是可以拒绝支付修理费。

综上所述,船舶所有人虽采用不正当的方式,侵害修船厂对船舶占有,但修船厂对该船舶的保管不免有过失之嫌且再不能履行船舶修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存在有一定的过错,在修理厂没有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况下,委修人是可以拒绝支付修理费。

(二)修船公司在船舶被他人侵占后是否享有船舶留置权?

第一,《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在修船人不再占有所修船舶时消灭。《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也规定了留置权消灭的两种特别事由:1.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在船舶不再为造船厂和修船厂所占有时,这种船舶留置权应予取消,但船舶由于被扣留或扣押的原因除外。故此,对于修船人在行使的船舶留置权,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现行法律都强调占有是船舶留置权实现的前提。

第二,王利明认为,《物权法》第240条提到的“丧失占有”导致失权后果,应从狭义上作限制解释,仅限于自愿丧失占有的情形。船舶被所有人“抢走”属于非自愿丧失占有,占有就是其公示方法,而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法定占有,并不要公示,在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占有时,留置权人可以请求返还,从而不会导致留置权的消灭。而本案的特殊性恰恰在于此,船舶所有人并不是修船合同的当事人,当船舶所有人取走自己所有的船舶时,基于留置权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时不能对抗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所以笔者认为,留置权还是要基于留置权人对所留置财产需要行之有效的控制,船舶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物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占有目的而存在,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保护留置权就毫无意义可言。因此,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前控制或占有的所留置的财物即船舶留置权取得所必备的一个积极因素。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的控制或占有”是一种实质性的占有而非虚化了的控制和占有。但是,若是非直接性的占有船舶,也拥有留置权的效力。

三、在修船人丧失留置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修船人的权益?

虽然修船厂对该船舶的保管不免有过失之嫌且再也不能对委修人履行返还修理船舶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船舶所有人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取走船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给予修船厂过高的安全保管义务是对修船人利益的一种侵害,并有鼓励大家通过暴力手段取走留置物之嫌。修船厂不仅不应负对委修人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还应有取得合法修船费的权利。

修船厂在失去对船舶占有后,虽不能主张船舶留置权,也不能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向船舶所有人索要出船舶,但船舶所有人取走修理完善的船舶,其所得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修船厂基于船舶修理的增值部分向船舶所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即船舶所有人向修船厂支付修船厂费用,以弥补修船厂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版。

[3]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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