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阳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打赏”行为逐渐成为社会潮流。所谓“打赏”,指的是互联网用户对于网上发布、传播的原创文、图片、音频、视频等,直接进行金钱或是虚拟商品奖励。新浪微博于 2014 年 6月 12 日宣布启动自媒体计划,并同时启动了“打赏”功能,读者可以先阅读微博,再根据其阅读感受和阅读体验,自愿向作者进行打赏。2015年3月,微信对赞赏功能进行内测。符合资质的微信公众号所推送的文章底部,出现赞赏按钮,用户根据自己喜爱程度打赏不等数额的现金。2016年8月18日,经过近一个月的测试,知乎专栏正式上线了“文章赞赏”功能,读者可以随意打赏给作者,而打赏的金额作者可通过微信结算。打赏功能并不新鲜,在许多平台上都有该功能。打赏功能介于免费和收费之间,都是读者的个人意愿,不会强制读者必须打赏。
微信、微博、知乎的打赏告别了虚拟金币和虚拟礼物,转而使用现金打赏,用户可以直接选择设置好的20元、50元、80元、100元等金额进行打赏,也可以自行输入其他金额。微信依托于微信钱包功能,使用户打赏和支付无缝衔接,而用户赞赏的钱由微信官方先行代收后,再支付给作者。根据腾讯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协议》,腾讯将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定次或定期结算赞赏所得予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用户。经结算的赞赏所得,将由腾讯转至作者的公众帐号绑定的微信支付账号。转账成功后作者可以自行决定留存、使用或转出上述所得。
与网络直播平台不同,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告别了虚拟金币和虚拟礼物,转向直接使用现金打赏,这些社交平台只是收取部分手续费,这使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打赏”手续费收入的确认比网络直播平台业务收入确认更简单。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虚拟金币和虚拟礼物的收入确认,与互联网游戏虚拟货币收入相类似但也存在着不同。对于互联网游戏虚拟货币的收入确认,这几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第一,先明确虚拟货币是商品还是服务。虚拟货币不是实物,没有实物的形态,不是商品,所以软件商为玩家提供的是服务。商品的交付是一个时点,而服务的提供一般是一个过程,所以虚拟货币确认收入就要在服务的提供过程实现。第二,虚拟货币出售时服务有没有完成。不论是QQ币还是网游中的金币,出售只是服务的开始,玩家购买货币的目的是兑换游戏中的道具并在游戏中消耗它们,所以确认收入要根据消耗道具的进度来确认服务提供的完工进度,以此为基础确认收入。第三,道具的多样性决定了收入确认模式的多样性。虚拟货币兑换的道具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有的购买的是游戏时间,有的是一次性道具(比如直接升级),有的可以多次使用,有的是一件武器(这件武器还可能可以出售)。在实务操作中,当玩家充值虚拟游戏币时会生成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而当玩家使用游戏币兑换道具时,则形成账务处理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贷记“递延收益”。不同道具来源不同渠道不同会有不同的递延规则,按递延规则分时点将递延收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虚拟货币收入的确认与互联网游戏虚拟货币收入的确认相似之处在于,虚拟货币收入确认的时点都是以消费者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商品为起点的。收入确认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游戏中存在的虚拟道具使用期限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在网络直播平台虚拟货币收入中并不存在。在网络直播平台中虚拟货币购买的虚拟礼物在消费者打赏主播的时候会被一次性消耗,而且消费者花费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和“打赏”网络主播送出礼物基本同时发生,所以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虚拟货币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就在消费者“打赏”主播的那一时刻,确认的金额也十分容易确定。
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与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相比,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不销售虚拟货币和虚拟礼物,读者“打赏”公众号、微博、专栏作者都是直接使用电子支付的现金,所以在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打赏”的会计处理中不涉及销售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是平台手续费和代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同时,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打赏”的对象在性质上也有别于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用户消费的对象,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打赏”的是对于用户来说有用、满意、优秀的文章、推荐、专栏等,而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用户消费的是网络直播平台和游戏公司自身提供的服务。文章、专栏、推荐并不是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自身的产品,文章、专栏、推荐的作者是平台的用户但是与平台没有雇佣劳务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自由职业者。所以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消费的不是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在其中仅仅起到了中介渠道、展示宣传的作用。由此,用户“打赏”的收入属于作者的个人收入,社交媒体平台仅确认平台费和手续费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依据“所得”性质划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
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手机APP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达7.21亿。微信、微博、知乎以及各类直播平台均已成为年轻人每天必刷的网络平台,大V、网红利用社交平台撰写的文章或者网络直播出彩就能得网友的点赞。与此同时为了答谢作者分享以及网红直播的内容,主流社交平台及时开通了类似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赞赏等功能,在“互联网+打赏”的时代为大V与网民间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与此同时,社交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随之而来。就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专栏live赞赏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以下几个观点:
无偿赠予,在法律上属于无偿让渡行为,赠与人并未取得实际“所得”,所以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交媒体平台上作者的“打赏”收入,从形式上是平台用户出于对作者文章的欣赏赠予作者的礼物,单笔金额也以小额打赏为主。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上作者的收入虽然本质上是作者发表文章获得收入属于稿酬的某一种形式,但是在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能否视为出版机构发表存在重大的争议。
2017年9月15日,浙江大学官方微信发布《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半月谈》《环球时报》等中央报刊,及《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的公众号发布一篇10万加文章,其分量等同于一篇国内核心期刊,可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各类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另外,如果作品被人民网、环球网、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网、腾讯、新浪、网易、搜狐、凤凰网等十家以上的主流媒体及重要商业网站刊发、转载,也被等同于发表一篇核心期刊。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可以作为出版机构发表的一种特殊形式。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微博打赏、微信赞赏、知乎专栏live赞赏的收入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斗鱼直播平台规定用户“打赏”的鱼丸每个月统计结算一次,主播需承担该部分税费,依照税法规定按偶然所得缴纳所得税。微博打赏、微信赞赏、知乎专栏live赞赏的收入是否满足偶然做得的条件这是值得讨论的,例如对于没有名气的普通用户得到“打赏”的概率是很渺小的,而对于知名用户,网络大V,专栏作者他们得到“打赏”是大概率事件。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腾讯《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协议》中规定,腾讯仅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着差异,特别是微信还承担着第三方支付的功能。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规定,文章作者提取网民支付的打赏金额时应由微信、微博、知乎等运营平台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户消费的不是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在其中仅仅起到了中介渠道、展示宣传的作用。由此,用户“打赏”的收入属于作者的个人收入,社交媒体平台仅确认手续费部分。作者收到的“打赏”收入应作为稿酬缴纳所得税,社交媒体平台应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针对用户“打赏”所得税征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如下。
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机构纳税人识别制度,对于个人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往往由相关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区别于其他税种主要是纳税人是自然人,其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都不同于其他税种。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是个税改革的重要环节,一个人一个纳税识别号有利于个税的征管。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得到了很好地实行,例如美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公民自出生起就会得到与自己终生绑定的纳税识别号。个人所有的经理活动和涉及税务的活动,都要通过这个终生纳税号进行。有关部门有权利对终生纳税号进行监管对账号内的往来进行检查,终生纳税号的管理十分严格。我国应当加快对个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建设,以便对越来越多的超出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的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第一,规范双向申报制度,建立个人汇算清缴、退税制度。税务双向申报制度指的是结合代扣代缴制度与自行申报制度两种制度。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被设计成预缴申报和年终汇总申报,预缴申报要求纳税人在年初对收入进行估算并分期缴纳税款,年终汇总申报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对本期所有的收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在我国企业纳税人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由于征管水平和税收环境的客观条件下,我国还没有形成像美国一样的税务代理制度,没有专门的为个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师。随着我国税务管理的发展,未来的税种税目税率也将越来越繁杂,有必要起建立个人汇算清缴、退税制度。第二,落实好代扣代缴制度。在发达国家,代扣代缴制度补充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重要环节。实践中,相关单位往往没有落实好代扣代缴制度,特别是对偶然性的劳务费,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第三,建立纳税申报奖励机制。我国可以其他国家的奖励制度,对按照规定依法真实申报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减免,对于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纳税人给予严厉处罚;将纳税申报记录放入个人征信档案,不良的纳税申报处罚记录将影响个人信用进而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不同的网络直播平台选择了不同的提现进账平台,有些选择支付宝,有些选择微信。提现进账平台的多样性,加大了税务部门通过银行系统掌握网络主播的个人应税所得的难度。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对于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应吸取网络直播平台的经验,统一采用银行提现进账的支付办法,而不是支付宝和微信等不易监管的支付平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准确掌握网络主播的应税所得收入,依法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