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餐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机制研究

2018-04-02 11:15王文霞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摊贩餐饮食材

□王文霞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1 问题缘起

《史记》有云:“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可见“摊贩餐饮”自古有之。当然,经济发展本身的形态使得不仅有《清明上河图》所描画的传统饮食形式,也有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现代饮食式样。新中国成立后,摊贩摊点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行为推动着经济发展,其也成为市民饮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摊贩餐饮”活动中囿于生产者(摊贩主)与消费者(购买者)之间对生产、加工等环节天然的处于信息“二维空间”之中,其势将造成信息不对称之局面,而Caldwell等学者指出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因由,且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普遍性的,并可分为时间、空间、数量与质量的信息不对称。概言之,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商品属性的内在性等因素导致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无法拥有对等的信息,即有些交易主体比其他交易主体拥有更多的交易信息。因此,对于摊贩餐饮活动中掌握食材来源、加工方式、原料构成的生产者与处于信息源劣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此种信息不对称态势的调适与扭转将是化解摊贩餐饮食品安全的关键之所在。

目下,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革命创新,更是被认为是继大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社交之后的第五次颠覆式计算范式,是人类信用进化史上继血亲信用、贵金属信用、央行纸币信用之后的第四个里程碑。此项技术最早见于中本聪《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文中指出传统交易双方主体以彼此不信任为特质,进而认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引入可平衡交易,保证交易市场的安全性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当然,在此过程中第三方交易主体主要以国家信用背书或企业背书做担保。但是,第三方机构的存在有利有弊,益处于前述所说,弊处在于扩大了不必要的交易规模与延长交易时序。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进程来看,其最早应用于比特币行业,亦称之为分布式总账技术。区块链具有其他网络技术所不具有的中心化、可信任性、灵活性等优势。首先,区块链采用数字时间戳记录交易时间及交易过程,且使用“工作量证明”(Po W,proof of work)及“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或其他的共识机制;再者采用共识加密机制形成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时间戳不仅能够保证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稳定,且数据的无法篡改使重现历史交易成为可能。同时,区块链的数据依托去中心化的 P2P 网络对网络中的所有节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参与记账,并且分布式网络交易账本更具安全性,分布式账本中容纳的节点越多,其保密性就越强,除非一半以上的节点出现差错,否则系统会一直运行并不会受任何中间机构干预。区块链巧妙之处在于任何人无法通过篡改密码影响整体交易,亦更易于追踪以往交易记录。故而,针对摊贩餐饮中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涉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之时借助区块链技术可进行系统的规制,从而有效的解决摊贩餐饮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2 “摊贩餐饮”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之问题映现

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常见现象,Nelson从消费者角度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搜寻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前或购买当时就能充分掌握其内在品质信息的商品;经验品是指只在使用后才能判断其品质的商品;信任品是指购买后也无法判断其品质的商品,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选择是基于某种信任。此三类商品中,只有搜寻品是信息对称的,而经验品和信任品都是信息不对称的,这是由于消费者对这三类商品质量信息的获取过程不同。消费者对不同商品质量信息的不同获取过程是由商品各自不同的客观属性决定的,此亦使得经验品和信任品很难变成搜寻品,因而信息不对称很难变成信息对称。对食品来说,其很多时候也彰显出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点,意即信息不对称,具体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

2.1 食材来源信息不对称

“摊贩餐饮”中最为关键的即是食材问题,消费者意欲了解食材生产地、供货商、销售渠道等信息,则必须通过中介抑或自己调查。然,若采取中介获取相关信息暂不论成本高低,就信息渠道而言调查者将会陷入信息断层的困境中。并且,成本费用过高。亦如食材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收集证据,但是证据收集过程也因中介的存在而异常复杂,即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既可以由生产者也可以由销售商赔偿责任也无法落实。同时,基于利益的考量经营者对于食品使用添加剂情况、食品在生产加工时的卫生条件情况等采取信息封闭性态度。其中,尤其个别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利用信息优势将虚假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甚至将含有非法使用添加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销售给消费者,此使得关于食品食材来源及各环节等完全与消费者相隔离,最终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可见,“摊贩餐饮”活动中就交易链末端反馈来看,对于食材信息的获取过于困难。至于“摊贩餐饮”的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信息买方势将缺乏一种可靠的方式验证商品的真伪与质量等。当然,针对此种问题目前已有些许解决方案,模式上存在专门做防伪共享的第三方平台,但由于公信力不足使得合作企业在提供运营数据时有所顾虑,导致平台数据缺乏而不能精确认证和管理。

2.2 食品定价信息不对称

关于价格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似乎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两者之间各自关心的两个极点,当然价格与质量两个之间的关系无法分离。就“摊贩餐饮”中的食品定价来看,抛却其制作、加工与人力雇佣成本外仍有一定弹性空间,因此在定价过程中势必存在与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同时,囿于市场经济定价的可操作性及利益的驱动使得摊贩餐饮中的经营者为寻求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利润,进一步将成本与原材料进行深度压缩,最终导致餐饮质量下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市场各方主体均会以同等机会参与的程度进行关注。那么,在此种功利动机的促使下消费者对于食品交易中的价格问题将成为其选择交易的基础,并可能将积极地寻求价格问题中的信息平衡问题。虽然,这一主张并不违背经济法所力图塑造的市场秩序,其恰好正是消费者知情权一定意义上的外显。对此,学界亦有学者认为若摊贩餐饮中的经营者对于定价高于市场正常价值,则消费者有权质疑。但是,经济法所力图塑造的平等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法权模型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本身将出现畸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天然的对于信息源的掌控处于优位状态,这使得经济法原初意义上所塑造的图景已经出现了变化。之于摊贩餐饮活动而言,此种信息优位状态呈现的更加明显,最终的信息不对称更加显著。

2.3 食品卫生条件相关信息不对称

“摊贩餐饮”食材来源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卫生隐患的主要因素,尤其对于上游信息的模糊化将使得此问题愈加明显。在所有餐饮活动中,最能决定消费者消费动机与行为的则属卫生问题。当然,此种选择动机与人自身的生存机能相关。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投资较之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较低,且当下资金不足使得相应的技术无法支撑相应的检测要求。现下,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检测技术主要以自动识别技术进行产品信息记录与查询为主,但此技术亦存在众多漏洞,其主要以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为核心。而如果要在农业物联网中普及应用,除了受到硬件成本高约束外,还面临物联网对终端模块的管理技术需要突破。目前,物联网技术对终端采用C/S模式进行管理,大量的物联网模块需要与管理平台进行通讯,频繁传递数据并进行系统间同步。而且对于农产品高度分散化、多元化的巨量数据而言,这种技术模式会造成极大的系统建设和管理成本。就“摊贩餐饮”而言,若食材来源采取此种技术势必造成科技资源浪费。可见,专业检测能力与实际需求不一致将使得信息不对称态势进一步扩大。

3 “摊贩餐饮”信息不对称的传统规制措施检视

承前述,目前“摊贩餐饮”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诱发食品安全的根本因由。针对此问题当下学界及实务界亦提出强化主管机关职能、立法授权及信息追溯等措施,然此些措施存在如下问题。

3.1 主管机构职能的非功能性

目下,学界对“摊贩餐饮”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颇为丰富,但总体思路希冀从“秩序”重构为切入点。微而言之,当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另外八个下级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上存在主体权力交叉、权力重叠等问题,这使得主管机构的职权势必将陷入负效应之中,故学者主张针对当下的职能机构的职权问题上应当寻求以本体“秩序”重构为基本切入点,最终希望重新优化各职权机构的权力行使问题。当然,关于主管机构职权负效应问题一定意义上源自于法律上的权力配置欠缺,纵观《食品安全法》对于各委员会的职权问题保持缄默。因此,在先期程序设置上的法权模型的空缺使得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要么因为利益的诱导而积极的作为,要么因为负向收益的刺激使得消极不作为,但无论何种职权行为最终将导致主体的权力行使成本过高,最终在此种成本下主体的职权将陷入整体的非功能状态之中。至于摊贩餐饮而言,此种主体职权的触及范围将无法达致,所谓的顶层设计对于摊贩餐饮而言似乎根本没有任何制度效益,而摊贩餐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亦无法化解。

3.2 规范性立法的结构性空白

《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条例》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或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意即对“摊贩餐饮”法律有明确鼓励其由流动向固定转移之倾向,但法律位阶层面并未出台关于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摊小贩管理规范。从目前的法技术来看,法律层面主要通过授权性立法希望将权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由其按照地方实际情形规定。然而,此些条例的出台仅希望整治“摊贩餐饮”的经营秩序,进而达致对“摊贩餐饮”中所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解决。至于当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生效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办法》,两份规范虽然明确了三类食品摊贩的监管部门与流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间以及进行登记的相应主管机关等事项,但同样对食品安全问题未给予关注。而即使2015年10月新颁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部分地区“摊贩餐饮”监督管理办法也应随之出台,但是全国仍有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起草研究阶段,“摊贩餐饮”的食品安全立法仍处空白。可见,即使授权性立法仍然存在微观化法权配置不足的尴尬境地。

3.3 摊贩餐饮活动中的信息追溯体系运行受限

2006年起国家农业部正式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承建主体的不同产生四种类型的追溯系统:国家主导、政府主导、企业主导及食品生产企业自主建设的公司内部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同时,从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监管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到近年来商务部、财政部分批分次支持全国58个试点城市开展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以来,基本形成初步的食品、药品安全追溯机制,并从制度整体效益上保障食材来源的安全。同样,当下全国多家企业也逐步构建起肉菜类追溯机制,形成全国全面覆盖式的销售模式与售后追溯体系,打造食品加工的第一道防线,从而保证食品安全。亦如中粮集团、正大食品集团等众多农业龙头企业也着手打造从农场到餐桌的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系统。然而,作为流动性较强、信息不对称的“摊贩餐饮”活动来看,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政府主导,抑或是摊贩行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所进行的、形式性言明的食品素材信息行为均使信息不对称情形加强,而且此种形式化的信息追溯模式势必在运行过程中也受制于主体自身的利益诉求。

4 “摊贩餐饮”信息不对称之完善路径

依上述,目前在摊贩餐饮活动中不仅存在各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传统的化解措施不仅面临主体权力职能的重叠,而且面临立法源头上的结构性空白,更存在信息追溯机制的无法运用。因此,在当下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应当着重从上述基点问题出发予以完善。

4.1 程序正义要求下的职能需明确

程序正义或作为成文法典的立法基本准则已被各国所遵守并极大程度地贯彻,其中正当程序所要求的角色分化、程序外因素阻隔、直观的公正、对立意见的交涉成为这一制度内在与外在的基本特质。角色分化对于程序的有效运行与系统外意见形成天然的阻隔,从而在结果意义上确保程序公平之时使其免遭非议。程序外因素的阻隔使得案件犹如流水线材料进入系统之时,先期确保对材料源的认知,其从程序线性进路的起点上保障最终的公平正义。直观的公正是民众最希冀所察觉的,其亦决定程序本身能否顺利促进,一定意义上对于程序的成本起到顺滑作用,不至于使程序运行成本过高。当然,对立意见的交涉是为系统持续稳健的运行提供系统内部的支撑。观现行摊贩餐饮活动中的程序设置,其虽然对于程序外因素阻隔、直观公正、对立意见的交涉等有所重视,但是其缺乏角色分化,意即对于秩序本身所要求的效率并未给予关注。因此,在此种角色混同之下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主体自身不仅出现权利重叠,而且导致实践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不断产生。那么,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理应对于程序正义本身所要求的相关要素给予应有的重视,表现在摊贩餐饮活动中即应当实行严格的角色分化,各职能委员会对于彼此的监管职权应该重新赋权、优化。

4.2 授权性立法的微观化法权配置需完善

目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摊贩餐饮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上限于对“经营场所”、“经营时间”等原则性规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有利于职权机构的管理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身的机制理应不断地得到充分的发挥,政府应当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可。从现下的法律宏观性规定来看,其具备两重属性:一是,宏观性的规定对于市场主体有便宜之初。一般而言,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权塑造上缺少“行为模式”、“假定条件”或“法律后果”任一要素,这使得市场主体尤其是摊贩餐饮活动者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从宏观性的法律规定中获取更大的市场经济经营行为,而可以免去行政职能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干扰。二是,宏观性的规定同时对主管机关而言可能获取更多的权力行使空间。法律原则性规定本身作为一种普遍行为指引而存在,因此市场经济中主管机关或从规范的空间寻求自身的存在,这将不利于摊贩餐饮活动本身的发展。因此,针对目前中央如《食品安全法》等宏观法律位阶层面的法权设计而言应当细化。具体有二:一则,宏观性的法律规定反向对于行政主管机关形成约束。对此在地方的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接受上位法的限权性约束,亦应以维护市场经济自主性为导向。二是,对于摊贩餐饮除上位法所规定的“经验场所”、“经营时间”的规定外,还应当明确具体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责任不仅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中的个体户责任,也可以是一般商个体的侵权责任。其不仅可以接受《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的约束,同时可适当借鉴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

4.3 区块链技术视阈下的信息不对称可化解

欧盟为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过程的透明,其在1991年设立专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在食品生产时强制生产商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验证并注册,录入所有食品信息,包括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信息、销售渠道、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等信息,随着食品的流通由各个经营者来更新食品信息。相关管理部门还会在这一系统中设置消费者投诉渠道,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管理这一系统的部门就可以从后台查找到食品所有信息,并能找到食品问题产生的源头所在。这一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其实是对食品信息的有效管理,对保证食品市场的公开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一些特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这一系统的运行就会凸显其重要的作用。当然,目前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此种机制可以被继续优化。微而言之,在区块链技术下某类畜牧类养殖产品者首先应将自己的养殖场信息注册形成供货商档案,随后在区块链数据层将牲畜的一系列信息录入。此时,数据层中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在此时会根据哈希算法产生公钥与私钥,但由于系统已经形成“联盟区块链”,在该养殖产品被售出进入到市场中的时候,即此时进入区块链的网络层,网络层按照之前的身份验证、接入管理和P2P机制将区块链分布存储于相关节点数据库。待食材进入加工环节时,食材已经过众多销售者,故区块链中必须录入“摊贩餐饮”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售出时间、定价等情况以保证信息完整性。而当食品在市场中出现质量问题,此时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则是如何追溯食品来源,而此时与区块链技术中的不可篡改性相吻合,消费者可使用公钥进行信息查看,从而可以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

5 结语

“摊贩餐饮”活动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不仅具有活跃市场经济的功效,而且也可保证市场经济成分的多样性。但囿于“摊贩餐饮”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食材来源信息不对称、食品定价混乱,而且易滋生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就传统解决措施而言,授权性立法微观化配置的不足使得权力寻租的风险较大,即使所谓的信息追溯体系亦难运行。目下,在区块链技术下基于其相关信息的不可篡改性,以其网络层、数据层的信息配置形成覆盖整个“摊贩餐饮”领域的信息数据库,从而化解“摊贩餐饮”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信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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