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细节直接关乎司法公信

2018-04-02 07:15史智军
法庭内外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信力法官当事人

史智军

《中庸》曰“致广大而尽精微”,足见细节的修饰对于收获成功所具有的重要性。于法官而言,其职业追求当在于传递正义,而此一目的的实现同样离不开细节的完善。

细节之含义,无需阐释,然就法官而言,职业的特殊性也使其展现出来的细节与众不同,具体而言,可分为内外两类。

所谓“内”,是指法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各种“微片段”,包括语言表达是否得当,形象举止是否稳妥、调解方式是否公允等诸多方面。总之,从接待、送达、开庭到宣判各个法律环节,法官的言行举止都在代表着一个职业群体的形象。对于诸多因诉讼而走进法院的当事人而言,其内心往往“建立”起了超越平常的敏感,极容易从法官所表现出来的细节中猜测案件的裁判结果,由此形成“预决式”的认识。故而,职业特点时常会让法官的细节成为“大节”。

所谓“外”,是指法官于本职工作之外的生活中所显现出来的“微情节”,包括衣着、消费、娱乐方式、交往对象等诸多方面。客观而论,八小时之外,法官的个人生活具有一定的隐私性,然特殊的身份注定了生活中的法官也极容易受到外界的关注,且时常还会因某些不当行为而成为媒体的焦点。过于奢华的衣着、趋于庸俗的娱乐方式、具备利害关系的交往对象,这些与法官职业不相称的行为细节,往往会让外界对一个职业群体多些怀疑的目光,少些信任的力量。

法官的个人形象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所以,法官的细节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进入法院后,与其频繁接触者无疑是法官,所以,法官表现出来的细节时常会左右着他们内心的判断。着装规范一些、询问平和一些、开庭理性一些、阐明法理耐心一些、人文关怀适度一些,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秉公办案的基础上,细节的完善无疑会带来“锦上添花”的效果,使当事人从内心增强对法官的信任度。此外,法官个人生活的严谨朴素,情趣的高雅无瑕,无疑也会让社会氛围赋予这个群体更多的尊敬与信任。与之相反,如果法官展现出的是“冷、硬、横、推”的作风和武断、随意的工作细节,无疑会使当事人形成一种本能的抗拒感,在最初被“冰冷”“随意”的对待之后,当事人自然会对法官能否秉公办案产生一些疑问,甚至由此及彼,将这种怀疑遍及整个司法群体。同时,工作之外,个别法官于生活中的张扬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样会因身份的特殊性而被广而告之,映射到职业形象,损伤群体尊严。

故此,完善法官的细节,传递出更多的正影响,乃是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就具体路径而言,法官当把握好“远”“近”二字。

首先当远离急躁,走近平和。明辨是非、传播公正之责任的实现依赖于法官的专业判断、耐心观察,而具有一颗平和、理性之心恰是达此目的的重要条件。过于急躁感性者,必心神难宁,趋于武断,难以对争议之事实作出客观的认定;唯有理性平和者,才能于嘈杂声中听出善恶之音,析出是非曲直。因此,法官当于司法活动中,始终保持一颗平和之心,赋予言行举止更多的“恰到好处”,如此,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当事人内心的不安,亦能通过此态度传递出一种可信的力量。

其次当远离随意,走近严谨。着装、举止、裁判文书的写作、诉讼程序的把握,诸多彰显着职业特色的环节,都在书写着法律的形象。“信”成于思毁于随,所以,法官当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诸多细节,让认真成为一种习惯,抛却主观随意,如是,才能让当事人眼中的法官更负责任感,更具可信度。

最后当远离享乐,走近淡泊。工作之外的生活,虽已属于法官的个人领域,然在一些具备“外显性”“交往性”的生活细节中,依然需要法官提高警惕。生活的奢靡和交际的随意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和民众对法官清廉形象的质疑,同时,亦会让个人的欲望逐渐膨胀,进而沉迷于物质享受,甚至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既然选择了一种职业,就应当接受职业所赋予的责任,遵循所建立的规则;既然选择了成为法官,就当远离奢靡享乐主义,在日常的生活中多一些淡泊,多一些精神追求。简朴也是一种力量,它能够让生活中的法官在无形中传播出向上的力量。

诚然,细节的完善需要法官个人予以重视并为之努力,但同样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因此,在充分发挥“内因”作用的同时,亦需要借助“外因”,用规章制度对法官的细节作出明确规定,以期形成“内外合力”,从而更好地彰显出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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