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泰国浮潜不幸溺亡法院判决:死者未穿救生衣负主要责任

2018-04-02 07:15杨雪
法庭内外 2018年10期
关键词:浮潜救生衣旅行社

杨雪

随着赴泰旅游人数的暴增,游客意外受伤、溺亡事故也频频发生。翟先生(殁年49岁)在泰国旅游体验浮潜项目时不慎溺亡,其家属将北京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19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宣判,死者翟先生违反安全规定未穿救生衣,对于自身溺亡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约57万元。

开心赴泰游殒命浮潜

翟先生生前系北京某劳务分包公司员工,2017年11月,公司组织包括翟先生在内的10名员工赴泰国旅游,安排刘某代表公司与北京某一旅行社(简称“组团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为10人提供为期1周的“五星泰国游”旅游服务。

2017年12月15日,组团社通过行业内流程,并入北京某二旅行社(简称“地接社”)的旅行团内,俗称“散客拼团”,因此翟先生等人由地接社带团出境旅游。

2017年12月15日,在该团队出发前,导游及领队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并由游客书面确认,其《游客出游注意事项及风险责任告知书》内容如下:1、搭乘船只或从事水上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条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务必穿上救生衣……2、户外活动请游客量力而行,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非因我社过错导致的受伤或生命危险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我们会尽力救助客人,但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负担,同时就此我社不承担责任……5、海岛旅游时,请严格遵守岛上的相关规定,海岛周围浅滩看似平静,实则暗流涌动,危险很大,切勿下水开展游泳、潜水等水上活动,切勿在非游泳区游泳。该告知书有所有旅游者签名,后在庭审中经过家属确认,翟先生笔体确系本人签字。

18日,翟先生等人从住地乘坐快艇前往沙美岛,上岛后由与旅行社有合作关系的自费游乐项目经营者向一行人介绍岛上浮潜、滑翔伞等游乐项目。当日11时30分许,在浮潜过程中,翟先生不幸溺水漂浮在水面,被同事及其他游客拖到岸边。后被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翟先生儿子和亲属前往泰国处理后事。翟先生死亡后,泰国当地警方进行尸检,死亡原因记载为“溺水死亡”(Drowning)。

家属起诉旅行社

翟先生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据高碑店市辛桥镇西娘庄村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显示,翟先生的父母均健在,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无劳动能力。翟先生与配偶共育有一子一女,长子已成年,次女未成年。

翟先生在泰国溺亡后,作为适格原告其上述家属将组团社及实际带团出境的地接社告上法庭。2018年4月17日,该案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诉称,2017年12月18日,翟先生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时溺亡。两家旅行社选择危险的浮潜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翟先生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属提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泰国生活费等共计190余万元的赔偿。

组团社的代理人表示,自己只负责招揽客户,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经了解,翟先生不听从劝导,未穿着救生衣,导致死亡后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地接社则认为,旅游行程前,已明确对全体团员进行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浮潜活动中,工作人员要求游客穿着救生衣、戴呼吸器,但还没有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呛水溺亡。”被告地接社代理人提到,溺水系死者未遵守浮潜流程,工作人员参与了救助,事发后也积极帮助处理后事。此外,地接社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意外发生后,我方积极为死者处理了后事,还给了一些抚恤金,拖延了这么长时间,是死者家属对于处理后事的意见不统一和拖延造成的扩大损失。”

证人称现场无抢救设备

同行的武先生是最先发现翟某异样的,武先生在法庭上回忆,当天早上,他们一行10人乘大巴去普吉岛,上岛前旅行社发书面材料让集体签字,“应该是安全告知书,不签字不让上岛。”

他表示,乘快艇到沙美岛后,岛上有人员介绍5个旅游自费项目,导游推荐了浮潜项目,价格2500泰铢。“小船载着我们到距岸边30多米的位置浮潜,说是水深四五米,但船上除两个船家外,无景区医护人员、无抢救设备、无被告工作人员等。”

“我是第一个下水的,没穿救生衣,只戴了潜水镜,导游过来,我说没问题就下去了。”武先生说,自己快游到岸边时,往回看发现翟先生在水面趴着,同船的有两个医生,正好在旁边,“当时距离岸边10米左右,医生推他没有反应,就架着他的胳膊往岸边游,我也跳入海中抱着他往岸边游。”

到岸后,武先生表示,两个医生对死者进行抢救,自己则寻找中国人呼救。此时死者瞳孔已经放大,抢救三四分钟后,其他同事发现出事也赶回岸边,之后旅行社工作人员才到场,快艇的服务人员也赶来对死者进行心脏复苏,但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选择浮潜项目后,我们就把钱交给了导游,导游说是一个教练负责一人,可实际上并没有教练陪同。我不会游泳,下去之后感觉不能控制,就赶紧上了船。后来听到喊救人,就看到一对游客父子把翟先生推上岸,进行人工呼吸,但为时已晚。驾驶员后来才到的。”另一位同行游客朱先生说,翟先生被抢救时,旁边放了一件救生衣,不确定是不是翟所穿的。

同行的武先生和朱先生均表示不记得死者翟先生是否穿救生衣,但据被告代理人提交证据,在领队与武先生的电话录音中,武称翟在他后面下水游泳,没有穿救生衣。

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五星泰国游”能够出团成行,两被告处于“零售——批发”环节。组团社与翟先生等10人签订旅游合同后,通过行业内流程并入地接社,俗称“散客拼团”的组团方式。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尽到了基本风险告知和安全保障责任,但本次事故一定程度上与地接社风险告知不充分有关。翟先生溺水时,同行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由其他游客推上岸,进行心肺复苏,但为时已晚。发生危险的水域距驾驶员及导游虽然较远,但并非难以观察,因此旅行社对于未及时观察存在救助不及时的责任。

被告提供领队与证人武先生交谈录音中,武明确表示他和翟均未穿救生衣的,因此,法院认定翟下水时未穿救生衣的事实存在。此外,武先生称在下水后一直向不远处小岛(礁石)游过去,待其到达岸边后,看到翟漂浮在身后不远处。由此可知,武先生与死者并未进行约定的浮潜活动,而是在缺乏安全性评估的海域进行游泳,泳者受到海流推动的影响,极易发生危险。

综上因素,法院认定翟先生违反安全规定未穿救生衣下水,违反娱乐项目安排,在游泳过程中因呛水溺亡,自身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70%。旅行社未提供充分的服务和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0%。

7月16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组团社被判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地接社则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浮潜项目缘何“吃人”无数

近年来,中国赴泰旅游人数持续增长,并成为泰国最大客源国。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赴泰游客达980万人次,今年1月至4月超41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

随之而来的是泰国旅游的危险指数也在升高。中国领事网数据显示,2017年在泰国参加旅游项目身亡的中国游客64人,其中仅在泰国南部溺水身亡的就有47人。据了解,溺亡的大部分人是因为参加浮潜。

浮潜是指不需装备水肺装备和进行针对性培训的潜水项目。根据一般人的经验,浮潜活动的安全性、娱乐性和性价比是最好的,内地游客前往泰国旅游,观赏印度洋奇特的海底世界,是重要旅游项目,所以参加浮潜项目是大多数旅游者愿意体验的。

“知乎”网上的一篇问答,问题是“为什么那么多游客都死于浮潜”,归纳其中有代表性的回复主要如下:1、关于浮潜,大家低估它的危险性,事实上,它比深潜(水肺潜水)更危险。根据统计数据,大约一半导致死亡的休闲潜水事故发生在距离海面10米以内,而在这其中超过50%的事故发生在水面。2、无论浮潜还是水肺潜水,对于面镜、呼吸管、脚蹼的使用技巧都是需要掌握的,浮潜所需要的技巧并不比水肺潜水少,浮潜前应当给予充分的专业指导,有的旅行社导游会建议游客在浅水区或泳池中先进行适应,但绝大多数浮潜的游客很少在下水前进行辅导,包括佩戴和调整器具、适应换气方式。3、浮潜周围环境也是考虑因素,要选择平静开阔的水域,同时确保不能远离安全员的视野范围。4、呛水是发生事故的最大原因,印度洋盐度仅次于大西洋,表层海水盐度非常高,呛水后极易出现反射呕吐,并发生误吸。

因此,笔者在这里也提醒大家,水上项目危险性高,潜水包括浮潜门槛较高,不要以为可以无师自通,要听从教练和工作人员安排,避免远离人群独自行动。

此外,必须要考虑到身体和技术条件,尤其是身体状况不好或年纪较大的游客,应慎重参加浮潜类水上项目。无论是否会水,救生衣都必须要穿。景区和旅行社也需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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