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元卿
王老太在70多岁的时候忽然突发奇想,卖掉了自己唯一住房,环球玩了一圈,剩下一些钱给自己报了个养老院。王老太的独生女儿静静对此很愤慨,因为本来打算等老太太百年之后继承房产。结果现在80岁的王老太住在养老院,这几年身体越来越不好,静静也不怎么去看望。
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也越来越放飞自我,不甘于寂寞,退休生活多姿多彩。当“我花钱我快乐”遭遇“无继承不赡养”,历尽千帆的老年人还能不能安享晚年?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不可以讲条件?尊老敬老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误区。
80岁的王老太在养老院孤单度日,天天念叨着静静的名字,每次电话中静静都以工作忙为借口拒绝前来探望。无奈之下,王老太将静静告上了法院,要求静静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王老太称可以用存款及养老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不需要静静给付赡养费,只要求静静每个月来看望自己。对于老人的这个要求,静静表示无法满足。
最终,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在退休后,处分自己的财产,过自己想过的生活,子女不应干涉,这些财产当然更不能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是大家常说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继承与赡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人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样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鼓励老人健康、快乐地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子女探视的目的。各地陆续做出了支持老年人探望请求的判决,但部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阻力。因为在很多客观情况下,赡养人是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的,比如因学业、工作原因导致的赡养人与老年人各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赡养人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回过头来看立法原意,对于法律规定的“看望和问候”,除当面探望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对于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常与老年人联系,使老年人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29岁的徐明(化名)最近比较烦,他被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搬出从小就生活的房屋,限期腾房。这事还要从7年前说起。
7年前,徐明大学毕业,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徐父便把他安排到同学的公司。可徐明只干了3个月,便说工作没意思,同事不好相处,辞职不干了。此后爸妈又帮徐明联系过几个工作,但他都说,“没意思,不想干。”每天闲在家,不是睡觉,就是上网,不再去找工作。父母虽然偶尔唠叨,但也忍了下来。后来徐明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孩,便经常带女孩回家过夜,甚至发展到长时间同居。徐父徐母对此非常不能接受,从谆谆教诲到严厉斥责,最后升级到大打出手,儿子也不知悔改,还振振有词地说:“没工作也有权利谈恋爱。今天你们养我,到你们老了,我才会养着你们。”
徐父徐母无奈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徐明于判决生效后6 0日内搬出所居住的房屋。
作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徐明本应自食其力,却长期依赖父母,并动不动就拿将来为父母“养老送终”说事儿,心安理得地“啃老”,却忘了父母含辛茹苦将自己培养成人的艰辛。不管离开了父母的徐明以后生活状况如何,在父母年老需要照顾的时候,都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赵老先生年轻时离婚,女儿赵小姐跟母亲生活。赵老先生眼见女儿工作后月入5万,于是便起诉到法院,称女儿十余年来对他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赵小姐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
法庭上,赵小姐很委屈,自己前年年底刚一次性给了父亲18.4万元,怎么能说逃避赡养义务呢?反而是父亲多次投资失败,想要以索要赡养费为名转嫁公司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子女人数、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虽然赵老先生主张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但根据赵小姐提供的证据,近两年间赵老先生就接连成立两家公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认为赵老先生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已远远超过生活必要开销,因此判决赵小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确实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应以维持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为上限。司法途径的救济是维权的最后手段,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用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应当更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一味执着于自身利益,融洽的亲情关系远比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更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