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探析

2018-04-02 01:06李俊毅
山东纺织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控制权董事股东

李俊毅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22)

一、控股股东掏空手段探析

控股股东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核心权力层,控股股东的主观意志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发展走向,如果控股股东不思发展,只想将企业作为一个运作资金、非法套利的工具,那企业不但不能正常盈利,还会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有如下几种手段。

(一)劣质资产高价售给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手段便是关联交易,通过股东的私人关系企业,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发生非公允价值交易实施掏空,通过贿赂、合谋评估机构,将关系企业的劣质资产,如土地、厂房、设备、存货等虚增评估,再操纵上市公司权力层进行决策,完成内幕交易。

(二)操纵股价低价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资本家或财团在准备接手上市公司之前,可能会买通上市公司高管,由高管恶意经营一段时间,故意做亏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大跌,此时以极低的成本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

(三)利用关联交易剥离优质资产

控股股东如果盯上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通常会通过设立空壳子公司的形式,以开拓市场的名义说服董事会设立空壳子公司,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源注入子公司,再以低价将子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关系企业,完成优质资产的剥离。通常这一系列动作可能持续几年,但是直到最后匪夷所思的转让动作完成后人们才会发现控股股东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四)操纵股价高位减持股票

遭受控股股东掏空多次的上市公司注定经营惨淡、摇摇欲坠,在大股东眼里显然已经没有了利用价值,那么此时大股东要做的就是如何金蝉脱壳,以尽量高的价格转让上市公司,再捞一笔。其通常会通过短期热门故意炒高股价,然后再分批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完成脱身。

二、建议和措施

我国资本市场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公司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各项指标急剧下降,持续经营能力让人质疑,股价的下跌和不分配股利都是对中小投资者、散户利益的直接剥削和损害。如果不能有效遏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便会是对中小投资者投资热情的一种打击,更加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上市公司控制权披露与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彻底打破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壁垒,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价对披露信息的反应非常敏感,而企业的控制权又掌握在持股比例最大的控股股东手中,因此控股股东利用内部信息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仍旧很普遍。关联交易披露机制则是对控制权披露的一个补充,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然后通过选择性披露关联交易,隐瞒其利益输送的隧道,中小投资者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很难察觉。因此完善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披露机制可以使中小投资者甚至是其他利益相关者清晰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情况。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完整的、真实的披露对遏制控股股东掏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制衡型股权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机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仍然呈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远没有控股股东大,很难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角色被动地接受。我国的资本市场如果一味的模仿发达国家采用分散的股权结构不一定会起到预期的作用,但是目前一股独大的现象还是需要得到改善。因此,将股权分散产生多个实力相当的大股东来共同控制企业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措施,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可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掏空行为的发生。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一,改进独立董事选举规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第二,从制度上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当今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按规定的最低比例1/3来聘请独立董事,这样独立董事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很有限,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会有效弥补影响力和话语权的不足。第三,从制度上规定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如今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核定下发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从制度上建立独立董事基金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四,完善独立董事问责机制,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予以约束。

监事会,由于其不能为企业创造利润,上市公司通常不重视监事会制度,企业选举的监事也只是为了应付法律规定,存在选举“自己人”来担任监事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制度亟待完善。第一,选举监事的过程中要严格限制选举“自己人”的情况发生,应该由独立董事和所有董事共同监督。第二,提高担任监事的门槛。从学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对监事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其有效地实施监督职能。

(三)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监管重点放在了控股股东行为层面,主要通过监控其控制权关系、监督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方式约束大股东行为,强调了事前和事中的工作。但是关于事后的处罚措施则相对较轻,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所获得的巨额收益要远远大于处罚的金额。因此,提高控股股东的违规成本,或者仿照欧美国家采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将处罚金额提高至其所获收益的3-5倍,使实施掏空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才会有所收敛,对其产生应有的警示作用。

(四)加强中介机构、鼓励媒体监管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方可公布于大众。通过审计报告,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很容易的了解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素养,尽最大可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可以有效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另外,近年来媒体监督越来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监督控股股东行为的一种方式。虽然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环境,但是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发现企业相对真实的情况,最后的办法便是用脚投票,离开“是非之地”,减少损失。因此,从政策上鼓励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对于那些经查证真实准确的监督报导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控股股东的行为是一股有效的威慑力量。

(五)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凭借高持股比例可以享有企业的控制权,而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低,无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也因此产生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第一,上市公司建立公司官网投票机制。中小股东由于人数多、分布广,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时无法做到都能参与经营决策。建立一个内部网络投票平台,让小股东都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不仅能够增加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度,也能降低其获得信息的难度。第二,建立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机制。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存在的角色,那么对独立董事工作表现的评价权理所当然由中小股东享有。第三,降低中小股东的维权诉讼成本。大多中小股东就算得知利益被侵害也不会选择诉讼这一条道路,很大一方面原因是因为诉讼的成本过高,因此通过建立中小股东维权基金或者上市公司代垫诉讼费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中小股东自我保护的积极性。

三、结语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投资者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掏空手段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如果不着力研究,将不利于控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本文首先通过对控股股东掏空手段的阐述,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对治理掏空问题和投资者保护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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