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霞 秦文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下称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分析如下:
54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应注意以下关键点:
1.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2.新购进包括外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以物抵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经济行为,“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是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该资产入账时抵扣了进项税,则为不含税价;若入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则为含税价。
4.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允许存在财税差异。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5.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6.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企业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简单地理解就是,现在相对多缴税、未来相对少缴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相对少缴税、未来相对多缴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专票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按税法的规定,此固定资产可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计提折旧。
每年计提折旧=500÷5=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3.纳税调整。
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100万元;2019年税前一次性扣除500万元、2020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折旧为0万元。
2019年,税法折旧相对会计多扣除;2020年及以后,税法相对会计少扣除。即:2019年相对少缴税、2020年及以后年度相对多缴税。2019年预期以后年度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2020及以后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延伸分析:
4.假设2021年初将固定资产转让,处置收入为23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计提税金:
借:银行存款 2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确认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转回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纳税调整: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应纳税调增300万元。简单地理解:税法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期处置时,如果不考虑减值准备,固定总产账面价值剩余多少便纳税调增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