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凌雯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00)
春秋五霸之一秦穆公之后,秦国开始逐渐没落。战国后期,礼崩乐坏,周天子渐渐被众诸侯国架空。秦国为战国七雄中最弱一国,被其余六国称为蛮夷。后与邻国魏国的连年征战中,早已民不聊生、生灵涂炭、国库空虚。秦孝公当政期间,重用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开始变法,重农、重战、重法,实行郡县制等。为推崇法制,商鞅提出和实施了焚烧《诗》《书》的举措,把无关于治国、变法的典籍付之一炬,也成为了禁书第一人。他携李悝的《法经》到秦国效力,将“法”变成“律”,并且成为了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1]。变法的彻底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氏族的地位,巩固了政权,使秦国逐渐恢复元气。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政令不通、言语异声、文字异形,春秋到战国500余年的文化思想盛世和乱世,众多思想各抒己见。这些存在无疑是对秦进行中央集权统治潜在的威胁。统一之后一度混乱,严重制约着秦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秦始皇34年,六国氏族公然提议废郡县,恢复分封制,给皇家子弟封侯裂土。而此时的秦国已经实行郡县制141年,氏族的提议无非是在违背常理,老调重弹,实质是复辟六国。由于根深蒂固的法家思想还是依然持抨击的态度,宣扬专制,反对仁义说教,主张严刑重罚。而李斯则持着儒家是依附分封制而存,腐朽之直命不久矣的观点。秦始皇坚信封建是战乱源头,所以在文化建设方面,秦始皇听从李斯建议颁布《挟书律》。
康有为说:“秦焚书,六经未因此而亡。秦坑儒,儒生未因此而绝。”
在统一前期从李斯的治国方略去看,或许禁书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是短时间内统一思想、建立威慑力的捷径,也是从愚民政策上想使秦国统治期延长。秦代虽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却存在了短短十五年,或许这项措施实施的过于激进,导致国家文化传播传承被束缚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秦之亡,核心在于内部的赵高、李斯、胡亥恶性政变,使秦政庙堂瓦解,后世却将其残暴作为秦代短促的最重要因素。
《挟书律》的颁布为的是统一思想,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秦始皇废分封施郡县制,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这些都是国家要进行大一统的前期工作,也是必须要完成的工作。秦朝面临着500多年来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百家各执一学说的局面,思想领域极为混乱,这一法令的颁布以最快的方式建立了核心的、统一的价值观,让政治、经济、文化有了其衡量的标准。
该制度破坏了人们的阅读自由,压制了学派的同步发展,更使朝廷失去了威望。比如类似于张良、郦食其等儒家名士另谋出路,静观其变,密谋反秦。
相比之下,汉朝在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无暇于法律制度,依旧沿袭秦朝律法,使得经过千苦百难幸存下来的儒家经典和研究者也变得十分稀有和珍贵。直到汉惠帝刘盈继位后废除《挟书律》。
《挟书律》的罢黜,对国家长治久安、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时意味着释放了一个开明的信号:民众不会再被思想专制所束缚。长期受到压制的百姓们开始阅读和收藏自己喜欢的书籍,对于儒家的言论和文献也开始慢慢在社会中流传,一时间思潮涌动,并且令人奇怪的是,在《挟书律》废除不久之后,被秦朝所严令禁止的《诗》《书》等书籍在民间相继出现。在汉惠帝的影响下,秦朝严酷残暴的律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并且吸取了秦朝的教训,以广开民风的政策治国,这也对之后的“文景之治”奠定了基础。
然书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是文化发展的催化剂。《挟书律》的颁布剥夺了老百姓读书识字的机会,更是限制了文化的流通和传播,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延续和递进。禁书非但对民众的言论、思想产生了一定的限制,还禁锢了人们思考的范围以及求知的欲望,社会、科技进步的周期也随之延长。这种法律的颁布虽然打着统一思想、促进社会进步的旗号,但是暗藏着的确是暴力且黑暗的专制利己思想。
儒家学派的思想在秦朝受到了抑制,致使现世研究儒家在秦朝以前和秦朝所辐射的影响力受到此《挟书律》的牵制,进入了一个断层和冰点时期,使得经过千苦百难幸存下来的儒家经典和研究者也变得十分稀有和珍贵。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思想学术流派百家争鸣、繁荣之象,到秦始皇时期却戛然而止。这种专制文化,使得儒家文化经历历史断层,经典著述遭遇严重摧残和蹂躏,不利于国家对民心的笼络和长久发展。除此之外,秦代还为禁书开一先河,是导致后世频繁禁书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的原因之一。比如汉代禁《老子》《庄子》、北魏禁佛经、明代禁小说词曲等等,制度一代比一代严厉,惩罚也愈加苛刻。该行为不光是对文化典籍和民众思想的摧残,还将无法弥补历史传承中所造成的断崖,滞碍社会发展的进步,导致秦朝的禁书制度为后人所诟病和盲目模仿。这给予了我们不少的启示:书籍承载着至高无上的文明,一定要颁布相关的得当措施[2],以缓和且能让民众接受的形式达到目的,切勿急于求成酿成大祸!
参考文献:
[1]李玉安.论《挟书律》.图书情报知识[J].2010(5):67-69.
[2]陈景增.秦代禁书对书籍相关权利的影响.韶关学院学报[J].2012(9):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