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

2018-04-01 18:32李诺贝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松江201620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关键词:前科刑罚犯罪

李诺贝(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松江 201620)

一、从“封存”转向“消灭”的必要性

(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属于半成品,对其的触法行为不应过于苛责,旨在教育和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更为有效。对于那些未成年的罪犯而言,社会不应当用消极的态度去惩罚他们,不能因为他们在心智未成熟时犯下的错误而阻碍了其日后的发展,而应对他们采取特殊的保护。前科封存制度的关键在于犯罪记录仍然存在,相关部门依然能够通过查询的方式获知犯罪的事实。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而言,由于前科封存仅仅是封存,其在心理上是无法摆脱“我是罪人”的暗示,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其健康成长,故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

(二)贯彻刑罚功能达到初衷

刑罚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教育改造,二是惩罚刑罚的基本目的,即教育改造的目的。倘若刑罚的目的已经实现,但仍然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或是对其回归正常生活后形成巨大的阻碍,那么这会使未成年人在潜意识里加深“犯罪”的标签,怀疑其悔罪的效果,长此以往有部分少年走投无路,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违背了刑罚的根本目的。因此,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处于心智不断成熟的阶段,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重教育,轻惩罚”,无疑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其教育改造是最好的回馈,能够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重塑健康的人格。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主体条件

目前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主体,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其一是对前科的犯罪性质不做限制。其二是应当对前科的犯罪性质做适当限制,即针对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犯罪的情节很严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的情形,此时不适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单独立法并不实际,在短期内并不会有任何成效,因此可以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纳入刑法总则中,这样不但使前科消灭制度有法可依,还可以使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条件

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属于重刑主义国家,一直都存在着“杀人偿命”的思想,如果仅仅是因为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而对其网开一面,肯定会引起很大的社会舆论,这不利于推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因此,必须严格规定悔改条件来约束未成年犯罪人。

故未成年人若想申请启动前科消灭制度,除了需要具备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触犯其他法律,没有再次实施犯罪,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品质,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判定其是否从良的标准,应当进行细化,若仅仅是宽泛的规定,会加大实践操作的难度。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设计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消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自然消灭、依申请消灭以及依职权消灭。依申请消灭是指未成年犯罪人提出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在经过考察后宣布是否对其前科进行消灭。在我国形势下,笔者的建议如下:

依申请消灭程序,申请人的范围可不限于未成年人自身,可扩大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近亲属;申请的方式需以书面形式提交,除了申请书外还需要附带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依职权消灭程序,针对过失犯罪可以启用依职权消灭程序,因为过失犯罪往往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也大多非犯罪主体所期望的,在执行处罚后未成年犯罪人基本已经吸取了教训,并不需要再启用前科程序对其预防。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一旦启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其犯罪记录即被消除,在人事档案、户籍和公安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均被注销,并且不能再对社会公开和披露;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一旦消灭,这些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恢复,包括在民事领域或是行政领域,在进入社会后的就业、入学时,要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有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被问及是否有犯罪记录时,均可作出否定的回答,如此方可充分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五)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措施

1、确立考验期间保密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公开,那么其“罪犯”的标签将被认定,即便是后期启动了前科消灭制度也已经无济于事,并不能消除前科记录的公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也就失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在未确定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否应当被消灭前,暂不计入人事档案,司法机关应当进行秘密保管,待考验期结束再决定是被公开或是消灭。

2、健全监督机制

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很明显司法机关掌有重权,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故为防止在审查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结束后的表现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故意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评估结果,应当在司法机关的内部设立一个评估决定特别机构进行评估。

3、加强帮教与社区矫正

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非是对未成年人的放纵,而是在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之上对其重新认可,消灭了犯罪记录似乎能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但同时必须重视其是否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进而影响了矫正和帮教工作的落实。因此,应当加快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社区帮教工作。

三、结语

制定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在其执行刑罚期满后能够正常融入社会生活,不受到歧视。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前科封存并不能完全消除曾经的犯罪事实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故有必要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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