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民粹主义与公共案件
——以“许霆案”“药家鑫案”为代表的分析

2018-04-01 17:40康琳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药家民粹主义民意

康琳琳,潘 登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网络舆论的兴起,一些司法领域的个案不断地进入公共舆论领域,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掀起一阵又一阵的议论浪潮。例如,从2003年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刘涌案”到2007年的“许霆案”“彭宇案”,从2009年的“湖北邓玉娇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及至2012年的“吴英案”,都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与大量的讨论。上述类型的案件,在美国被称为“highly publicized cases”(过度曝光的案件)或“Sensational cases”(轰动性案件),邓姗姗博士将它们归为“公共法律案件”一类[1],孙笑侠教授则将之称为“公案”[2]。在中国固有的语境中,“公案”主要是指疑难案件①[3],与上述案例类型的划分标准并不相同,而“案件”一词本身就包含了法律、司法的要素,因此,本文将此类案件称作“公共案件”,以便于研究和讨论。

从公共案件的描述性定义上来看,公共案件是司法与公共舆论的混合物。而在现代社会,公共舆论与民众有着天然的关联,在某种程度上,公共舆论是民众意见的代表,是民意的反映。公共舆论与民意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将公共案件与“民意”连接在了一起。对于此种勾连关系,学者们并不否认,但是关于应当如何来看待和认识公共案件中“民意”的性质,学者们则持有不同的态度。有学者认为,在公共案件中,公众的意见符合人类普遍的情感、良知与正义观念,是一种民意,法官应当予以吸纳,以促进案件的合理裁判和司法公正[4]。与之相反,有学者则主张,公共舆论并不能反映民意,公共案件中的舆论不过是民粹主义的表达,法官应当按照严格的法律推理和司法逻辑来裁决公共案件,消除公共舆论、民粹主义对案件裁判的影响[5]。

那么,在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到底是民意的代表还是民粹主义的表达?如果是民意、民粹主义,它在公共案件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司法又应当对其持何种态度?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本文的写作动机与基本脉络。具体来说,本文拟通过对民意、民粹主义的概念分析和两起代表性公共案件的微观考察,来剖析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发生的动态、全面境况,辨识出公共舆论的真实性质。在确定公共舆论的性质之后,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作为民意、民粹主义的公共舆论在公共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而来把握民意、民粹主义与公共案件的现实关联,并探究由此带来的弊端和可能有的制度意义。

二、公共舆论、民意与民粹主义

如前文所述,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到底是“民意”还是“民粹主义”,至今没有定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学者们不同的研究视角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学界对“民意”与“民粹”的理解并没有统一,往往将“民粹主义”误作为“民意”②[6],或者相反。这造成了沟通的困难,也导致了“各说各话”的尴尬。所以,要弄清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的性质,必须对“民意”与“民粹主义”进行一个基本的界分。

(一)关于民意的界定

民意,在加尔夫看来,“是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每人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所得到的判断后,许多人的公识”[7]。与之类似,我国学者喻国明也认为,“民意,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对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8]。吴顺长在《民意学》一书中也主张:“民意不单单是人民范畴中某个群体或某个个体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愿望,而是人民这个集合体的意向趋势,它所反映的总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9]。现代“民意”概念的开创者卢梭则强调,自然人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组成了共同体,而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0]。这里,卢梭所讲的“公意”概念,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民意”。当然,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的多元化,庞杂的社会共同体难以再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共同意志,而民意也就变得越来越分化、多样、多元。但是,民意概念的内核,即“来自民间或非政府机构的个人、公众、团体;意见内容与提出者相关;阐发方式形式多样”等等③[11],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因而,来源的人民性、内容的相关性、表达的多样性也就构成了民意的基本特征。

(二)判定民粹主义的主要依据

与能够对“民意”给出一个个具体的定义相反,关于“民粹主义”,学界虽然已经广泛使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概念,以至于卡农范(Canovan)干脆说,“民粹主义实质上是一个破碎断裂的概念”。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实际上要放到背景性材料中,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民粹主义运动,如农民激进主义、庇隆主义、社会信用运动以及俄国的民粹派等等[12],都是通过对其特定背景研究而勾勒出来的。在这些运动中,民粹主义表现出了强烈的反抗色彩,因此,希尔斯归纳总结道,“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有民粹主义”[13]。民粹主义所表现的反抗,是对精英阶层、现行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不信任与抗争,这也构成民粹主义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反抗或者不信任精英的反面,就是对“人民的崇拜”。梳理俄罗斯的民粹主义思想时,别尔嘉耶夫强调,“把人民看做真理的支柱,这种信念一直是民粹主义的基础”[14],肯定了“人民”在民粹主义中的基础地位。当然,这里的“人民”与民意中的“人民”并不相同,民粹主义的“人民”具有平民化的倾向,反对专家和知识分子,带有强烈的反智主义烙印,这与民意中“人民”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形成对比。除了强烈的反抗意识和对“平民”的崇拜之外,民粹主义并没有核心的价值,在很多时候,民粹主义不过是一种情绪的表达,虽然这其中可能有深刻的思想和理论火花,但它缺乏一以贯之的价值信念。价值上的“空心化”,导致了民粹主义形象多变、难以捉摸,塔格特不得不无奈地说,“民粹主义总像变色龙似的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它是一种阵发性的、反政治的、空心化的、打着危机旗号的变色龙”[15]。总体来看,难以进行定义的民粹主义,具有反抗性、平民化、情绪化、价值空心化、形象多变等特点,这些特征构成我们把握民粹主义的主要依据[16]。

必须指出的是,民意、民粹主义都能够通过“公共舆论”来表达,“公共舆论”实际上是民意和民粹主义的共同传播媒介。虽然英语中的“Public Opinion”,可以同时被翻译为“民意”和“公共舆论”,但是,“民意”与“公共舆论”并不能完全等同。“公共舆论”只是“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与古代社会中街谈巷议、坊间传言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因此,公共舆论就不仅仅只是“民意”的表现和表达,它还包含了民众的情绪因素、盲从心态等等内容,具有民粹主义的诸多特征。所以,对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性质的判断,就不能仅仅在民意与民粹主义的概念区别上进行,还必须微观考察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的本身形态。

三、对“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检讨

(一)“许霆案”与“药家鑫案”中的公共舆论

伯顿将案件看作是简短故事,具有开端、中间阶段和结局[17],而要明确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性质为何,就需要认真分析故事中的具体情节和细微表现。鉴于此,本文拟以“许霆案”“药家鑫案”为代表,来对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进行具体检讨。

1.案例一:许霆案中的公共舆论。从许霆案见诸报端到尘埃落定,关于许霆案的报导可谓漫天飞舞,公共舆论一片沸腾,一时间呈现出举国皆言“许霆案”的“盛景”。以“许霆案”三个字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得到约一百五十万个网页链接[18],公共舆论对该案的亲睐由此可见一斑。在传统传媒领域,包括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东方卫视等各地方电视台几乎都对该案进行了报导或评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更是辟出专题节目来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调查与讨论[19];同时,报纸也没有放过“许霆案”这一绝佳的新闻素材,《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全国性的报纸和《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深圳特区报》《南方日报》《北京日报》等等地方性的报纸都对“许霆案”进行了关注。除了传统媒介,新兴的网络媒体也纷纷对“许霆案”表现了极大的兴趣。百度、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等主流网络都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新闻报道,掀起了公共舆论讨论的高潮。大众媒介而外,学界、高校、专家、法官等等专业人士也加入到对“许霆案”讨论的行列。浙江大学、华南理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法学院都举行了“许霆案”的专门研讨会,以“许霆案”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中进行检索,共搜到222篇期刊文章,28篇硕士论文,单个案件吸引如此之多的学术资源,是极为罕见的。总之,围绕着“许霆案”,各种媒介纷纷表达意见、观点,形成了一个庞杂的舆论场。

对于纷繁复杂的公共舆论,以“许霆案”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的做出为节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一审判决做出后,舆论界一片哗然,认为许霆案量刑过重,这其中虽然有关于许霆行为“罪与非罪、何种犯罪、如何判断”等种种类别多样的探讨与争论,但普遍共同的倾向却是十分清晰和统一的,即许霆取款17万被判无期量刑不合理,量刑过重[20]。一审判决后,许霆上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重审判决改判许霆无期徒刑为五年有期徒刑。随着重审判决的做出,公共舆论又呈现出了另外一类形态。有的认为许霆被判五年量刑过轻,有的则认为达到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合理的裁判;但更主要的观点,则是认为对同一个案件的两次判决,差距太大,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法律非但没有带给公众普遍稳定的生活预期,反而加剧了人们对生活不确定的恐惧,表现出公众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担心和不信任④[21]。

2.案例二:药家鑫案中的公共舆论。与许霆案类似,“药家鑫案”同样受到了公共舆论的广泛关注,包括电视、报纸、网络、学界都对该案进行了极其热烈的讨论。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微博的兴起,作为自媒体的微博在将该案推向公共舆论中心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或者正是由于微博,“药家鑫案”才得以发展成为公共案件。

纵观“药家鑫案”中的公共舆论,其发生的分裂,与许霆案中公共舆论基本一致的表达是不同的。一方面,专家、学者、甚至包括法院本身对药家鑫持包容态度,力图通过专业性的解释、阐述来理解该案,并期望得到一个较为理性的结果⑤[22];而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对该案表现出极大的愤慨,不仅由于药家鑫作案手段较为残忍,更由于民众对专家意见和态度的不满与反抗⑥[23]。这种反抗所爆发出来的惊人力量,最终以判决书上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为结束。与传统公共舆论关注该案的同时,微博言论作为“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新类型,在该案的公共舆论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⑦[24]。而这其中,被害方辩护律师张显的微博言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在微博中,给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等诸多标签[25]。虽然事后查明,这都是子虚乌有,但正是这些不存在的猜想与扭曲的言论,引爆了民众对专家、学者解释的声讨,也酝酿出了判处药家鑫死刑十分重要的“民意”因素。民众与专家之间意见的分裂,以及微博言论在“药家鑫案”公共舆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成为“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主要特点。

(二)两案中公共舆论体现民粹主义

通过对“许霆案”和“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考察,我们会发现,这两起案件中的公共舆论具有鲜明的反抗性,而且变化多端,是一种反复无常的变色龙似的东西。实际上,它们不仅是一种民意,更是一种民粹主义。

1.案例一:许霆案中的公共舆论与民粹主义。在许霆案中,公共舆论具有较为一致的倾向,似乎可以看作是公众理性意见的集中体现,是某种民意。然而,对该案中的公共舆论把握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许霆案中的公共舆论,首先表现为对法院一审判决的不满,而法院所作的判决,是严格按照有效的法律规则做出的⑧[26],虽然该规则可能并不是良好的法律,但它们是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真正民意的体现。也许有人会认为许霆案中量刑过重的公共舆论是现实地表达每一个民众意见的,这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固定的、过去的民意形成了冲突,那么,显然,此时的民意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因为它现时地、真实地表达着每一个公民的意见。但是,量刑过重的民意实际上只是少数公众舆论中的话语表达而已,并没有放在每一个公民的面前进行考量。在此,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在中国偏远的山区或广大的农村地区,即便在许霆家乡,山西的农村,2006年时的17万元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目,它甚至可能是西部地区农村一家人所有的财产价值⑨。而此时,让那些遵守着善良风俗的村民在没有外界干扰和比较的情形下进行判断,量刑重与不重恐怕难以断言,而考虑到这部分人在中国的庞大性,也就难以说许霆案中的公共舆论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是真实的民意表达。退一步来说,即使对许霆判决无期徒刑过于严苛了,而公共舆论对此的反抗也确实含有“民意”的因素,但是,在对“许霆案”重审并判决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后,公共舆论的反抗并没有就此结束,相反,新一轮讨论的浪潮、“民意”滚滚而来,将反对的矛头指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当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判决案件时,公共舆论对此不满,激烈反对⑩[27];而另一方面,当判决吸纳公共舆论的意见,从轻判决时,公共舆论并没有表现出满意,而是对法院、法官听取意见后的自由裁量表示不信任和批评。因此,“许霆案”中的公共舆论不仅实际上并没有核心价值,无论法院、法官做出何种判决,它总是要反对的;它不像“民意”一样集中体现公民的理性诉求,而只不过是普遍不满情绪的表达,是一种“无中心”的反抗;它捉摸不定、变幻莫测,符合民粹主义的诸多特征,是一种民粹主义。

2.案例二:药家鑫案中的公共舆论与民粹主义。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出现的分裂和对立表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是以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理性派,他们并不坚持对药家鑫判处死刑,主张更柔和的刑罚;二则是以大众、平民为代表情绪派,他们坚持药家鑫罪大恶极、手段过于残忍,应当对其判处死刑。两派观点相互冲突,而最终情绪派的观点占据上风,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实际上,情绪派观点的爆发是以对理性派观点的反对而出现的,这二者之间的价值张力,展现了大众与精英之间的对立,而公共舆论对大众的亲睐和支持,体现了其反精英的态度,是民粹主义的表征[28]。反过来看,“民意”作为公民自身理性、利益诉求的集中表达,往往表现出较为统一、一致的特征,不存在精英与大众之间的激烈对抗。“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微博在该案公共舆论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自媒体,能够让公民个人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避免了公民个人观点被公共话语的扭曲、替代和淹没,因而似乎有着更真实、广泛的民意性质。但是,相关的研究表明,在公共案件中,微博上的言论实际上并没有广泛的代表性质,相反,它呈现出一种在意见领袖下观点、意见的同质化特征[29]。在“药家鑫案”中,这种特征的明显表现就是张显通过微博掀起对药家鑫、药家鑫家庭的标签化猜测和诋毁,最终导致群情激愤,形成了一股强烈的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民意”。这种由少数精英有意识地鼓动民众的力量而为自己利益服务的现象,实际上是民粹主义的另一个侧面[30],不是民意的表达。所以,微博看似广泛代表民众的功能,并没有代表民意,相反,它成了少数精英操控大众的工具。除此之外,在药家鑫案结束之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案件中,公共舆论表现出了与“药家鑫案”中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态度。它们不再批评“药家鑫”或者“药家鑫父母”的教育问题,而是转向同情药家鑫的家庭和父母,尤其在之前对“药家鑫家庭”的猜测被证明是虚假的之后,这种同情表现得更为明显;而此时,在“药家鑫案”中被尊为法治英雄式人物的张显遭到了公共舆论的批评与指责[31]。公共舆论在这其间所表现出来的不一致性,几乎与“许霆案”中如出一辙,因此,如前文所证明的一样,这实际上是一种民粹主义,不是民意。

还必须强调的是,“许霆案”与“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语言的情绪化、非理性化、暴力化也说明了它们是一种民粹主义而不是民意。“许霆案”和“药家鑫案”在公共案件中的代表性是明显的,“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舆论对法律难题的争论和司法制度的批判,“药家鑫案”所展现的公共舆论中观点的分裂、对立以及微博的重要作用,基本上涵盖了近年来公共案件的主要元素和特征,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共案件的总体情形。所以,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并不是民意的体现和表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类型的公共舆论有着民意的诸多特征,如来源于人民、表达民众诉求、与民众生活有一定的关联等等,但在本质上它们是反抗的、情绪化的、没有中心价值,形象多变,是一种民粹主义。

四、公共案件中民粹主义的角色

既然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是一种民粹主义,那么,这种民粹主义在公共案件中到底起到何种作用,扮演什么角色呢?出于直观感觉,学者们一般对民粹主义进行负面评价。实际上,民粹主义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可否认,它有落后、反动、破坏、非理性的一面,同时,它也包含着公正的诉求,含有爱国、民主等积极的元素[32]。因此,要认清民粹主义在公共案件中的角色,需要我们细致和深入的分析,从而来具体地把握民粹主义与公共案件之间的真实关联。

(一)民粹主义是公共案件兴起的构成要素

如前文所述,公共案件实际上就是司法个案进入公共舆论领域,引发民众广泛讨论的案件。因此,民粹主义作为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成了公共案件兴起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构成要素。例如,在“许霆案”中,正是民众对司法判决不满与反抗的民粹主义表达,才将这一案件推至公共舆论的中心,使其成为公共案件。而在“药家鑫案”中,同样是由于民众对专家、央视为药家鑫辩护的不满情绪以及张显在微博上的鼓动等民粹主义因素,才使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公众话题,进而演变为公共案件的。民粹主义元素是公共案件与一般普通案件重要区别,它是促使公共案件兴起的重要因素,是公共案件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公共案件本身的特质。

(二)民粹主义反映了平民对实质公正的诉求

虽然民粹主义形象多变,但从总体上看,公共案件中的民粹主义反映了平民、公众对实质公正的吁求。例如,“许霆案”之所以会成为公共舆论讨论的焦点,会成为民粹主义的集中表达,就在于法律、司法实质上的不公平。关于“许霆案”,民众的朴素情感是,官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上千万甚至上亿不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普通百姓许霆只是因为机器故障,盗窃了十七万元就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管法官到底是徇私枉法还是严格依法判决,这都侵犯了公众朴素的公正直觉[33],而公众的不满就包含了对实质公正的诉求。而对于“药家鑫案”,民众实质公正的诉求亦相当明了。开车的药家鑫,在撞伤张妙后非但不施救,反而连捅八刀将其杀死,无论这个药家鑫有多么的听话、优秀,无论这个张妙在事故中是否存有过错,总之,对药家鑫判处死刑是符合公众个人的公正感觉的。杀人者死,这是自古以来中国人一直信奉的正义观念,况且药家鑫的手段如此残忍,因而,当专家、学者们为药家鑫进行某种理性辩护的时候,民众反抗与不满的民粹主义表达就是实质公正诉求的体现。民粹主义所包含的实质公正诉求,是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表达的正当性基础。但必须强调,在法治精神下,民粹主义的公正也应当通过合理、正当的方式与程序来表达,而不能演变为舆论暴力和道德绑架,不然,这反过来会损害其正当性依据。

(三)民粹主义是平民情绪狂欢的出口

除了对实质公正的诉求之外,公共案件中民粹主义的另外一个角色,就是表现为平民情绪狂欢的出口。通过上文对“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民粹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情绪化、非理性的表达。实际上,这本来就是民粹主义的特征。在公共案件中,案件情节和司法过程的某些特征往往会吸引民粹主义的关注,而这往往也会成为民粹主义情绪宣泄的重要出口。如在“许霆案”中,由于一审判决的不合理性和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的巨大差异,民众对法律、司法的不信任一时间甚嚣尘上,各种不满情绪喷薄而出,虽然这其中有一些合理的因子与内核,但却显然已演变为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舆论狂欢。“药家鑫案”中的境况与此类似。在该案中,所谓“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的言论一时间漫天飞舞,而药家鑫杀人手段的残忍、其父亲迟迟不肯出来道歉、说明以及央视的倾向性辩护等等,都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情绪,引爆了原本就蛰伏在民间已久的对特权阶层的不满,而“药家鑫案”就成了民众不满情绪宣泄口。作为情绪狂欢出口的民粹主义,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消解平民、民众的不满与对抗,但它往往是以公共案件个案的公平和法律、司法理性为代价的。对于这种非理性的情绪狂欢,我们要保持适当的警惕,注重疏导,而不是鼓励、跟风或盲目地指责、反对。

(四)民粹主义是公共案件裁判的重要考量

公共案件的裁判,已经不能再遵循单纯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裁判逻辑,它必须考虑民粹主义的因素。“许霆案”的一审判决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一个遵守传统理性司法逻辑的判决,然而这一判决并没有获得认可和接受,反而引起了民众的不满,激发了民粹主义因素。重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民粹主义因素及其反映出来的意见,将许霆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虽然最后还是被批评,但民粹主义的情绪有所缓和,而判决也最终被有效地执行了。同样,在“药家鑫案”中,民众对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吁求影响了判决。我们可以假设,在没有公共舆论、民粹主义的影响下,药家鑫的自首和认罪态度,“药家”表示愿意赔偿的积极意愿以及苏力教授所说的“存养留亲”的本土资源[34]等等,都不无可能让药家鑫免除一死。另外,从药家鑫死刑执行后“张家”对“药家”赠与款的索要来看[35],两家完全有达成协议的可能;而西安中院组织500人听审团[36]对药家鑫的偏向性态度也证明,法院实际上是倾向于做一个不那么严苛的判决的。但是,由于公共舆论与民粹主义的介入,公众对药家鑫的一片喊杀之声,彻底打破了司法裁量中理性与利益的权衡,司法判决为民粹主义所影响甚至左右,最终,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就成了法院、法官的唯一选择。

公共案件是司法与民粹主义(公共舆论)交织的案件,由于民粹主义在公共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裁量已经不能再遵循单纯的司法逻辑,而只考虑法律、案件事实和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除此之外,法院、法官必须考量民粹主义的意见,或者更多地考虑民粹主义,最后在综合、全面衡量的情况下做出裁判。

五、结语

公共案件是司法与公共舆论结合而成的案件。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表达,虽然具有民意的诸多特征,如来源于人民、内容与普通公众有一定的关联,表达多样等等,但在本质上,它们变动不居,带有强烈的反抗色彩,是一种情绪化、非理性的变色龙,是一种民粹主义。从“许霆案”“药家鑫案”公共舆论的特征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但是,这不等于是说,在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民粹主义的价值是完全负面的,实际上,民粹主义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有着自己的积极价值,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消极影响。公共案件中的民粹主义,首先是作为其构成要素而出现的,它是公共案件兴起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民粹主义还反映了平民、公众对实质公正的诉求。当然,这种反映的过激化,往往导致民粹主义演变成一场公众情绪狂欢的宣泄。就司法裁判来说,公共案件中的民粹主义是法官裁判的重要考量,是不可忽略的甚至是主要的因素。这就导致,一方面,相比于普通案件,公共案件的裁判往往能更广泛地吸纳各种意见,听取民粹主义中的合理因素,如若此种做法得当的话,将能够形成一种较新的裁决公共案件的机制[37],使公共案件得到较为妥当的处理;而另一方面,考虑民粹主义因素的裁判,如若处理不当的话,往往会阉割法律和司法的理性力量,造成民粹主义左右甚至凌驾于法律、司法之上,使得司法沦为民粹主义工具,沦为非理性情绪爆炸的附庸与牺牲品,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到的。

[注释]:

①公案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官吏审理案件时使用的桌子;而是之疑难案件,泛指有纠纷或离奇的事情。这里显然采用第二种解释。

②如孙笑侠教授认为,民意产生与朴素的义愤,具有不独立性、“群体极化”、碎片化、分裂化、娱乐化等特征,而这实际上上是民粹主义的表现。

③在对有代表性的“民意”概念进行讨论之后,学者们综合概括出了这三项内容。

④记者王跃军的观点更具代表性,他认为,对于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的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差别太大,这让人十分恐惧,到底是法律出现了错误还是司法存在问题,应当有一个清楚的说明。

⑤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法律专业的角度较为客观、理性地解释了“药家鑫案”的相关情节,提出诸如“强迫杀人”“心理缺失”等专业的说法,从专业角度对“药家鑫案”进行了分析;韩伟主张,司法机关要回应和吸纳民意,但这种听取不是简单的听取与服从,而是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框架下正确地吸收民意。

⑥孔庆东在第一视频中,以受害人和道德的名义,对药家鑫以及李玫瑾教授的观点进行的言辞激烈的辩驳,称药家鑫“罪该万死”。

⑦虽然在之前的“许霆案”“彭宇案”等公共案件,微博言论已经显示出作为公共舆论的力量,但只是从“药家鑫案”开始,微博才真正发挥出将一起案件推向公共舆论中心的作用。

⑧许霆案的一审判决,主要是依照《刑法》第264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而该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法院对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判决的。

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山西省农村人均GDP为4746元,而人均村收入为3180元,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一年的纯收入在万元左右,17万元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数额了。另外,在宁夏、青海、陕西、甘肃等西部地区的农村,收入水平更低,而盗窃17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也就难以断言。

⑩根据张明楷教授严密的逻辑分析,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实际上是严格按照法律司法的。

⑪相关研究表明,在“吴英案”中,有影响力的微博具有较为同质化的特征,而且意见也较为一致。笔者的观察表明,这种现象在“药家鑫案”中也存在。

⑫刘邦在攻入咸阳后即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说明,“杀人偿命”是中国古代一直流传至今的朴素正义观念。

⑬2012年2月8日,“张家”来到“药家”索要之前药家鑫父亲许诺的20万元捐赠款,双方起了冲突。这表明,“张家”之前所谓的“不要赔偿但求死刑”的判决要求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表达,或者至少是一种欠考虑的诉求,如果没有公共舆论、民粹主义介入的话,两家实际上完全有可能达成协议。

⑭2011年3月23日,西安中院对“药家鑫案”进行公开审理时,组织了一场500人的旁听与问卷调查,500人中,共有400余人是来自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母校)和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这引发了舆论和民众的普遍质疑和不满,促成了药家鑫最后的死刑判决,但从主观上来说,法院的这一做法表明了其对药家鑫包容和谅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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