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升平, 丛湖平
(1. 山西财经大学 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2. 浙江大学 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竞赛是很多体育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如果没有竞赛,这些组织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些以组织竞赛为首要目标的体育组织即为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竞赛组织既包括将竞赛作为产品的职业体育联盟,以及组织各层次竞赛的国际和地区性单项及综合性运动协会,也包括以竞赛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社会组织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工作必须深入理解体育组织的发生、发展规律。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是体育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形成机制的特殊性。因此,本文拟在挖掘经典理论相关观点的基础上,从新的理论视角建立一般性体育竞赛组织形成机制的认识逻辑,并对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培育发展机制进行分析。
1.1 社会机制的认识视角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机制是指2个社会现象间可能存在的因果联系。机制不同于公理所反映的因果联系之必然性,也不同于描述所揭示的因果联系之偶然性,而是处于公理与描述之间的解释层次。同时,机制也区别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后者只是应用统计学方法揭示了A、B现象之间可能的因果关系,但并未对于A如何导致B做出说明,而机制除了建立A和B之间可能的因果联系外,还会指出A导致B的作用路径。社会机制的认识视角既包含了对“为什么”的回答,又包含了对“怎么样”的解释,从而避免了亨普尔覆盖律过于简单的“A必然导致B”之演绎逻辑,同时又对统计分析依靠归纳逻辑推导出的A、B变量间的共变关系做了补充。当出现所谓的“一果多因”时,即A1,A2,…,An等都可能导致现象B的发生,意味着B的发生存在着n个不同的机制,但这些机制作用的路径截然不同。要寻求B的发生机制,需要对n个机制进行综合,求得引起B的综合机制。这种对社会机制的综合也是社会机制研究常见的一种范式,譬如社会学家梯利把不同层次的环境机制、认知机制与关系机制综合起来用以考察民主化的因果序列[1]。
1.2 体育竞赛组织形成的3种机制
1.2.1 宏观环境机制 环境机制是从体育竞赛组织的外部环境考察其形成的原因。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和过程社会学均认为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是外部环境作用的结果。结构功能主义认为体育运动反映和体现了社会整体结构的要求,“实际上是其所处社会文化系统的一个表现”[2],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无疑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结果,但又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特征。古希腊时期也曾出现体育竞赛组织,如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摔跤俱乐部等,但与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现代竞技及其相应的体育竞赛组织在规模、参与阶级上都有很大区别。相对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过程社会学的视野略显狭窄,该理论认为现代竞技运动的出现及相应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是社会文明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对暴力行为整体限制和约束在体育领域的体现。此外,过程社会学还认为现代经济之所以在英国率先出现,是由于其时英国相对均衡的政治结构有利于竞赛规则的建立及相应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3-4]。
体育竞赛组织形成的环境机制分别体现为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文化环境以及制度环境对其所施加的影响,这些机制以独立或耦合的形式发生作用。以现代竞技运动的兴起为例:如果没有交通和通信领域的巨大变化,全球性体育竞赛组织,乃至全国性体育竞赛组织的建立将不会实现;如果没有人民收入大幅的提高,以及休闲时间的增多,体育竞赛组织必将失去其存在的群众基础;此外,经济环境和科技环境在此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2.2 中观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机制是从组织之间的关系考察其形成的原因。合法性机制是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主义流派用来解释组织趋同现象的核心概念。这里的合法性是指社会或行业共享的对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基本观念,合法性机制则是指这一共享的基本观念通过影响资源分配来影响组织的形成和形态。合法性机制分析的边界一般限制于行业之内,即所谓的组织场域。
在合法性机制看来,组织场域是包括与体育竞赛相关的各种组织所组成的制度生活领域[5],既存在上下层体育竞赛组织之间的关系,又存在相同或不同运动项目竞赛组织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关系反映在体育竞赛组织形成的合法性机制上,作用方式不同。首先是强迫性机制,主要是指上层组织对于下层组织的创建所具有的绝对权力,以及下层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上层组织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国际奥委会与各国奥委会之间的关系即如此,其“逆向代表制”就是强迫性机制的典型代表。其次是模仿机制,主要是指体育竞赛组织形成过程中,为了避免在不确定环境中出现的失败,对相同或不同运动项目优秀组织的模仿。中国篮球和足球项目对NBA和欧洲职业足球联赛的模仿即为典型案例,业余体育竞赛组织对于专业体育竞赛组织的学习也是同理,各级运动会开幕式的同构就是例证。最后是社会规范机制,社会规范所产生的共享观念和共同的思维方式,对专业化的组织具有很大作用。体育竞赛组织因为其专业性强的特征,场域内组织间的影响非常突出,甚至要超过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
1.2.3 微观效率机制 效率机制是从体育竞赛组织内部考察其形成的原因。效率机制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对组织形成的解释逻辑。具体可表述为:之所以形成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原因在于由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所决定的交易成本的变化,人们总是会选择适当的组织以最大程度地减小交易成本,任何组织的形成其本质就在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6]。
体育竞赛组织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节省竞赛者成本的机构设置,是竞赛者基于效率的选择。竞赛是一种合作基础上的竞争,这与人类的交易活动类似。同交易会产生交易成本一样,竞赛也会产生竞赛成本,主要体现为:①竞赛者需要花费精力寻找合适的对手而花费的搜寻成本;②竞赛双方商定规则所花费的协商成本;③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治理成本。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以集市、专业市场为代表的交易组织即是交易行为主体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同理,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是竞赛者为了节约各种竞赛成本的理性选择结果,体育竞赛组织中的分级制也类似于专业化的交易市场,体育竞赛组织形式和层次的多样性也可以从交易组织的多样性和多层性得到解释。“交易组织表现为从最简单初级的有形市场到组织严密且具有高度复杂的科层结构体系的有形市场这一系列连续的同时并存或前后过渡的组织形态”[7],体育竞赛组织的历史演进及现实存在也显示了同样的规律。
1.3 体育竞赛组织形成机制的综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1.3.1 综合的逻辑起点 社会学解决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也可以表述为个体行动和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个体行动或者社会结构都可以成为分析社会现象的逻辑起点。前者代表的是以行动为起点的认识逻辑,所有集体的行为都是个体行动的结果;后者代表的是以结构为起点的认识逻辑,个人行动只是结构背景中的行为。2种不同的认识具体表现为微观社会学与宏观社会学的对立,但20世纪中期以来,很多社会学家都试图整合2种对立的认识逻辑,其中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试图以微观层次为基础建立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理论途径,亚历山大的“新功能主义”则主张以宏观层次为基础来寻求微观与宏观的联结[8-9]。如果不考虑二者自身理论的嵌入,那么它们分别是从微观到宏观与从宏观到微观的整合方式,不同的逻辑起点决定了不同的整合方式。
从研究对象上看,体育竞赛组织一方面是体育竞赛者组成的一个具有社会结构的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大系统中体育运动子系统中的更为微小的系统,在行动者到社会宏观系统这样一个从微观到宏观的分析层级上,显然体育竞赛组织更接近于行动者。从研究问题上看,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就是一个由零散的体育竞赛活动群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其实就是群体结构化的过程,结构化显然不能以结构作为起点,而应以个体的行动作为起点。此外,以个体行动作为逻辑起点也符合当前社会学界对社会机制研究范式的主流认识,社会机制研究的领军人物赫德斯特罗姆曾明确地指出,个体行动是建立社会现象机制性解释的基础[10-12],这一认识也得到了美国社会学家埃尔斯特与科学哲学家邦格的支持[13-14]。所以,具体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与社会机制研究范式的普遍共识都支持以竞赛者的行动作为综合3种机制的逻辑起点,并以此形成微观视角和宏观视角的整合。
1.3.2 综合的逻辑关系 以竞赛者的行动作为认识的逻辑起点,遇到的第1个问题就是竞赛者“为什么选择参与竞赛”。赫伊津哈在《游戏的人》中已经证明了“最初的竞赛就是游戏”这一命题[15],所以游戏人是竞赛者的前提假设,“为什么参与竞赛”因此也就变成了“为什么游戏”,以及“作为游戏,竞赛有什么特别之处”2个问题。如果游戏对于游戏者来说是一种脱离日常生活的快乐,那么竞赛与其他游戏的区别何在?赫伊津哈认为“当对立的因素在分组游戏中真正变成比赛时,作为结果的紧张与不确定性就大大增加”[15],凯洛伊则直接指出竞争类游戏的结果必须是不确定的[16],结果的不确定性显然是竞赛区别于其他游戏的重要特征。流畅概念的提出者心理学家克森特米哈伊从竞赛者良好心理体验与竞赛结果不确定性之间关系的角度佐证了这一判断,他认为游戏就是在克服人造障碍的过程中获取快乐,如果这一障碍过于简单,就会使游戏者感到厌倦;而障碍过于困难,就会使游戏者感到焦虑,只有合适的障碍才能使游戏者产生良好的心理体验——流畅[17]。竞赛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地方就在于参与者的良好的心理体验来自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性结果的要求,使得竞赛者面临选择合适对手的问题,对手必须实力相当,且遵守同样的规则。这样,搜寻对手和规则谈判所花费的精力就成为追求竞赛快乐的一个成本约束。
“如何降低成本”就成为竞赛者面临的第2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其实就是竞赛组织形成的效率机制,与交易组织节省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一样,竞赛组织同样有助于节省竞赛者搜寻对手的成本。竞赛者的第3个问题就是“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体育竞赛组织”,当不存在其他可借鉴的组织形式时,追求效率和对其他竞赛组织的模仿成为体育竞赛组织形成的主要机制,而在已有体育竞赛组织出现的前提下,运动项目、地区之间体育竞赛组织形式之间的趋同现象就会越来越明显,这个问题的解答就是竞赛组织形成的合法性机制。从时间维度上看,竞赛组织形成的效率机制是先于合法性机制的,这一认识在其他组织制度形成发展的研究中已经得到证明[18]。
从空间上看,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主要在体育运动系统内部发挥作用,环境机制则从系统外部对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发挥作用,实质上是为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发挥作用提供外部环境。其中:效率机制的外部环境主要体现为组织形成的技术环境和经济环境,其关键的中介变量是成本;合法性机制的外部环境则体现为组织形成的制度环境,其关键的中介变量是观念和社会规范。环境机制的功能效应又分为2个方面。①只有当外部环境达到一定要求,上述2个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以现代竞技运动兴起为例,正是由于工业革命导致的交通和信息传播环境的急剧变化,才使得世界范围内全国性和全球性体育竞赛组织的大量出现。其中:交通的改善降低了竞赛的成本,通过效率机制作用于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和形态;通信环境的改善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通过合法性机制使得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对于体育竞赛组织的观念和认识日益趋同。②不同的外部环境会导致不同形式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如:欧美职业体育竞赛组织形式的不同,与最初它们面对的不同地理环境有很大关系,前者的地域范围较小,而后者的地域范围较大;其后则与各自不同的职业体育竞赛组织的规范有关,美国的职业体育形成了联盟制的组织规范,而欧洲的职业体育形成了俱乐部制的组织规范。
2.1 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自我成长机制
2.1.1 组织特征与中国特色 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首要特征即自发性和草根性。所谓自发性是指具有相同运动项目爱好的人们自发组织而成,其组织结构不是自上而下的计划或安排,而是由行动个体自下而上创建而成;所谓草根性则是指组织成员在运动技术上水平不高,不是所谓的运动“精英”。我国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不是“主动”自发形成的,而是“被动”自发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依托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借助机关、厂矿企业的工会系统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业余体育竞赛体系,尽管涉及的运动项目不多,参与人数有限,但基本满足了群众的要求,也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这一业余体育竞赛体系一直保持到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90年代之后,政府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精英”竞技,对业余体育竞赛体系的投入明显不足,同时工会系统的体育职能逐步弱化,加速了业余竞赛体系的瓦解,典型案例就是很多地方著名的业余赛事逐渐停办甚至取消,特别是投入更大的团体项目[19-20]。在此背景下,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被动”自发形成。20个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地方出现了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并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北京回龙观的“回超”足球联赛、广州“联盟杯”七人制足球联赛、海南的业余排球联赛等,这些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实际上是对业余体育竞赛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一种“应激”反应。
2.1.2 组织自我成长的综合机制 环境可分为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出台的鼓励发展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政策无疑为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科技发展,特别是通信与交通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是典型的“趣缘性”社会群体,是有相同运动项目爱好的人们自发形成的竞赛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业余体育竞赛体系解体后,除了那些存在一定社会关系的“对手”之间还能偶尔进行比赛,其他爱好者的比赛机会非常少,很多热心的爱好者借助互联网社交平台(QQ群、微信群)建立起本地的“竞赛约战平台”,这种类似招聘、婚介的交易性平台,无疑能为爱好者找到适宜的对手,但由于缺乏规则的有效约束,这一平台也会出现交易成本理论中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时间甚至经济上的损失。
此后,很多网上约战平台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在线上,将经常“失信”的参赛者清除出平台:在线下,选择固定的竞赛场地和竞赛时间,从而形成了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雏形。这一过程与19世纪美国棒球联盟的创建几乎一样。同时,一些经济发达、人口数量较多的城市相继出现了多个依托线上约战平台与线下固定比赛场地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这又为新“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一些违反组织规则的参与者转战到其他组织,再次违反规则后又转战到其他竞赛组织,这种行为对各个民间体育竞赛组织都造成了伤害。这些组织开始寻求联合治理的办法,如创建统一的联盟,将那些“机会主义”行为者排除在联盟之外。广州市七人制足球“联盟”就是因为共同抵制有暴力行为的球员而由多个民间足球竞赛组织共同组建而成的。实际上,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对效率的追求始终是其自我发展的核心机制,除了通过创建组织可以降低搜寻对手成本,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并减少组织竞赛的成本外,创建竞赛组织也有利于其成员以集体议价的方式降低场地使用成本,并可通过场地广告、服装广告、直播平台等多种方式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同时,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也在加强组织的“合法性”建设,目的在于使其更像是一个专业的体育竞赛组织。在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的帮助下,人们能很容易了解到一个专业体育竞赛组织的行为特征,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会对其加以模仿,以获得所谓组织的“合法性”。如篮球项目有季后赛、全明星赛等竞赛日程的设计,足球项目则一般在一个年度内设有以“单循环赛”为特征的联赛和以“单淘汰赛”为特征的杯赛的竞赛日程设计。同时,一些团体项目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还会要求其俱乐部成员设计俱乐部的队名、队徽、队旗,甚至队服,使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更像其成员想象中的“参考群体”,如NBA、西甲、英超等。然而,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向“参考群体”的趋同与其竞赛水平较低之间存在明显的“错配”,这中间缺少的是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一方面,在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中,无论是裁判员,还是竞赛服务人员,均非专业人士,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在组织竞赛和执裁比赛过程中出现错误,缺乏相应的专业性。另一方面,由于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成员普遍竞技水平较低,且各参与者之间的实力也不均衡,组织者为了保证竞赛的不确定性,满足各参赛者的娱乐性需求,往往会在执裁过程中有意偏向实力较弱的一方,缺乏必要的规范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缺乏的原因在于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缺乏与专业性组织的实质性沟通交流,且没有获得政府部门对其专业性的相应授权和认可。
2.2 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发展中的政府有限施为
2.2.1 政府角色及其有限性 在中国,政府是最大的行动者,具有超强的资源动员和调配能力。改革开放距今近40年,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体育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很大一部分要归结于强力型政府的角色设定。强力型政府的角色设定也有其负面效应,即政府过多地参与琐碎的社会事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过高的官僚和行政成本。当改革的边际收益逐渐减少,边际成本逐渐增加时,此消彼长,强力型政府角色设定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党的十七大以来,就开始不断释放积极发展社会组织的政策信号,党的十八大则明确指出了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并进一步落实到政策的操作层面[21]。就培育和发展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具体操作而言,作为超强“行动者”的政府,其行动逻辑与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行动逻辑是相悖的,政府擅长“自上而下”的治理逻辑,通过结构化的政策执行体系实现对微观社会事务的管理,希望通过“实体化”的地方单项协会整合和管理地方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民间组织则是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发展逻辑,通过直接参与来形成结构化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希望以“接地气”的竞赛体系与“实体化”的地方单项协会平起平坐。在2010年前后,很多地方知名的业余体育赛事逐渐恢复举办[19-20],在此过程中,政府及其下辖的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与已经兴起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之间的矛盾就是上述“行动逻辑冲突”的具体体现,典型的事件就是广东粤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之间所谓“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法律纠纷[22]。
在培育和发展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要限制其行为,避免其强势政府的角色设定对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自发性的破坏。具体而言,政府应该鼓励已有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参与地方单项协会的“实体化”过程,而不是利用其自身地位对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进行单方面的整合与管理。同时,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放弃其“行动者”的角色。专业性不足、暴力事件频发等始终是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无法摆脱的问题。只有确保“政府”行动者的在位,才能避免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野蛮”发展。
2.2.2 政府的施为领域及方式 在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培育发展上,政府的有限施为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①塑造“友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必须落实到操作层面才能发挥其作用;②提升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专业性。在制度环境的塑造上,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模式可以有效弥合政府与民间组织行动逻辑的矛盾。从2010年开始,各地停办多年的业余体育赛事逐渐恢复举办[19-20],这也反映了政府重新建立业余体育竞赛体系的愿望,但与此前政府的“大包大揽”相比,新的业余竞赛体系会有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这为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提供了一个发展和壮大的契机。政府通过市场化的公共服务外包模式选取适宜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参与业余体育赛事的承办中,避免了政府“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方式,鼓励那些规范的、组织能力强的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在提升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专业性上,政府也有较大的施为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体育单项协会都初步实现了“实体化”,成为地方上最具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单项组织,同时,由于各种形式的联系,脱钩后的单项协会依然具有某些“行政性”特征,成为政府对业余体育竞赛及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的杠杆和中介。首先,各级单项协会可以依托从政府手中承接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一方面,通过派出专业裁判和赛事管理人员,实现对各类业余体育赛事的管理,间接提升民间竞赛组织的专业水准;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班,或者派出专业人员对民间体育竞赛组织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直接提升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专业性。其次,各级单项协会可以主动吸引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中的“精英”参与到自身的“实体化”进程中。一方面加强与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融合;另一方面则可以依托单项协会这一平台实现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专业性的提升。
一方面,理论认识的目的于指导具体的工作实践,本文从社会机制的视角总结了一般性体育竞赛组织的形成发展机制,并以此为基础从自我成长和政府有限施为2个方面对当前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另一方面,理论认识的目的也在于指导研究实践,认识论是方法论的基础,认识逻辑是研究方法的基础。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热点,民间体育竞赛组织作为其中重要的类型,也受到学者的重视。本文从社会机制视角提出的认识逻辑决定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但竞赛活动的主体间性特征及组织的跨层次特征又决定了这种个体主义必须容纳部分整体主义原则,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个人主义。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机制性的认识视角决定了民间体育竞赛组织的相关研究必须重视过程分析,重视个案研究与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的应用。同时,将统计分析作为民间体育竞赛组织机制性研究的验证性手段,但在变量选取上,应注意体现社会机制研究的过程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