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改革国际趋势研究”课题组
内容提要:近30年来,世界大多数国家持续采取调整税率、扩大税基、完善税收优惠等措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向提升本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方面集中。尤其是美国特朗普政府公布大规模税改方案后,在世界上引发了新一轮减税浪潮。在此背景下,文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比较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国际现状,梳理OECD成员国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实践和改革规划,归纳了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及特征,并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提出了建议。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的所得课征的税种,在国际上又称“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资本流动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具有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强大功能,已成为很多国家的一大主体税种。
按照政府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基重合部分征税办法的差异,尤其是对企业支付股息存在双重课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四类,即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双税率制和股息扣除制。古典制是指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归集抵免制指的是股东分得股息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抵免公司分配给其股息的利润所承担的公司所得税。股息扣除制是指在核征企业所得税时,将股息从企业应纳税利润中直接扣除,并有个人所得税制对股东分配股息配套征税。双税率制指的是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公司保留的利润实行不同税率,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相比较之下,古典制简便易行,采用古典制的国家,通常对股东个人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比其他资本收益更低的税率。但古典制在防止重复征税方面效应较差。归集抵免制可较好地消除重复征税,但计算复杂,难以管理和操作。其他两种类型也各有利弊。过去大部分国家采用古典制,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抵免制或扣除制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制都规定:居民公司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公司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少数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规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都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公司居民身份的确认上,各国采用的主要标准有以下五种:注册登记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标准、主要营业所在地标准、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控股权标准。大部分国家以注册登记地或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作为判定公司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有的国家是两者择其一,如美国、巴西、俄罗斯等采用注册登记地标准;也有国家两者兼用,如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比利时、印度、澳大利亚等国。但各国对“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认定依据略有差异,当各国对公司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存在差异而导致公司出现双重身份时,OECD和UN协定范本都是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解决冲突的唯一标准。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许多国家定义应纳税所得额为净收入。资本利得区别于经营所得和投资所得,各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政策都有详细规定,大致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将资本利得尤其是短期资本利得并入正常的应纳税所得,根据资本利得归属的主体,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将资本利得单独进行确认与计量,即实行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三是实行免税。一般情况下,各国对资本利得不单独课税,而是并入到公司的应税所得总额中一并征收,美国、德国、日本、巴西等国都是如此;但是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或者根据投资主体规模的大小和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区别对待。
2.扣除项目。各国都允许税前扣除年度内所有因从事贸易、经营活动所支付的、应付的正常和必要的经营费用。包括:
(1)折旧和摊销。各国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以直线法、余额递减法或两者兼用为主,对其适用范围根据本国国情进行适当调整,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发与运用给予优惠政策,折旧初始值通常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准。
(2)利息。一般情况下,各国允许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融资成本。在税制体系中,定性为利息的可以扣除,但是各国对利息扣除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3)准备金。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在坏账发生的当年允许扣除,但税前扣除限制比较多。如:美国规定在纳税年度应收账款和负债的损失可以扣除;英国规定与会计准则一致的准备金可以扣除一次;法国规定资产减值、亏损等准备金一般可扣除,每年计入准备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德国规定根据本国会计准则提取的准备金可以扣除。
(4)慈善捐赠。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都允许企业把公益、教育、文化、宗教服务捐赠款项作为纳税扣除项目或税收抵免项目。如:英国慈善机构一般都免征公司税;在日本,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捐赠和慈善捐款可以完全扣除,对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慈善捐款可以有限扣除;在德国,捐赠对象是政府或政府批准的组织的可以税前扣除,扣除一般限定为纳税人收入的5%。
(5)员工薪酬及福利。各国往往都允许对员工薪酬和福利进行税前扣除,并明确规定可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如:美国对过度的员工薪酬不可扣除,但对员工福利、符合条件的让利或股票红利计划都可以进行适当的扣除;英国的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企业提供的事实存在且可认定成本的给员工的股票或期权通常可抵扣。
(6)业务招待费。各国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规定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企业类型,如日本规定只有中小企业允许扣除;二是规定可以扣除的限额以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如加拿大规定企业招待费只有50%可以扣除,日本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50%、但上限为800万日元;三是规定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方式,如英国规定有关商务礼品的费用和业务招待费除特定小礼品外不予扣除,加拿大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适用于雇员招待,德国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严格限定,特别是关于个人的费用将由个人缴纳税款。
(7)亏损弥补。各国对公司亏损都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通常允许企业对亏损额进行结转,且以向后结转较为常见。不少国家还把亏损分为普通亏损和资本亏损,并实行区别对待。如:美国规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净经营亏损,向前结转年限为2年,向后结转年限为20年;超额的资本亏损可以用于抵清资本利得,向前结转年限为3年,向后结转年限为5年。日本规定,一般持有蓝色申报表的企业可以结转亏损,经营亏损可向后结转9年(2017年4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向后结转10年),向前结转1年,可扣除的亏损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80%(2017年4月1日以后为50%);资本亏损和普通亏损的处理无区别。
(8)存货。各国为了拓宽税基,一般都会对存货的税务处理作出严格规定,比如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对于存货计价方法,一般国家都采用先进先出法;有些国家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等其他方法;但有些国家特别强调后进先出法不得使用,如加拿大、新加坡、爱尔兰、以色列、土耳其等国。
企业所得税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因此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体现出比例税率为主、累进税率为辅,统一税率为主、分类税率为辅的特点。
1.一般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其中比例税率又可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分类比例税率。从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比例税率,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美国),且日趋减少。有的国家对不同类型收入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2.预提所得税税率。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采用15%税率的国家数量最多,采用25%和20%税率的次之,也有的国家采用10%、5%的税率。公司控股的比例和时间达到规定条件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部或部分抵扣这部分预提所得税。
1.居民企业跨境所得征税比较
(1)境外应税所得。大部分国家对本国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包括从销售外国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其中,对于外国来源所得,允许抵免已纳的外国税款,抵免额通常不能超过该部分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通常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所得。部分国家强调必须分国抵免,有的进一步要求必须分项抵免。为了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提高效率,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用不分国别、不分所得类别的综合限额抵免。
(2)境内外亏损处理。由于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需要征税,其境外相关亏损通常也被允许扣除,但在具体的扣除政策上各国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国家规定境外亏损只能冲抵境外所得甚至只能冲抵来自境外的同一类所得,有些国家(如韩国)允许境外亏损冲抵总所得。
2.非居民企业征税
(1)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适用税率方面,各国往往规定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与居民企业相同的税收规则,但是除了特殊规定,一般不享受中小企业低税率的优惠,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在征税范围方面,是否适用引力原则、收益是否与本国经济行为存在实质联系、是否拥有常设机构等,都成为各国主要的判断标准。如美国规定,外国公司与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行为有实质性联系的收入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并且美国适用引力原则,即来源于本国的除“FDAP”收入(“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所得,即“Fixed,Determinable,Annual or Periodic”Income)和资本利得之外的所有收入都将被视为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业务有实质性联系。在相关费用扣除方面,各国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规定在法国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允许扣除相关的业务费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德国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征收的预提税其对象是总支付额,即不扣除相关费用。
(2)投资所得征税。各国对投资所得的课税办法不尽相同,一般都会通过该投资所得是否与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关联来判定是否需要征税。如:美国认为外国公司在美国不需就资本收益纳税,包括出售其他外国公司股票、美国国内公司股票的收益,除非这些收益与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有实质性联系;英国规定非居民公司从位于英国的资产获得的资本收益一般不征税,除非它们是通过分支或代理机构在英国开展的贸易活动获得。
3.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弱势,且对保障就业和发展经济作用巨大。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覆盖中小企业成立、成长和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主要优惠手段包括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特殊优惠、亏损弥补等,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制定了专门的优惠税率。为了保证优惠政策不被滥用,各个国家和地区还对享受优惠税率的中小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利润、员工数额、营业额和企业控股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定。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设定中小企业认定条件为:低税率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第一笔38,120欧元的利润,公司的营业额不超过763万欧元,公司至少75%的股份由个人或由满足本条件和上述条件的公司所拥有。
4.激励研发的所得税优惠
主要有税收抵免、加计扣除、专利盒制度等。税收抵免法是指在实际研发支出的基础上,乘以一定比例,并直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此数额。各国在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等方面有所差异。加计扣除法是指在企业实际研发支出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额。各国在加成比例以及研发支出的核定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从加计扣除率看,英国、匈牙利、印度、巴西等国超过150%;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比大企业更高的加计扣除。从加计扣除的范围看,英国、印度等国允许企业当年至少全额扣除土地以外的资本性支出,甚至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资产中可分摊到研发的那部分支出也可加计扣除。专利盒制度是指后期的激励措施,通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给予一定百分比的税前扣除或适用免税待遇,从而使这类所得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目前,已有欧美多个国家采用专利盒制度来大幅度降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的税率。
此外,多数国家还规定了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特殊优惠。一些国家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获更高的加计扣除比率或抵免比率。如英国对小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230%的加计扣除,大企业则给予130%的加计扣除;法国对于第一次申请研发税收抵免的企业,第一年抵免比率为50%,第二年为40%,第三年才恢复到普遍的30%。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还规定,当中小企业应税收入不足抵扣或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差额部分可以在当年(或近几年内)获得现金形式的税收返还。法国、奥地利虽然对所有企业都给予返还税收,但只有小规模企业可在当年获得。不少国家还放宽中小企业标准,扩大适用优惠政策的企业覆盖面。比如,英国从2008年8月1日起将中小企业标准放大了1倍,由原来的“职工总数不超过250人且营业额不高于50万欧元或总资产不高于43万欧元”放宽到“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且营业额不高于100万欧元或总资产不高于86万欧元”,以使更多中小企业受益。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英等发达国家进行了深刻的所得税减税改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减税政策继续推动着全球所得税改革。之后为应对经济全球化,持续掀起了世界所得税减税浪潮。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改革就是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企业和个人之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国际发展历程。如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进行了三轮大规模的减税。欧洲各国在同时期也掀起了大规模减税风暴。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欧盟各国启动了第二轮大范围的减税浪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相继爆发,各国又启动了第三轮税收政策调整。从三十多年来各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历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一是普遍降低税率。1986—1995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税率并简化税率档次,OECD成员国除奥地利外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税率,平均税率从1986年的41.6%下降到1995年的32.5%。在发达国家的影响下,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也大幅度降低所得税税率,整体上从50%降低到30%左右。20世纪9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出现了周期性下滑,1997年美国实施减税方案,其他西方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率。21世纪初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速度较快,2000—2006年,OECD成员国(当时为30个成员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呈下降趋势的有25个,平均税率从33.6%降到2006年的28.4%,同期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8.96%,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4%。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OECD成员国(当时为35个成员国)有20个国家降低了税率。2008年以后企业所得税调整频繁、但下降幅度收窄,2016年与2008年相比,OECD成员国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下降了1.31个百分点,但下降幅度不一,其中有19个国家降低了税率,个别国家在金融危机初期降低了税率,2011—2014年间又提高了税率。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20%~30%之间。
二是拓宽税基。为弥补税率降低后的收入损失,维护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各国试图通过扩大税基来增加税收。一种方式是扩大征税范围,另一种是减少优惠措施。从各国改革措施来看,多采取后者,主要表现为限制利息扣除。其动因有二:矫正欧债危机发生的根源;遏止避税和税收滥用。例如,瑞典、丹麦、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通过设置扣除上限限制企业债务融资利息扣除。另外一些拓宽税基的方法有对存货的税务处理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如英国于1984年取消了固定装置和设备投资的税收支出,美国1986年削减了对投资的税收优惠,取消了“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和“新设备投资纳税减除”的规定。
三是规范税收优惠。一方面清理了税法中过滥的税收优惠,保持税收经济中性;另一方面,把确实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定在具有效益外溢性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上。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采取了允许研发费用特殊扣除抵免的方式给予纳税人优惠。
近几年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仍然是各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流措施,但各国改革亦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向提升本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方面聚焦。
2018年1月1日,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生效,税改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三大板块。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最高税率为35%的累进税制改为21%的单一税制,取消联邦企业所得税的AMT、提高了折旧费用化的额度,同时还出台了其他多项鼓励投资与实业经济发展的税改措施。美国的减税方案已经产生了一些外溢效应,日、德、英、法、印等国已研究制定了本国的减税方案:日本拟将投资的所得税税率降至25%左右;德国2017年1月宣布对税制进行彻底改革;英国一系列减税政策已于2017年4月生效,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都在降低;法国宣布2018年强制性征税金额将减少约70亿欧元;印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税。
与此同时,一些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也下调了税率以吸引外国投资者。2016年8月,菲律宾政府表示将在杜特尔特总统任期的前三年完成综合税制改革,率先完成的改革是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降至25%。越南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率下调了3个百分点,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年收入在200亿越南盾(折合美元89.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税率从20%下调至17%。此外,对于研发创新产品的初创企业也可享受17%的优惠税率,该政策预计将使43万中小企业受益。在此之前,越南已于2009年、2014年和2016年连续三次下调税率,在中小企业适用17%税率后,税负水平将显著低于菲律宾的30%和中国25%。
各国积极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英国政府拟定了与商界的新“全盘交易”条款,承诺以新的产业战略支持商界提振生产率,通过税收制度支持创新,包括在2020年以前每年额外拨出20亿英镑用于支持研发。丹麦拟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计划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5年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投资允许加计扣除,即:中小型企业按研发费用的150%扣除,大型企业按125%扣除;还拟对2017—2019年期间新成立的年应税利润不超过700万丹麦克朗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并计划于2019年实施权益扣除制度。意大利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实施研发支出税收抵免制度,在2015—2019年,超过前3年平均水平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25%所得税抵免,其中高技术职员的支出和符合条件的外包研发项目支出,抵免率提高至50%。以色列税收优惠鼓励家庭光伏发电,规定自2017起家庭光伏发电实现的所得,不超过98,000新谢克尔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度起对所有发电厂实施为期4年的加速折旧政策。泰国2017年1月实施新修订的投资促进法增加税收优惠,对某些从事促进发展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从8年延长至13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项目在10年内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调整投资扣除优惠政策,放宽企业科研经费抵税300%的限制范围,多企联合研究项目也享受300%抵税优惠。
缅甸2016年8月公布新的投资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划分3个领域,分别实施3—7年不等的免税政策:一是在人均收入最低,国民生产总值比例最少,贫困人口最多的不发达省邦投资,将享受7年的免税政策;二是在人均收入较低,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相对较少,发展比较缓慢的省邦投资,将享受5年的免税政策;三是对在类似仰光等发达地区的投资,只对国家需要发展的领域给予3年的免税政策。巴基斯坦政府提高了两家中巴经济走廊项目承建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建筑机械进口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至包括自卸车、特殊机动车等,从而给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CSCEC)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CCC)更多税收优惠待遇,预计将为企业节省税收近330亿卢比(约合3亿美元)。巴联邦税务局(FBR)也签发相关文件,取消了这两家中国企业的相关预扣税。
瑞典修订创业公司税收条例,计划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将创业公司的认定年限提高到10年,员工股份不被认定为纳税收入。创业公司认定条件包括企业员工不得超过50人,净收入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8000万克朗(855万美元)等。比利时公布2017年适用的投资扣除比率,即公司和个人2017年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下列比率在所得税前扣除:一般投资为8%;专利、环保型研发投资、宾馆酒店的节能和排烟换气系统的投资为13.5%;安全设施为20.5%。居民公司的海运船只投资为30%。
面对欧盟成员国竞相降低所得税税率的现象,搁置数年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CCCTB)改革方案被欧委会重新摆到桌面上。2016年9月,欧盟财长会议就打击避税达成一致,计划统一跨国企业缴税税基,从严控制并实施更为严格的法律,以促进缴税公平。近期对苹果追缴税款不过是欧盟计划统一公司税税基、设立欧洲避税黑名单趋势的一部分。欧委会还拟统一电子书和在线出版业与印刷出版业的税额。欧委会正在对亚马逊、麦当劳在卢森堡的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对星巴克在荷兰追缴3000万欧元税款。欧盟所得税一体化对于消除成员国内部影响生产要素流动的税收壁垒,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积极影响,为欧盟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造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等税收流失问题,2016年11月24日,OECD公布了《落实租税协定相关措施避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这标志着举世瞩目的BEPS行动计划在历经近三年半之后,其全部15项内容终于逐一推进完毕。从目前趋势来看,各个国家推进BEPS行动的举措主要集中在利息扣除限制、转让定价和信息披露等领域。
为了应对各国减税措施的冲击,有必要吸取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当然,改革的重点是立足基本国情、吸收成功经验。改革的步伐宜稳步推进、避免出现大幅波动。改革的目标是致力减税降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1.各国税制结构有趋同亦有差异。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如美国的所得税占联邦政府税收的47%左右,同时也对州与地方政府作出了10%左右的贡献。而“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税制结构可分为四类: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商品税与所得税主辅搭配的税制结构、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通常经济较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以商品税为主;我国的税制结构格局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且间接税比重高达50%,企业所得税比重仅为20%,不足间接税的一半。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是完善我国税制体系的重要一环。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税作用有限。减税浪潮中采取何种减税政策,需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特点、现行税制情况和经济战略目标来确定,降率不一定等于降负。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008年已下调到25%,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实际税率往往低于名义税率,如近年宁波市盈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约为19%。
3.顺势而为完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盈利面约为50%,盈利企业实际税率低于20%,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仅为15%,小微企业税率也降至10%,所以在我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实质意义不大。但美国等国家降低税负的做法,客观上对于我国降税会形成外部促进因素。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把“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任务真正贯彻落实。当前我国的行政性收费、“五险一金”等税外负担已接近企业利润的35%。我国的“减税”实际上是减负和适当增加直接税比例并重的结构性改革任务。
企业所得税改革应着重鼓励创新创业及新技术研发,助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转型升级。经过多次变迁和完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支持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进一步扩围四项创新政策。一是扩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统一研发费用的口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企业申报时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但会计上未按加速折旧计提的,则只能按孰小值享受加计扣除,建议统一按当期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加速折旧额来归集研发费。应对符合条件的境外研发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凡取得研发成果的,且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的,建议归集进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二是扩围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目前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明确的技术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技术成果,均为需要注册认定的知识产权。但在创新全球化和创新竞争加剧的大趋势下,很多企业为保护核心技术选择不申请知识产权,因此无法享受技术转让相关政策。建议考虑将技术秘密作为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技术成果享受扩大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相关政策。三是扩围技术先进型企业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受示范城市限制,优惠力度有限。为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建议逐步扩大示范区域,取消地域限制,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四是扩围创投企业优惠政策。现行创投企业优惠限制条件仍较多,如投资方仅限于创投企业,鼓励的投资对象也仅限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受惠企业范围很窄。建议放宽投资方限制,以提高实体企业股权投资热情、化解企业杠杆。
2.提高创新人才激励。一是提高个税优惠力度。比如对研究开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奖励津贴,或者通过技术转让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暂免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研发人员通过研发成果运用取得的个人收益,参照劳动报酬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于科创企业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二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对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为8%甚至更高。对于达到一定层次标准的高精尖人才教育培训,允许相关教育经费全额税前扣除。三是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实施面向全球的人才发展战略,通过技术入股、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可转化年薪等方面的税收激励措施,重点吸引和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技术骨干,为企业创新提供源动力。
3.改善创新融资环境。拓宽金融支持渠道,深化“退税赢”和“银税通”产品,企业可以根据未来退税能力和纳税信用等级获得贷款支持,实现银行、企业、税务机关三方互融互促。优化捐赠扣除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或科技创新基金界捐赠,准予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
4.优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修订《会计准则》,减少税会差异,减轻企业核算负担。优化报表设计,降低报表填写难度,增加企业享受意愿。取消行业限制,使得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准许研发、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对中小企业适当提高加速折旧力度。延长加速折旧结转扣除期限,并允许长期亏损的企业加速折旧追溯抵扣。
5.完善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延长政策优惠期限,调整“获利年度”的定义为“企业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后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年度”。逐步过渡到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为受惠对象的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使得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项目收入能够享受优惠,非软件、集成电路项目收入不得享受优惠,提高政策激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加强税源监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加强源泉扣缴、纳税申报、全面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通过实施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
2.增强信息管税技术水平。大力开展“互联网+”,把信息管税渗透到科技创新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和税收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比如开发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税收优惠网上备案;前置网厅监控,帮助纳税人填写报表,便捷享受优惠;优化数据分析,自动生成政策效应图表,方便领导决策;逐步实现手机电子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
3.优化纳税服务。普通企业享受减税政策往往有困难,其原因有二:一是企业了解上述政策的渠道有限;二是企业申报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较为复杂,导致减税政策的效果欠佳。税收政策的落实,最终要靠相关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实现。税务机关要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和平台,使得政策传播更广泛;充分利用纸媒、电台、电视台、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对于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点、注意事项等信息“可享尽知”;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等实现税收事项提醒,与纳税人进行及时交流。
4.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往往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因此如何做到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至关重要。税务部门要与科技、经济发展、财政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搭建政策交流平台,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合作力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在资格认定、审批、年检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合作,统一政策口径;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1.破解跨境避税新模式。一是要追踪离岸架构实质。“走出去”企业搭建离岸架构在境外上市,主要决策控制仍在境内,利润却归属于境外上市公司,由于信息不透明,可能脱离税收监管。建议从经济的角度辨析跨国公司运作实质。二是要追踪跨境融资安排。跨国公司利用金融工具多途径实现境外关联融资目的时,不但利用各国税制差异从整体上实现税负最低,同时也实现了列支利息或手续费侵蚀国内所得税税基、变相提前分配利润的事实,需高度重视。三是要追踪商标收益归属。跨国公司利用其品牌知名度,释放出被许可商标必然是有价值的烟幕弹,将品牌价值和商标价值混为一谈,实际上被许可商标并没有给境内企业的经营带来额外收益。建议对商标使用费进行受益性测试,判断其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实践国际税改新成果。一是要关注集团劳务转让定价。由于劳务很难找到相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交易价格,因此跨国公司在内部劳务的定价中采用非公平手段进而避税的现象日益普遍。建议对关联企业间服务费进行分析与判定,为跨国公司向境内收取服务费的税务管理提出更多合理性建议。二是要关注隐性资本弱化避税。目前税务机关对于资本弱化的关注大多集中在债资比例超过2:1的非金融企业上,而低于该比例的关联融资可能导致的利润转移现象,却成了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建议根据行业特性有效辨识融资性质,对高风险交易进行重新定性,以免跨国公司利用政策边界形成隐性资本弱化。三是要关注合同安排与经济实质。经济合同仅是形式,是否与实质行为一致,境内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否与其实际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建议通过一定的分析框架,从合同出发,以识别企业实际承担的功能风险为目标,进而判断所得收益是否与经济实质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