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朝士陆东,通判苏州而权州事①,因断流罪②,命黥③其面曰:“特刺配其州牢城。”黥毕,幕中相与白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于朝廷一时之旨。今此人应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東大恐,即改“特刺”字为“准条”字,再黥之,颇为人所笑。后有荐东之才于两府者,石参政闻之,曰:“吾知其人矣,非权苏州日于人面上起草者乎?”
(节选自宋·魏泰《东轩笔录》)
[注] ①通判苏州而权州事:任苏州通判并代理知州。通判,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的官员。②流罪:处以流放的刑罚。③黥: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之刑。
刺配,在《水浒传》中常常见,那一百单八将,好多人的脸上都有这个印记,带着耻辱,带着仇恨。
陆通判在犯人脸上打草稿,缘于他业务不熟悉,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模糊:凡是刺“特”字的,不是这个程度的罪,而是朝廷一时的指令。本应判流放的人,再加个“特”字,就不是这个衙门能行使的权力了。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胡乱断案,虽不至于要命,但要将已刺的字除掉,再重新刺上,那是一种怎样的痛苦?为了保住自己的职务,管不了那么多了。
相比很多的冤假错案,这个犯人还是很幸运的,他只是多吃了些皮肉苦头,并没有枉送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