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构建“国考+校试”模式的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制度探索

2018-03-31 09:10李新华孟宪军王春超张宏
高教探索 2018年3期
关键词:国考

李新华 孟宪军 王春超 张宏

摘 要:在对当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考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国考+校试”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模式,并分别为“国考”和“校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给出了方案。

关键词: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制度;国考;校试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要求,今后考试招生制度应“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1]。《纲要》实际上已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与要求。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2]。《纲要》与《意见》对我国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制度的管理体制与选拔机制改革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招考制度不断探索与改革,已形成一套较为稳定的管理与运行机制,但仍存在着统一命题与分散命题评卷并行、初试与复试定位功能交叠、冲击本科人才培养等问题,不利于高层次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一、目前全国硕士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统一划线与分散命题评卷并行,不利于维护统考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与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有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四种形式。统一入学考试是目前四种入学初试类型中最主要的种类,考生的报考规模最大,其招生录取人数占总招生规模的80%以上,其影响也最大,故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国家级教育考试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考试组织、评卷、划定分数线等。而在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实际运行中,初试科目的命题与评卷工作未能做到统一组织,而初试成绩控制线却由教育部统一划定,这就构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1.专业科目命题主体混同。统一入学考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英语、政治、数学类等公共科目已实现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而专业课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混同组织,除教育类、历史学、医学、农学四个门类及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一级学科的专业科目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外,其它九个门类的专业科目是由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这样一来,统一考试总分尽管都是500分,但实际上却有150分或300分的考试内容不相同,统一考试名不符实。

2.评卷工作由各省、各招生单位分别组织。统一考试的公共科目评卷工作基本上是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分别组织,如报考广东地区高校的考生试卷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报考上海地区高校的考生试卷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评阅客观题时,都能坚持统一标准,但在评阅主观题时,各省评卷教师对评卷标准的宽严把握难以做到统一。这样一来,在公共科目的评卷环节,又会次生一种不公平。

3.教育部统一划定初试成绩资格线。现行的划线方法是教育部根据学科门类或专业类别统一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线的基础上,自行划定本单位的初试成绩资格线。

经上述分析可知,统一划线与混同命题、各自评卷是当下统一考试的主要矛盾。

(二)初试与复试定位功能交叠,不利于考试招生的科学选拔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与复试应是不同定位与功能的,应是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的。从统一考试的初试科目来看,现行的初试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素质、外语水平、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复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如考核考生利用本学科专业理论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及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等,同时也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通过档案政审来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人文素养、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等。因此,不难发现,在考核内容上,初试与复试的定位功能有较多重复交叉之处,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科学选拔。

(三)一年一考,不仅冲击本科人才培养,也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发展

相当一部分考生自大三就开始准备考研,部分本科层次院校学生自一入学就开始准备,学校为了追求就业率或考研率,也为考研同学开绿灯,可以不上本科课程,考试“放水”。[3]部分考生考研分数很高,但其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却未能很好掌握,只看与考研相关的书,知识面很窄。为了准备考试,许多应届毕业的考生参加各种各样的辅导班,敷衍甚至放弃本科专业课的学习,毕业论文也成了应付之作。更有甚者变本科阶段为研究生预科阶段,本科四年实则成了三年读本、一年考研(或半年考研)。有一些院校忽视本科教学,定位为考研基地,一到大三、大四便停開与考研无关科目,为学生备考让路,导致本科教育配合了入学考试。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完善,而且冲击了正常的本科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本科阶段的教育质量。

此外,硕士研究生考试一年一次且考试时间历时较长,这对大学生而言,考研失败,就意味着要再等一年时间,周期较长,考研与就业压力并存。期间大学生承受着来自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多重压力,非常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二、考试招生制度理论分析

考试招生制度是一种人力资本选拔制度,旨在筛选出具有较高的能力、具有主动深造意愿的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培养。如何设计考试招生制度,属于典型的机制设计问题。对于考试招生制度的设计,正如医院与医学院毕业生匹配制度等制度设计一样,应当遵循效率与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是经济学评价所有机制是否有效的首要原则。由于考试招生既具有选拔功能,也具有匹配功能,因此评价考试招生制度的效率原则应当至少具有以下方面的涵义:第一,考试招生制度应当能够将高能力和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出来。如果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可以排序,则最有效率的考试招生制度应当从高到低选拔和录取考生。第二,考试招生制度应当能够将考生和院校乃至专业最大程度地匹配。直接来看,这个效率评判原则与第一个评判原则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相悖的。当学生的能力可以完全排序时,匹配问题就不重要。但是实际上,一个人的能力、素质、背景乃至偏好等各方面都具有特质性,这些特质性往往是很难进行相对排序的。某种程度上,各个院校和专业也都具有这些内在的特质。正因为如此,考生和院校的匹配程度,不可避免地成为考试招生制度效率评价的重要维度。任何一种制度的效率,还涉及到其实施所带来的成本问题,即该制度的实施给各个参与主体所带来的成本的高低。在考试招生制度当中,主要的参与主体为招考院校及众多考生。

当前的考试招生制度初试与复试定位功能交叠,直接损害效率原则。理论逻辑在于,尽管人具有很多难以排序比较的特质,但是人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是具有坚实的比较基础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决定了其进一步深造的效率和效果。无论考生今后会进入哪类院校和专业进行学习,基本能力都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初试的最重要功能和任务就是对考生的基本能力和素质进行最大可能性地客观和科学地排序。在初试实现这一功能的基础上,复试的主要功能就是对更加专业性的能力进行相对宽松地排序,同时依据考生与院校双方多维度的显性或者隐性的特质进行匹配。正因为复试的功能更加复合和宽泛,因此其兼具选拔和匹配功能,其往往不仅依赖于笔试手段,而且更加依赖于面试等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手段。正因如此,招生考试制度至少需要设置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然而,当前的考试招生制度往往混淆了两个阶段考试的根本性功能,反而造成各自功能都无法充分达成。一方面,因为初试夹杂了某些匹配功能,导致其筛选和排序功能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因为复试可能具有过强的基本能力筛选倾向,反而损害匹配功能,甚至将专业能力较强的候选者剔除。这样的结果,对于考生、院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效率损失。对于考生而言,可能错失了应有的深造机会;对于院校而言,可能没有录取到优秀和匹配的学生;对于社会而言,有限的教育资源并非匹配到了最优秀以及最合适的学生,社会人力资本存量没有达到最大化,损害经济增长。

此外,由于初试分散命题评卷,导致评价标准无法统一。由于初试的最重要功能是基本能力和素质的甄定和评价,因此评价标准应当统一,否则无法实现此功能,并且使得后续的复试工作开展困难。最后,由于初试分散命题评卷、初试复试功能交叠等问题,导致考生疲于应付,造成考生将时间等资源过度配置到备考这种非生产性的活动当中,对整个社会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在理论上,如果筛选和匹配不需要甄别成本,那么就完全不需要考生将任何资源配置到这种非生产性活动当中。

公平原则,也是考试招生制度评价的重要原则。因为考试招生制度是一种教育资源的分配机制,而教育资源是最为重要的准公共资源之一,理所应当尽可能保证分配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是建立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以能力和素质为主要标准的基础上的。换而言之,公平性的第一要义就是考试招生制度没有显著偏离以能力和素质为评价标准。因此,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并不完全冲突,而是具有一致性。当前的考试招生制度的一些政策,恰恰损害了公平性。特别是统一划线与分散命题评卷并行,由于命题和评卷某种程度上是分散的,因此就导致评价往往不具有全局的可比性,公平性也就无从谈起。更进一步,公平性也可能需要考虑一些地域起点差异性,而这往往需要通过划线的差异化实现,而当前的做法却并非如此。

总体来看,考试招生制度设计需要从整个社会的全局角度来考虑,以效率原则为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充分理解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具体的内涵的基础上,设计一套对各个参与方均是激励相容、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融合更加依赖于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和积累,唯有通过科学的招生考试制度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潜在的人力资本的错配与损失程度,为今后的人力资本要素使用奠定基础。

三、“国考+校试”考试招生制度设计

考试一词由“考”与“试”二字组成,这两个字是意义相近的两个概念,皆有考查、检测、考核等多重含义。《书·舜典》中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疏》中记载“以三年考校其功之成否也”。《尚书》中有“试可乃已”、“试不可用”,“敷奏以言,明试以功”等记载,《周礼·夏官》中有“试其弓弩”记载。将“考”与“试”二字连用,始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该书《考功名篇》说:“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黜陟,命之曰计。”由此可见,最初“考”字更侧重于考察和考核政绩的含义,“试”字更侧重于测度优劣和检验的含义。

本文认为,我国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应进一步优化初试,强化复试,构建“国考+校试”的二元模式。国考即初试,主要考核考生的进入研究生阶段所需的基本能力,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考试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校试即复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学科基础、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由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考校试均实行一年两次。教育部、考试专业机构与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从而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考试招生制度,真正实现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与科学性。主要内容设计如下。

(一) 關于国考

国考的组织主体与实施主体应当分离,从而真正实现招考分离。

1.国考的组织主体。2017年起,教育部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统一管理,打破了过去学生司与国务院学位办各自为政的局面,这为进一步理顺国考组织管理体制提供了前提。

今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组织主体是教育部学生司,主要统筹负责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实施评估,包括国考与校试的定位功能、设定国考考试科目、划定进入校试的最低国考分数线、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国考控制线的排名,以及校试的组织程序与质量监控。

2.国考的实施主体。国考的实施主体应是考试专业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转制为国家级专业考试机构,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统一组织命题与评卷工作,不断完善国考试题库,以保证国考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与相对独立性,从而使考试功能逐步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剥离出来,逐步实现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与教育部、高等学校的相对分离。

3.国考的考核内容与考试科目。国考应负责考核考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目的主要考察考生是否具备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潜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数学基础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写作能力、政治素质五个方面。国考总分300分一张卷,考试科目名称为国家研究生基本能力考试,简称GAT,具体内容对应为中文、外语、数学、逻辑、政治五部分,每部分各60分。与现行的GCT考试相比,增加了中文与政治部分,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加强考生对母语的重视;二是考察考生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论的情况。

4.国考成绩的划线与使用。国考成绩实行总分与分项及格线,由学生司根据每次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国考控制线的基础上,划定进入本单位校试的最低国考分数线。学生司对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最低国考控制线进行全国排序。对连续三年排序10%的招生单位,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建议适当减少年度硕士招生计划。

5.国考的次数。实行一年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举行,国考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合格证书。

(二)关于校试

1.校试的组织。

校试实行两级管理。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校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本单位的校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工作。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两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校试的考核方式与考核科目。

校试总分为300分,考核方式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设立两门,各100分,一是学科基础,二是专业能力。学科基础按一级学科考查,着重考察考生对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运用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潜力主要测试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面试为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人文素养、创新情神与创新能力等。

3.校试的时间与次数。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根据国考的举行时间相对灵活安排本单位的校试,最后完成时间以教育部统一规定的为准。校试实行一年两次,春、秋两季考试录取。

4.国考与校试成绩的权重。国考与校试權重由学校自主设定,复试权重一般不低于50%,国考成绩与校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序录取。录取名单除在网上公示外,还要报教育部备案。

四、关于“国考+校试”模式的评价

“国考+校试”模式真正实现了考试招生制度的两大要义,即公平性与科学性。

(一)公平公正。该模式打破了当下初试阶段统考科目与校考科目混杂的做法,实现了初试科目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和统一划定初试控制线,真正维护了国考的公平性与权威性。

目前,教育公平已成为社会公平的一块基石。因而,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本身承载着社会公正的价值意蕴。从法律意义上,人人都有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公平权利,但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有少部分人才能真正获得和享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根本功能就是把这部分真正优秀的人公正地筛选、甄别出来。由此可见,公正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生命价值所在,失去了公平公正,研究生招生考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中,必须将公正公平放在首位,并贯穿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始终,绝不能因推行改革而动摇或损及公正这一铁的法则。

(二)科学选拔人才,真正赋予高校依法招生自主权。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作为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关节点,是人才分流、选拔与培育的重要机制。其制度的科学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研究生教育阶段人才选拔与培育的质量,而且对本科阶段的教育也会产生极大的导向作用。

高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即在最大限度内自主决定录取标准。该模式可让高校根据学校学科的发展规划与招生计划,充分发挥导师群体的作用,自主录取拔尖创新人才。同时,接受教育部的排名评估,使其自律,从而做到宁缺勿滥。同时,招生单位可以从繁杂冗长的初试考务工作与自命题保密中解脱出来,经济成本也大大减小,从而专心做好校试工作。

(三) 充分发挥了政府、高校、专业机构的优势,各司其职,真正实现了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高校依法自主招生。同时实行一年两次考试,有效缓解了高校毕业生的压力,促进了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8/201008/93704.html,2016-06-23.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2_zcwj/201307/154118.html,2016-06-23.

[3]满强,焦建鹏,凌志海.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南方论刊,2013(6):49.

(责任编辑 钟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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