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还是被解雇?

2018-03-31 15:10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3期
关键词:赔偿金规章制度仲裁

◎吴蓉 图/邹勤

必须在网页上公开自己的照片与姓名,这在西班牙籍S先生看来是完全无法接受的。但是A公司的规定很明确,不遵守此规定就不能从事翻译工作,必须换岗。在双方僵持不下后,S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而仲裁后A公司又把他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

公司应要求制定新规

A公司是一家计算机科技公司,它运用世界范围的云系统、大数据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信息。2014年5月16日,西班牙籍S先生进入A公司从事西班牙语资料的翻译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有效期至2015年5月15日的外国人在华工作签证及就业证。2014年6月国家安全局相关人员至A公司检查工作,要求公司加强对外籍员工的工作监督与安全管理。为此公司建立了网上监督系统,要求每一位从事翻译工作的外国人需将照片及姓名公布在自己翻译的网页上,否则就不能从事翻译工作,必须换岗。2014年10月27日,A公司召集所有员工签收相关规章制度。除S先生外,从事翻译工作的外籍员工均签收该制度并提供照片。当天下午2点左右,S先生自行离开了公司。2014年11月3日A公司向S先生发出通知书,要求其速回公司上班,并告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又无合法理由的,视为员工自动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4日,S先生向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他表示,A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新规定,要求所有从事翻译工作的外籍员工允许公司将他们个人照片与信息发布至公司网站上,其拒绝该规定并拒绝签署授权书。10月27日公司强行迫使其离开公司,注销了门禁考核卡。S先生现要求A公司:1.出具离职证明;2.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工资美元2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美元2000元。2014年12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A公司应为S先生出具离职证明,支付S先生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的工资美元1747.2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美元2000元。A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未对S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因此公司要求不予支付S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美元2000元,要求S先生赔偿A公司美元2000元和承担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77.50元。

自动离职而非解雇

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表示从未对S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S先生也无法提供A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证据,S先生亦确认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至提起仲裁时,公司从未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因此在A公司没有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决定的情形下,公司不需就劳动合同解除及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劳动者负有对用人单位已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决定及解除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S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14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期间A公司不再同意S先生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翻译工作,而无法证明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况且,从A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S先生发出的通知书中,可知公司要求S先生于2014年11月5日前回公司上班,A公司在S先生申请仲裁后及仲裁委员会庭审期间亦未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S先生由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劳资双方因S先生不同意A公司的新规要求,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在此不对S先生应否向A公司提交本人照片作评判,但A公司不同意S先生继续从事翻译工作及未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并不意味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综上,在S先生不能证明A公司已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前提下,A公司要求不予支付S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至于A公司要求S先生赔偿美元2000元以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77.5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公司不需支付S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美元2000元;2.公司支付S先生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的工资美元1747.2元;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S先生出具离职证明。

专家点评

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本案中,公司的新规定是在S先生任职几个月后才出台的。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与自己的价值观有根本性冲突时,究竟该如何选择,是大多数劳动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是接受管理继续从事该项工作,还是放弃工作?在经济利益和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三思而后行是正确的方向,千万不能冲动,鲁莽行事。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内容还必须让职工知晓等。只有符合各项程序的规章制度,才能付诸实施。

法规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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