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志勇
(1.铜仁学院 梵净教育研究院,贵州 铜仁 554300;2.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对于“在这个世界上我们能知道什么”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有一些人声称他们所知道的比事实上知道的更多,如那些狂热偏执的盲信者、神秘主义者和各种类型的独断论者;有一些人却声称他们知道的比实际上知道少得多,如那些怀疑主义者和不可知论者。怀疑主义者认为我们不能知道事物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我们很多时候“所知道的”只是因为酒精、麻醉药、宗教或情感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独断论而已。这两种极端的观点我们都知道是错误的,事实上我们知道的远远多于怀疑主义者认为的也远远少于独断论者或神秘主义者认为的。大多数人都会承认我们真正所知道的远远要少于我们的信念所相信的,有一些我们事实上不知道的事物,并且其中有些我们知道我们不知道它们,也有一些我们不知道我们不知道他们。我们有知识,但我们不能证明每一个我们知道的事物不足以否定我们有关于这类事物的知识。例如怀疑主义者认为,象伦理学知识这类的知识不能由经验和推理产生,例如推理的或归纳的论证不能验证“慈悲本身是善”、“忘恩负义是恶”这类的命题,因此没有伦理学上的知识。而直觉主义者认为我们有关于伦理事实的知识,但是因为我们的经验和推理不能产生这类知识,因此他们认为我们总是通过直觉获得知识的。
我们怎样在特定情形下确定我们是否有真正的知识呢?我们怎样将真正的知识与仅仅似乎是知识的情形区别开来?齐硕姆认为,真理的标准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即它应该是内在的、客观的和直接的。首先它是内在的,他认为由某个外部权威所认为的真理的依据或规则不能作为一个终极检验,真理的标准不能求助于任何外在的权威,在标准问题上我们应该对任何所谓权威的依据或规则进行反思性的怀疑,如果这种权威没有充分的理由,那么它就不是确定的知识,不能被相信;其次这个标准应该是客观的,相信的终极理由不能仅仅是思考者的一个主观状态,不能仅仅存在于主观的感觉中,它同时也必须存在于客观中并且具有充分的理由。这个标准可以根据认知的更可取性的概念来阐述,即“对于S而言p在认识论上比q是更合理的”,这种更可取性是一种独立地存在于任何特定主体的优选性中的客观的关系;最后,这个标准必须是直接的,某个确信可能取决于许多不同的理由,它们中有很多只是从属的,为了避免推理和论证的无限倒退,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没有其他先决条件的赞成的理由,即确信的直接的标准,即如果它在任何特定的时候是可应用的,那么它对某个特定的主体在那个特定的时候而言是直接地明显的。
我们应该如何去寻找一个知识的标准,以使我们能将真实的现象与虚假的现象区别开来,并使我们能够认识到我们知道什么?我们应该从个别事物开始还是从一般方法开始?“标准问题”是认识论上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是一个会形成“退步论据”或“循环论证”难题的古老问题,最早由法国文艺复兴后期的思想家和批评家蒙田(Montaigne)清楚地阐述:要知道认识是否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有一种方法将真实的现象与虚假的现象区别开来;但要知道我们的方法是否是一个好方法,我们必须知道是否它真正成功地将真实的现象与虚假的现象区别开来了,并且除非我们已经知道哪一种现象是真实的哪一种是虚假的,否则我们不能知道它是否是真正地成功的区别开来了,因此我们陷入了循环中[1]。标准问题的两难可以用笛卡尔曾提到的例子来说明:假如你想要从一堆苹果中分拣出坏苹果和好苹果,将好苹果再放进去并扔掉坏苹果,那么你应该怎样进行区分呢?要挑出好苹果和坏苹果,你必须要有一种辨别好苹果的方法,或者是辨别坏苹果的方法。当然通常我们都有辨别好苹果的方法也有识别坏苹果的方法,好苹果有它的特殊的手感、外观和味道,坏苹果也是。但是如果将这个辨别苹果好坏方法的问题移到辨别我们的信念对错上,那问题就完全不同了。在苹果的例子中,我们有一种辨别好苹果与坏苹果的清楚的方法和标准,但是在信念中,这个方法和标准就不是那么清楚和明显了。我们怎样把对的信念与错的信念区别开来呢?或者说确定哪种信念是真正的知识、哪种信念不是知识的方法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想要发现哪一个是对的信念哪一个是错的信念,那么我们必须有确定哪一个是对的以及哪一个是错的方法,但是如何来确定这类方法哪一个是好的哪一个是坏的呢?如果我们能够知道哪种方法是好的哪种方法是坏的,那么我们也就能够知道哪些信念是对的哪些信念是错的。并且我们为了选择一种好方法,又需要一种方法去辨别是否一种好方法。因此我们陷入了一个无限的倒退中。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有一些从坏的信念中挑出好的信念的方法。例如,遵循科学程序和常识、注意仔细观察、利用相关的逻辑规则和归纳法或概率论等,并且因此为了确保所得到的信念是好的信念而不是坏的信念,我们将遵循最好的方法。但是我们怎样知道这种方法是真实的呢?我们怎样知道科学推理和常识方法是最好的方法呢?如果说知道,那么它是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方法能起作用,知道这种方法在实际中能够使我们将坏的信念与好的信念区别开来。但是我们怎样知道它们会产生好的信念呢?这仅仅可能是我们已经知道了怎样区别好的信念与坏的信念。因此,如果说我们为了从坏的信念中挑出好的信念而应用科学的规则、常识和推理等正确的方法,那么我们怎样知道那是正确的方法呢?如果你认为是因为能看到它挑出的是好的留下的是坏的,但如果可以看到哪一个是好的以及哪一个是坏的,那为什么还需要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来挑出它们呢?
我们可以用下面两个问题来描述这个难题:(A)我们知道什么?我们的知识的范围是怎样的?(B)我们怎样确定是否我们知道?知识的标准是什么[2]?如果你知道回答这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那么你能够回答第二个。如果你正好知道哪一个是好的苹果以及哪一个是坏苹果,那么你也许能够解释怎么决定哪个是好的哪个是坏的。但是如果你不知道回答第一个问题,不知道你知道什么事物,你的知识的范围有多大,那么你无法回答第二个问题。同样,如果你知道如何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你也能够回答第一个问题。如果你有一些区别是好苹果还是坏苹果好的方法,那么你能够发现好苹果和坏苹果。但如果你不能回答第二个问题,不知道怎样确定是否你知道,不知道知道的标准是什么,那么你无法回答第一个问题。怀疑主义者认为,在你回答B问题之前你不能回答A问题,在你回答A问题之前你不能回答B问题,因此你不能回答任何一个问题,你不能知道你知道什么,即使能,你也没有任何可能的方法来确定;“方法论者”(methodists)认为,他们可以回答问题B,并且然后可以根据对B的回答来回答问题A;“特定论者”(particularists)认为他们能够回答A,并且然后可以根据对A的回答来回答B。
特定论从一些我们能够认识的特定知识出发,由此推论出知识的标准,并对“我们如何认识”这个一般性问题作出回答。齐硕姆是这样回答关于知识的标准问题的退步论据难题的:我们可以从知识的特定的例子开始,然后根据那些例子来概括和阐述正确的标准,即在认识论上的正确的信念的标准是什么[2]。如果有一些好的苹果在我们前面,那么我们可以先观察每一个苹果,然后根据我们的感觉来阐述好苹果的某个标准。他批评方法论者时说,如果你要知道你是否知道象这是一只手这类的事情,你不必使用任何检验或标准。正如斯宾诺莎说过的“为了知道,不必知道我们知道它,更不用说知道我们知道我们知道”[3]。齐硕姆指出,有许多很明显我们确实知道是真实的事物,例如如果我告诉你我现在看到或听到或感触到某事物,或者更准确地说如果我现在认为我看到或听到或感触到某事物,那么我所说的完全可能是正确的。当然,可能存在错觉或幻觉,人们有时候会认为他看到或听到或感触到了事实上并没有所感觉到的事物,但是根据这个事实,即我们的感觉有时会欺骗我们,它不能得出你的感觉现在或此时正在欺骗你。记忆也是类似。他提到奥古斯汀曾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原则,认为信任这种感觉比怀疑这种感觉更合理,即使出现了幻觉和错觉,当每一个事物看起来都是对的时候,明智的做法是接受这些感觉的证据[2]。总之对于这种感觉,在某个特定的情形中,如果我们没有肯定的理由认为它是错误的,那么它们应该被看作是正确的。记忆同样如此,在任何时候如果你认为你记得某个曾经发生的事件,那么明智的做法是假定那个特定的事件曾经发生,除非在特定情形下的某个特定的事物使你意识到你记错了。
齐硕姆将这种方法在道德哲学上进行类比。他说,我们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确的行为”呢?如果我们要说某个行为是正确的,并且对它进行辩护,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为了证明它是正确的来寻找依据或者说借助哪些特征来表明它是一个的正确行为呢?例如我们要证明一个勇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那么我们要证明它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凡是具有这个特征的行为都是正确的或者倾向于正确的行为,但是这种特征我们不需要用“正确的”、“好的”、“应该的”等伦理词项来描述或识别。如果我们想要说某个人正“勇敢地”行动,那么我们可以不使用“正确的”、“好的”或“应该的”或者其他伦理词项来表达它。这里齐硕姆借助的是一种称为“正确做(right-making)”的特征,这个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可以用伦理上中立的语言,而不需要使用“正确的”、“好的”等伦理词项来描述或辨别;第二,当我们要表明一个特定的行为是正确的时候,我们只要表明它有“正确做”的特征;第三,每一种正确的行为由于它具有“正确做”的特征,因此都是正确的[4]。其他的如“错误的”、“善的”、“恶的”等伦理词项与此类似。我们的道德哲学的任务之一是描述“正确做”、“错误做(wrong-making)”、“出色地做(good-making)”等等的特征,但道德学家不能用伦理词项来解释这些特征或对它们进行定义,他们只能提供在什么时候使用这些特征词项的标准。我们的标准问题是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充分的证据来寻找用于判断某事物或某行为是否具有某种特征如“对的”、“善的”等的标准的问题,如果找到了这个标准,那么我们当然不能反过来用对这个包含证据的特征的描述来定义它其中所包含的那些证据。同样,如果某个道德学家说他想找到什么特征是“正确做”特征,以使我们有一种方法决定哪个具体行为是正确的哪个不是正确的,那么他是搞反了,因为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学家在他能够说哪一种行为是正确的之前,没有一种确定哪一种特征是“正确做”的特征的方法。区别某个特征是否是“正确做”的特征的唯一方法是看每一个有这种特征的行为是否都是正确的行为,但在确定哪些行为是正确的行为之前,我们无法找到“正确做”的特征,判断某种特征是否是“正确做”的特征是看相关的行为是否是正确的。同样地,在我们知道哪个认识是“明显的”之前,我们没有方法确定哪种特征是包含证据的。齐硕姆提到:“笛卡尔曾声称寻找一种区别他的哪一种认识是明显的和哪一种不是明显的方法,以使我们可以将知识和仅仅是意见区别开来。但是在他的叙述中没有告诉我们怎样找到这种方法,相反在他的表达中暗示了在认识开始时就能够作出这类区别”[4]。他说,笛卡尔在《方法论》中谈到怎样找到一种识别好的和坏的苹果的方法时,他也实际上是假定他已经有一种区别哪一个苹果是好的以及哪一个是坏的方法,他仅仅只要检查它们然后看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
在认识论上,如果某个人对某个命题或假设有充分的证据,那么这个命题或假设有一个包含证据的特征是这个命题具有证据的标志,这个标志具体是什么呢?或者说他对于这个命题或假设有充分证据的标准是什么呢?齐硕姆说,正如关于“正确做”的特征有三个方面一样,包含证据的特征即具有证据的标志也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如果S对于一个既定的命题或假设H有充分证据,那么这个充分证据的标志或说这个命题具有充分证据的标准将是S的这样一种状态,即它不使用“知道”或“感知”或“明显的”或任何其他的认知词项来描述,而是能用“认知上中立的”句子描述,并且在逻辑上不蕴含任何表达了某个人对于某个命题有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的内容;第二,在这种状态下S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产生关于他是否处于那种状态或条件下的认识的错误。那就是说,S在任何时候对于他是否在那种状态中都不会有错误的判断。例如,我对于“我相信学校的图书馆是在行政楼的后面”这个判断是不可能出现错误的。第三,无论什么时候S在这种状态或情形中,S对于H都有充分的证据。这样我们现在就不能够说某个人对于“他知道或记得或看到或感知到是真实的”命题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某个人看到有一只猫在屋顶上,我们不能说他对于“有一只猫在屋顶上”的命题有充分的证据,因为它不能满足以上三个特征中的第一个,因为“看到”、“知道”、“记得”、和“感知”等词项如上述所说,是认知词项,是可以借助于象“对于I而言,S应该更加相信H”这类的语句来定义的主观词项。他说,笛卡尔曾认为我们对于那些“我们是在非常清晰明显地思考”的命题有充分的证据,但是这个标准似乎没有满足我们的第三个条件,因为我们可以非常清晰明显地思考由许多我们知道是虚假的陈述所表达的内容。
我们知道,在道德哲学中我们需要区分“正确的”、“应该的”等伦理词项的绝对的意义和实践的意义,就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而言,我们永远不能知道它在“正确”的绝对意义上是否它是正确的,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知道它的最终的那个总的结果将是什么,但却可以知道具体的某个行为是否是正确的,即我们可以在当时的实践意义上知道它是否是一个正确的行为。齐硕姆说:“我们可以认为或许在实践意义上的正确行为和在绝对意义上的正确行为之间存在的某种自然的联系,因为大多数在实践意义上是正确的行为在绝对意义上也是正确的,或者用康德的话说,‘道德律的遵守将促进至善’”[4]。对于‘应该’、‘错误的’等伦理词项也是类似。齐硕姆认为,同样地,在认知上的实践意义上的正确和绝对意义上的正确之间也应该存在一种联系。换句话说,我们的证据的东西也或许就是真理的东西。如果有一个一般性的证据M状态,它是H假设的一个证据,那么,是否M也可以是真理的一个可靠的标准?即当我们在M状态相信H时,是否我们可以绝对地相信H。我们知道一个归纳出来的论证(可能性理论)不能为我们提供可以证明任何假设的证据,除非我们有一个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但是,如果我们有这个前提,我们却可以用归纳的方式证实(或反驳)某个证据是不是一个真理。如果在M状态下S相信H,那么我们可以用归纳的方式证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可以绝对地相信H。因此他认为,或许我们可以在证据的东西和真理的东西之间能够找到一个“天然的联系(naturalconnexion)”[4]。我们不能用归纳法(即以证据为出发点)来检验每一个证据除非我们作循环推理,但假如通过循环推理发现这种方法没有否定它的前提的那些证据,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它们之间存在联系。因此,在我们知道或感知时,我们可以认为某些证据的东西也是真理的东西。
莱布尼茨说过有两种直接明显的命题:即事实的第一真理和理性的第一真理。事实的第一真理是关于某个人在某个时刻的心灵状态的命题,如他思考某种思想、考虑某种信念、处在某种感觉或情感状态中,这些命题都是关于这个人在那个时刻的自我呈现状态的命题。例如“我想去月球上”这种心理状态是具有自我呈现特征的。齐硕姆认为,这种“自我呈现”状态对于主体而言是明显的并且是真实的,它们是我们认知的直接证据,但它们自身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它们呈现自身并且是它们自身证据的标志,它们必定是明显的,否则就不能说它们存在了。理性的第一真理是“先验的”命题,或者说是那些称为“准则”或“公理”的命题,只要我们理解了它,就能知道它是真实的,这种命题对于任何认知主体而言都是不言自明的。齐硕姆这样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种情形阐述认知的确定性的标准:象亚里士多德阐述他的三段论的规则那样,根据这里的“自我呈现”状态和“先验的”真理的规则,在我们所知道的关于自身和世界的所有内容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这里的规则和原理应该支持的例子和一些应该排除或禁止的例子,如果它是被规则所支持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它来阐述满足这个规则的标准,并且如果它是被排除或者被禁止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它所要满足的是其他的标准。
“经验主义”的方法是一种“方法论”,即从预设的知识标准出发,以此来认识特定的知识。它假设每一个知识的论断都要满足一定的经验标准,即在标准问题中根据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齐硕姆认为,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将经验当成我们知识的源泉,同时又将这些经验作为标准用来决定我们的知识范围,因此,它是从一个自相矛盾的前提出发的。他提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曾认为:我们确定某个信念是否是一个正确的信念,也即是否是真正的知识的方法是看它是否来源于感觉体验,例如,看是否它与你的感觉具有某种关系,如果一个信念是可信的,它必须与相信者的感觉之间具有某种关系,但是在他的理论中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会具有这种关系。休谟也认为经验主义给予了我们一个从坏苹果中挑出好苹果的一个有效区分标准,但是休谟也认为我们对我们自已以及我们周围的物体是几乎什么也不知道的。齐硕姆说,经验主义的方法论的错误在于:第一,经验主义的标准是非常广泛并且完全是任意的。经验主义者是从一个非常广泛的概括开始的,我们完全不知道他们使用这样一个标准的理由。第二,当我们使用这个标准时,在我们挑出了坏苹果和好苹果后,事实上除了感觉什么也没有留下。对此休谟也承认,经验主义者真正能够知道的唯一的事实是“感觉的存在”,你并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物质事物,是否存在象树、房子或身体这类的事物,更不用说知道是否有原子或其他微观颗粒。所有你能知道的仅仅是存在某种感觉。你不能知道是否存在体验那些感觉的你,更不用说是否有任何体验感觉的其他人存在,并且也不能确信是否在过去有任何感觉,你仅仅可以知道某种感觉此时此刻存在”。对于这种经验主义所认为的来自于某个时刻我们自身感觉的认识,齐硕姆引用十八世纪苏格兰哲学家托马斯·里德的话评价说:“一个有敏锐判断力的旅行者可能会不知不觉地被引向一个错误的方向而走错路。当他前面的道路是平坦的时候,他可能并不会怀疑走错了路,但是当他最后跌入到深坑时,他不需要英明的判断就能知道他已经走错了,但他并没有发现什么误导了他[5]”。齐硕姆说,假如你认为象休谟所说的那样,这个世界我真正能够知道的唯一的事情是现在存在着的感觉,如听到的某种声音、感到困惑和厌倦的感觉等,这是所有我事实上能知道的事情,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错误的,你完全知道你这个人是在那里,你也知道你的身体存在并且现场还有其他人是在这里,并且你知道眼前的这栋大楼存在等等。正如摩尔说,“如果我举起我的手,那么我完全知道这是一只手,并且我想你也样。如果你发现某个哲学理论蕴含着你和我不能知道这是一只手,那么这个理论明显是错误的”。
特定论从一些我们能够认识的特定知识出发,推论出知识的标准,并对“我们如何认识”这个一般性问题作出回答。但是,方法论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什么信念能够严格地被看作是知识呢?这需要一个一般性标准来进行判定。事实上任何特定的知识,不过是普遍知识的特例,如果没有一般性标准,人们也无法确定某些特定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