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维国 任凤琴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8)
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存条件得到改善。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却为眼前利益过分攫取自然资源,罔顾环境恶化而不顾,造成对自然生态的极度破坏,产生了如能源危机、空气污染、水污染、自然灾害等污染环境的现象,从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全球生态危机已然成为当前最大的环境问题,迫使学者们纷纷从成因、表现、特征、解决方式等多种视角展开研究。其中,从伦理视角反思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异化”现象,无疑是最深刻、最具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从这种主张“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哲学反思中,我们或许能看到解决当前生态危机的希望。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中心主义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其对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第一,关于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在人类中心主义看来,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特别是存在于精神生活中人的主体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体性则是以人对自然的全面控制与利用为标志,是作为一种价值标准而被采用的,是以人类的利益大小作为价值和道德评价的根本,突出了人类价值判断的主体地位。第二,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被称为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因此,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而自然只能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始终掌握在人的手中,任何时候都是以价值对于人的意义为准则。当然,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的社会活动才能为人类所接受。
对此,英国学者佩珀总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把人置于所有造物的中心、视为所有价值的源泉的世界观,价值概念本身就是人创造和赋予自然界的,大多数西方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阿姆斯特朗和玻兹勒则将人类中心主义归结于一种哲学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伦理原则只适用于人类,人的需要和利益是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有价值的;人类对非人类实体的关怀则仅限于那些对人有价值的部分。[1]
总体来说,这种观点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世界观,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在这里,自然存在物仅仅被视为人类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借助于自然存在物以满足自身的欲求。“人与自然的统一借助于‘物质变换’表现出来,具体则是借助于劳动这一中介得以联结、得以实现,劳动使人与自然发生‘交互作用’”[2]。但是,在这种“物质变换”的过程中,一旦人类将人对大自然的这种目的性的关系绝对化,并看作是构建生态伦理原则的基础,那么人类将在狭隘的局部观念下无原则地肆意利用并破坏自然存在物,其结果必然而且只能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新陈代谢的断裂”。
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主义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障,人类中心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发生了改变。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家在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严厉批评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后者截然不同、各具特色的生态伦理理论。
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是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普遍认为自然和人类一样具有内在价值,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并不认为人是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特殊的高级动物,他们认为人和其他物种没有两样,不应特别对待,考虑环境问题不应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而是应当从公允的、没有物种偏好的角度来构建自己的生态伦理观。另外,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思想还将伦理关怀的范围由人向自然扩张,认为人类不仅对人类自身负有道德义务,对自然物也同样应当负有道德义务,而且都应当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义务。比如,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人类应当把平等地关心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一理论原则扩充到动物身上,主张动物也有感受快乐与痛苦的权利,因此也应把动物的快乐纳入“道德计算”,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他指出:“只要某一生灵感知痛苦,在道德上便没有理由拒绝考虑这一生灵的痛苦感受。将动物排斥在道德考虑以外是错误的,是一种物种歧视”[3]。另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是美国伦理学家汤姆·雷根,他从批判彼得·辛格的动物权利解放理论出发,认为彼得·辛格对动物道德地位所作的论述是不够充分的。汤姆·雷根认为,人和动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内在价值”和“天赋价值”,而“内在价值”和“天赋价值”来源于有生命、有感觉、有意识的生命主体。因此,人类有义务废除那些给其它动物带来痛苦或使动物遭受痛苦的做法,应当废除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禁止打猎和捕兽行为,禁止把动物用于科学研究。
“动物是否有权利”这个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保护动物的运动中,如部分人以身作则崇尚素食主义,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人类的道德意识不断增强,人类越来越能够意识到对动物应负的责任与应承担的义务。诚然,动物是有生命的,和人类一样都是生命主体,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它们有生存的权利,也有不受伤害虐待的权利,人类作为比动物更加高等的动物不能为所欲为。但必须承认的是,那种认为完全保护动物或完全不保护动物的观念是不现实且无法实行的,崇尚其中任何一种观念都会对人类的自身发展产生威胁。“关键的问题是,我们采取措施保护其他动物的动机,不是出于我们的科学、美学或感情需求或利益,而只是一种纯粹的道德义务感。正是我们决定了我们的道德义务是什么”[4]。所以,我们必须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寻找到平衡点,通过对人类进行长时间的“道德洗礼”,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人类在主张动物道德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对动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待动物的非道德行为,真正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
自然中心主义基本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环境伦理,是作为扩展人们道德关怀范围的一种尝试。自然中心主义对人们的道德理性、道德胸怀和道德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然中心主义伦理学者们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多元的系统,人类是该系统中的一员,自然界中的所有资源应当由人类和其他生物共享,人类既不是自然的主宰者,其他生物也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与其他生物应当平等相处,人类不享有也不具备凌驾于万物之上的权利和能力。“敬畏生命”是自然中心主义的核心思想。“生命”一词包含人、动物以及植物在内的一切生命现象,而“敬畏”一词则具有“崇敬”和“畏惧”的双重含义,表达的是对生命的一种虔诚态度。在自然中心主义者看来,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在《文明与伦理》一书中,20世纪欧洲著名的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认为杀死一个生命的唯一理由必须是为了挽救其他生命,并且要对被牺牲的生命怀着一种责任感和怜悯心。这就好比是有道德的人不会打碎阳光下的冰晶,不会摘树上的绿叶,不会折断花枝,甚至走路时都小心谨慎以免踩死昆虫。否则就是违背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
因此,敬畏生命不仅是一种心理特征,更是一种行为方式,这是自然中心主义伦理学最基本,也是最深刻的道德要求。按照这种观点,一种行为是否正确,一种品质在道德上是否良善,将取决于它们是否展现或体现了尊重大自然这一终极性的道德态度。因为所有自然生物都是“生命目的中心”,所以自然生物具有他本身的善。自然生物自身的利益或者善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任何人的观点或意见。例如肥料对西红柿有利,剪枝对苹果有利,干旱对蔬菜有害,蚜虫对豆类有害等。因此,尊重自然是人类的一种终极道德关怀。美国哲学家保尔·泰勒就说过,行动的正当和道德品格的善,依赖他们表达或者体现的一种终极关怀的态度就是尊重大自然。
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不仅是对人们道德关怀范围的一种测验,而且也是对人们的道德理性、道德胸怀和道德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一种尝试。每一个生命的生存及其生存的质量,不仅依赖于所生存的环境的物理条件,还依赖于与其他生命之间的关系。随着越来越多的义务对象进入了道德关怀的范围,人们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也会越来越多。作为道德代理者的人来说,接受自然中心主义并不是不可能,尽管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
农业不仅关乎每个人的生存,更关乎人类的生产、消费,农业文明长期哺育了人类的发展。然而,正如历史学家林恩·怀特在《我们的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一书中论述农业时指出的那样,随着威力更大的犁的出现,人与土地的关系被彻底改变了,人类由原来是自然的一部分变成了赤裸裸的剥夺者。原本最有可能、最应该“绿色发展”的农业却逐渐变成了“黄色发展”甚至“黑色发展”,农业伦理被有意无意地抛弃了。
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简单地说,就是在良好的生态条件下发展“三高农业”,即高产量、高质量、高效益。它再不单纯地着眼于当年的产量,而是追求长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将整个农业生产推进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把人类梦想的“青山、绿水、蓝天”变为现实。这就要求,绿色农业的发展也必须遵从生态伦理的一般性原则。
尊重生命、善待自然是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也是最高的行为原则。人类只要生活在地球上,农业始终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部门,人们的衣、食、住、行及物质文化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会与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产业结构角度来说,农业属于第一产业范畴,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即通过动植物本身的生长、繁殖来完成其生产过程。因此,农业的生产分布与自然、技术、社会经济条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不幸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农业正成为一种生命的操纵。比如转基因技术的大量运用即是对生命和自然的挑战,它鼓励人们继续逃避对生命和自然的责任:敬畏生命和节制欲望,使人类逐渐陷入完全依赖那些具有致命缺陷和未知风险的新技术,不得不在转基因作物和粮食短缺、继续大量施用农药化肥之间做出选择。部分研究作物基因的学者提出,在作物中人工提炼和添加基因,有可能在达到某些人们想达到的效果的同时,也增加和积聚了食物中原有的微量毒素。这种毒素的积累是个漫长的过程,但它确实会存在,所以说目前谁也不敢保证这些改良品种没有毒。1995年英国苏格兰研究人员普斯陶伊(ArpadPusztai)发布报告称,经过基因改造的马铃薯对老鼠的肝、胃和免疫系统都会造成伤害。更为严重的是,食用转基因饲料的老鼠,其胃肠部位的细胞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改变,出现了增殖现象,这正是癌症风险增大的征兆。另外,大量的转基因作物进入自然界后很可能会与野生物种杂交,造成基因污染,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
随着人口需求的增加、耕地面积减少和气候变化,尤其是对于那些人口众多、贫穷落后的国家而言,基因改造将成为增加粮食产量的主要途径。但同时也要看清基因技术是一把充满魅力和威胁的双刃剑。我们固不可因噎废食,也不可放任其无约束的发展。理应遵循以下生态伦理原则:保护人类与保持环境原则;维护生态平衡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等。保护人类与保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是生态伦理的最基本原则,也是人类将道德关怀指向环境的底线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则体现人类敬畏生命,尊重自然,把伦理道德从人的社会生活领域扩展到自然生活领域的保障,经济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则是反映人类运用科技发展农业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共进、统一发展的思想。唯有如此,才可能对农业造成最低危害的同时解决资源短缺等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帮助。人类不可能像原始社会那样顺从自然而不发展,也不能像工业社会那样不顾自然而发展。做到“天人合一”自然观,才能有良性的农业生态循环发展。[5]
生态伦理就是人类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动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它不仅承认人的价值和权利,也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是把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作为生态道德的基础和基本范畴,而尊重自然和生命,维护生态平衡、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生态伦理基本的规范。人类作为自然界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不断与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自然生态就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客观条件。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给予道德关怀,从根本上说也是对人类自身的道德关怀。而绿色农业作为生态伦理的一种陶冶手段和方式,是对生态道德的一种积极践行活动。因此,人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应当在生态伦理的指导下进行,自觉遵循自然界的运动规律,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科学耕作,增强农村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保障农业生产优质、高效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促进人类生活安全健康的发展。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秉承社会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都有追求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权利,因此必然形成多种多样的个人价值观。换言之,作为世界的“一份子”,个人价值观也是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人类作为社会的主体肩负着为社会做贡献的社会价值。据此,人类不仅承认人有价值,也应承认生命和自然界的价值,不仅承认个人和团体的价值,而且还要承认全人类的价值,承认子孙后代的价值。因此,农业生产应从生态系统的总体观念出发,充分利用自然因素,增施有机物质,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增加土壤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好个人偏好价值、市场价格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系统价值等关系。在对待个人与社会上,应把社会整体利益看得更为重要,以此逐步实现人类社会对生命体健康的社会价值期待。
第二,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活动一直围绕着如何向自然索取更多的资源和能源以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追求更高水准的生活这一主题而展开。工业文明在创造出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产生了土壤污染、农药化肥滥用、森林锐减、草场退化等严重的生态后果。因此,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协同共进,理应是农业绿色发展的核心内涵。
首先应努力做到尊重自然规律和尊重社会规律的协调统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折射出农业生产过程中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农业生产和发展不仅依赖于自然,同时也影响着自然结构、功能和演化过程。盲目强化人的行为,势必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自我净化的衰退、供求关系的失衡、良性循环的低下。其次应把改造自然的行为严格限制在生态运动的规律之内,使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相协调。农业生产和发展不应是人类对大自然的掠夺性控制,而应是调整性控制、改善性控制和理解性控制,即对自身行为的理智性控制。最后应积极促进自然资源开发与自然再生产能力相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促进自然再生产能力的提高,以保证在长期内物种灭绝不超过物种进化,土壤侵蚀不超过土壤形成,森林破坏不超过森林再造等等。总之,生态循环良性发展是农业生产提高、生活富裕的保障,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根本。在农业生产中,人既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又是社会中的生产者。作为消费者,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作为生产者,自然界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寻求人类欲望满足和农业生产有效供给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
第三,彰显人类对于自然的道德责任。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赖的互动系统。人与自然的关系历经一个长期而又充满艰辛的历程,从早期原始人对自然的敬畏到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对自然小心地利用,再到工业文明时期人类逐渐走向与自然的对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仿佛又“回到原点”。时至今日,在遭到大自然无情的报复之后,人类终于开始反思自己的认识和行为,绿色发展、生态文明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各个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共识。
对于生命而言,人类的智慧总有不及自然之处,因为生命是地球诞生后历经几十亿年的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最终才出现的生命。所以人类是以属于自然又能超出自然的限定的主体性身份而存在的。但人类的主体性并不意味着人类就能够凌驾于自然之上,或者为了自己的私欲不惜牺牲自然的持续发展。如20世纪40年代,人们把DDT作为减少或消除病虫害的突破性成果。这种由德国人发明的价格便宜的农药非常有效,能够杀灭蚊子、科罗拉多甲虫等多种害虫,但同时由于自身的不可降解性带来严重的土壤污染。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用大量的事实说明DDT等杀虫剂和有机农药的大量滥用,不仅会通过食物链的传导杀害昆虫和鸟类,破坏生命之网的完整性,而且也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人类作为道德的维护者,享有心智的高度自由及生存的优越条件,因此,应担负起维护生存秩序及道德不被破坏及协调运转的责任。人类利用自然界的物质资源以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是客观必然的,但这种利用不是把自然据为人类所有,也不能是为满足自身而给自然留下满目疮痍。因此,人类应该对自己的获得有所节制,把自己从自然中的获得规范在合理的程度,限制在自然再生能力及生态平衡的范围内。既要合理利用自然,又要保护自然的再生能力,彰显并不断强化人类对于自然的道德责任。
[1]姜子琪.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环境危机的伦理思考[D].辽宁师范大学,2012.
[2]李国锋.“人类同自然的和解”是实现中国梦的理论支撑[J].理论学刊,2015(1).
[3]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印]萨拉·萨卡.张淑兰译.生态社会主义还是生态资本主义[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
[5]王继恒.论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