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智库工作站 甘肃 兰州 730070)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学说。它由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组成,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和吸收人类关于自然科学、思维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于19世纪40年代创立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它第一次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仅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指明正确的道路,而且为各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面对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和复杂国内外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姓党”问题,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全面准确理解。“姓党”是共产党人的一种大境界。中央要求“姓党”,其本质是要求每一位党员干部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普通人,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的要求,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人、做好事、做好官,充分彰显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情怀和大境界。
“姓党”和“姓人民”本质是统一的。那种把“姓党”和“姓人民”对立或割裂起来的看法,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幼稚,更是一种实践上的祸害。说是理论上的一种幼稚,主要是犯了将概念的本质属性和概念的外延属性混同起来的错误。要求“姓党”,是从本质属性讲的,并不是从外延属性讲的。从外延属性看,党员干部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二者自然在外延上是不能等同的。但从本质属性讲,二者是深层有机统一的,不存在任何对立的情况。因为把人民的利益看成是党的最高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确写道:“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所以,从本质属性看,有些同志争论是“姓党”重要,还是“姓人民”重要,这种争论本质是多余的,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其在理论上没有学懂弄通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利益和党的利益关系本质是血肉关系或鱼水关系,是不能分开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争论二者的高低,没有任何意义。
说是实践上的一种祸害,因为将“姓党”和“姓人民”对立或割裂起来,这种言论很容易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成为煽动对我党不满情绪的一种借口。因为一些敌对势力,总是喜欢将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在理论上进行分割,或在实践上对立起来,这有利于他们挑拨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在理论上保持高度清醒,要在政治上保持高度坚定,不能有任何含糊。
另外,在“姓党”问题上,不能将腐败分子与党等同起来,认为“姓党”就是姓腐败,就是为腐败分子说话,这是严重的认识误区。腐败分子是党的背叛者,是党的败类,是党的死敌,是不可能“姓党”的。要求“姓党”,必然要求坚决反腐败,要求坚决清除党的败类。
共产党员如何“姓党”,需要在各个领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包括党管的各个机关以及有关的新闻媒体,都需要进一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需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第一,从外在制度层面建设看,需要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需要有铁的纪律做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对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在1859年5月18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就鲜明而尖锐地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在反对巴枯宁主义斗争中,1872年1月,思格斯在《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一文中指出:“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末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现在的任务是要把无产阶级所能集中的一切力量,把无产阶级的绝对统一的力量都投到经济建设的和平任务上去,都投到恢复被破坏了的生产的任务上去。这里需要有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如果没有这种纪律和组织,他们不仅不能支持两年多,甚至连两个月也支持不了。”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党的纪律,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讲话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铁的纪律作为党的生命和活力的重要保证。通过严格执行铁的纪律,才使得中国共产党在风雨如晦的革命战争年代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也才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纪律执行的严格性和严肃性,有效整治了一些党组织在纪律方面的软弱涣散问题,进一步维护了党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集中全党的智慧和力量,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砥砺前行,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带领中国人民进入新时代。第二,从内在精神层面建设看,需要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一种自觉忠诚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忠诚是一种个人大德,是君子品格的基本内涵。《说文解字》解释:“忠,敬也,从心。”“诚,信也,从言”。《史记》中说:“忠臣不事二君”;《论语·学而》:“为人谋而不忠乎?”曾子讲:“忠者,德之正也;诚者,天之道也;忠诚者,为人之正道也。”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忠诚是百德之首。小成靠智,大成靠德。忠诚是保证组织强大的重要精神基础。“兄弟同心,其利断金”。没有忠诚的组织,必然是一盘散沙,没有任何战斗力。而要保持忠诚,尤其需要党员干部内心深处有一种敬畏的品格。古人云:君子之心,当常存敬畏。“举头三尺有神明”,敬畏是忠诚的内在约束。“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要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敬畏百姓,敬畏法律,敬畏历史。没有敬畏的人生必将是危险的人生。第三,从实际具体落实层面看,需要每一个党员干部从一件件小事做起。大境界最终都是由一件一件小事夯实的。小事就是一砖一瓦,要成就为人民服务的大境界,就必须要从一砖一瓦开始。古人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另外,要创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重视小事也是必要条件。古人也说: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
自由主义不是万能药。国家发展需要对症下药。“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1](P13)自由主义可能导致不平等。对于强者和弱者而言,自由就是不平等的自由,就是自由的不平等。自由主义也不利于道德的扩展。哈耶克指出,“我们必须指出,自由不仅是一特殊价值,而且还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渊源和条件。”[1](P8)哈耶克的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自由本质有利于知识的扩展,但对道德的扩展是否有利,并不必然。自由主义也可能导致无序。自由在增大个人选择空间的同时,也会导致无序度的增加,让选择者进入一种囚徒困境状态。另外,人类争取自由的过程有时与争取平等的过程相冲突。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也可能导致集权状态出现。
自由主义要发挥好的作用,需要前提。自由要与责任对应。自由度高,责任也要大;否则,就是不对等,你的自由就是别人的不自由。哈耶克认为:“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2](P84)自由必须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或法治的基础上。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要使竞争发挥作用——尤其有赖于一种适合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保存竞争,又要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2](P40)“经济活动下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2](P279)。19世纪的一位大法学家冯·萨维特认为:“每个人的存在与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限,然而此一界限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2](P183)约翰·洛克认为:“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存在的:一如我们所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2](P203)“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2](P243)孟德斯鸠认为,自由的实质就是法治。当然,这里的法治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2](P260)自由受个体的理性限制。没有理性,自由就是无理性自由,自由最终就是不自由。自由需要公平的社会基础。一是政治要公平。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损,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程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这是因为人的先天秉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二是财富基本均等。财富不均等,自由就是富人的天下。三是文化精神中要有平等理念。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当官,就不要图发财,要发财,就不要图当官。对研究学问的人也一样,要研究学问,就需要一种献身精神,就不能一天尽想着发财,要想发财,就最好不要研究学问。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研究学问需要一颗守拙宁静的心。王国维说研究学问有三境界。第一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境界是孤独迷茫阶段;第二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境界是无怨无悔不断追逐阶段;第三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境界是豁然开朗阶段。要完成此三境界,若没有对真理的纯真执著之心,是不可能的。
判断学问价值的的真正标准是创新,不是其它。作为学者,要研究学问,应把创新价值放在第一位,关注的焦点问题应是思想有没有创新,或创新程度大不大,而不是有没有货币收入,或货币收入多不多的问题。虽然思想的创新价值也可以一定程度用货币价值来衡量,但用货币价值衡量的思想创新价值大都是不准确的,或者最多是近似的。
从社会经济实践来看,从学问到货币,中间需要经过一个转换阶段,二者并不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个中间阶段,属于实业家阶段,需要实业家来投资,来进行市场经营,方可将学问的创新价值变为货币价值。这在实践下,也就限制了要通过做学问来发大财的可能性。
从历史上的具体实际情况看,通过研究学问发财的人也仅是极少数。在世界排名的富人榜上,真正的科学家没有几人。除个别的技术专家外,如比尔·盖茨等人外,大多数的技术专家,或技术发明者,都不是太富有的人,这在英国的工业革命时代,也是这样。而在理论科学家中,更多人的收入属于一般中等或中上等水平,有的甚至在未成名前,生活还很窘迫。真正的富人,大都是实业家或金融家或是国王之类的人。
所以,研究学问的本质性要求和实践特点需要研究学问的人更多有一种献身精神。马克思说,科学之门,是地狱之门。佛家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苟利国家生死以,岂以福祸趋避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研究学问的人应当具备这些大境界、大品格、大情怀。若学者时时刻刻把研究学问和发财在心理上链接起来,必然既坏了学问,也坏了学者。因为有此链接,必然大多是学问也搞不好,钱也赚不了,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名利双亏。
但问题的另一面是,虽然从个人角度看,我们提倡研究学问的个人不应有发财之心,应淡泊名利,多一些奉献精神,但从社会角度看,则需要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应当让真正搞科研的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利,实现名利双收。因为这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好处。从个人方面看,科研有充足激励,这对真正搞科研的人也是一种补偿,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个人搞科研的积极性,符合效率原则。从社会方面看,科研有充足激励,会鼓励大量人去搞科研创新,国家发展创新动力必然就充足,这对国家实现持久健康发展大有好处。另外,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先富起来,也有助于实现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之境界。因为科研有了充足激励,必然技术创新动力就足,必然产品竞争力也就强,最终不仅科研人员获利,而且大家都获利,带动大家共同致富。
问题是如何建立有效的科研激励制度,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应把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成果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一般原则是,高质量的,给予高付费,低质量的,给予低付费,没有质量的,不给予付费。另外,对于弄虚做假、抄袭拼凑的科研成果,一定要进行严肃处理,应加大法律对科研不轨行为制裁的力度。
[1][英]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2][英]哈耶克.滕维藻等译,通向奴役之路[M].商务印书馆,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