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护士:美国法医临床学的特殊角色

2018-03-31 00:42
法医学杂志 2018年3期
关键词:伤情法医学伤者

卓 荦

(1.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福建 福州 350003;2.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医学中心,奥马哈 内布拉斯加州 68105)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医工作者主要在司法系统内的机构执业。正是由于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实践中对于被鉴定人损伤程度的判定高度依赖医院的相关资料。倘若遇到临床抢救记录描述含糊或者表述不清的病历资料,就可能对伤情判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笔者通过在美国访学期间对相关领域资料的收集,发现美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与我国有较大差异。在美国,从事法医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独立于司法系统的第三方。同时,美国法律意义上的法医一般是指从事法医病理检验,即通过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开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死亡原因调查的专业人员。而对于暴力、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体损伤案件的检验,并不属于“法医”的职责范畴,而是由“法医护士”这一特殊角色负责。在此,本文就以美国法医护士的工作模式及其所具有的优势进行介绍。

1 美国法医临床学概况

法医临床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或living forensic)最早出现在英国,并在实践了超过一个世纪后,由美国法医学者MCNAMARA于1987年正式提出这一概念[1]。目前,美国法医临床学涉及的内容包括性侵害、酒精及药物成瘾、自杀未遂、职工工伤、家庭暴力、暴力伤害、交通意外、医疗过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损伤等[2]。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与我国不同,使得美国法医临床学更侧重于对当事人损伤信息、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伤者的身体及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干预和康复治疗,以及开展社区暴力案件防范的预防和宣教工作。

2 法医护士的定义

鉴于法医临床学要求具备医学和法学领域相关知识交叉融合的特殊背景,美国护理学者LYNCH[3]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构建一个新兴的专业学科,即法医护理学(forensic nursing),相关从业人员称为“法医护士”(forensic nurse)。国际法医护士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Nursing,IAFN)对法医护士的定义是:基于系统培训的注册护士,应用临床护理措施对受到暴力伤害的个体、家庭以及社区人群进行医学干预并执行司法措施。该专业得到美国护理协会的认证并倡导推行。根据相关统计数据[4],目前全世界已有24个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医护士,仅在美国就有超过3300名在职的法医护士。

3 法医护士的职责

法医护士在实践中主要负责对伤者是否存在造作伤或者伪装精神障碍进行鉴定,客观地描述损伤与物证之间的关系,对损伤并发症、后遗症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医学解释,并会同医疗、司法及各种权益组织对伤者的临床症状和病理改变开展调查。其履行的法医学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5]:(1)对伤者采取护理措施(评价、诊断、规划、实施及评估),对暴力造成的个体、家庭及社区人文环境的后果进行干预;(2)鉴别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3)不定期地对伤者(包括受害人、嫌疑人以及罪犯)进行护理;(4)收集、保存、移交、分析物证和生物样本等。

4 法医护士的工作模式

法医护士本身是经过系统医学培训的注册护士,具备良好的医学教育背景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因此,法医护理工作首先是为伤害案件的受害者或者罪犯的损伤提供医疗干预。其次,法医护士同时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伤残鉴定技能,能够评估损伤程度,收集样本进行法医学分析,保存证据,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6]。可以说,法医护士的职责从医疗机构或者犯罪现场一直延伸至法庭,即从伤害发生贯穿至庭审的各个环节。

在美国,大部分法医护士在医院急诊部门工作。根据各州或各地的实际情况,也可在验尸官办公室或者法医局、监管机构和精神病医院工作。在发生大规模灾难性事件时,法医护士也可能被召集并开展相关工作。此外,在美国部分没有设置法医或验尸官的地方,法医护士具有更大的职责权限,甚至可代替法医开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工作。目前,美国部分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来保证法医护士有权出具死亡证明和对被性侵害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必须强调的是,法医护士与司法机关的调查人员不同,但在很多方面是平行且协同合作的。

5 法医护士在法医临床学实践中的优势

5.1 伤情信息获取的及时性

通常情况下,在伤害或者意外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接触到伤者的往往是急诊医护人员而非法医工作者。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普遍,法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伤者的损伤情况,主要依靠病历记录和检验结果来进行伤情评定。而医务人员往往缺少相关的法医学知识,这就造成了信息可能存在缺失、遗漏或者不清晰的情况。例如,脑外伤后是否存在神经症状、是否有必要对原始伤口进行扩创、是否有手术探查的必要等。这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当事各方各执一词。因此,法医护士模式能够弥补其中存在的不足,对伤情的评估和记录更加准确和及时。

5.2 医疗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我国医疗机构组成结构复杂,医务工作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医疗证据是否真实客观,一方面受限于医务人员对于部分临床症状的描述方式,另一方面在于获取病历资料等相关环节缺少必要的监管,可能存在病历或检查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往往需要被鉴定人再行相关医学检查进行确认,极大地浪费了公共医疗资源,并可能导致纠纷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如能够在医院急诊部门构建专业的法医护士,能够极大程度地消除在取证和辨伪环节的矛盾,并且拥有便利的获取就诊或抢救信息的途径,减少多部门之间的无效沟通。

5.3 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通常在伤害案件或者意外事故发生后,医院急诊室是最早接触关键证据的机构。痕迹物证和生物物证能够有力地证实犯罪事实,然而长期以来,国内外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医院急诊部门缺乏适当地收集证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纠纷事件的当事人在入院治疗以后,许多有价值的证据由于医疗行为或者医务人员缺乏相关的证据意识而遗失或者改变。而法医护士作为同时具备医疗知识和法律背景的特殊角色,能够在采集证据、收集关键信息上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由于我国和美国在医疗体制和司法体系上的差异,以及伤残鉴定方式的不同,法医护理学这一新兴概念很难引入到我国现阶段的法医检验模式中去。但可否借鉴法医护士的工作模式,将法医与医疗急诊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医疗信息共享,从而减少治疗和伤情鉴定之间医疗信息传递的诸多环节,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同时,加强急诊部门医护人员的证据意识,重视暴力伤害病例的证据保存和收集,亦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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