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主体向度审视

2018-03-31 00:28
关键词:对象化主体特色

李 星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的论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这是对历史发展规律以及我国国情的正确把握和阐释。当前学界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是什么”的阐述已相对较多,但是在社会主要矛盾“为什么”转化,即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动因和机制问题上的分析还相对较少。本文基于主体向度,探讨何为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主体要素,如何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主体依据,以及如何把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着力点等问题。

一、正确理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主体要素

审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主体向度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主体要素。社会主要矛盾是指,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而人类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于,现实的个体及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因而,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寓于社会主要矛盾存在发展过程始终,而且还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发展的主体要件。

(一)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过程的属人性

唯物史观认为,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是全部历史存在发展的前提。并且,“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2]。所以,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现实的个体是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首要前提。而现实的个体又不是孤立意义上的“人”,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现实的个体及其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是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的建构情境和历史前提。

在现实个体及其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存在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特定历史时期具体的社会关系以及特定的社会结构。当然,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形成发展过程,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息息相关。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说二者是互为前提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寓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并通过它们来表现,同时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又决定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的具体质性。

考察社会主要矛盾的生成发展过程,既要从宏观的角度,把握社会关系本身以及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发展过程,又要认识到特殊的国情、具体的发展情境、特定的国际形势以及现实的思想意识等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生成发展所具有的内在影响。但是,不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角度,都应当意识到,社会主要矛盾的生成发展过程不是纯而又纯的自然演化过程,它具有鲜明的属人性。

(二)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过程的客观性

在从主体的角度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过程属人性的同时,还要明确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过程并非是主观活动的结果。宏观层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基本矛盾、中观层面的社会历史发展具体情境、微观层面的个体或群体的思想意识等,虽然都深深地打上了人化的烙印和主体的标识,但根本上讲都是现实的产物,都具有客观性。

1.社会关系和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发展过程具有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3]。也就是说,一方面,不能简单且感性直观地认识社会;另一方面,在把握社会是一个有机关系体的时候,也要进一步理解这种有机关系体是按照特定且客观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并且奠基其上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过程也具有客观现实性。

2.社会发展过程的具体情境是历史的“定在”,同样具有客观性。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发展水平、历时形成的文化氛围、共时存在的发展境遇等因素,都会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内在的作用机制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不论是置于纵向的发展谱系中考察,还是置于横向的投射维度中对比,都是特定地域中人们思想、言行和主体间相互关系发生发展的潜在且客观的历史“基因”。

3.个体或群体的思想意识,形式上是主观的,但是内容及根源上是客观的。每个个体或群体基于特定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要,在思想意识领域都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主观特征。现实的个体或群体,可以有各种思想、各种需求,但是思想或需求一旦离开既定的现实,就只能是空想。

(三)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历史对象化过程

在认识社会主要矛盾主体要素的过程中,既要看到它所具有的属人性,又应明确这种属人性具有的内在客观维度,更要进一步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属人性和客观性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存在域和结合机制,才有助于我们从主体维度正确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生成发展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作为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它是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生活的本质。从静态上看,构成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素,均存在于且被定性于社会历史对象化活动过程中。现实的个体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对象化活动过程中,结成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进而又生成社会基本矛盾。而现实的个体、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基本矛盾,都是社会主要矛盾生成发展的结构要件和逻辑前提。作为这些结构要件展开的发展情境、发展诉求,也都归因于主客体双向对象化过程中,并被其赋予具体的历史规定性。从动态上看,社会主要矛盾变迁的深层动因也存在于社会历史对象化活动过程中。在特定历史时期主客体双向对象化过程中,构成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素会根据特定的对象化情境发生相互作用、历史定性及排列组合,在此基础上又会衍生出新的社会发展情境和发展诉求。在这一过程中,不论纵向还是横向的发展境遇,抑或是具体的思想文化或者主观意识,都是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的内在要素,并且伴随着社会历史对象化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当然,有必要提及的是,社会历史对象化过程虽然涵盖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这只是从本质上、根本上来概括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并不意味着社会历史对象化过程就直接等同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领域或环节。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主体依据

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诉求、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的复杂多元以及党的意识形态功能等3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诉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人首先是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个体。而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又会通过特定的社会生产生活来表现自己的生命和建构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所以,从根本上看,人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同源同向的。近5年,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了8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1]。并且,在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飞跃。因而,伴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人们自由且全面发展的诉求就随之越发强烈,各种新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就会随之产生。

在看到人的发展与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同源同向性,以及在把握人的历史性发展诉求会随着现实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人的发展诉求所具有的阶段性。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由于既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社会关系结构的质性差异、具体国情和世情等的不同,特定地域、特定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中的人的发展诉求具有阶段性和特殊性。

联系实际,不难看出,虽然我们并未达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但已经实现了全民温饱,并且正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深化改革之路上。因而,人民群众就会基于现实的社会发展实际,产生对美好生活的系列需要和愿望。诸如,对绿水青山、对公平正义、对安全保障以及对文化氛围的需要和渴求等。同时,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实现的过程,也会不断助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的复杂多元与发展过程的不平衡不充分

社会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具象表征。而在人类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等广义的社会关系谱系。不论是从历时还是共时的角度看,社会关系谱系的发生发展都与基于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社会分工密切相关。并且,“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2]。同时,“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2]。所以,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不仅建构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也生产出了不同领域之间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不断细化,这些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也随着不断复杂和多元。

纵观我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在励精图治、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着中国奇迹,不断产生着中国贡献;但是,也要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是在相对落后的历史境遇中走上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所以我们面对的社会境遇及社会关系中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就比较复杂多元。首先,社会历史发展本身,就会存在因自然分工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领域、不同社会关系之间的利益主体;其次,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不同领域和不同关系之间的内部分工也日益细致和复杂,就会进一步产生出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第三,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后,新旧之间的利益主体也日益复杂和多元,新旧利益格局之间的博弈也较为激烈且复杂。而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期,人们日益关注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及博弈格局的复杂多元问题就日益突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也就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随之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发展过程的不平衡不充分,又会进一步导致且助推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三)党的意识形态功能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生成

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不管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或思想上层建筑,其存在和发展又都奠基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党的意识形态功能包括3个方面: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服务;反映特定阶级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阶级利益,并为其巩固利益成果而服务;批判特定历史时期体现其他阶级利益诉求的思想文化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毛泽东同志在思考中国要向何处去这一重大问题时指出,“事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点,甚至连国外的敌人也不能不承认”[5]。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经验也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是走得通的,并且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要求我们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当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深水期,面对社会关系中的利益主体和博弈格局的日益多元且复杂,面对人民群众更加全面的发展诉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着力解决和化解的发展性难题。

三、基于主体向度审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着力点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过程中,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中国梦”“两个一百年”“四个全面”“五位一体”以及“七大发展战略”等。这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整体性实践构架。

(一)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象化

“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1]。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伟大复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历史和人民的正确选择,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论断。因而,在协调和应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过程中,要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并且,他还提出,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够在新时代的历史征程和社会主要矛盾化解过程中,彰显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当然,意识形态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抽象性。因而,在推进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对象化、生活化。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既要推进经典理论研究工作,又要做好理论阐释工作。首先,在经典理论方面,马克思主义本身是非常接地气的,是关注现实历史、关注社会生活的。在新时代,应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经典理论和社会发展性难题的历史应对有机结合,彰显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内涵和现实价值。其次,在理论阐释方面,应着力解决理论逻辑与生活情境和理论语境与生活诉求这两对矛盾。在不肢解理论逻辑和误解理论语境的前提下,积极用日常语言和生活情境去“走近”理论的实然生态,进而在合理且有效阐释的过程中,实现理解效果的应然转化,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知、真懂、真信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真正了解和把握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象化和落地生根的过程中,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氛围,助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及新的转化。

(二)注重现实个体的发展,强调扶贫、扶智、扶志有机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这既是一种承诺,也是一个宣言。它是对全面建成小康过程中何为“全面”的承若,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上的历史决心。实现“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掉队”的关键,在于强调扶贫、扶智和扶志有机结合。

在化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过程中,在实现更加全面、更加充分、更加协调的发展过程中,既要从宏观层面制定政策,助推再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又应在微观上关注个体的长远协调发展,坚持内外兼施,合力推进社会和谐、长效发展。面对发展过程中的不充分、不协调,尤其是面对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个体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就曾多次指出,贫困地区完全可以依靠自身努力和优势在特定领域“先飞”,积极弥补和克服贫困带来的劣势。如果扶贫不扶志,扶贫的目的难以达到,即使努力帮扶脱贫,也可能会再度返贫。同时,他也在多个场合强调提出,“扶贫必扶智、阻止贫困代际传递”。只有实现了“输血”和“造血”的有机结合,才能够真正做到于细微处见成效,才有助于个体间和谐、有序地发展,进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及再转化。

扶志就是扶思想、扶观念、扶信心,积极帮助困难群众树立摆脱贫困的斗志和勇气;扶智就是扶知识、扶技术、扶思路,帮助和指导困难群众努力提升脱贫致富的综合素质和基本技能。一定意义上看,扶贫=扶志+扶智。那么,在全面建成小康、摆脱贫困的道路上,就应当在以下3个方面有所作为:(1)要激励困难群众立志气。没有脱贫志向,再多扶贫资金也只能管一时,不能管长久。因此,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就要帮助贫困群众提高认识、敢闯敢拼、自立自强,唤起他们自我脱贫的斗志和决心。(2)要紧紧抓住教育扶贫这个根本。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施教育扶贫,统筹中央、地方财力向教育脱贫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打好教育脱贫歼灭战。决不让一名贫困孩子失学,不让贫困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同时,也要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培训,让他们“只要一技在手,全家脱贫有望”。(3)要紧贴群众生活改进宣传方式。积极塑造和宣传扶贫先进典型,营造齐心协力精准脱贫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开展文化扶贫,潜移默化改变贫困群众一些不良习俗和落后观念。

(三)助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强调再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坚持社会主义发展大方向的同时,注重效率优先,坚持市场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突破,奠定了我国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地位,也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优越性。然而,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最大实际和最大国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就极易出现不平衡、不充分、不全面、不协调的社会关系格局。这就需要在改革开放的深水期和攻坚期,进一步正确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尤其是在再分配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正义,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当然,在强调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注重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也应坚持2个原则:(1)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美好社会的愿景随人类社会的变化而改变,而人的预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知晓未来会发生什么,也不可能精确构造美好社会的终极图景。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好社会在公正上的合意性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知晓。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社会公正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因而社会公正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需要接受实践检验”[6]。(2)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坚持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注重再分配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并不意味着“平均”,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强调社会历史发展以及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价值诉求和历史规律的有机统一。

总之,从主体向度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既要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存在域及构成要件,又应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历史和实际,审视人的发展诉求和特定社会关系在社会主要矛盾生成转化过程中的内在作用机制。进而,在推进党的意识形态建设,注重现实个体扶贫、扶智和扶志有机结合以及坚持分配正义的历史进程中,助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助推社会结构的有序升级、实现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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