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

2018-03-30 10:57陈波
学理论·下 2017年9期
关键词:科学内涵观念法治

陈波

摘 要: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对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缺乏系统化、逻辑化的挖掘。本文从法治观念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出发,分别探讨法治和观念的内在含义,指出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是法治在人民群众心灵中的三重呈现结构即理性之认知、敬畏之感情和坚定之信念。

关键词:法治;观念;科学内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D90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9-0100-02

每个个体的各种行为实质上都是由其内心中的某种观念造就的。而这种观念则是在个体的头脑中基于多方面的考虑逐渐孕育而成的。这一孕育观念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构思(conceive),构思的产物就是观念。内心中诸观念的正确与否、高贵卑贱、正邪直接影响着个体各种行为的性质和质量。因此,行为正确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形塑自身行为的必由之路。执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对法治形成理性之认知、产生敬畏之情、树立坚定之信念,法治才能由外在的、客观的束缚、规范转化为人民群众心中内在的、主观的信念、责任和使命,从而把遵法、守法当作自己的天职,久而久之把依法而行熔铸为自己的生活习惯,将法治精神融入人民群众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中,真正地使法治成為一种全民信仰。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法治毋庸置疑地成为治国理政(化解诸多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手段)。而实现法治的第一步就是要全面提升全民族的法治观念。

一、探讨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的必要性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之前,“法治”长期被写作“法制”。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使用“法治”来指称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制”,而“法制”的含义则名词化为“法律制度”的总和。自此之后,在官方文件和学术著作中,大量涌现出了“法治观念”这一概念来指称对“法治”的理念、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论认知和价值取向。但是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对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还缺乏系统化、逻辑化、体系化的挖掘和探讨。

一方面,关于法治观念的内涵初步形成了一些比较常见的看法,这些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从不同的方面和层次探讨和挖掘了法治观念的内涵,指出法治观念是对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但是这些看法至少存在两个理论缺陷:一是缺乏对法治观念的内涵开展系统化、逻辑化、体系化的探讨和挖掘,显得零零散散,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二是没有把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相关性概念做出明晰的区分,因为这些相关性概念虽然意思大体相同,但是准确来说,它们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和侧重点。比如,法治观念侧重怎么看问题,强调态度问题,而法治思维侧重如何分析问题,强调思路问题。法治观念侧重实然,法治理念侧重应然等等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特别是涉及向学生开展法律、依法治国原则的宣传工作方面,我们首先应该在理论上明确地告诉学生什么是法治观念。但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在第七章之第一节讲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之时,指出了法治观念的地位、形成途径,却唯独没有从概念上解释法治观念的科学含义,这在理论学习方面造成了一种前提性的缺失。造成这一疏漏的原因究竟何在,无从猜测,但就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这一知识点的内在逻辑内容而言,缺乏对法治观念科学内涵的解说,殊为憾事。

二、探讨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的逻辑可行性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有必要在理论层面重新思考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那应该如何展开思考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挖掘法治观念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来总结法治观念应有的科学内涵。具体的做法是,我们可以把法治观念这一概念从逻辑层次上拆分为法治和观念两部分内容,然后分别加以研究,最后再重新整合这两部分的内容,从而在理论层面概括出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个动词,强调依法而治(Rule of Law)的意思。具体而言,指的是一国之中的所有人(包括国王)都要遵法、守法,都要依法办事。法治虽然也包括关于法治的理念、原则等静态性内容,但更重要的是法治的运行机制等动态性内容。法治的这些静态性和动态性内容被人民群众“观看”之后在人民群众的头脑中、内心中生成的产物、念头、想法自然就是法治观念了。由此可见,在法治观念这一概念中重点不在于法治本身,而在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观看”问题,或者换个角度说,在于法治在人民群众内心中的呈现问题。最终,法治观念作为法治和人民群众的内心交互作用之后的产物,从表面上看是个有关法治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纯粹的哲学问题。由此,对法治观念这一概念的探讨可以合法化、合逻辑化地转换为在哲学层面探讨法治这一对象在人的意识中的呈现问题,或者说,人的意识对法治这一对象的建构问题,而法治观念就是这一建构活动的最终产物。

观念(idea)一词源自古希腊文“eidos” (音译艾多斯,汉语译为理念),原意指的是看得见的形象。后来,柏拉图在哲学层面把观念的原义即看得见的形象逐渐抽象化、逻辑化,认为观念不再是人的肉眼所能看得见的感性形象,而是只能由心灵的眼睛即理智才能看得见的理性东西,他称之为理念。柏拉图认为在流变不居、具体可感的现实感性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由诸多抽象理念组成的理念世界。理念世界是纯粹精神性的存在,是各种感性事物的普遍本质,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现实感性生活中的各种感性事物则是对理念世界的拙劣的、不完善的摹写或模仿。由于理念世界本身不具有任何可感的性质,所以对理念世界的把握和认知只能由人的理智去完成。简而言之,存在于前苏格拉底时期,特别是荷马史诗中的作为人的肉眼所能看得见的观念在柏拉图的哲学中一跃成为只有灵魂的眼睛即理智才能看得见的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自柏拉图开始,对观念的理解走上了先验论的道路。

进入中世纪之后,基督教经院派哲学家奥古斯丁把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和神结合了起来。他认为理念存在于上帝的心中,而人心中所拥有的知识、观念、概念等只是理念投射的“影像”,这种“影像”只能够借助于上帝的启示而获得,与现实世界和人的感觉没有关系。

笛卡儿是近代以来第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解释观念的哲学家。他认为观念是人的认识活动所处理的材料,没有这些材料,任何认识活动的发生和知识的获得都是不可能的。因此,观念的起源问题即人的认识如何发生和知识的来源问题成为一切有关认识论问题的基础性问题。

笛卡尔将观念的来源分为三种:人心中固有的天赋观念;由外界事物作用而产生的感觉观念;由心灵虚构造成的想象观念。虽然笛卡尔的天赋观念成为日后欧洲大陆先验论与经验论争论的焦点,但是笔者觉得笛卡尔伟大的地方在于他认为人除了天赋观念、想象观念之外,还拥有由外界事物的作用而产生的感觉观念。

在笛卡尔之后,英国的经验论者实际上把笛卡尔的这一看法发扬光大,这成就了英国的经验论传统。例如,洛克就把观念定义为外在事物通过刺激人的心灵而产生的所有印象。所以,在16到18世纪的西方哲学话语体系中,许多哲学家都把观念看作是外在的事物、对象刺激人的心灵之后所产生的各种表象。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认为人的观念是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是客观存在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印象。“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可见,观念指的是人的意识在对客观事物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抽象思维能力进一步加工改造的产物即在人的内心中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知识体系和信念体系。

观念作为支配人类行为的主观意识实际上就是人的大脑对客观环境的反映结果,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外在的世界进入人的心灵之后产生的结果就是观念。不管是通过人的肉眼还是通过人的心灵所能够看到的、感知到的最终产物都是保存在我们人类记忆深处的观念。而法治观念无非就是人的头脑对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的认知产物,或者说是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在人的头脑中的再现、重新建构。

三、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的最终形成

不管是从客体的角度而言即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在人的頭脑中的再现,还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即人的头脑对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的认知、建构,均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人的意识的认知形式问题,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话语体系来说就是头脑加工、改造对象的问题。

按照认知科学目前对于人的意识结构的研究,人的意识领域至少可以分为知、情、意三个部分。当一个外在的事物进入人的心灵世界时,或者说,当人的心灵认知某一外在事物时,其最终的结果至少呈现出三重结构,分别与知、情、意相对应。同样的道理可以适用于法治。当法治进入人民群众的肉眼、心灵的眼睛之时,其结果便是在逻辑上分别出现与知、情、意相对应的三重结构性内涵。具体而言,就是与认知力相对应的对法治的理性之认知、与情绪相对应的对法治的敬畏之感情、与意志相对应的对法治的坚定之信念。

由此可见,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应该包含以上三重结构性内涵并将之紧紧地联合在一起,在人的意识对法治的认知态度中共同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可以将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总结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法治的理念、原则和运行机制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法治在内心中所形成的理性之认知、产生的敬畏之感情、树立的坚定之信念。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中有个信念,这个信念不是指向神,也不指向人,而是指向法。由此可见,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以法治国。这就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拥有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意识,而不是依据长官、首长的意志来进行管理。公民个人,必须拥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特别是依法维权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4.

[2]高秉江. idea与“象”——论直观和超越的兼容[J].哲学研究, 2007(11):63-68.

[3]杨文革.略论中国公民的法治观念[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4):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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