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慧婕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电子商务在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下获得飞速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商务发展带来冲击与挑战,在商务领域由于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新贸易摩擦以及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需要配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进行规范,才能够让其在争取的方向上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发展关系最为密切,要想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迫切需要针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创新改革。
民法与商法合称为民商法,其中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细分为合一与分立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指的是民法是商法的主要分母,统帅分母,对商法起到指导作用,商法作为主要的子法存在,在意大利等国家就大力推行民商合一。而民商分立指的是将民法与商法分别独立出来,各自行使各自的职能,德国就实行的这种形式。从当前我国民商法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民商法到底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从基本国情来看,更倾向于民商合一。
电子商务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虽然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具体的应用途径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但是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电子设备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与商务电子化并不是同一种事物,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淡。电子商务的含义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指的是电话、计算机等常用的互联网电子工具,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指的是依托于电子手段的各种商业活动,商城、消费者、产品以及物流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国的民商法实质上就是民法与商法的合称,其中民法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商法的制定目的是对商事活动进行规范,二者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调整商品经济的内部关系。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获得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到处都是电子商务的影子,越来越依赖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让市场交易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方式,需要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民商法来适应现实发展需要,这就需要针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创新发展,对不适应现状的法律条款要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减少民商法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漏洞,确保实现法律对各方的公平性。
与过去我国市场交易主体做对比,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在网络上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商户外,参与商品与服务配送的工作人员也成为交易主体之一,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并没有针对这些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一旦遇到法律纠纷,这部分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与法律地位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被大大削弱了。
电子商务民事主体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传统建立在纸质上的商业交易模式也开始转变为程序化的商业交易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如何保障网上交易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出现信息泄露,如在网络上签订的电子签章合同是否具备与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等等。并且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多方纠纷时如何开展解决与仲裁工作,在民商法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电子商务活动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网络基础上的,所有的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无法离开网络独立存在,而网络作为一个世界通用的架构,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也不会受到限制,不仅是在本地区、本国,还能与海外国家进行交易,传统商务的地域限制已经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建立新型民商事主体地位对于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民商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中的诸多民商事主体大多都是在网络中呈现出来的,具有虚拟性质,与真实主体对比,其主要是依托于电子信息方式,在对虚拟主体身份进行识别与认证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要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需要承认网络环境中虚拟主体具有民事合格性。与此同时,新型民商事主体制度与方式的确认需要从法律与技术两个层面着手,并且针对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得到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相关部门的确认,也就是说由CA中心对主体的电子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信息传达给交易主体,对其基于电子商务的主体身份进行确认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支付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先后暴露出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关注,也吸引了法律研究人员以及立法部门的注意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由于相关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电子商务的具体经营管理发展中隐藏着多种形式的不良现象,要想实现电子商务又快又好地发展,就必须针对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依托于民商法,在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与调整的基础上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武器。现阶段虽然电子商务相关的管理条例已经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出现,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改进或者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公式,但是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整体来看,开展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发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其必然性,立法工作要充分考虑到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推动作用;其次,电子商务发展也表现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充分借鉴本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还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实现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接轨;最后,电子商务立法依然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立法时要坚持其司法性质,注重不同交易主体间的平等。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要求网络全信息化,要求互联网保持高度的开放与自由,实现不同国家之间公平规范的竞争,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需要放置在国家化背景中,作为WTO正式成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对接WTO相关规则,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创新民商法。
4.3.1 行为规则
主要是通过民商法来对电商活动中相关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种类,在物流配送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等,都需要民商法进行明确。
4.3.2 安全认证规则
安全认证规则主要是确认电商交易过程中双方的身份真实性,确保交易的不可更改性。目前民商法中上没有对网络公证机构也就是CA中心的法律地位与相关的权责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数字证书的效力也没有得到认定,需要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4.3.3 数据单证规则
确立数据单证规则主要是为了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电子合同与单据,并对其进行认定,认定主要包括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认定,规定其接受度与可识别法,认定数据资料的产生、传输以及接受等。
4.3.4 电子支付规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电子支付方式不断丰富与改进成为必然,尤其是新科技的应用给消费者带来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渠道,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的安全隐患,需要针对电子支付建立相应的电子支付规则,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同时推定民商事立法,对电子支付中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4.3.5 仲裁机制
与传统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其特殊性,但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还不完善,在具体的运行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纠纷,需要在救济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仲裁机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根据民商法自治原则,民商法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可以借助仲裁协议的形式来对民商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充分发挥民商法价值,实现民商权利的救济。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对现行的民商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民商法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创新,明确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主体地位,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助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