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著作权法学习的几点看法

2018-03-29 17:32罗爱林
传播与版权 2018年4期
关键词:署名权琼瑶文艺工作者

罗爱林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文化产业利益的重要方法。因此著作权法的加强与完善对于中国社会文化产业的保护与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如何运用著作权法协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文化产业之间的联系,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重要问题。当今中国社会的著作权法也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许多诉讼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因此,加强著作权法建设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下面将重点研究有关著作权法的完善、学习、应用,希望能够对著作权法建设有所助力。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著作权法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针对著作权制定与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1991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国家对著作权法进行一再修复,显示出了国家对于著作权的重视。

而国家在著作权法之中对哪些作品,哪几类文学形式的保护都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这些作品中包含范围极广,很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著作权法》对著权人的定义、著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对不受保护的作品也进行了定义,并且对于监管方、管理方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可谓严谨公正,服务于人民,维护了人民利益。

(二)著作权法实施的问题

虽然著作权法的法律法规十分严谨,但是在中国社会中抄袭现象依旧十分严重,人民的著作权依旧受到侵犯。例如《宫锁连城》原本是个收视率极高的电视连续剧,却牵扯出侵犯作家琼瑶的民事诉讼。2014年12月5日,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自己所编著的《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经过一年的诉讼,案件才落下帷幕,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判定琼瑶胜诉,于正等被告赔偿琼瑶五百万的补偿金。而近期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被曝出抄袭《桃花债》这部网络小说。而近期热播电视剧《锦绣未央》也被十几位网络小说家告上公堂。虽然著作权法发挥着强大的法律效力,可为了利益,人们不惜铤而走险,侵犯著作权这一神圣权利,背后暴露出的是人们对于著作权法认识的不足以及对著作权利的漠视。

二、加强著作权法学习的重要性

(一)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著作权权利

抄袭之风如此严重,归根到底还是民众对于自身拥有的著作权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对于维护自身著作权权利十分重要。通过学习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权利的保护,限制,使用,归属,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所拥有的著作权,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琼瑶告于正案的成功,便是琼瑶对自身所拥有的著作权理解透彻,并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著作权的理解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而获得更好的理解,只能通过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来实现。

(二)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可以更好地调节著作权法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文艺工作者中,关于著作权有许多民事纠纷。例如关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就有许多争议,每个人各执一词,直到现在对于这部作品是否抄袭依旧有着很大的争议。而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执行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对著作权人这一概念以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界定,并且对于著作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因此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对于解决著作权法的纠纷有着十分大的助力。

(三)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有利于文艺作品更好地发展

现今中国文艺事业总是面临着这一尴尬的问题:文艺工作者本无意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利,但是由于对著作权法不够理解,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利,在书籍发表的时候才知晓,从而面临着一系列诉讼与赔偿,令文艺工作者尴尬不已。因此,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文艺作品的发展。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文艺工作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有关著作权利的知识,同时可以规避那些侵犯别人著作权权利的尴尬境地,使得自己的文艺作品走得更远。而文艺工作者对于文艺作品的编排,出版也会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越来越好。

三、著作权法在文艺工作中的应用

(一)明确署名权,是对著作权法的合理应用

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因此明确署名权对于文艺工作十分重要。署名的清楚与否,决定了作者自身的著作权权利能否维护。因此文艺工作者应该通过对著作权法的学习,更加明确自身的署名权,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文艺工作中经常出现对于作者排名顺序颠倒,错别字层出,甚至漏属作者姓名。例如“唐七公子”中的“唐七”会被写为“糖七”,“古龙”会被写为“骨龙”。而这些都会影响著作权权利的维护,引起争端与诉讼。因此作者在署名时应该严谨认真,尤其在书籍出版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作者排名的顺序,作者名字的正确与否,作者数量是否正确。而出版社在出版时也应该严谨认真,明确自身职责,认真检查作品的排版与署名。同时作者应该与出版社签订合同,明确署名权这一职责,以便为未来可能的侵权行为搜集证据,捍卫自身应用的著作权权利。

(二)合理掌握审稿期限,是对著作权法的重要应用

由于著作权法有关于著作投稿的规定,因此对于审稿期限的制定十分重要。著作权法中规定十五日内未收到报刊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刊,期刊进行投稿。因此审稿期限一定要控制在15日之内,而期刊要控制在30日之内。否则容易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侵犯出版社与作者两者之间的利益。而审稿期限应该由作者与出版社共同协商而定,不能由作者一人或者出版社一方决定,不然会侵犯其中一方的权益。另外审稿期限应该由合同,约定等纸上有效证件进行合理的规定。做到有据可依,避免到时因为无据可依侵犯两方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审查参考文献,避免陷入抄袭他人与合理应用之间的尴尬

参考文献在文艺作品中时而运用,但是在对参考文献的运用中,文艺工作者经常由于参考文献标记不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引发各种尴尬境地。著作权法中对于参考文献这一块也有明确的规定。文艺工作者要通过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合理运用好参考文献。首先通过著作权法,文艺工作者应该认清这部书的著作权人是谁,这部书的署名权在谁身上,找到正确的著作权人进行参考文献的编辑,才可以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权利。其次,文艺工作者要斟酌每一句话是否引用了他人的话语,如果有引用一定要进行明确的参考文献标记,避免在作品发表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权利。最后,要避免“张冠李戴”的现象,即明明是这个人的著作,却标上了其他人的名字。书籍与作者名称一定要互相对应,同时书籍的名称一定要完整清晰。例如书籍《李清照的生平研究》切不可只写成《李清照生平》,或者改为《清照的传奇》,擅自缩减与篡改别人的书籍名称也是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同时,对于书名作者一定要调查清楚,作者名字一定要写对,不能出现错别字、缺字漏字的情况。

四、著作权法的改良与加强

(一)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

当今中国社会抄袭现象严重,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太过模糊,不懂得维护自身这一合法权利;有一方面是由于著作权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人民不了解甚至完全不知道有这一法律。因此,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至关重要。为此,相关机构应该对著作权法进行大量的宣传。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工具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开设著作权法律讲堂、著作权法进社区这类活动对于著作权法进行宣传。在宣传时应派这方面的专家进宣传,力求令人民明白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著作权权利。同时不要忘记对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进行宣传,使得著作权法的影响力扩大,从而令人民更好地运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著作权法法律的监管力度

法律只制定不实施也不会发挥法律应有的效力,因此对于著作权法实施的监管力度也应该加强。只有更好地监管,法律的效力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来。因此,各地区应该设立专门的著作权法法律监督机构,定时对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法法律实施的检查。选拔监管人员时要做到优中选优,监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与良好的品德。同时,要定期进行监管人员的培训与监管机构的改良,从而保证著作权法能够更好实施。

五、结语

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对于文艺工作者、写作爱好者和各大出版社均有益处。运用好著作权法,可以在面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中,举起手中名为“法律”的利剑,砍断所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不良事件,从而更好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学习著作权法,运用著作权法,明确自身著作权权益,从而为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文艺事业建设献出自身的微薄力量。

[1]刁舜.冲突与决策:TPP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比研究[J].出版广角,2016(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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