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

2018-03-29 03:45刘飞成
传播与版权 2018年5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刘飞成

一、人工智能著作权人身份的认定

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也就是说,作者就是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人工智能相关的程序、机器人等也能生产相关作品,那么是不是也可以直接说人工智能也就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呢?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著作权人做出具体定义,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都将著作权人默许为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非人类个体生产作品后不应该被称为著作权人应该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合理解释。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非人类个体已经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创作中来,其著作权身份到底该如何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百度CEO李彦宏曾在《智能革命》一书中明确表示:“法制管理需要嵌入生产环节,比如对算法处理的数据或生产性资源进行管理,防止造成消极后果。”[1]这也表明科技的发展已经超越了我国某些法律的规定和管控,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对非人类著作权问题做出解释和界定。

与我国法律含蓄解释不同的是,美国法律对于著作权人的解释直接排除了人工智能等非人类形式,美国法律认为目前阶段著作权只能授予人类。《美国著作权局施行规则纲要》306条明确规定:“只要这项著作是由人类所创作,美国著作权局会注册登记为著作人的原创作品。美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类精神创作的智力成果,因为著作权只保护‘著作人原创性智慧构想’的表达,因此著作权局若判定作品非由人类创作,著作权局将拒绝注册登记。”

但是美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人工智能在最近几年的发展尤为迅速,并且在某些领域表现出愈来愈强劲的势态,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工智能的价值正在日渐凸显。所以对于人工智能以及其产生的附属品也要给出合理的保护,使其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发展,不至于因疏于管控而发展混乱。但是我们对人工智能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认定时必然要考虑到人工智能大范围利用背后所产生的利益问题。

二、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是一种兼具精神性与财产性的特殊权力,所以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创作者思想和智慧的具体化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说要保护的是一种充满逻辑思维与个人性格特色的人类抽象精神活动的具象化成果。[2]就这个层面来说,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是作者通过一定创作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文学性、艺术性或者科学性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和一定的独创性。所以说独创性也是作品之间进行区别的重要标准之一,人工智能所生产的作品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其作品中总是包含着人类的某些思想见解,并缺乏一定的思辨性。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一般采用的是版权法系和作者权法系中的定义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系规定,作品要取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必须要求作品本身带有作者的独创性,并且要体现出作者本人一定的创造性。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界定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是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也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独创性。人工智能作品到底能不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归根到底还是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若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被归为其生产者和使用者所有,那么其作品的著作权就能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反之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国际上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

目前国际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伯尔尼公约》都将著作权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作为作品归属问题处理中的重要原则。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认为独创性指的仅仅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考虑作品中包含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巧,这一原则在人工智能出现之前是一直沿用的。但是人工智能出现之后,其创作的一部分作品也有一定的独创性,甚至高于人类的创作,如果真的拿这一原则去界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部分人工智能的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人工智能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并不能完整地加入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的,它们只能简单地对已存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整合。人工智能创作不断增多丰富了如今作品产生的方式,这不仅丰富和繁荣了文化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版权保护意识很高的美国,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美国宪法却对著作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会为促进知识与实用性技术的发展,有权授予著作权人和发明权人在有限时间享有对个别著作与发明的专属权利。”除此之外,美国最高法院也对著作权的归属和判定做出过规定和解释,最高法院认为创作者只要未抄袭他人作品且本人作品有一定创意(最低程度的创意),就可以确认这部作品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美国法律一直将作品的最原始版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就开始享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美国法律以及其执行者并未明确规定和界定作者的范围。类似的规定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是有效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保护也执行得越来越严格,很多公司和企业开始实行出资雇佣作品原创者以取得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来扩大本公司对著作权的掌握程度。现如今,人工智能开始进一步介入这一格局,势必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我国立法规定中的著作权归属制度,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样确认以作者为著作权第一权利人,但也规定了特殊的著作权归属,如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特殊规定。总体依然以私权自治为优先确认规则,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归属的表达,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自由。但也由于存在着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属交叉、著作权权属边界模糊以及赋权主体指向不明等不足,需要在立法内容上进一步调整与完善。但整体上看,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设计是能够充分保护作者、各方权利主体利益的,且符合我国著作权发展水平。英国立法规定,如果“计算机在没有人的作品的情况下由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作者将是“进行创作所必需的安排的人”[3]。这一规定并没有给人工智能本身留下任何考虑作者的空间。美国著名媒体人克莱•舍基(Clay Shirky)曾说:“制度和机构是为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而设立的,而它们总是试图不让这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从而维护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也许真要靠宪法的顶层设计来防止消极后果。

三、关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思考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究竟是归生产商和开发商所有,还是归人工智能本身所有,学界至今仍未有定论。但是在思考和探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将人工智能在作品完成过程中的参与度充分考虑进来。[4]若人工智能在工作中仅充当助理编辑的角色,如进行排版、文稿美化等工作,那么本作品的著作权就理应归人类即作者本身所有,人工智能对此并不享有著作权。若人工智能在整个作品的完成过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例如创作整篇文章的结构,对调度为文章的整体色彩并赋予其一定的感情基调,那么这类著作权究竟该如何归属呢?

版权保护意识很强的日本和美国对于此类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或许能够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日本政府最近开始将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列入日本知识产权推进和保护计划中,以期用立法的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日本政府以及民众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对人类作品的冲击,他们开始希望寻求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来维持人工智能和人类著作权之间的平衡。日本政府希望建立一种类似于商标保护制度的形式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合法权益。但是与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不同的是,他们并没有赋予人工智能与人工同等的权力,即使对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进行保护,也是将它作为人类生产的附属品来展开的。人工智能要想在框架内获得有效的保护权益,首先要进行注册,只有注册后通过了审核,其著作权才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对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美国政府虽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案例来揣测美国政府对此的态度。近两年美国联邦法院处理的“猴子自拍照案(Naruto v.DavidSlater)”,联邦法院明确表示猴子作为当事人是不合格的,并以此为由驳回此案,最后书面确认动物无主张著作权的资格。在这场著作权争议案件中,联邦地方法院对美国著作权局的意见进行了论证,后采纳了该局提出的由动物创作的著作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意见。联邦地方法院指出,美国著作权局在2014年12月发行的《美国著作权局施行规则纲要》在第313条第2款中指出争议的著作权只有人类创作才具有人类著作权要件,除此之外并不能受其保护。从广义的角度来讲,人工智能也是以非人类的形态存在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应该是遵循只有人类的创作才具有著作权这一基本原则。

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已经开始对如今社会产生了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影响在未来是会被逐步放大的。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却无法对人工智能著作权做出明确的判定,在这种情形下势必会影响到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根据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技术成熟程度,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做出新的、适合时代发展的解释已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在人工智能作品大规模冲击到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时手足无措。

[1]李彦宏.智能革命: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变革[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2]黎淑兰.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3]Bridy,Annemarie.The Evolution of Authorship:Work Made by Code?[J].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Arts,2016,39(3):395-402.

[4]陈明涛.委托作品权利归属法律适用标准之探讨[J].社会科学,2015(2):1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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